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45分

下午1時30分至 2時53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林俊憲 陳明文 童惠珍 葉宜津 李昆澤 蕭美琴 陳歐珀 陳素月 柯呈枋 顏寬恒 李鴻鈞 陳雪生

委員出席13人

請假委員:許淑華 劉櫂豪

列席委員:趙正宇 吳志揚 江啟臣 黃國昌 林奕華 沈智慧

鍾孔炤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林麗蟬

邱志偉 蔣乃辛 鄭運鵬 周春米 劉世芳 陳曼麗

周陳秀霞 許毓仁 郭國文 黃昭順 王定宇 羅明才

蔡適應 蔡易餘 何志偉 陳玉珍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官員: 3月25日

交通部

部長

林佳龍

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

執行秘書

謝銘鴻

法規委員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公路總局

局長

陳彥伯

運輸研究所

副所長

陳天賜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許辰舟

法務部

參事

劉英秀

內政部警政署

副署長

劉柏良

組長

王鳳輝

經濟部商業司

專門委員

胡美蓁

標準檢驗局

簡任技正

夏純德

財政部國庫署

副組長

員旭潔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科長

賴淑玲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技正

廖菀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組長

林永川

主 席:李召集委員昆澤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3月25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一、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楊鎮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王定宇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沈智慧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蕭美琴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葉宜津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徐永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陳歐珀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委員沈智慧、許毓仁、王定宇、葉宜津、陳歐珀及蕭美琴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部長林佳龍及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報告及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鄭寶清、葉宜津、陳明文、顏寬恒、林俊憲、李昆澤、蕭美琴、陳歐珀、陳素月、沈智慧、童惠珍、李鴻鈞、吳志揚、江啟臣、黃國昌、林奕華、劉世芳、林麗蟬柯呈枋、蔡易餘及許毓仁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林佳龍、法務部參事劉英秀、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許辰舟、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劉柏良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許淑華及劉世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本日討論事項委員楊鎮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等10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與相關法案併案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四、委員蕭美琴、林俊憲及童惠珍等人所提修正動議4件,列入紀錄。

審查結果:

一、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

二、第三十五條條文:各委員提案與修正動議3件一併保留,送請院會處理,與相關法案併案協商。

三、第六十七條條文:委員葉宜津等18人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1件一併保留,送請院會處理,與相關法案併案協商。

四、第七十三條條文:依委員徐永明等18人提案,修正為:

(一)第一項:刪除第七款。

(二)增列第二項:「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三)原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修正為:「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

(四)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五、第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為:

(一)增列第三項:「被逕行移置保管之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汽車出租單、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取回被移置保管車輛 。」

(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