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7分至11時48分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1時27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寶清 李昆澤 葉宜津 童惠珍 林俊憲 蕭美琴 陳明文 陳素月 李鴻鈞 柯呈枋 劉櫂豪 陳雪生 陳歐珀 許淑華 顏寬恒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趙正宇 劉世芳 吳志揚 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鍾佳濱 鍾孔炤 黃昭順 高金素梅 邱志偉 林德福 羅明才 孔文吉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 11月4日(星期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理主任委員 |
陳耀祥 |
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蔡炳煌 |
基礎設施事務處 |
處長 |
羅金賢 |
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長 |
王德威 |
射頻資源管理處 |
處長 |
陳崇樹 |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
副處長 |
吳 娟 |
法律事務處 |
處長 |
黃文哲 |
北區監理處 |
處長 |
溫俊瑜 |
中區監理處 |
處長 |
黃琮祺 |
南區監理處 |
處長 |
劉豐章 |
秘書室 |
主任 |
陳仲山 |
人事室 |
主任 |
林文益 |
政風室 |
主任 |
林衛民 |
主計室 |
主任 |
陳勁欣 |
電信偵查大隊 |
大隊長 |
陳瑞金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曾煥棟 |
基金預算處 |
科長 |
戴群芳 |
11月7日(星期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理主任委員 |
陳耀祥 |
主任秘書 |
蕭祈宏 |
|
綜合規劃處 |
副處長 |
紀效正 |
基礎設施事務處 |
處長 |
羅金賢 |
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長 |
王德威 |
射頻資源管理處 |
處長 |
陳崇樹 |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
副處長 |
吳 娟 |
法律事務處 |
處長 |
黃文哲 |
北區監理處 |
處長 |
溫俊瑜 |
中區監理處 |
處長 |
黃琮祺 |
南區監理處 |
處長 |
劉豐章 |
秘書室 |
主任 |
陳仲山 |
人事室 |
主任 |
林文益 |
政風室 |
主任 |
林衛民 |
主計室 |
主任 |
陳勁欣 |
電信偵查大隊 |
大隊長 |
陳瑞金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羅莉婷 |
基金預算處 |
科長 |
戴群芳 |
主 席:童召集委員惠珍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郭佳勳 薦任科員 林立偉 薦任科員 洪翎宜
11月4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二、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三、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本日會議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陳耀祥報告後,計有委員鄭寶清、李昆澤、葉宜津、童惠珍、林俊憲、蕭美琴、陳明文、劉世芳、柯呈枋及劉櫂豪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陳耀祥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許淑華、顏寬恒、李鴻鈞、陳素月、洪宗熠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及提供資料。
決議:
一、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委員提案截止收件,本週四進行處理。
11月7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一、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二、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三、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決議:
一、本(7)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本(7)日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三、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非營業預算均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四、本會主審「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務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五、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童召集委員惠珍及葉召集委員宜津出席說明。
審查結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6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3,14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446億5,212萬6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4節「許可費」之公開拍賣行動寬頻業務特許費收入40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86億5,212萬6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88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8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列11億1,020萬7千元,減列:
(一)「業務費」項下「委辦費」200萬元。
(二)第5目「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500萬元。
(三)第6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之「土地租金」2,074萬7千元。
以上共計減列2,774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8,246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 17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業務費-委辦費」編列4,924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顏寬恒 柯呈枋 童惠珍
下列各案均併入第(一)項,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業務費-委辦費」編列4,924萬4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2,508萬9千元,增列2,415萬5千元(增幅96%),較107年度決算數1014萬2千元,增列3,910萬2千元(增幅385%),經查,其主要增加項目為委託辦理「前瞻及完整之IPv6生態系推動方案」、參與「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支配機構(ICANN)會議」相關事務,以及「推動5G垂直應用場域實證與法規調適計畫」等,然而,相關計畫如5G及ICANN等項目於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中皆有性質相近之委託計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需考量是否有疊床架屋之嫌,且委辦費預算連年增列,政府委託案件應以撙節開支為原則,相關委託計畫之必要性及預期效益皆應審慎評估,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評估相關計畫之必要性及預期效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鄭寶清 葉宜津 李昆澤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業務費-委辦費」編列4,924萬4千元,較108年度之2,586萬5千元增加2,337萬9千元,共委辦6件,雖然與108年件數相同,但預算大幅增加,然而政府委託案件應以撙節開支為原則,也必須確定委外之必要性為何,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業務費-委辦費」編列4,924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相關委外案件之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項下「委辦費」編列600萬元,係委託辦理參與「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支配機構(ICANN)會議」相關事務。
原交通部辦理之「我國參與ICANN支援單位」委辦案,108年起改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預算,109年度規劃委託機構或法人辦理「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支配機構(ICANN)會議」相關事務,但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亦編列「參與ICANN政府諮詢委員會議題研析與建議」委託研究計畫400萬元。
兩者性質均為委託機構就ICANN之重要議題,內容都是參與會議並提出研析意見,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NCC允宜就其經費規模與分別編列委辦之實質效益,審慎衡酌必要性,並覈實編列預算,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委辦費」編列600萬元,委託機構或法人研析ICANN相關政策、技術等各層面議題,以協助相關機關瞭解ICANN相關議題;而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400萬元,委託機構收集研析參與ICANN政府諮詢委員會之重要議題,兩者性質均為委託機構就ICANN之重要議題,提出研析意見,俾供參考,實宜就其經費規模與分別編列委辦之實質效益,審慎衡酌必要性並覈實編列預算。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顏寬恒 柯呈枋 童惠珍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獎補助費」編列3億8,027萬2千元,其中「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辦理建構彈性化頻譜監理新機制之研究及推動數位經濟及數位匯流創新基礎環境計畫、「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辦理數位匯流/IoT資安威脅防禦機制暨資安實驗室建置與服務計畫、「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辦理3.5GHz中頻段等改善措施建置與潛在干擾評估作業及5G釋照之法規整備及資安防護研究計畫等,共計5個計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皆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辦理。惟電信技術中心雖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身電信總局時捐助成立,且過去經常辦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辦計畫,但須循政府採購程序委辦,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捐助方式直接交付電信技術中心辦理研究計畫,恐有規避政府採購之虞。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獎補助費」編列3億8,027萬2千元,凍結1千萬元,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捐助計畫,要求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就相關研究計畫不得未依「政府採購法」再委辦其他單位,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配套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鄭寶清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編列236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顏寬恒 柯呈枋 童惠珍 鄭寶清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許淑華
下列各案均併入第(三)項,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編列236萬4千元,較107年度決算增加,其中部分計畫之平均旅費預算數略高於107年度決算數,且以前年度部分出國計畫返國所提報告並未上網公開,另前往相同國家之平均旅費預算差異甚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宜詳予說明,並審慎研議適度公開經費占比較大之出國視察內容與效益,以利監督經費運用效益。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顏寬恒 柯呈枋 童惠珍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派員出國計畫共10項(考察3項、開會7項),於「業務費」項下「國外旅費」編列236萬4千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出國計畫中,「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計畫辦理外館資安健診查訪,107年度亦有辦理類似計畫,惟返國後所提報告並未上網公開,詢洽該會係因「外交部主辦、密件」故未公開,未公開即無法評估效益與狀況,且部分計畫平均每人天預算都高於以前年度決算數。
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允宜詳予說明,並審慎研議適度公開經費占比較大之出國視察內容與效益,以利監督經費運用效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項下「國外旅費」編列153萬8千元,以前年度部分出國計畫返國所提報告並未上網公開,另前往相同國家之平均旅費預算差異甚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允宜詳予說明,並審慎研議適度公開經費占比較大之出國視察內容與效益,以利監督經費運用效益。
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國外旅費支用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5】
提案人: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項下「國外旅費」編列82萬6千元,以前年度部分出國計畫返國所提報告並未上網公開,另前往相同國家之平均旅費預算差異甚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允宜詳予說明,並審慎研議適度公開經費占比較大之出國視察內容與效益,以利監督經費運用效益。
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國外旅費支用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第1目「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編列5,453萬8元,然為因應數位經濟及科技匯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訂「電信管理法」,已於108年5月31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惟上述法令通過後,尚有相關子法需配合修正,以因應匯流環境之發展,督促業者配合修法,健全市場機制。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歲出預算「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編列5,453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議相關子法修正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第2目「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編列1億7,607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陳明文 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下列各案均併入第(五)項,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編列1億7,607萬7千元,109年度出國計畫中,「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計畫辦理外館資安健診查訪,107年度亦有辦理類似計畫,返國後所提報告並未上網公開。該會表示主要原因為「外交部主辦、密件」故未公開。但是該項出國視察經費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非編列機密預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外館資安健診查訪編列57萬7千元,占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出國計畫經費之70%,占出國計畫總旅費之24%,比率不低,仍宜就該項出國視察之內容與效益適度公開,以利監督經費運用效益。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編列1億7,607萬7千元,主要用於強化資通安全及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但近幾年境外假訊息內容網站肆虐,NCC卻無任何管理機制,不利於資通安全發展,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陳明文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鄭寶清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9年度預算「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獎補助費」項下編列1億6,838萬1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1億2,055萬元,增列4,783萬1千元,其主要是捐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辦理建置數位匯流/IoT資安網路實驗平臺、建置數位匯流/IoT資安檢測實驗室、建構通訊傳播網路資通安全防護機制及建置數位匯流資通安全分析管理平臺等,經查,該項目計畫內容與108年度相同,亦未提供詳盡執行目標、考管及時程等相關資訊,於此情況下仍增列預算,其必要性及效益不明,為撙節政府開支,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增列預算之必要性及相關捐助計畫詳盡說明,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數位匯流務聯網資安防護」項下「獎補助費」編列1億6,838萬1千元。經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針對強化資通安全及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補助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辦理建置數位匯流/IoT資安網路實驗平臺、建置數位匯流/IoT資安檢測實驗室、建置通訊傳播網路資通安全防護機制及建置數位匯流資通安全分析平台等捐助經費1億4,738萬1千元。然相較於108年度,109年度於計畫未有任何變動下,增加捐助4,538萬1千元,卻未予合理說明。
爰「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項下「獎補助費」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捐助金額增列之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第4目「數位平權基礎建設」編列90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顏寬恒 柯呈枋 童惠珍
下列各案均併入第(六)項,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數位平權基礎建設」編列900萬元,於全國地區建置寬頻網路基礎建設,「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保障寬頻人權」之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建設則限於全國86個偏鄉之寬頻網路之建置,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則係滿足全國86偏鄉之民眾通訊基本需求。「數位平權基礎建設」為擴大固網涵蓋範圍,強化在地寬頻基礎建設,而捐助電信業者建設網路,該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保障寬頻人權」之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建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所辦事項皆為督促業者擴大寬頻涵蓋之建設範圍,以提供高速寬頻網路服務,109年度所編預算應與現有計畫不重疊之前提下,確實加速推動以達預期績效目標,順利介接各項應用服務之基本需求,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前述三項之執行差異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數位平權基礎建設」編列900萬元,「數位平權基礎建設」為擴大固網涵蓋範圍,強化在地寬頻基礎建設,而捐助電信業者建設網路,該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保障寬頻人權」之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建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所辦事項均為督促業者擴大寬頻涵蓋之建設,以提供高速寬頻網路服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所編預算宜在與現有計畫不重疊之前提下,確實加速推動以達預期績效目標,俾利順暢介接各項應用服務之基本需求。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顏寬恒 柯呈枋 童惠珍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數位平權基礎建設」編列900萬元,主要為捐助電信業者建置每秒傳輸1兆位元(Gbps)或每秒傳輸100百萬位元(Mbps)等級固網寬頻網路建設費用,以深化在地基礎建設及數位平權之發展,經查,目前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以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保障寬頻人權-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皆有落實1G到鄉、100M到村之相關業務,其中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第一期及第二期預算數更分別編列2億6,621萬9千元及4億4,300萬元,來推動偏鄉寬頻網路服務之建設,該計畫與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及前瞻計畫之目標,均為督促、補助業者擴大寬頻涵蓋之建設,以普及高速寬頻網路服務,然在前瞻計畫已有大筆預算之狀況下,仍編列相關經費,不免有疊床架屋之虞,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相關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第5目「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編列1億9,579萬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陳明文 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下列各案均併入第(七)項,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編列1億9,579萬7千元,該計畫內容為辦理5G釋照作業規劃及頻譜整備改善措施計畫及推動5G垂直應用場域實證、法規調適與網路資安之防護研析計畫,主要是針對即將釋出之5G行動寬頻執照,以及未來5G網路環境之布建,進行相關措施建置改善、評估及法規調適等業務。經查,該計畫「委辦費」及「獎補助費」占整體計畫經費之99%,顯有不合理之處,另有鑑於5G釋照後網路之布建將會逐步展開,預期會帶來全新之應用型態,資通技術瞬息萬變,未來之發展仍充滿變數,然當前計畫案中未見相關研究及制度產出時程之規定,亦無法預期相關成果,恐無法發揮足夠效益,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編列1億9,579萬7千元,該計畫為109年度之新興計畫,依其預算說明,主要係辦理5G釋照作業、5G應用法規調適等項目,該等計畫固然有其重要性,然而新興計畫應務求謹慎,計畫說明應更詳盡,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編列1億9,579萬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之推動期程、預期效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完整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鄭寶清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編列1億9,579萬7千元,經查,該計畫捐助費1億6,744萬6千元,占計畫總經費85.52%,捐助比例過高,用於推動5G垂直應用場域實證的部分過少,實屬不當,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陳明文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鄭寶清
4.5G垂直場域專用網路又稱為5G專網或企業私網,由於5G技術特性高速、低延遲跟廣連接,可驅動智慧工廠、智慧醫療及自駕車等不同垂直產業專用網路的需求。有別於電信業者提供全區廣覆蓋的電信專用網路,5G垂直場域專用網路由電信業者提供,或企業、系統整合業者合作自建網路,針對不同產業的應用特性,在特定區域打造專屬的垂直產業應用網路,提供網路及應用服務。目前正推動5G垂直應用場域實證、法規調適與資安之防護研析計畫,計畫中有意將部分頻譜以實驗或是商用驗證方式釋放給數百家廠商,商用頻率依據「預算法」第94條,都應該要透過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釋出才能兼顧公平與反映頻率之價值,倘若上述計畫以實驗與公益性質為主,即可有限期無償使用,假使以商用驗證之名,使用頻譜來獲取利潤,就應回到「預算法」規定做頻譜價格競標,以保障國家資產。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項下辦理推動5G垂直應用場域實證、法規調適與網路資安之防護研析計畫編列6,7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5.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編列1億9,579萬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為維護公平競爭及促進通訊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就企業專用電信網路訂定更明確之申請及監理規範,包含申請者資格、申請者必須提出完整的計畫書、電波干擾的排除方式、資安計畫、頻率使用費等。
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上述監理規範訂立執行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6.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第五代行動通信監理」編列1億9,579萬7千元,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5G垂直應用場域實證,固有產業創新的重要意義。但因頻譜屬於公共財且資源不足,電信事業與非電信事業間,針對垂直場域目前規畫出現認知落差。未來5G上路之後NCC要如何確保頻譜資源和諧使用、公平使用、乃至於有效應用,尚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妥適規劃。
爰該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5G垂直場域可行性計畫,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9】
提案人: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第6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7,473萬8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下列各案均併入第(八)項,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一般行政」編列6億7,473萬8千元,頻率為國家公有財,為維護全民權益及國家稅收之公平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對專用頻率提供給非實驗、公務單位、公共用途等非公益使用者,應依據「預算法」規定,採競標制度釋出。以維護國家稅收之公平性,不可有圖利業者之虞。
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前項專用頻率釋出辦法需執行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9年度預算「一般事務費」編列1,744萬7千元,較108年度預算編列1,755萬2千元略有縮減。該項目實際內容包括文康活動,新聞剪報以及機械養護費還有員工心理輔導以及辦公大樓環境美化等,由於內容雜項仍有可調整空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仍可在不影響正常業務發展情形下,維持相關運作,爰該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鄭寶清 李昆澤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計進用56名勞務承攬人力,較108年度之47人增加9人,鑑於政府應為表率,進行勞務承攬務必保障相關人力之勞動條件,保障其工作權益,並且逐年檢討相關人力之任用狀況,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一般事務費」文書作業8人外包費編列339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外包勞務承攬人力之勞動權益保障、人力外包的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九)5G行動寬頻具備超高傳輸速率、巨量設備連線能力與低網路延遲等特性,109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算編列拍賣行動寬頻業務規費收入400億元,隨著5G行動寬頻執照之釋出,業者逐步開展5G網路布建,預期推動整體投資動能,並帶來嶄新應用型態,通訊傳播監理機關除加強資通安全風險管控機制外,實宜持續精進行動寬頻之連線品質、整備法規環境並整合垂直場域應用等,以邁向更便利安全之網路新世代。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報告。【27】
提案人:顏寬恒 柯呈枋 童惠珍
(十)有鑑於近期有線廣播電視平臺「斷訊」風波頻傳,過去1年來已發生數起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代理商,針對頻道授權費用等爭議未達共識,影響有線廣播電視訂戶收視權益之情事,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通訊傳播事業有監督管理之權責,應積極妥善調處相關爭議,並思考如何建置合理之制度,避免相關爭議一再發生,以維護產業競爭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與視聽眾福祉,爰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儘速研議建置相關爭議之處理制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28】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鄭寶清
(十一)105年8月5日實施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設置光纜等電信設備後,光纜及相關設備之設置改為強制規定,致光纜等設備之審查審驗業務逐年增加。又於108年5月31日三讀通過之「電信管理法」,明定電信業者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者,將處罰鍰。是以,未來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業務,於案件申請量或執行業務所需時間,均將較現行大幅成長,現有執行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能量、人員,顯有不足。為因應法規異動所致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業務之需求,於顧及建築物原始起造人及使用人權益,並確保審查及審驗人員專業之前提下,應適度調整審驗機構得遴聘之審驗人員資格,使審驗機構在遴聘、管理專業人才上有更多元的選擇,俾利提供專業、高效能之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服務。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審查、評估「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同步更新進度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9】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林俊憲 李昆澤
(十二)為改善偏鄉地區的數位建設,政府運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經費,陸續補助花蓮地區進行建置基地臺的作業。然在基地臺設置時,附近居民對於基地臺的安全性、周邊生活的影響仍會有疑慮,未來5G發展的過程中務必要與地方居民進行溝通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8年委託民視做「電磁波安全宣導節目」的製作播出,惟各地區民眾觀看節目的習慣迥異,特定電視臺託播策略成效有限,通傳會應積極地與地方鄉鎮市公所、鄰里單位合作,將宣講方式及內容在地化,讓當地居民理解政府政策的施行及展望。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我國將建置基地臺之區域,與各地方鄉鎮市公所及鄰里長合作宣講之計畫報告,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30】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林俊憲 李昆澤
(十三)依「計程車專用無線電台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人於其申請設置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之車臺數量,屬直轄市區域者應達200臺以上,屬縣(市)區域者應達150臺以上,符合上開門檻始得申辦,然實務現況花蓮地區有105家計程車行(477輛);個人車行612輛,於105至107年間花蓮縣人口均為負成長,每年均無新增號牌,且比較目前6都直轄市計程車車輛數臺北市28,419輛、新北市21,823輛、桃園市5,489輛、臺中市7,726輛、臺南市4,032輛及高雄市8,583輛,又花蓮縣地域寬廣人口數較少,於實務上難依上開辦法籌設計程車無線電台,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計程車專用無線電台設置管理辦法」目前規範之架設車台數,對各縣市為因地制宜滾動式檢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31】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十四)數位化資訊的快速流通,導致全球面臨假新聞嚴重泛濫的問題,舉凡廣播電視、網路數位平台乃至平面媒體報導,不實資訊的流竄將導致國人對於正確事實認知的落差,進而產生偏見、霸凌等社會及國家問題之共伴效應。是以,全面提升公眾媒體識讀的素養係防堵假新聞的根本解決之道,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全面提升國人媒體識讀提出具體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32】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林俊憲
(十五)無線廣播頻譜為珍稀資源,為滿足廣播從業人員有更多發揮創意的管道,提供更多元內容服務,行政院106年3月6日核定開放第11梯次廣播電臺釋照規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自107年2月9日始公告受理申請經營廣播事業,受理申請期間至5月9日截止,計有165件申請案,其中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申請案為14件,社區性廣播事業之申請案為151件,於107年8月8日公告得標者名單,釋照結果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僅5家得標,社區性廣播事業執照僅11家得標,可見外界仍有極大需求。
為提升頻譜使用效益,避免頻譜資源閒置浪費,同時回應外界仍有心經營廣播事業者,且在兼顧促進在地文化蓬勃發展,以及增加更多近用機會外,也讓民眾有機會收聽到更多元且高品質之廣播節目,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前次釋照所繳回之頻率再次整備,期透過多階段、滾動式釋照,以達健全廣播產業秩序之目標,爰建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規則報告,並儘速辦理第11梯次廣播電臺區域性及全區性第2波釋照。【33】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十六) 2018年8月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完成第11梯次廣播事業釋照競價作業,共發出5張區域性廣播執照及11張社區型廣播執照。釋照結果顯示,並未對市場造成衝擊,反而顯現出廣播電台相關需求,通傳會應該進行滾動式檢討,規劃第11梯次第2波電台釋照。其次原規劃1張全國性廣播電台執照,擔憂對市場衝擊太大予以保留。目前全國性廣播電台,除了中國廣播公司和ICRT外,都是公營電台,中國廣播公司和ICRT的設立其實有相關的政策目的,台灣一直沒有真正的釋出1張民營的全國性廣播電台執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儘速規劃釋照。
綜上所述,政府單位應檢討目前的公營電台,是否有整頓的需要,希望讓這個頻率開放給民間,用公開透明的方式來拍賣競價。【34】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土地租金」編列2,074萬7千元,係該會濟南路辦公室大樓土地租金,惟查,濟南路辦公室無償使用國有建物,卻需支付建物所在地之土地租金,該建物座落土地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所有,土地租金則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10%為租金費率標準,與臺灣港務(股)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公司等機關申報地價年息2至7%相較,顯見該會租金負擔過高。事實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濟南路辦公室,雖無償使用國有建物,惟該建物座落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土地上,該建物若非現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使用則屬閒置,爰不宜繼續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土地租金支出,為撙節國家開支,往後預算應不再編列。【42】
提案人: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6億4,014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6億2,150萬8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委託調查研究費」200萬元。
(2)「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2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1,750萬8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863萬7千元,增列400萬元,改列為2,263萬7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2項: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有關「委託研究」相關預算共編列7,560萬元,其中包括「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2,010萬元(3案)、「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1,370萬元(2案)、「平臺事業監理計畫」1,550萬元(2案)、「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1,910萬元(3案)、「傳播事務監理計畫」450萬元(2案)、「地區監理計畫」270萬元(2案),總共14案委託研究案,然而預算書中針對相關研究案之計畫、內容、目標付之闕如,難以觀察研究計畫之全貌,且相關委託案件應以撙節支出為目標,爰此,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之委託研究預算7,56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相關委託研究案件詳細計畫內容以及需求評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鄭寶清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1億3,332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下列各案均併入第2項,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1億3,332萬1千元,立法院審議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通案第三十六號決議:各級政府機關(構)網站新設及改版時,應於上線前取得AA等級以上標章,以完善我國無障礙網路環境之建置。107年度政府與非政府機關(構)網站申請無障礙標章檢測共3,365件,實際進入人工檢測2,462件,而通過人工檢測1,192件,檢測合格率48%,其中通過AA等級以上共453件,占比38%,較106年度通過人工檢測AA等級以上件數占比18%增加。截至108年8月31日有效無障礙網站標章數總計2,574個,取得AA等級以上標章共1,005個,占39%,其中九成以上均為政府機關(構)網站。截至108年8月底止,無障礙網頁標章有效網站中,取得AA等級以上之有效無障礙標章網站數占39%,未達五成,且多為政府機關(構)網站。然為便利各類人士自由使用網路獲取資訊,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應加強推廣與輔導,以協助各政府與非政府機關(構)網站取得無障礙標章。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於109年度編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項下「資訊管理」費用共計7,634萬9千元,相較108年度資訊管理費用8,302萬1千元,實際上減少超過600萬元,但是該項目實際內容包括資訊應用服務業務系統功能維護與更新,以及汰換個人電腦及設備等,前年度決算數只有6,068萬8千元,明顯有浮編情形,應適當酌予刪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仍可在不影響正常業務發展情形下,維持相關運作,爰凍結本筆預算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鄭寶清
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7,475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劉櫂豪 陳歐珀
下列各案均併入第3項,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7,475萬2千元,主要為辦理通訊傳播基礎設施設立與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等業務,有鑑於近年民眾針對「行動通訊」消費申訴總件數仍居高不下,105-107年度分別為7,266、7,748及10,669件,且其中以通訊連線品質占比最高,105年度通訊連線品質申訴占行動通訊申訴總案件數之48.36%,106年度為46.95%,107年度為53.4%、至108年度第二季為59.6%,有逐年成長之趨勢,顯見行動通訊連線品質仍待改善,爰該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行動通訊之連線品質問題提出改善方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7,475萬2千元,辦理通訊傳播基礎設施建設監督管理等業務,其中,「保障國民通訊傳播權益」是本計畫施政重點之一,但公有建物與土地設置基地臺之比率仍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104、105與107年度預算案時,都曾作下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必須積極推動公務機關(構)開放建置基地臺。
但若統計近5年公務機關(構)設置基地臺情形(詳見下表),公有建物及土地同意建置基地臺之比率偏低,而每年業者向地方政府申請件數都高出中央部會,建置率遠低於中央,顯示連續3年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廣公有建物土地設施開放建置基地臺,卻不見任何成效。因此,本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說明與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
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概況表 單位:件;%
103年度 |
104年度 |
105年度 |
106年度 |
107年度 |
||
地方政府 |
業者申請件數(A) |
1,198 |
1,115.5 |
1,078 |
1,081 |
193 |
同意建置件數(B) |
19 |
47 |
21 |
37 |
5 |
|
建置率(B/A) |
1.59 |
4.21 |
1.95 |
3.42 |
2.59 |
|
中央部會 |
業者申請件數 |
640 |
591.5 |
464 |
373 |
156 |
同意建置件數 |
92 |
186 |
96 |
56 |
53 |
|
建置率 |
14.38 |
31.45 |
20.69 |
15.01 |
33.97 |
※註:1.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
2.地方政府係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7,475萬2千元,辦理通訊傳播基礎設施設立及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通訊傳播系統與網路技術規範之研訂、基礎設施防護規劃之審核及監督等業務。惟108年3月綠島火燒山數位無線轉播站因閃電落雷造成發射機故障,訊號中斷,影響東部居民的收視權益。爰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7,475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重新檢視東部數位改善站,強化防護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2,997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明文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鄭寶清 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下列各案均併入第4項,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2,997萬2千元,主要用於辦理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維護競爭秩序與處理平臺事業間重大爭議等。經查,偏遠地區電信普及速度過慢,NCC未積極提升偏遠地區行動通信訊號涵蓋率,爰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陳明文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鄭寶清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2,997萬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平臺事業監理計畫」係辦理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維護競爭秩序與處理平臺事業間重大爭議等,所辦業務包括配合消費者保護系列宣導活動分攤、通訊傳播權益保障法規研究或處理平臺客訴等之「一般服務費」與「專業服務費」等;惟近來有線廣播電視平臺存有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代理商,就頻道授權費用等爭議未達共識,影響訂戶權益之情事。
爰此,凍結109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平臺事業監理計畫」預算數額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衛星頻道供應事業或代理商,以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妥以調處,或對違反法令事項進行必要之措施,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童惠珍 許淑華 柯呈枋
5.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編列8,398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陳明文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編列8,398萬4千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執行無線多媒體機上盒審驗自106年度至108年8月底止,審驗件數全部合格;抽驗結果,不合格比率偏高,107年度抽驗41件,不合格者27件占66%,而108年截至8月底抽驗23件,不合格者18件占比高達78%,抽驗不合格主要態樣:不符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拒不提供器材、特殊軟體或治具供抽驗、變更器材未依規定重新申請審驗等,而對抽驗不合格者,除限期改正外,如未改正則依規定廢止審驗證明。主管機關依法執行無線射頻器材之無線多媒體機上盒審驗,雖審驗皆合格,抽驗不合格比率偏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加強辦理取得審驗證明之無線多媒體機上盒市場抽驗作業,以確實執行射頻器材審驗之市場管理。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於109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8,294萬元,其項下編列「委託民間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設備審驗」計畫經費6,253萬4千元,其較108年度經費5,480萬4千元,增列773萬元,其中無線多媒體機上盒因具無線射頻功能,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需經型式認證與審驗合格,而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執行無線多媒體機上盒審驗自106年度至108年8月底止,審驗件數共126件全部合格,然抽驗結果,不合格比率卻偏高,107年度抽驗41件,不合格者27件,占比66%,而108年截至8月底抽驗23件,不合格者18件,占比高達78%,顯示相關審驗恐流於形式,無法有效避免不合規定之無線多媒體機上盒出現,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檢討審驗措施,並積極執行管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相關抽驗不合格率之問題,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項下之「專業服務費」,編列委託民間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設備審驗6,253萬4千元,經查,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執行無線多媒體機上盒審驗自106年度至108年8月底止,審驗件數全部合格;惟抽驗結果,不合格比率偏高,107年度抽驗41件,不合格者27件占66%,而108年截至8月底抽驗23件,不合格者18件占比高達78%,顯見主管機關未落實射頻器材審驗之市場管理,爰凍結五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陳明文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鄭寶清
6.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5,736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蕭美琴 陳明文
下列各案均併入第6項,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5,736萬元,較108年度預算數3,762萬1千元,增列1,973萬9千元(增幅52.47%),較107年度決算數3,122萬9千元,增列2,613萬1千元(增幅83.67%),經查,其主要新增項目為「建置電視節目監理觀測系統及雲端儲存服務」及「委託辦理新聞頻道播送情形觀測統計」等。有鑑於近年假新聞及假訊息之問題越發嚴重,且民眾針對廣電媒體傳播內容之申訴案件也有所成長,106年度申訴案件總數為1,704件、107年度申訴案件總數為2,366件,其中案件類型以「內容不實、不公」為首,顯示廣電媒體傳播內容在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上有所不足,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相關監督管理亦欠佳,現於109年度預算欲增加相關監理觀測系統及統計之用意良好,但僅監理觀測能否有效降低傳播內容不實或不公之情形發生仍屬未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有更積極作為方能有效解決此問題,爰該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傳播內容不實或不公之問題提出檢討改善方案,並就相關計畫之預期效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5,736萬元,較108年度預算3,762萬1千元增幅52.47%。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而「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明定,新聞節目係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等,且該內容均應客觀、公正。目前申訴廣電媒體與電視新聞報導之不妥類別以「內容不實、不公」居首:
視聽眾申訴廣電媒體情形 單位:件
項目 |
106年度 |
107年度 |
|
民眾申訴廣電媒體總件數 |
廣播 |
174 |
113 |
電視 |
1,530 |
2,253 |
|
合計 |
1,704 |
2,366 |
|
申訴廣電媒體不妥類別為「內容不實、不公」之件數與比例 |
339 (20%) |
541 (23%) |
|
對電視之主要申訴內容類型為「新聞報導」之件數與比例 |
583 (38%) |
911 (40%) |
|
對電視新聞報導「內容不實、不公」之申訴件數與比例 |
191 (33%) |
431 (47%) |
鑑於民眾申訴廣電媒體與電視新聞報導之內容不實、不公眾多,且本年度預算增幅甚大,為避免NCC就傳播內容問責與自律之推動延宕,該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如何加速完備違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之法令、並持續公布相關觀測統計分析,並就業者內控機制進行檢討,要求媒體落實新聞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始得動支。【14】
提案人:鄭寶清 葉宜津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5,736萬元,民眾電視申訴以「新聞報導」內容數量,107年度911件,占民眾申訴廣電媒體之電視件數2,253件(占40%);上述申訴電視新聞報導案件中,以「內容不實、不公」最多,107年度申訴案件431件(占47%),較106年度191件(占33%)增加許多。主管機關陸續採取措施以督促廣電媒體促進新聞報導內容之真實性與公正性,且定期公布「新聞頻道播送情形觀測統計」,惟仍存「部分頻道對特定人物播報比率仍有明顯偏高現象」。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案之「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經費較108年度增幅甚大,應當就傳播內容問責與自律之推動,加速完備違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之法令規範,並持續公布相關觀測統計分析,同時將業者內控機制之檢討報告置於主管機關網頁供查詢,積極要求媒體落實新聞評論之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以提升廣電媒體公信力,健全產業發展。爰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葉宜津 鄭寶清 陳素月 林俊憲 李昆澤
(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5,736萬元,據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廣電媒體傳播內容申訴之分析,107年度民眾申訴廣電媒體案件總數2,366件,其中申訴電視之案件2,253件占總申訴案件95%;而申訴廣電媒體不妥類別,106與107年度均以「內容不實、不公」居首,其件數與占比分別為339件(占總件數20%)與541件(占總件數23%);又申訴民眾電視申訴以「新聞報導」內容類型最多,雖NCC陸續採取措施以督促廣電媒體促進新聞報導內容之真實性與公正性,且定期公布「新聞頻道播送情形觀測統計」,惟仍有「部分頻道對特定人物播報比率明顯偏高現象」,明顯執行效益不彰。爰凍結109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之「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經費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精進方案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5)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5,736萬元,較108年度預算3,762萬1千元增幅52.47%,主要建置電視節目監理觀測系統及雲端儲存服務等作業,及委託辦理新聞頻道播送情形觀測統計等。雖然NCC陸續採取措施以督促廣電媒體促進新聞報導內容之真實性與公正性,但仍存「部分頻道對特定人物播報比率仍有明顯偏高現象」,爰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完備違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之法令規範,並持續公布相關觀測統計分析,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陳明文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鄭寶清
7.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地區監理計畫」項下「北區監理」編列1億3,723萬1千元及「地區監理計畫」項下「南區監理」之「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2,316萬9千元,均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鄭寶清 劉櫂豪 陳歐珀
下列各案均併入第7項,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地區監理計畫-北區監理」,項下編列預算1億3,723萬1千元,較108年度編列之6,402萬5千元,大幅增加7,320萬6千元,其大幅增加之主因為建置新世代高頻電波監測系統8,500萬元,考量相關系統固然有其建置之必要,但相關建置預算規模已超過相關計畫之50%,應更加謹慎,爰109年度「地區監理計畫-北區監理」,項下編列預算1億3,723萬1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建置新世代高頻電波監測系統之計畫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明確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鄭寶清
(2)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地區監理計畫-北區監理-購建固定資產」項下編列9,018萬元,較108年度預算數358萬7千元,大幅增列8,659萬3千元,經查,主要是新增辦理「建置新世代高頻電波監測系統」,其經費為8,500萬元,然該計畫預算數大幅增列,卻未見相關說明,其必要性及預期效益無法得知,爰該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詳盡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3)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預算「地區監理計畫-南區監理」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2,316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336萬9千元,增加1,980萬元,亦較107年度決算213萬4千元增加2,103萬5千元,然計畫內容說明主要辦理一般房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監測站道路及周邊環境等修護費,其說明內容與108年度完全相同,實無具體說明預算增加5.8倍之原因。爰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歲出預算「地區監理計畫-南區監理」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2,316萬9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預算增加5.8倍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劉櫂豪 李昆澤 陳歐珀 鄭寶清 林俊憲
(4)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109年度「地區監理計畫-南區監理-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項下編列預算2,316萬9千元,較108年度編列之336萬9千元,大幅增加1,980萬元,然而預算說明內容與108年度完全相同,爰109年度「地區監理計畫-南區監理-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相關預算增加之計畫與工作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完整說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鄭寶清
8.近年度民眾通訊消費申訴之行動通訊部分,仍以通訊連線品質占比最高,107年度行動通訊申訴總案件數1萬669件,不僅較106年度7,748件增加37.70%,且其中107年度申訴通訊連線品質5,697件,占53.40%,較106年度之46.95%為高,而108年第2季申訴連線品質之比率則提高至59.60%。電信法明定電信業者使用公有建物土地建置電信基礎設施,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予協助;惟地方政府同意業者申請設置基地臺之件數與比率仍低。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各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107年度各地方政府之業者申請總件數193件,同意建置總件數5件,建置率2.59%,不僅低於106年度地方政府建置率3.42%,更低於中央部會107年度之建置率33.97%,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督導各公有建物土地管理機關(構)適度開放設置基地臺,並將推動績效納入無線寬頻相關資通訊經費補助或分配之審核事項,以有效提升建置率與改善連線品質,並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絡,俾利後續應用服務之推展。【22】
提案人:陳明文 鄭寶清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9.有鑑於民眾通訊連線品質申訴占比偏高,而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之103至107年度公務機關(構)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合計業者申請總件數6,889件,經同意建置總數為612件,平均建置率約8.8%,顯見公務機關(構)開放公有土地建物建置基地臺所占比率仍未盡理想。為加速推動行動寬頻基礎建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強化與各公有建物土地管理機關(構)之溝通,呼籲其適度開放建置基地臺,以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絡,並督請民間電信業者檢討其基地台建置策略,以改善其通訊連線品質,進而有效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保障消費者之權益,俾利後續應用服務之推展。【23】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10.過往民眾申訴廣電媒體與電視新聞報導,以內容不實、不公類別居多,近期又適逢選舉期間將至,鑑於過往及國際經驗,假新聞、不實新聞出現頻率將逐漸攀升,有心人士藉此干預民主選舉制度之公正性,則新聞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勢必將面臨申訴案件增量及縮短回應申訴案件之重大考驗。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縮短回應申訴時間,明快處理假新聞爭議,倘若內部資源不足,應尋求外部監督團體,建立公正審議機制。【24】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李昆澤 林俊憲
11.我國新聞媒體亂象,早已為國人詬病。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不違背新聞自由的前提下,對有疑慮之傳播內容,應進行最低限度的審查。然而,面對疑似媒體違規之事件時,通傳會卻常僅是要求「媒體要自律」、僅裁罰「不到百萬元」或僅宣示「不排除對違規的頻道業者,進行更嚴格的換照審查」,對於資本額龐大的業者,以上警示行為均無關痛癢。固然「強化媒體自律」是政府對新聞業者的尊重與企盼,惟近年實際政策之執行上,仍始終缺乏成效。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強化媒體自律」之推動政策,並應革新「監督媒體」之辦法、建立即時違規審查機制、公開審查程序,將故意違規業者立即上網或以記者會之方式公告,讓國人可以即時查閱的審查程序及結果,而非消極等待期末換照。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與革新報告。【25】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林俊憲 李昆澤
12.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之仲裁機制配套修法草案,儘速於108年12月底前送行政院審查。【27】
提案人:葉宜津 林俊憲 童惠珍
二、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5,854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3億5,300萬8千元,減列「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100萬8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553萬3千元,增列200萬元,改列為753萬3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5項:
1.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撥付地方政府編列1億4,316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陳明文
下列各案均併入第1項,提案人合併列入,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8年度預算案於「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撥付地方政府1億4,469萬8千元,另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考核地方政府基金運用執行情形8萬4千元。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撥付地方政府編列1億4,316萬4千元,該計畫主要是將業者提繳金額之40%撥付地方政府,去用於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或是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的地方公共建設。
但目前部分市縣之有線電視家戶普及率較低,如107年度有線電視系統平均家戶普及率58.13%,22個地方政府中,新北市等4市之家戶普及率高於60%,雲林縣等8縣之家戶普及率未達45%,其中嘉義縣等4縣之家戶普及率低於40%。
爰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撥付地方政府編列1億4,316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討該基金管理會於考核地方政府獲撥款項執行運用情形,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法定運用範疇,以增進撥付款項之運用效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2)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撥付地方政府編列1億4,316萬4千元,較108年度預算1億4,469萬8千元減少153萬4千元(減幅1.06%),該計畫主要係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將業者提繳金額之40%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等。惟部分市縣之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相對偏低,且與地方政府所獲撥付數未成比例,爰凍結預算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效促進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陳明文 葉宜津 林俊憲 李昆澤 鄭寶清
2.109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9,896萬5千元,其中為因應數位經濟發展及4K、8K等技術及創新服務需求,而補助布建FTTH等光纖網路及相關設備之建置費2,474萬元及「4K視訊服務實驗區」之建置費3,600萬元,然而,當前有線電視環境中,4K畫質之來源不足、收視群眾仍少,雖說4K是未來趨勢,提供相關補助可望能推動產業升級,用意良好,但其必要性及預期效益仍屬未知,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相關計畫之必要性及預期效益進行審慎評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3.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有關「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其中捐助等預算編列9,753萬8千元,較108年度大幅增加5,495萬8千元,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108年度辦理成效及109年度預計效益,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李昆澤 陳素月 葉宜津 林俊憲 鄭寶清
4.鑑於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比率持續衰退,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有線電視系統整體訂戶數及家戶普及率持續下降,105年度、106年度、107年度及108年度第2季之家戶普及率分別為60.8%、60.41%、58.13%及57.12%,家戶普及率跌破六成,更有部分縣市之家戶普及率未達五成,顯見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正逐漸流失。爰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積極研議有效政策與措施,以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落實有線廣播電視與地方之良性互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報告。【6】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葉宜津 李昆澤 鄭寶清
5.有線電視頻道商、頻道代理商與系統商是電視產業的上中下游,彼此間相互依存,惟近年因授權金爭議導致全國斷訊危機,影響民眾收視權益。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維持有線電視產業結構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維護,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與精進報告。【7】
提案人:蕭美琴 鄭寶清 陳素月 葉宜津林俊憲 李昆澤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