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時間:109年4月13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下午12時21分
下午12時45分至2時42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黃世杰 沈發惠 葉毓蘭 張宏陸 羅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劉建國 王美惠 莊競程 蘇巧慧
湯蕙禎 林思銘 廖婉汝 林文瑞 張育美 吳琪銘
陳玉珍 管碧玲 張其祿 黃秀芳 邱泰源 吳斯懷
林淑芬 洪申翰 王婉諭 蔣萬安
委員出席27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邱顯智 陳亭妃 洪孟楷 孔文吉 范 雲
陳歐珀 李貴敏 林德福 鍾佳濱 鄭麗文 周春米
劉世芳 陳明文 陳椒華 謝衣鳯 邱志偉 何欣純
高金素梅 林為洲 羅明才 楊瓊瓔 蔡易餘 劉櫂豪
委員列席24人
請假委員:徐志榮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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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徐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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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副署長 |
蔡蒼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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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局局長 |
黃明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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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組長 |
黃勢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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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代理司長 |
郭彩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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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林俊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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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參事 |
張春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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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
李文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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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 |
鄭文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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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
王雅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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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署 |
裴善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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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簡任視察 |
戴金蜜 |
主 席:陳召集委員玉珍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辦 事 員 鄧瑋宜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23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鄭麗文等20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葉毓蘭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林為洲、鄭麗文、葉毓蘭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委員賴惠員、黃世杰、沈發惠、葉毓蘭、張宏陸、羅美玲、鄭天財Sra Kacaw、王美惠、管碧玲、湯蕙禎、洪孟楷、范雲、林思銘、廖婉汝、林文瑞、張育美、吳琪銘、劉建國、邱顯智、黃秀芳、陳玉珍、林為洲、陳椒華、張其祿、邱泰源等25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所屬、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代理司長郭彩榕與法務部參事張春暉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莊競程、蘇巧慧、林淑芬等3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各案條文均尚未宣讀)
臨時提案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或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經立法院(第9)屆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三次會議審竣,並由委員會及院長召集多次協商,警政署以「未明確界定本法與他法之適用範圍」、「未明定相關機關分工協力權責」、「未賦予防制機關強制調查權」、「未增訂病態行為人之處遇(治療或輔導)措施及相關機制」、「未限定跟蹤騷擾行為之基本或典型態樣或特殊主觀要件,致難以認定」,建議暫緩推動。
經查,依照警政署統計,每年約發生8,000件跟蹤騷擾案件,而現代婦女基金會曾在2014年針對16至24歲女學生做調查,發現每8位就有1位曾有被跟蹤騷擾的經驗,其中30%為陌生人、24%為追求者,皆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家庭成員。爰此,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立法刻不容緩,故要求内政部應儘速於6個月內完成行政院版本送審,以保障我國國人之安全。
提案人:林思銘 陳玉珍 廖婉汝
葉毓蘭 林文瑞 林為洲
鄭麗文
決議:末句「完成行政院版本送審」等文字,修改為「完成版本送行政院審查」,餘照案通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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