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45分
下午1時30分至 2時53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林俊憲 陳明文 童惠珍 葉宜津 李昆澤 蕭美琴 陳歐珀 陳素月 柯呈枋 顏寬恒 李鴻鈞 陳雪生
委員出席13人
請假委員:許淑華 劉櫂豪
列席委員:趙正宇 吳志揚 江啟臣 黃國昌 林奕華 沈智慧
鍾孔炤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邱志偉 蔣乃辛 鄭運鵬 周春米 劉世芳 陳曼麗
周陳秀霞 許毓仁 郭國文 黃昭順 王定宇 羅明才
蔡適應 蔡易餘 何志偉 陳玉珍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官員: 3月25日
交通部 |
部長 |
林佳龍 |
路政司 |
司長 |
陳文瑞 |
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謝銘鴻 |
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李明慧 |
公路總局 |
局長 |
陳彥伯 |
運輸研究所 |
副所長 |
陳天賜 |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法官 |
許辰舟 |
法務部 |
參事 |
劉英秀 |
內政部警政署 |
副署長 |
劉柏良 |
組長 |
王鳳輝 |
|
經濟部商業司 |
專門委員 |
胡美蓁 |
標準檢驗局 |
簡任技正 |
夏純德 |
財政部國庫署 |
副組長 |
員旭潔 |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科長 |
賴淑玲 |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
技正 |
廖菀伶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組長 |
林永川 |
主 席:李召集委員昆澤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3月25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一、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王定宇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沈智慧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徐永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委員沈智慧、許毓仁、王定宇、葉宜津、陳歐珀及蕭美琴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部長林佳龍及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葉宜津、陳明文、顏寬恒、林俊憲、李昆澤、蕭美琴、陳歐珀、陳素月、沈智慧、童惠珍、李鴻鈞、吳志揚、江啟臣、黃國昌、林奕華、劉世芳、林麗蟬柯呈枋、蔡易餘及許毓仁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林佳龍、法務部參事劉英秀、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許辰舟、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劉柏良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許淑華及劉世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本日討論事項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等10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與相關法案併案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四、委員蕭美琴、林俊憲及童惠珍等人所提修正動議4件,列入紀錄。
審查結果:
一、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
二、第三十五條條文:各委員提案與修正動議3件一併保留,送請院會處理,與相關法案併案協商。
三、第六十七條條文: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1件一併保留,送請院會處理,與相關法案併案協商。
四、第七十三條條文:依委員徐永明等18人提案,修正為:
(一)第一項:刪除第七款。
(二)增列第二項:「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三)原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修正為:「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
(四)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五、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為:
(一)增列第三項:「被逕行移置保管之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汽車出租單、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取回被移置保管車輛 。」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