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10時47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童惠珍 陳明文 陳歐珀 蕭美琴 陳雪生 陳素月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李鴻鈞 顏寬恒 劉櫂豪

委員出席13人

請假委員:許淑華 柯呈枋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委員:趙正宇 鍾佳濱 羅明才 蔣絜安 吳志揚 江啟臣 孔文吉 鍾孔炤 劉世芳 何欣純 周陳秀霞 黃昭順 呂玉玲 沈智慧 陳怡潔 蔡易餘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交通部 政務次長 王國材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航政司

司長

葉協隆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公路總局

局長

陳彥伯

航港局

代理局長

劉志鴻

鐵道局

副局長

楊正君

民航局

副局長

方志文

臺灣鐵路管理局

主任秘書

朱來順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

許文達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代理組長

莊金珠

法務部

參事

劉英秀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曾煥棟

財政部國庫署

科長

李德勝

主 席:李召集委員昆澤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薦任科員 郭佳勳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併案審查:

1、 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蕭美琴等20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

一、委員於協商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說明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二、交通部建議條文,列入公報紀錄。

決議:

一、討論事項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三、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一、第二條條文:依委員李昆澤等18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為:「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二、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提供第十條所定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第九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三、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四、第十條條文:依委員蕭美琴等20人提案,並經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為:「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