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 34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趙天麟 江啟臣 陳曼麗 林昶佐 蔡適應 王定宇 呂玉玲 羅致政 吳焜裕 馬文君 何欣純(出席委員11人)
列席委員:廖國棟 吳志揚 曾銘宗 黃國昌 童惠珍 鍾佳濱 蔣乃辛 劉世芳 羅明才 管碧玲 周陳秀霞 鍾孔炤 許毓仁 陳亭妃(列席委員14人)
請假委員:林靜儀
列席人員:國家安全局局長邱國正及所屬人員(下午1時30分後由副局長柯承亨代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陳國恩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蔡蒼柏(署長陳家欽請假)
移民署署長邱豐光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呂文忠
國家安全維護處處長林世偉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指揮官黃金財
軍事情報局局長羅德民
電訊發展室主任郭先琛
政治作戰局副局長于親文
軍事安全總隊總隊長洪聖輝
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曹進平
資通電軍指揮部指揮官馬英漢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劉嘉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組第一科科長吳宜姍
經濟部技術處副處長林德生
法務部參事張春暉
考選部規劃司副司長劉約蘭 特種考試司副司長彭鴻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陳建宏
銓敘部退撫司副司長吳俐澐
教育部專門委員陳慧芬
主 席:趙召集委員天麟
專門委員:張景舜
主任秘書:紀綉珠
紀 錄:簡任秘書 廖曼利
簡任編審 鄧 明
科 長 黃美菁
專 員 王世義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國家安全局局長邱國正率相關情報機關首長提出「國家情報工作暨國家安全局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採報告秘密,詢答「先秘密、後公開」方式進行。國家安全局局長邱國正報告,委員羅致政、吳焜裕、趙天麟、江啟臣、陳曼麗、蔡適應、林昶佐、王定宇、曾銘宗、許毓仁、馬文君及黃國昌等12人質詢,均由國家安全局局長邱國正、第三處王處長、第四處許處長、第五處張處長、安全作業中心張主任、督察處楊處長、政風處劉處長、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蔡蒼柏、刑事警察局警政監林淵城、移民署署長邱豐光、入出國事務組組長葛廣薇及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呂文忠等即席答復。)
決定: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各委員並副知本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羅致政、何欣純、呂玉玲及林靜儀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處理院會交付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家安全局預算凍結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等4案:
(一)第2目「定遠專案」預算凍結案(24)。【密】
(二)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預算凍結案(221)。
(三)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凍結案(222)。
(四)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情報教育訓練」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預算凍結案(224)。
決定:以上4案報告完竣,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一、處理院會交付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家安全局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案(220)。
決議:本案處理完竣,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張麗善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陳曼麗等21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以上第二案及第三案等2案,「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提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第7會期第5次會議、第1會期第18次會議、第4會期第1次、第7會期第7次會議、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及第7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特種勤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提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6會期第9次會議、第7會期第6次會議、第5會期第14次會議、第7會期第7次會議及第12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委員羅致政及趙天麟等2人就「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委員陳曼麗就「特種勤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提案要旨;國家安全局局長邱國正就「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勤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提出報告。)
決議:
(一)審查結果:
1.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第一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 及相關人員之管理與激勵措施, 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情報工作及其監督 、相關人員支給、補償及獎勵等,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二項修正為「海 洋委員會海巡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
(3)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趙天麟等21人提案、委員趙天麟等3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將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三、其他有關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經濟、科技 、關鍵技術產業、社會或重大治安事務等資訊。」;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第二十二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
(5)第二十八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並增列補充說明。將第二項修正為「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 之第一試錄取後, 即對 應試人員進行安全查核。 應試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分配訓練, 查核結果於榜示後通知。」。
(6)第三十條:照委員趙天麟等3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將第三項修正為「違法毀棄、損壞或隱匿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7)第三十條之一:照委員趙天麟等3人修正動議通過。
第三十條之一 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於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 或其工作人員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事間諜行為而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刺探或收集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8)第三十一條:照委員趙天麟等3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將第一項修正為「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 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處 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第三十二條:照委員趙天麟等21人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二項修正為「犯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
(10)第三十二條之一:照委員趙天麟等21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三十二條之一 涉犯本法 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之罪 者,不 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 消滅之規定。
(11)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特種勤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第一條:照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特種勤務之執行, 及相關人員之組成、管理與激勵措施,以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並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特種勤務、相關人員支給、照護及獎勵等,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以上2 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須交由黨團協商,「特種勤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趙召集委員天麟作補充說明。
(三)條次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附帶決議1案
一、情報人員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核心業務之專責人員,係境外敵對勢力所認定之間諜組織,且為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吸收及威脅之主要攻堅目標,其生活及工作因而受到諸多嚴格限制,且相關法律屢加重其責任,又隨著境外敵對勢力發展生物特徵辨識科技及大數據運算分析,利用我民主社會之公開特性,可輕易拼湊出情報人員家庭圖譜及關係脈絡,致情報人員或其眷屬,無論在海外旅遊、就學或工作,均將受到高度威脅、失事壓力及人身安全風險。建請主管機關應針對從事國家情報工作核心業務之專責情報人員,研議依其業務性質提高勤務加給並定期發給工作獎金相關辦法,以及現職情報人員及其眷屬比照國軍官兵及其眷屬,得適用國軍醫療院所就醫優惠減免;服務年滿一定年限之情報人員及其眷屬,應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適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有關就醫及就養相關規定。以慰勉辛勞並激勵其士氣,俾鼓勵情報人員能長留久用。
提案人:王定宇 林昶佐 吳焜裕 陳曼麗
決議:修正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