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4時4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俊憲 邱議瑩 邱臣遠 曾銘宗 高虹安 李昆澤 林德福 傅崐萁 陳椒華 廖婉汝 蔣萬安 蘇巧慧 洪申翰 吳斯懷 林宜瑾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秀 范 雲 陳歐珀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蔡壁如 楊瓊瓔 鄭天財Sra.Kacaw 洪孟楷 黃世杰 孔文吉 魯明哲 賴品妤 邱泰源 郭國文 黃秀芳 楊 曜 賴士葆 邱志偉 張其祿 王美惠 張宏陸 陳明文 何欣純 費鴻泰 余 天 蘇治芬 蘇震清 賴瑞隆 許智傑 吳秉叡 湯蕙禎 林文瑞 林思銘 高嘉瑜 賴惠員 林楚茵 吳琪銘 邱顯智 翁重鈞 江永昌 林淑芬 林奕華 陳亭妃 陳 瑩 羅明才 羅美玲

沈發惠 王婉諭 莊競程 許淑華 陳超明 趙正宇

陳素月 高金素梅 謝衣 張育美 劉建國 劉櫂豪

徐志榮 吳思瑤 李德維 林岱樺 管碧玲 莊瑞雄

委員出席81人

列席委員 呂玉玲 李貴敏 鍾佳濱 蔡易餘 鄭運鵬 劉世芳 

陳柏惟 柯建銘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政務副秘書長 何佩珊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公務預算處        處長     張惟明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李慶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黃天牧

主計室          主任     陳榮貴

銀行局          副局長    黃光熙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主計室          主任     吳清潭

客家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楊長鎮

主計室          主任     曾煥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陳耀祥

主計室          主任     陳勁欣

內政部           政務次長   陳宗彥

會計處          處長     林順裕

教育部           部長     潘文忠

會計處          處長     林秀敏

經濟部           政務次長   王美花

會計處          處長     張月女

交通部           政務次長   黃玉霖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會計室          主任     楊敏瑞

衛生福利部         部長     陳時中

會計處          處長     張育珍

文化部           部長     鄭麗君

主計處          處長     李秋月

海洋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李仲威

主計處          處長     徐守國

海巡署艦隊分署      分署長    謝慶欽

勞動部           部長     許銘春

主  席 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黃姵瑜 科 員 謝禎鴻 科 員 高珮玲

     科 員 劉芳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決議:

壹、審查結果:

一、歲出預算部分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24項:

(1) 目前受到疫情影響,許多產業已經面臨艱困的挑戰,營業狀況不佳,但人事、租金等營業成本卻持續支出。這些勞工、企業、中小企業甚至小商販、小老闆們,需要的是政府立即而直接的補助。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發展,受影響之勞工與產業數量與範圍持續增加,特別預算之編列應先紓困後振興,在疫情趨緩前,應確保相關紓困措施財源充足。俟疫情趨緩後,方視需要動用其他諸如振興券、網紅行銷、推廣活動等振興措施。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2) 鑑於108年度經濟部實施之夜市抵用券方案須綁定具觀光旅遊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與民宿作為發放之渠道,並且限定夜市抵用券使用範圍為旅館所在縣市之輔導夜市方能使用,因此導致雲林、嘉義地區常見的群聚型攤販夜市無法使用,造成回收率不佳、預期經濟成效不彰與南北城鄉收益差距的結果。爰請行政院通令經濟部與交通部注意本次振興抵用券政策之通盤規劃,排除類似的消費障礙再度發生。上述內容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余 天 湯蕙禎 鍾佳濱

(3) 鑑於108年政府為振興國旅所發放之夜市抵用券,有回收率預估、期程規劃、使用不便、不符業者需求等缺失,致使原定截止日時僅有四成回收率,而延長使用期限。該政策雖有帶動消費效果,但與推動時宣稱之目標仍有落差。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亦規劃將發放振興抵用券,惟至今只有預算,詳細發放規劃遲未定案。爰要求相關部會於規劃時,應傾聽各界意見,針對發放量、發放金額、使用方式之研擬與使用率、預期效益之估算應求精準,以撙節國家財源,並達紓困振興之目的。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4) 為避免特別預算編列,僅止於消極的防疫、促進經濟等作用,要求各部會以大數據分析、數位圖資、資訊科技等先進技術模式執行方案,將特殊傳染病紓困振興預算,進一步與民間企業共同努力,用在數位醫療、醫材研發、教育訓練、數位服務等發展,開發新型的服務模式,使預算編列兼顧防災、除疫、振興及數位創新,以發揮最大綜效。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志偉 蘇震清

(5)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產生之衝擊,政府各機關皆投入大量人力,從事疾病防治與受影響產業之紓困振興。行政院作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除應代表國家感謝全體投入防治紓困業務人員之貢獻外,基於面對特殊情事「移緩濟急」之考量,更應於防疫紓困期間將有限之行政能量,充分有效運用。爰請行政院通令所屬各機關,防疫期間除確屬必要之重大管考外,暫緩未具時效性、急迫性之考評或競賽,提高防疫紓困效能,並維護第一線公務同仁之權益士氣。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志偉 蘇震清

(6)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各機關大致是以SARS期間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作為參考,其中在中央地方聯合抗疫,特別預算僅編列10億7,380萬元(散見在各部會),占600億元總預算僅1.78%。這樣編列情形,如何達到蘇貞昌院長揭示的雨露均霑目標?政府應該要有更周延的做法。本次特別條例在最短時間審議通過,預算來源有歲計賸餘與舉債,各機關都依職掌納入疫情中心指揮管制,但是在相關預算編列時,並未予以編列;例如與疫情防治更有密切關係之國防部(官兵防疫、隔離營區整建、國軍醫療防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疫情掌握、榮總購置防疫設備)、大陸委員會,甚至勞動部(勞動場所專案檢查、勞工強制隔離工資補償)等均未編列相關預算,相關防疫工作及紓困補助所需,允宜請行政院再予檢討調整,以符防疫實需。

提案人:吳斯懷 費鴻泰 曾銘宗 楊瓊瓔

(7) 針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所列有關獎補助經費共計約490億元,為避免該預算遭浮濫使用,且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中防疫、紓困、振興之精神,爰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列明獎補助辦法,包括、對象、金額等,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審查,由行政院就預算執行情形,依特別條例規定於施行滿3個月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滿6個月後併同施政報告辦理。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羅明才

(8) 面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我國採取統合國內各部會資源與人力方式,全力防堵疫情入侵與散播,已見初效,並考量兼顧對疫情造成相關產業之影響,提出本特別預算案,採防治、紓困振興雙軌進行。惟由於全球疫情不斷擴散,恐波及產業發展,鑑此,要求各相關機關應積極強化預算執行,以減緩疫情對於國內相關產業之衝擊,並協助產業快速復甦。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楊瓊瓔

(9) 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其預算編製及執行可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之限制,上開規定主要係基於救災防疫工作具時效性與急迫性,爰比照災害防救法規定,賦予較大之預算執行彈性。惟為兼顧行政權及立法權之衡平,未來執行時,如涉及跨部會調整,每筆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以利國會監督。並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特別預算流用規定。

提案人:翁重鈞 賴士葆 魯明哲 羅明才

    楊瓊瓔

(10) 為提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防疫救災、紓困及振興產業政策效益,並兼顧立法院審議預算之權責,本項特別預算經費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辦理流用時,若超過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所定限制者,須按季將流用日期、金額及科目函報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林德福 李德維 林思銘 楊瓊瓔

    陳雪生 賴士葆 蔡壁如 羅明才

(11)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提議,本條例施行滿3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包括但不限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依照預算來源不同,向立法院一併提出書面報告。

本條例施行滿6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應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包括但不限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並依照預算來源不同一併提出報告。

說明:

1.根據文化部擬定提出15億元,然其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僅提出8億元預算,剩餘7億元由從文化部公共建設計畫中移出可延後進行之工程經費,作為紓困補助。

2.另又交通部編列167億7,000萬元預算入特別預算,而又另外提出將推動觀光升級計畫,這部分與前瞻計畫第二期特別預算合併推動,共300億元。

3.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之意旨,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提出報告,由以上兩案可知,除特別預算外,行政院各部會亦有其他防疫及紓困相關預算,應一併納入報告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嚴重特殊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列舉如:⑴追加預算。⑵前瞻預算。⑶就業安定基金。⑷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⑸原公務預算挪用等,依照預算來源不同一併提出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蔡壁如 賴香伶 邱臣遠 

    高虹安

(12) 有鑑於本次疫情如繼續發展,恐有衝擊我國就業穩定與社會安定之虞,為於紓困振興之同時,發揮穩定我國就業與勞動市場之政策作用。

爰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相關子法或行政命令中明訂,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營運資金(含員工薪資及租金)紓困、補貼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其若同意於一定期間內,不以經營困難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者,目的主管機關得予以利息補貼,若有違反者,應予以追回其利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13) 有鑑於本次疫情如繼續發展,恐有衝擊我國就業穩定與社會安定之虞,為向我國勞動市場展現以最低程度就業衝擊度過本次疫情之決心,並起到政府帶頭穩定就業之示範作用。

爰要求我國國營事業,以及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之事業單位,於因應本次疫情所受產業衝擊時,應以不解僱為原則。

若於窮盡一切努力,仍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應先由事業單位、具有團體協約法第6條協商資格之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勞動部,針對安置與相關方案進行協商後,始得為之。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14) 參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資料,目前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人數已突破3萬人,然近期卻仍頻傳有應受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仍四處趴趴走的情形,即便未配合相關措施之違規者,可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處相當罰鍰,似不見其嚇阻成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計之資料顯示目前政府共開罰142人罰金累計至561萬元,但截至前日為止,僅有8人繳納罰款,收到罰金才15萬元。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特別條例後,違反居家隔離者,可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違反居家檢疫規定者,則可處10萬至100萬元罰鍰,為提升裁罰成效,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已訂定之原則,請相關單位確實執行,並按原則強制安置。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廖國棟

(15) 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分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等3類介入措施,其中居家隔離由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居家檢疫由地方政府民政局及里長或里幹事辦理。

參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資料,目前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人數已突破3萬人,卻仍頻傳違反規定之情形,不只造成全台民眾人心惶惶,恐也加劇疫情傳播之嚴重性,為減少此類事件,目前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雖已加重裁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再強調說明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應配合措施,並請地方政府落實跨局處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計畫,讓民眾於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期間,能獲得各項生活,心理及就醫支持,以配合防疫政策之推行。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廖國棟 羅明才

(16) 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嚴重影響台灣經濟發展,許多行業因疫情導致業績大幅下滑,部分行業甚至減薪裁員;其次民眾因懼怕傳染,消費力大幅下降,預計109年度國民生產毛額(GDP)將會降低,有鑑於此,個人與公司受新冠病毒疫情之影響,政府應當給予適度的租稅協助,例如營業稅的減免。建請行政院與財政部研議上述可行性,彰顯政府照顧人民之感。

提案人:余 天 張廖萬堅 蘇震清

(17) 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造成史上最大的衝擊,各項產業與民眾生活與經濟均造成莫大之影響,爰要求財政部對於受疫情影響未能於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申報及繳納稅款之納稅義務人,准其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延期期限最短1個月),以協助全國民眾一起因應疫情。

提案人:賴士葆 翁重鈞 蔡壁如 

    楊瓊瓔 曾銘宗 羅明才

(18) 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針對各產業業者所為之紓困補助,建請財政部研議修正所得稅法,於次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開徵時,不納入企業非營業收入計算之可行性,以達確實紓困之效果。

提案人:郭國文 邱顯智 莊競程

(19) 為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協助企業渡過嚴重傳染性肺炎疫情危機,並確保廣大勞工權益,請內政部會同財政部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將受疫情影響之情事納入紓困期間租金得減免或緩繳之事由。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林思銘 蔡壁如 陳雪生李德維 羅明才 楊瓊瓔

(20) 由於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國家發展委員會指出台灣企業將因訂單減少,企業面臨資金周轉壓力,主因來自於營收銳減、沉重人事成本、廠屋租金與貸款利息壓力,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大宗,比率高達97.6%,政府應當負起紓困振興的責任,綜合上述,針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提出幾點建議:

1.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企業可還息不還本;銀行協助展延還款期限。

2.簡化企業申請紓困程序。

3.增加企業原有貸款之利息補貼預算金額。

4.財政部應研議提出受疫情影響之相關租稅協助措施。

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紓困政策協助轉知金融機構評估辦理。

請行政機關研議上述建議,以達政府紓困之誠意。

提案人:陳素月 張廖萬堅 蘇震清

(21) 武漢肺炎疫情嚴重,行政院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紓困振興預算600億元,其中防疫預算達196億元,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主管機關表達對於大型集會應有所限制,並頒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以避免疫情擴散,確保國人健康。

其中,每年6月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常會旺季,尤其大型上市、櫃公司之股東常會召開,人數常逾千人,依照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意見,超過千人以上之集會屬於大型集會,必須做好防疫措施,善盡防疫之責,必要時得要求停止集會,以免造成群眾感染,形成防疫破口。

惟查,公司法第170條規定: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同條第2項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然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將上市櫃公司延期召開股東會議,排除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之適用,法規似有牴觸。若疫情嚴重,股東會議無法召開或因之延期,易因法規衝突造成公開發行公司有違法之虞,且損及股東權益。

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月底前,參考防疫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公眾集會因應指引及經濟部之意見,就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36條,納入天災、疫情等「正當理由」得以延期之可行性,並針對本次疫情對於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議,提出防疫指引,鼓勵電子投票,放寬每日100家公司召開等限制,並考量減輕延期召開之罰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22)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國內各行各業受衝擊程度,依其商業模式及產品或服務應用之不同而此冷彼熱,服務業給予員工減班休息,製造業則徵調員工加班。勞動部應善用就業保險基金預算,加強僱用獎助或就業輔導措施,協助拉抬製造業薪情,加速閒置勞動力往缺工之製造業流動,調整台灣長期以來傾向服務業的產業受雇結構,請勞動部及經濟部向立法院財政、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獎勵勞工轉換產業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余 天 黃國書 范 雲 鍾佳濱

(23) 鑑於肺炎疫情對各類產業造成嚴重衝擊,無薪假人數逐漸攀升,為確保廣大勞工權益,並符合公平正義,請勞動部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特別條例授權訂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辦法研訂相關措施,以協助勞工渡過難關。

提案人:曾銘宗 楊瓊瓔

連署人:萬美玲 賴士葆 翁重鈞 蔡壁如

    羅明才

(24) 基於預算平衡原則,針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預算編列,有關賒借收入部分,要求應依歲出審查結果予以調整。

提案人:翁重鈞 賴士葆 魯明哲 羅明才

第1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2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提出之振興預算2億元,係為辦理原住民族觀光產業多元行銷,振興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經濟等所需經費,然就其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其中為減少武漢肺炎疫情對於原住民族生計造成衝擊,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2億元紓困方案,辦理原住民族觀光產業多元行銷,振興原住民族部落產業經濟。其中補助旅客至原住民族認證店家消費之預算為1億5,000萬元。

經查,目前原住民族認證店家僅163家,然每年經由擴大國旅秋冬遊等計畫,進行折價補貼方案,108年實施之計畫創造消費額達8,271萬元,對於原住民族之生活改善,著有貢獻;然補助店家數侷限於163家廠商,未能擴及更多原住民族事業經營者,恐有失公允,亦無法擴大消費額,創造更大產值,讓更多原住民族共蒙其利。且實施行動支付僅限於台灣pay,未能讓更多行動支付平台加入,有待檢討。

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訂定明確績效指標,並提出擴大輔導原住民族事業經營者加入原住民族認證店家,以及擴大行動支付平台業者合作之可行性進行評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特別預算編列1億5,000萬元,研議以「振興回饋金」辦理補助消費措施,除原先「108年擴大國旅秋冬遊補助計畫-部落心旅行」之預算執行率僅50%外,尚須考量客家委員會及經濟部等機關亦提供不同形式之旅遊或產業消費補助。為避免排擠旅客至原住民族認證店家消費及使用回饋金進行再次消費之意願,應加強部落旅遊整體配套措施及落實行銷推廣,並強化補助機制,以利原住民族產業之振興與發展。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羅明才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2億元,補助旅客至原住民族委員會認證店家消費、鼓勵原住民族業者參與國內外展會、拓銷據點與協助原住民族業者產品於電商平台上架等措施;其中補助消費措施係以回饋金方式辦理,鑑於部落心旅行之預算執行情形尚有改善空間,且本特別預算案亦由其他部會提供不同形式之旅遊或消費補助措施,為提高旅客至原住民族認證店家消費及使用回饋金再次消費之意願,除參酌以往補助計畫之執行經驗外,主管機關應加強部落旅遊整體配套措施及落實行銷推廣,並強化補助機制,以達綜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第2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億5,0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客家委員會所提出之振興預算1億5,000萬元,係為辦理客庄產業整體行銷及補助國內外人士至客庄旅遊等所需經費,然就其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請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客家委員會於特別預算編列1億3,200萬元,用以辦理客庄產業行銷及發放電子旅遊券等業務,惟據資料客家委員會108年度辦理「369浪漫客庄秋冬遊電子旅遊券專案」,截至109年2月29日止,已實際消費5萬5,226組,票券兌換比率為55.22%。為達到振興客庄經濟、促進旅遊消費目的,應研議有效措施提升電子旅遊券使用率,以發揮帶動客庄觀光及產業發展之成效。

提案人:蔣萬安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羅明才

(三)客家委員會為振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影響之客庄經濟,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發放電子旅遊券補助民眾前進客庄旅遊消費等客庄產業振興措施所需經費,期帶動客庄觀光及產業發展,容有其必要,惟108年度辦理「369浪漫客庄秋冬遊電子旅遊券專案」,截至109年2月29日止,票券兌換比率為55.22%,是以,要求客家委員會應研議有效措施提升電子旅遊券使用率,以發揮振興客庄觀光及產業發展之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第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億1,905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疫情防治編列2億1,905萬6千元,購置疫情防治專用手機、建置防疫服務平台、協助整備資料並辦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自有門號定位追蹤及發送防疫簡訊、辦理偏遠隔離檢疫所網路收訊改善等作業,藉由通訊傳播資源整備,運用智慧科技協助防疫工作,尚符法定職掌;惟為精進該平台之功能,要求應配合防疫監控現況滾動檢討修正。

提案人:許淑華 楊瓊瓔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二)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防疫手機購置以國產品牌手機優先為原則,以及提出後續詳細使用書面報告。

說明:

1.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因應防疫需要提出購置專用手機需要。購置上應以照顧本國企業優先,採購以國產品牌手機優先為原則。

2.手機使用應有長期規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相關單位說明疫情過後,就購置的手機如何處理,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邱議瑩 邱志偉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1億6,923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有鑑於內政部負責辦理社區防疫追蹤列管及提供居家檢疫者,各項防疫第一線工作,同時尚需辦理支援機場、港口防檢疫業務與辦理國境之入出境查驗人員管理相關防疫工作等,因此,倘經費不敷建請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依本特別條例辦理,以補足第一線工作人員之各項費用,並激勵工作士氣。

提案人:賴士葆 楊瓊瓔 翁重鈞 蔡壁如

    曾銘宗 羅明才

(二)據內政部109年3月4日「落實旅客入境資料查核,檢討居家訪視機制並加強警消及邊境等勤務人員防疫安全精進措施」專題報告所載,內政部民政司自109年1月24日除夕當日起,即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之居家檢疫者及相關關懷名冊,結合各直轄市及縣(市)民政局(處)、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村(里)幹事辦理居家檢疫者之追蹤管理並提供關懷服務工作,內容包括確認居家檢疫者聯絡電話、現居地址,連續14天電話關懷每位居家檢疫者健康狀況,必要時辦理實地訪視、請警察協尋等,如發現個案有生病症狀,則通報衛生單位協助就醫與追蹤。

前述之追蹤管理業務攸關居家檢疫能否具體落實,惟「辦理實地訪視」、「協尋失聯對象」等工作,將有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可能性,故第一線執行之村(里)長、村(里)幹事之防護設備與自身防疫訓練必須充足。另考量目前居家檢疫者失聯情況不斷,工作負擔並不輕,因此在備援人力之安排上也需要充分規劃,並考量「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計畫」已於109年3月1日上路,可預見第一線人力需求將更加迫切。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何時會趨緩仍未確定,居家檢疫者之追蹤管理並提供關懷服務工作勢必是長期辦理,爰此,就第一線人員自身防疫之服護設備與安全指引,主管機關應按疫情狀況,適時進行滾動式檢討修正;其次,在備援人力安排及加班費、津貼等人事支出,亦應有長期規劃,請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確實督導地方政府辦理。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發布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並於109年3月1日起由22縣市共同推動「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計畫」,為有效掌握居家檢疫者之名單及行踨,促其確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要求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必須落實居家檢疫者之社區關懷及追蹤管理機制,並強化中央與地方通報連繫,以提升防疫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四)為因應防疫需求,內政部警政署配合協助衛生及民政機關辦理防疫工作,惟警察人員平時任務繁瑣,且執行防疫工作時需接觸具感染風險之民眾,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強化員警執行防疫工作之相關知識及作業程序,且應注意勤務調度及工時之合理性,避免因勤務過勞致減弱抵抗力而影響健康,以保持充足之警力,俾完善具感染風險民眾之追蹤管理機制。

提案人:蔣萬安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羅明才

(五)內政部警政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6,811萬2千元,所辦事項包括:1.「防疫工作所需物資、誤餐費及油料」經費1,211萬2千元。2.「防疫所需集中檢疫場所」經費757萬2千元。3.「超勤加班費」經費4,242萬8千元。4.「勤務設備」經費600萬元。經查:1.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相關防疫作業,期落實隔離與檢疫,並強化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2.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注意員警勤務之合理性,以避免勤務過勞。內政部警政署辦理相關防疫工作所需經費編列特別預算,容有其必要,惟鑑於警察人員平時任務繁瑣,勤務吃重。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注意員警勤務之合理性,以保持充足之警力,俾完善具感染風險民眾之追蹤管理機制,並於2個月內針對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楊瓊瓔 廖婉汝

(六)內政部警政署配合協助衛生及民政機關辦理防疫工作之相關經費編列特別預算,容有其必要,惟警察人員平時任務繁瑣,勤務吃重,而執行防疫工作時需接觸具感染風險之民眾,鑑於本次肺炎疫情嚴峻,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強化員警執行防疫工作之相關知識及作業程序,且應注意勤務調度及工時之合理性,避免因勤務過勞致減弱抵抗力而影響健康,以保持充足之警力。

提案人:許淑華 楊瓊瓔 李德維 羅明才 萬美玲 

(七)為配合武漢肺炎防疫,內政部警政署日前已取消全國擴大酒測勤務,惟各分局仍舉行例行酒測勤務。內政部警政署並指示各警察機關執行取締酒測勤務時,值勤人員應配戴口罩。惟內政部警政署並無發給酒測員警手套配備,倘若患者飛濺口沫殘留在員警手部,事後接觸到口鼻傳染,仍有感染疑慮。

內政部警政署投入防疫時,應同時顧及員警遭感染風險。據此,內政部警政署應要求各警察機關立即配給手套予執行酒測勤務員警,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八)鑑於國際疫情變化快速,即時有效掌握外國人入國相關資料為國境安全管理之重要一環;且目前國內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國境疫情管理資訊需求量甚大,故強化現行相關移民資訊系統處理效能有其必要性,內政部移民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經費計5,661萬4千元,辦理相關防疫作業,包括資訊系統設備擴充、委外人力增加、值勤加班及防疫物資補充等。為能有效發揮防疫功用,要求必須完備外國人入國資料即時建檔作業及資訊作業系統擴充支援設備建置,以有效因應國境安全管理之資訊需求。

提案人:許淑華 楊瓊瓔 李德維 羅明才 萬美玲 

(九)內政部移民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經費計5,661萬4千元,包括:1.「支援防疫相關作業委外人力」經費1,823萬9千元。2.「購置疫情防治相關設備及物品」經費393萬5千元。3.「防疫專案加班費」987萬6千元。4.「購置疫情分析及查驗、宣導設備」經費2,456萬4千元。內政部移民署於本特別預算案編列經費計5,661萬4千元,辦理相關防疫作業,包括資訊系統設備擴充、委外人力增加、值勤加班及防疫物資補充等。為能有效發揮防疫功用,允宜儘早完備外國人入國資料即時建檔作業及資訊作業系統擴充支援設備建置,以有效因應國境安全管理之資訊需求,並於2個月內針對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楊瓊瓔

(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6日公布國內第32例COVID-19(武漢肺炎)確定病例,為案27在2月11至16日住院期間之30多歲女性外籍看護。此案例公布後,非法看護移工之防疫引起民眾高度重視。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於109年2月29日接受媒體表示,考量現行醫療院所內之看護人力需求,並不贊成現階段通報醫院非法外籍看護移工,也引起各界討論。

據內政部109年3月4日「落實旅客入境資料查核,檢討居家訪視機制並加強警消及邊境等勤務人員防疫安全精進措施」專題報告所載,內政部移民署正研議規劃「擴大自行到案」專案,近期將與勞動部共同研議更具誘因之「擴大自行到案」專案,鼓勵失聯移工踴躍自行到案。然非法看護移工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屬勞動部主管之業務,又現行醫療院所內之看護人力,則涉及衛生福利部主管之業務,又實務上對於非法移工之查緝,則多以內政部移民署業管為主,顯見此事項涉及之層面複雜,各主管機關應儘速完成橫向聯繫,共同研擬具體之因應措施。

針就內政部移民署目前規劃之「擴大自行到案」專案,內政部移民署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十一)本次武漢肺炎第32例確診個案為失聯移工,另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截至109年1月在台失聯移工人數多達4萬8千多人,倘若未將失聯移工納入防疫體系,將成為防疫漏洞議題。當失聯移工有疑似感染病癥,實務上可能因防疫資訊不足,或擔憂因逾期居留、非法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而遭致罰款、遣返而不敢通報。

經查內政部移民署雖針對失聯移工設有自行到案機制,針對武漢肺炎疫情目前並無獎勵投案機制。另外勞動部雖有外語防疫資訊,主要管道為機場、網站、廣播、或請雇主仲介團體宣導,尚未深入移工經常聚集的場所如車站、教堂、移工商店、移工直播管道進行宣導。

為加強防疫,內政部移民署不應大舉查緝失聯移工,而應將移工納入防疫體系。據此,將要求內政部移民署於規劃與籌備紓困補助費用之申請資格細項時,會同勞動部研擬針對移工外語防疫宣導方案以及針對疫情之失聯移工獎勵投案機制,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十二)本次立法院審理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附帶決議,略以…有鑑於我國現行第一線緊急救護工作,主要仍是由各地消防主管機關負責,應提高防疫標準,補足消防防疫裝備。

近日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已經加劇,消防人員進行救護工作感染風險也隨之提升。現行消防人員出勤救護勤務時,倘若個案有通報確診或是符合C TOCC旅遊史(Travel)、職業史(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及群聚史(Cluster)情形且同時具有感染病徵時,消防機關會配給較高標準(N95口罩、護目鏡、隔離衣、防護衣)防疫裝備。但是針對有感染病癥,卻沒有符合TOCC狀況的患者,消防人員仍只配有一般防疫配備,仍有感染疑慮。

內政部消防署、衛生福利部應保障消防人員之職業安全以及降低武漢肺炎感染風險。據此,將要求內政部於規劃與籌備紓困補助費用之申請資格細項時,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協調各地消防機關調配較高標準(N95口罩、護目鏡、隔離衣、防護衣)防疫裝備,並研擬消防員出勤救護勤務配備較高標準防疫裝備之標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第3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5億7,603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教育部提出補助與提供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防疫物資經費5億7,603萬7千元。

該項補助所稱之防疫物資,經教育部說明係指口罩、酒精與耳溫槍,並未包含紅外線熱顯像儀。在人數達一定規模之各級學校或認有其必要性,如何有效執行量測體溫之必要措施,宜評估由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採購紅外線熱顯像儀之需求。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對該筆預算規劃更完善之運用,納入紅外線熱顯像儀之採購需求,以期完善防疫工作。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二)據教育部「107年大專校院境外學生概況調查」,本國每年境外學生來台數逾12萬人,韓國學生來台數為各國家地區中排名第八位,而近日韓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確診病例數量已達僅次於中國之第二位。經查,現階段對於境外學生之相關措施乃僅限制中港澳地區學生入境,惟自其他國家地區入境之境外學生恐成防疫破口,爰請教育部盤點各大專校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各國家地區境外生之實際報到註冊人數、各校頒訂之相對應措施及相關執行概況,並於1個月內針對上開敘述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三)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至今仍無趨緩現象,相關防疫措施更應該有超前準備以因應未來疫情之發展。今因國中、小學生抵抗力較弱,且學童校園活動皆為近距離接觸,一位學生染病恐爆發集體感染。故透過校園統一代購、發放,方能確保每位學生每週一定有基本口罩量,以維護全體學生健康。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考量於國中、小,皆為義務教育並採強迫入學制,將國中、小學生口罩購買,研議委由學校統一代購。推行國中、小學生購買口罩,委由學校統一代購,不但能確保學生健康,且新制度並不會違背現行購買口罩實名制精神,且亦可減少家長及第一線藥師負擔。未來再視我國口罩生產量,逐步向上推動學校代購制度至高中以上學校。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教育部編列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經費5億7,603萬7千元,對校園防疫有其必要性,要求教育部必須強化各級學校防疫措施外,前項物資應隨時補充;另各級學校因應疫情已統一訂定停課標準,嗣後如遇學校停課,應適時公布資訊,並督促各校妥善訂定補課措施,以維學生受教權利。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教育部主管編列5億7,603萬7千元,用以補助與提供各級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防疫物資所需經費;其中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及實驗教育機構部分編列4億6,396萬7千元,提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高級中等以下學生短期補習班部分編列1,207萬元,補助大專校院部分編列1億元。本特別預算案教育部編列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經費5億7,603萬7千元,對校園防疫有其必要性。爰要求教育部賡續強化各級學校防疫措施外,前項物資宜於開學前完成配送;另各級學校因應疫情已統一訂定停課標準,嗣後如遇學校停課,應適時公布資訊,並督促各校妥善訂定補課措施,以維學生受教權利,並於2個月內針對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教育部已發布「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對於符合疫情標準停課之學校,其停課課程可採到校補課或線上補課方式辦理,並鼓勵學校善用數位平臺資源,進行線上教學補課;惟若採線上教學方式,部分經濟弱勢家庭學生恐因缺乏相關資訊設備,無法參與線上學習。爰建請教育部應運用相關預算及社會資源,在停課期間協助提供弱勢家庭學生電腦、網路等相關資訊設備,方便在家中線上學習,以維護其受教權。

提案人:吳秉叡 林楚茵 賴瑞隆

(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學童就學安全,若遇停課,更有學生教育中斷之虞。為使教育繼續進行,已有民間公司與教育部合作,提供免費雲端遠距教學方案。然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只見教育部編列酒精、口罩等物資費用,卻未見其編列如遠距教學等因應疫情所需之大量停課之相關準備費用,顯有不足。爰建請教育部盤點需求,增列辦理雲端遠距教學等費用,讓學生於停課時,能「停課不停學」,在家亦能繼續享有教育權益。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八)隨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展,出現各種衛教知識,若某些知識屬於不正確資訊,恐導致學童身體受傷。例如:「防疫噴霧隧道」,學生只要進校園都必須經過「次氯酸」進行全身消毒;幼稚園老師天天用「次氯酸水」噴學童手掌消毒,致使孩子手部破皮紅腫…等。

目前衛生福利部已有編列「增聘邊境檢疫人力、辦理後送個案及製作出入境旅客衛教宣導資料等所需經費1億5,266萬6千元」、「辦理感染管制相關查核、專家諮詢、研習及衛教品製作等所需經費1,000萬元」、「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等所需經費1億4,643萬元」之計畫項目。然而衛生福利部之相關衛教教材與師資,要如何運用於各級學校之中,以及各級學校防疫措施是否落實?仍應由教育部負責規劃執行。

學校為人群高度聚集之地,校方與師生皆應學習與實踐正確之防疫觀念並落實防疫措施。然教育部於紓困預算中僅編列防疫物資採購,顯有不足。爰此,要求教育部應就衛教宣導與落實防疫作業擬定並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九)鑑於我國已出現零星之群聚感染,為因應可能遭遇停課之情形,應督促各校儘速訂定後續補課措施,並獎勵大專及以下各級學校自主建構各類遠距教學課程與評量。對於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以及其他弱勢學生,應提供遠距學習所需之相關設備,以保障學生受教之權利。

提案人:蔣萬安 楊瓊瓔

連署人:洪孟楷 廖婉汝 羅明才 林為洲 

(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展嚴峻,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恐造成學童群聚感染。目前也有家長反映全國運動會,尚未宣布取消或暫緩,地方主管機關亦未能自行決定是否停辦。若停辦全市運動會,將影響學童參與全國比賽之權益與未來升學機會,因此地方主管機關都不願意主動決定是否停辦。建請教育部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進行研議,非教學必要之活動應考量暫停舉辦,並應制頒各級學校學生辦理或參加群聚活動之評估標準與防疫準則,以維學童健康。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十一)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教育部所提出「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及實驗教育機構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所需經費4億6,396萬7千元」相關補助。

該項補助所稱之實驗教育機構,並未包含實驗教育「個人」與「團體」。根據教育部統計,106年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人數,機構學生人數1,060人,「個人」學生人數2,482人,「團體」學生人數1,244人。教育部該項防疫資源,應同等重視實驗教育於「個人」與「團體」之學子。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對該筆預算規劃更完善之運用,納入實驗教育之「個人」與「團體」,並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後續實行細節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十二)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至今仍無趨緩現象,相關防疫措施更應該有超前準備以因應未來疫情之發展。爰建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考量特教生抵抗力較弱、行動也較為不便,亟需政府特別協助。將特教生購買口罩,由教育部委請學校統一代購,並協調衛生福利部給予特教生每週足夠的口罩購買量(至少5片)。此外,亦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參酌特教生體型,讓特教生得選擇購買成人或兒童口罩,以應付上課、交通往返之需求。

提案人:林奕華 楊瓊瓔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十三)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紓緩,已令許多產業發生營運之困難。今連文化部、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都看到主管業務之相關產業,有發生營運上之難處,主動編列預算予以產業用以紓困、振興、扶助。然,教育部主責之相關運動產業,教育部竟未編列任何紓困、振興預算以扶助運動產業渡過難關。爰要求教育部、經濟部承諾將運動產業納入紓困對象,並給予適當扶助,以協助運動產業之發展。除此之外,教育部亦應對相關主辦運動賽事之協會、組織給予扶助,以協助我國體育活動之發展。

提案人:林奕華 楊瓊瓔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十四)有鑑於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於2020年3月4日宣布東京奧運仍朝於2020年7月24日如期舉辦的方向前進,然日本疫情持續蔓延,為免影響參賽選手、隨隊人員甚或行前考察人員等之健康安全,教育部體育署應積極與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疫情發展及屆時防疫準備進行相關措施。

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針對東京奧運含行前考察、參賽選手及隨隊人員之所需防疫物資經費來源及完整防疫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第4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204億9,1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經濟部所提出之振興預算200億7,600萬元,係為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消費折扣券、辦理產業振興、補助企業辦理行銷活動、產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即時輔導及研發創新、商圈改善等所需經費,然就其各項目之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請經濟部提出具體方案計畫及報告,並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此次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共編列600億元,當中以經濟部編列200億7,600萬元為最多,主要用於產業紓困及振興。目前,我國除航空、運輸、觀光及餐飲等受疫情明顯衝擊外,產品進出口、零組件產能亦受到影響,若疫情持續延燒,對以中國大陸市場為主要動能之臺灣產業將遭受重大打擊,惟截至目前為止,相關補助計畫仍不明確,鑑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經濟部應儘速訂定相關辦法,明確嚴格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配合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協助引導產業分散風險、全球布局。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楊瓊瓔

連署人:廖婉汝 羅明才 林為洲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疫情及社會經濟造成衝擊,行政院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歲出600億元,包括防治經費195億6,798萬元、紓困振興經費404億3,202萬元;其中紓困振興經費以經濟部主管編列200億7,600萬元、交通部主管編列156億4,248萬9千元為大宗,對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產業等對象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以降低其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經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紓困振興經費404億3,202萬元,對受疫情衝擊營運困難產業等對象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協助,鑑於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趨緩,現階段我國製造業及服務業受疫情影響程度不一,惟隨著疫情於國際間蔓延,其影響層面勢必擴大,並對我國產業經濟造成相當衝擊。爰要求經濟部儘速擬訂相關辦法,明確嚴格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審慎衡酌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引導協助企業持續進行風險分散、加速回台投資及全球布局,俾使政府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並趁勢引導我國產業升級;並於3個月內針對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四)鑑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經濟部允宜儘速訂定相關辦法明確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配合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引導協助外資企業及台商加速回台投資及海外布局,以風險分散。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五)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所提出「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利息補貼及融資診斷等所需經費134億4,600萬元」相關補助。

按立法院預算中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中之第4款「經濟部主管」所引述之台灣經濟研究院對肺炎疫情對我國產業之影響研究,就產業被此次肺炎疫情影響程度區分為若干程度:

1.影響最重(程度3):石化業、海運業、空運業、觀光業、會展業。

2.影響次之(程度2):電腦週邊業、半導體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餐飲業。

3.不受影響(程度0):食品業、紡織業、不動產業、銀行業。

準此,各產業受影響程度不盡相同,同時參照92年「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該辦法明定紓困產業項目,否則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綜上,要求主管機關應明訂紓困辦法及揭示紓困產業類型,並建立主管機關審核例外情況之機制,以符合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第9條之意旨。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疫情及社會經濟造成衝擊,行政院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600億元,對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產業等對象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以降低其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惟鑑於政府財政資源有限,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於1個月內訂定相關辦法明確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對於各項補捐助之申請、審核結果等相關作業,亦應適時公開揭露相關資訊,以維補貼公平性與公信力。並要求經濟部審慎評估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協助引導產業進行風險分散,加速企業回台投資及全球布局,俾風險分散更得以發揮特別預算之最大效益。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經濟部編列200億7,600萬元,對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產業提供紓困、振興措施。惟面對疫情可能持續蔓延,對產業之衝擊勢必擴大,相關紓困振興措施須考量的層面亦應更廣、更深。爰請經濟部除協助企業渡過此次疫情難關外,相關措施亦應配合我國經濟發展戰略及產業未來發展趨勢,藉此引導企業分散風險、加速回台投資及全球布局,推動產業升級與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吳秉叡 林楚茵 賴瑞隆

(八)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編列1億2,000萬元,捐助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分子快速篩檢系統,鑑於目前疫情尚未趨緩,主管部會應督促工業技術研究院加速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相關開發測試作業,俾因應未來大量篩檢防疫需求;另「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10億元,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經費,要求經濟部應補列預計補助廠商家數、各廠商補助金額上限、研發計畫期程等資訊,並配合政府重點產業創新政策,加強受補助廠商後續研發計畫執行監督及研發成果之落實,以期帶動產業提升競爭力。

提案人:許淑華 楊瓊瓔 李德維 萬美玲

(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編列「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億2,000萬元捐助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分子快速篩檢系統、「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10億元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經費。經查:本特別預算案經濟部編列「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億2,000萬元,鑑於目前疫情尚未趨緩,經濟部應督促工業技術研究院加速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相關開發測試作業,俾因應未來大量篩檢防疫需求;另「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10億元,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經費,經濟部應補列預計補助廠商家數、各廠商補助金額上限、研發計畫期程等資訊,並配合政府重點產業創新政策,加強受補助廠商後續研發計畫執行監督及研發成果之落實,以期帶動產業提升競爭力。爰要求經濟部於2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餐飲、零售、傳統市場、夜市、會展產業及商圈等內需型產業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及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不含振興抵用券)合共21億元(包含:餐飲及零售業9億5,000萬元、傳統市場及夜市6億元、會展產業1億5,000萬元、商圈4億元)。爰要求經濟部儘速確立執行項目及其內容,以利業者申辦,並強化對於我國內需消費市場受疫情影響及業者需求之訪查盤點,滾動檢討各項振興措施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需求,以符市場所需,及審酌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加速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以維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一)有關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編列餐飲、零售、傳統市場、夜市、會展產業及商圈等內需型產業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及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總計21億元;經查,其相關申辦方式、業者資格條件、補助範圍及經費分配等執行作業,皆尚未對外具體說明清楚;基此,為利業者申辦,降低疫情對業者營運之衝擊,更為避免預算濫編之疑慮,要求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確立各項振興措施之執行內容,並於訂定相關補助作業辦法時,應強化內需產業受疫情影響及需求之訪查及盤點,滾動檢討各項振興措施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需求,俾利各項振興措施切合市場所需,進而順利帶動產業轉型升級。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十二)經濟部編列餐飲、零售、傳統市場、夜市、會展及商圈等內需型產業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及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不含振興抵用券)所需經費合共21億元,要求經濟部應儘速確立執行項目及其內容,以利業者申辦,並強化對於我國內需消費市場受疫情影響及業者需求之訪查盤點,滾動檢討各項振興措施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需求,以符市場所需,並審酌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加速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以維競爭力。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十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紓困振興經費404億3,202萬元,對受疫情衝擊營運困難產業等對象提供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協助,鑑於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趨緩,現階段我國製造業及服務業受疫情影響程度不一,惟隨著疫情於國際間蔓延,其影響層面勢必擴大,並對我國產業經濟造成相當衝擊;故要求經濟部必須儘速擬訂相關辦法,明確嚴格界定紓困振興產業範圍及其補捐助條件,並審慎衡酌我國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引導協助企業持續進行風險分散、加速回台投資及全球布局。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十四)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受疫情影響產業之舊有貸款利息補貼、新增貸款需求保證並補貼利息等措施,期能降低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要求應研訂營運困難產業之適用對象、紓困門檻、補助標準及補貼金額上限等執行細節,詳加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並儘速公布。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十五)有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其中有關「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經費10億元」,但細看本特別預算相關說明,其內容卻相當簡略,為避免假防疫之名,行補貼特定廠商之疑慮,爰要求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補列預計補助廠商家數、每一廠商補助金額上限、研發計畫期程及預期效益等相關書面資料,以利預算審議及監督。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十六)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所提出「辦理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紓困等所需經費」項下之「建置智慧平台、資料蒐集、建檔、管理、行銷、輔導及活動廣宣等所需經費2億元」相關補助。

然查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法定職掌,已包含「中小企業統計資料之蒐集與研究」,同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已於109年預算編列1,571萬4千元擬執行「推動中小企業雲端創新應用發展計畫」,強化中小企業整合、整合雲端創新應用、發展雲端創新應用服務創新模式。

考量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所敘明之編列原則:「預算應聚焦『具時效性之緊急防疫物資、短期紓困』」、「中長期紓困振興經費『納編以後年度預算或前瞻特別預算』」。因此,要求主管機關詳查此特別預算之實際執行內容,是否有與年度計畫內容重複之項目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十七)經濟部辦理內需型產業紓困經費,針對零售業、餐飲業、夜市等編列預算如下:「辦理大型實體行銷活動、網路行銷、美食福袋促銷及國外媒體廣宣等所需經費3億元」、「補助零售業者及餐飲業者辦理行銷活動所需經費3億元」、「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輔導行銷,導入數位轉型、影片宣導及促銷活動等所需經費1億元」、「辦理商圈場域改善、示範輔導及多元行銷等所需經費4億元」,預算金額高達11億元。

前述預算項目同質性過高,多以推廣活動、網紅宣傳、製作影片、社群行銷為主,效益難以評估。爰要求經濟部盤點前述計畫內容,並明確區分其計畫差別性、提出預計效益及績效評估標準,以達到振興產業之目的。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十八)有關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擬推動「振興抵用券」,將於疫情穩定後,推動各項振興輔導措施以復甦內需型產業買氣,由政府提供折扣,其中包括針對百貨賣場、零售、餐飲、商圈、夜市、傳統市場、會展等產業,參考民間折扣優惠方式,規劃「你花錢,我打折」之優惠措施,鼓勵民眾消費,提振內需。為此,有鑑於近年內需型產業經營方式多元,各業別受疫情衝擊程度未盡相同,要求經濟部應審酌未來疫情變化及盤點各內需型產業受疫情影響程度,核實盤點各業別受影響程度,妥善規劃辦理期程、折扣條件、消費抵用範圍、業者適用條件及經費分配等,並加強相關資訊之公開及宣導作業,俾達成效。

提案人:翁重鈞 謝衣 曾銘宗 

(十九)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產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受疫情影響中小型製造業即時輔導及傳統產業研發創新、標竿企業之研發輔導、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及協助我國出口廠商及公(協)會加強出口推廣所需經費15億3,000萬元,要求經濟部應儘速界定適用對象,並輔導適用對象申請對其較具效益之措施或轉申請109年度公務預算辦理之產業創新研發輔導計畫,以強化特別預算振興製造業之效益。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二十)經濟部針對製造業紓困及輔導轉型措施宜儘速界定適用對象,應特別針對中小企業,輔導適用對象申請對其較具效益之措施,以達特別預算振興目的。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羅明才

(二十一)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行,民眾擔心遭受病毒感染,而減少外出用餐、逛街、減少消費行為,新聞亦指出,109年2月餐飲業及零售業損失約700億元。有許多餐飲業者,仍有高額人事費支出,而苦不堪言。惟經濟部預算,辦理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紓困振興等所需經費,其中「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設施更新改善」所需經費5億元。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對餐飲業、零售業者之營業衰退情形,進行訪查,了解業界需求,並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具體振興方案,以符合特別預算編列目的。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二十二)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所需經費20億元。爰要求經濟部檢討現行夜市抵用券執行仍待改善之處,以利後續規劃參考;審酌疫情變化,核實盤點各產業受影響程度,多方蒐集各界對於振興抵用券之意見,妥善規劃辦理方式及推動時程,並強化相關資訊之公開及宣導作業,以達成效;並於2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楊瓊瓔

(二十三)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內,「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編列20億元。此項措施主要依循經濟部108年9月16日至109年2月底「促進夜市消費方案」的夜市抵用券規劃。然而,至2月底使用期限到期為止,經濟部預估使用率僅約六成,補助金額約3.28億元,尚有近400萬張抵用券未使用,成效不佳。此次經濟部編列20億元,扣除2億元的平台建置、行銷廣宣,尚有18億元用於補助參與方案的店家,六倍於夜市抵用券的補助金額。振興抵用券如何提高執行成效,宜審慎規劃,避免重蹈夜市抵用券的覆轍。

有鑑於此,爰要求經濟部對於夜市抵用券的執行成果、過程所遭遇的相關問題,提出檢討改進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作為振興抵用券的規劃參考。並於本特別預算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振興抵用券的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十四)經濟部規劃於疫情趨緩之時,辦理振興抵用券所需經費20億元,允宜檢討現行夜市抵用券執行仍待改善之處,以利後續規劃參考;審酌疫情變化,核實盤點各產業受影響程度,多方蒐集各界對於振興抵用券之意見,妥善規劃辦理方式及推動時程,並強化相關資訊之公開及宣導作業,到各縣市宣導以達成效。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羅明才

(二十五)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所需經費20億元,惟考量108年9月16日至109年2月底「促進夜市消費方案」發放夜市抵用券之辦理情形,迄109年2月15日止,共發出1,032萬1千張,回收655萬7千張,回收率僅63.53%,仍有逾三成抵用券未使用,應參酌夜市抵用券執行成果,並彙整各地方夜市執行所遇問題,以利後續振興抵用券之規劃。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楊瓊瓔

連署人:廖婉汝 林為洲 

(二十六)經濟部規劃於疫情趨緩之時,辦理振興抵用券所需經費20億元,要求必須先檢討現行夜市抵用券執行仍待改善之處,以利後續規劃參考;審酌疫情變化,核實盤點各產業受影響程度,多方蒐集各界對於振興抵用券之意見,妥善規劃辦理方式及推動時程,並強化相關資訊之公開及宣導作業。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二十七)台灣經濟研究院近期就肺炎疫情對我國產業之影響研究指出,我國服務業以內需市場為主,短期受疫情影響衝擊程度較製造業嚴重,其所選列10個服務產業項目中,以海運、空運、會展及觀光業受衝擊程度最大。經濟部也於本次特別預算中編列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所需之經費20億元,亦編列餐飲、零售、傳統市場、夜市、會展產業及商圈等內需型產業數位轉型、環境優化、人才培育及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不含振興抵用券)合共21億元(包含:餐飲及零售業9億5,000萬元、傳統市場及夜市6億元、會展產業1億5,000萬元、商圈4億元)。

然考量振興抵用券之使用,無法避免實體消費行為,然防疫期間,民眾外出消費之意願顯然低落;又大型展銷等振興措施,也仰賴實地活動之參與,惟現行防疫考量,實不適宜鼓勵民眾參與大型活動,舉辦大型展銷售之措施並無舉辦之實益,更無不利於防疫,故相關措施一定規劃是疫情趨緩方能進行。考量本特別預算執行期限為110年6月30日,若疫情無法於109年夏天結束,甚至進一步升高,則上述措施之執行與成效恐有疑慮。

爰此,經濟部就該分項計畫之規劃應有通盤考量,並具體提出配套方案,以求特別預算達成最大之執行成效,就此事項,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二十八)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由經濟部所提出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目,分項計畫第4項,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設施更新改善所需之經費5億元,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評估報告」指出,該分預計畫將受理地方政府提案,預計補助500案市集衛生設施更新改善,並將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實體促銷活動,含導入數位轉型、市集宣導及促銷活動等。

查經濟部辦理「優良市集暨樂活名攤評核」,已屆滿十年,近年來地方政府已形成良性競爭,包括透過專案進行攤位改造、市集主題行銷等方式,提升傳統市場競爭力,成果斐然。故本次特別預算之執行,應要求地方政府,應先行盤點轄下之傳統市場現況,視現地情況之需要,擬定相應之更新改善計畫,且應一併促進各傳統市場防疫設備及設施之提昇。至於分項計畫之相關申辦方式、資格條件、補助範圍及經費分配等執行作業,應清楚明確,並朝向行政簡化及電子化作業推動,自屬當然,就前述事項,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二十九)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共編列200億7,600萬元辦理產業振興及紓困方案,其中20億元用於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造成民生經濟嚴重衝擊,據經濟部調查台灣約有577處市場(含攤販集中區),8萬餘攤攤商,19萬從業人口,年營業額可達576億元。因肺炎衝擊熟食的營收已減少三至四成,生鮮食品減少二至三成,夜市營收亦減少三至四成。因此行政院推動振興抵用券乃協助廠商之重要措施之一,抵用券之使用範圍除應廣納各商圈、夜市、市場及藝文產業外,亦應包括不同經營規模,如規模較小、資金周轉亟易遭遇困難之小規模攤商、無營利事業登記者皆可納入抵用券適用範圍。同時經濟部採行行動支付方案,亦應考量小規模攤商使用行動支付系統之困難及城鄉消費習慣差異,一併提供配套措施。

另因消費市場消費金額減少之下,市場攤商將直接面臨影響,在每日入不敷出的情況之下,攤商租金可能無力支付而影響生計。因此,請經濟部與地方政府儘速協調攤商租金減免措施,以協助攤商度過此次難關。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楚茵 張廖萬堅

(三十)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經濟部所提出「辦理內需型產業及製造業紓困等所需經費」項下之「補助餐飲業者導入外送平台、零售業者導入電商平台上架所需經費2億6,500萬元」相關補助。

經濟部雖因考量疫情影響餐飲業及零售業,而欲編列補助輔導業者上外送平台及電商平台。然而,按外送平台業者對外表示,於107年已有近2萬5千家店家上外送平台,108年訂單數更是成長高達三十二倍,顯見外送平台結合餐飲業者之模式已具一定規模。同時,考量導入外送平台關乎餐飲業者之經營策略,且屬自由經濟範疇,政府需要再評估補助之效益。

因此,要求主管機關對此筆預算規劃更完善之運用,於執行前探詢餐飲業之需求,並引導餐飲業進行數位升級,宣導餐飲業者之防疫措施,以加強消費者信心。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三十一)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下編列辦理徵用全新口罩機器設備及因應疫情調度物資等所需經費2億9,500萬元,供辦理物資調度等工作之員工超時加班費;派駐各口罩工廠之相關委辦人力之業務費及徵用全新口罩機器設備之需。因應COVID-19疫情,經濟部投入經費徵用全新口罩機器設備,增加我國防疫所需口罩數量;爰要求經濟部應儘速完成設置、量產並公布新增產能及期程,以安定人心,並宜課予廠商對新機台維護之責,以作為未來相關疫情發生時之口罩備援產能;並於1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三十二)有鑑於經濟部為因應疫情發展,預計於109年3月初再增購30台口罩生產機台(下稱新機台)以及2台外科手術綁帶式口罩機,屆時將可再增加口罩產能每日300萬付及每日7萬餘付外科綁帶式口罩。惟目前疫情走勢仍不明朗,民眾對口罩之恐慌性需求在短時間內很難降低,爰要求經濟部應於2週內公布新增機台之預計量產數量與期程,並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降低國人對口罩短缺之預期心理。

提案人: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三十三)COVID-19疫情發生之初,因設備故障等因素,產線無法及時全開,導致短時間內口罩無法充分供應,不僅民怨沸騰也不利疫情因應。為因應未來相關疫情發生時,國內有足夠口罩供應,爰要求經濟部在「遴選口罩生產廠商利用本部附條件贈與之口罩生產機台生產口罩」之「新機台贈與之條件」中加入廠商應負起維護責任等相關條件,以課予獲遴選廠商對新機台維護之責,相關訊息亦應同步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三十四)有鑑於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利息補貼及融資診斷等所需經費134億4,600萬元;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詢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囿於防疫千億信保之適用對象尚待訂定而難估算受惠家數,加上考量業者未來仍需償還貸款,因此,為利中小企業永續經營,避免政府投入鉅資造成整體信保件數未增或僅微幅增加之矛盾現象,恐有違政策初衷,加以鑑於政府資源有限,為避免政府整體資源僅挹注少數企業或重複補貼,要求經濟部應審慎研謀相關配套,並於1個月內公布融資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之適用紓困對象、紓困門檻、適用產業、判定標準、補助標準及補貼金額上限等等規定,俾發揮紓困振興最大效益。另,要求有關捐助及撥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專款經費不得挪為他用,並應依實際執行情形捐助。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三十五)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利息補貼及融資診斷等所需經費134億4,600萬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受疫情影響產業之舊有貸款利息補貼、新增貸款需求保證並補貼利息等措施,期能降低損失並協助產業復甦。爰要求經濟部審慎研訂營運困難產業之適用對象、紓困門檻、補助標準及補貼金額上限等執行細節,詳加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並儘速公布,俾於有限經費下發揮最大紓困振興功能;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三十六)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編列「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億2,000萬元,捐助工業技術研究院結合企業開發分子快速篩檢系統,預計完成10台檢測試量產機,並送TFDA 驗證,6個月內可完成機台與試劑量產規劃之準備、整合前處理及分子快篩系統臨床測試評估,預計可使目前實驗室需4至8小時之檢測時間,縮短至60至90分鐘。鑑於目前疫情尚未趨緩,經濟部應督促工業技術研究院加速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相關開發測試作業,以因應未來大量篩檢防疫需求。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洪孟楷 廖婉汝 林為洲 

(三十七)經濟部捐助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分子快速篩檢系統1億2,000萬元尚有必要性,允宜加速相關開發測試作業,俾因應未來大量篩檢防疫需求。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第5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167億6,710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交通部所提出之振興預算156億4,248萬9千元,係為辦理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給予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並辦理國內與國際旅遊復甦及旅遊景點優化等所需經費,然就其各項目之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內,「其他經濟服務支出」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中,針對「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給予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等所需經費」編列101億9,248萬9千元。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產業紓困、維繫產業存續,本項費用固有必要,然迄今均未見具體之政策評估資料及申請紓困之辦法。

為避免紓困預算執行不力及未盡公平,爰要求交通部應就具體之政策評估資料及申請紓困之辦法,以及預算執行之准駁件數暨准駁原因、問題分析及改善措施,於本預算案通過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作為預算執行評估及政策改善之規劃參考。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三)交通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項下編列協助觀光產業之復甦及振興,辦理國內與國際旅遊復甦及旅遊景點優化等經費54億5,000萬元,惟特別預算案所提國外市場加強行銷、獎助地方政府與觀光公(協)會等提出深化臺灣觀光品質並結合各區域在地旅遊資源及特色之國際化旅遊產品、辦理國際旅客入境獎勵措施,補助航空業與旅行業之境外包機、境外旅遊團及擴大獎助全球市場來臺優質行程等措施,應參酌近年來臺旅客旅遊動向與消費情形,擬定績效評估指標,並滾動檢討調整國際觀光宣傳與行銷策略,以提高觀光外匯收入,並帶動國內觀光相關產業發展。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廖婉汝 羅明才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補助國內團體、自由行住宿及遊樂園入園優惠,以提高旅遊意願,且補助地方政府、觀光產業公(協)會、旅行公(協)會或民間團體等,跨域合作提出結合在地特色之觀光活動計畫,並建置觀光大數據平台,產出統計分析資料,供政策規劃、產業轉型之參考。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定期評估各項推廣促進活動與觀光智慧轉型計畫之執行成效、對觀光產業之貢獻等,並參酌各類旅客旅遊趨勢,透過大數據分析與平台資源共享,以利後續活動規劃之參考,以確實提高來客數量、提高整體住宿率與旅客重遊率,並全面帶動國內觀光產業之復甦。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交通部觀光局不僅規劃針對臺灣19個溫泉區進行全面體檢,協助溫泉業者改善與提升軟硬體設施,並獎勵旅館業者設置穆斯林旅客友善設施、無障礙客房與通用化設施,且推動觀光遊樂業優質化計畫,補助業者投資新設施、園區設備重置、創新服務及數位提升等。於疫情衝擊以致來客數銳減之際,透過設施之改善與更新,有助於疫情和緩後提升海內外全齡化、行動不便者或穆斯林旅客來臺或國內旅遊之意願,以擴大吸引全齡化與跨文化人士使用並提昇國際觀光形象,惟應邀集業者及關係團體充分溝通,以貼近實際需求,並落實協助產業升級轉型與建立品牌形象之目標。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六)交通部觀光局針對疫情和緩後,吸引海外遊客到訪所提出針對重點客源市場擴大精準行銷,並整合北中南東部(含離島)4區域之在地旅遊資源,輔導包裝為具國際化之旅遊產品販售,且推出入境獎勵等方案,其相關行銷推廣、產品提案與入境獎補助等措施,要求應參酌近年來臺旅客旅遊動向與消費情形,事先妥擬績效評估指標,密切關注疫情發展與國際觀光發展走向,定期檢討執行成效,靈活調整行銷或獎補助策略。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羅明才

(七)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內,「辦理溫泉區全面體檢、補助業者改善軟硬體設施及提升品牌」編列2億元。108年蔡英文總統出席「台北國際旅展」開幕典禮表示預計將投入36億元經費於「擴大秋冬國民旅遊」專案,並支持將交通部觀光局改制升格為交通部觀光署。

有鑑於此,爰要求交通部如何配合對於擴大秋冬國民旅遊、升格觀光署,配合本預算之編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八)本次武漢肺炎疫情導致台灣觀光旅遊市場強烈萎縮,交通部編列多項補助和業務辦理費用來協助觀光產業走出經營之僵局,交通部應力促避免政府美意紓困振興預算給予事業單位之後卻變相遭使用於給付勞工資遣費。交通部應盡力協助穩定觀光產業受僱從業人員之就業穩定性,並防止旅行社片面更改勞動契約或大量裁減導遊人員。據此,爰建請交通部於規劃與籌備紓困補助費用之申請資格細項時,應包含針對觀光產業(包含旅行社)之各類事業單位於領取補助紓困費用之後不得有裁員之情事作出具體規劃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九)此次武漢肺炎疫情不僅衝擊我國觀光產業,也影響國際交流。正值我國將特定國家列為「紅色警戒」,建議國人勿前往紅色警戒國家之際,日台交流協會網站也出現不鼓勵日人來台觀光的訊息。原因即在於疫情期間,日人若入境台灣觀光,可能會面臨若在觀光景點被檢測出有發燒症狀,必須在台灣境內等待確診,可是在結果出來前,無法觀光,旅館也不願收客,導致無路可去的窘境。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108年統計,日本為來台觀光的第二大國。為減少日人不願來台對我國觀光產業的衝擊,以及我國在國際間的形象,爰要求相關單位提出解決上述問題之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十)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旅行社業,造成史上最大的衝擊,更有媒體報導,預估第二季將有500家以上之旅行社歇業,對於從業員工亦造成數萬人的影響,爰要求交通部整合民用航空局與觀光局配合旅行社同業公會與國籍、外籍航空公司協調,如何將開票支付航空公司的訂金款,能儘速返還各旅行社,以降低對業者之衝擊。

提案人:賴士葆 翁重鈞 蔡壁如 楊瓊瓔 曾銘宗 羅明才

(十一)有鑑於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衝擊,金門、馬祖、澎湖之航空、海運、觀光等產業、事業受疫情影響而致經營困難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優先予以紓困、補貼及提供振興措施並對其員工提供必要協助。

提案人:陳雪生 楊瓊瓔 魯明哲 傅崐萁 曾銘宗

(十二)交通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項下編列101億9,248萬9千元,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給予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其中交通運輸業之紓困經費合計86億9,248萬9千元,惟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交通運輸業營運呈現衰退,且持續期間難以預料,應及早完備相關補助實施辦法,提供交通運輸業即時性之幫助,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補助規模及追蹤實施成效。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廖婉汝

(十三)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計畫項下編列11億2,461萬8千元,包括業務費1,375萬元(占1.22%)及獎補助費11億1,086萬8千元(占98.78%),係辦理集中檢疫對象之交通運輸作業事宜暨補助運輸業者購置防疫用品等所需經費。交通運輸業為防疫之前線,交通部辦理補助運輸業者購置防疫用品等,尚屬業務實際需要;爰要求交通部適時掌握各類運輸業防疫用品之供需及合理配置,儘速完備相關補助規範並落實執行,俾保障第一線從業人員及人民之健康安全;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四)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計畫項下編列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給予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等所需經費101億9,248萬9千元,其中交通運輸業之紓困經費合計86億9,248萬9千元。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交通運輸業營運呈現衰退,交通部編列經費給予交通運輸業者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尚有其需要。惟本特別預算案編列時間緊迫,且持續期間難以預料,各項經費之編列量值係屬初估。爰要求交通部及早完備相關補助實施辦法,提供交通運輸業即時性之幫助,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補助規模及追蹤實施成效;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五)交通運輸業為防疫之前線,交通部辦理補助運輸業者購置防疫用品等,尚屬業務實際需要,要求交通部應掌握各類運輸業防疫用品之供需及合理配置,儘速完備相關補助規範並落實執行,以保障第一線從業人員及人民之健康安全。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十六)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交通運輸業營運呈現衰退,交通部編列經費給予交通運輸業者營運支持及減輕營運負擔,尚有其需要。惟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時間緊迫,且持續期間難以預料,各項經費之編列量值係屬初估,應及早完備相關補助實施辦法,提供交通運輸業即時性之幫助,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補助規模及追蹤實施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十七)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於國際航運產生重大衝擊,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最新估算,若疫情未能有效改善,則全球民用航空業年損將高達278億美元。我國為四面環海並仰賴國際經貿之開放型經濟體,航運業攸關我國重大國家利益,政府有必要採取相關措施,確保疫情受控後我國國際航空連結,可迅速回復至疫情爆發前之水準。矧航空運輸暨飛機修護產業係我國近年發展之重點產業,惟國籍航空之營業狀況已因疫情嚴重惡化,而多家聘僱大量國籍員工之國際民航業者,亦傳出大規模停飛並推動無薪假等措施。考量航空業國際化特性,政府有必要對國籍航空業之營運及本國籍航空從業人員之就業,提出有效的協助方案。尤其各國特別東亞地區之航空主管機關,近日亦逐步推動對其航空業之紓困方案,無論從維持國際航路、支持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或維護勞工權益之角度,我國之航運業紓困更應考量國際競爭性。爰請行政院責成有關部會特別是交通部,在疫情結束前滾動檢討航運紓困計畫,以有效並及時因應前開情事。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志偉 蘇震清

(十八)鑑於武漢肺炎疫情嚴重影響台灣,導致桃園國際機場、臺北國際航空站、臺中航空站、高雄國際航空站等旅運量均劇減54%至65%。各場站服務產業營業額下降百分比遠大於旅客量下降百分比,隨著疫情擴散,取消航班航線狀況將隨之加劇,直接危及航空公司及機場服務業者之生存條件。

為保障機場服務產業6萬名勞工工作權及國籍航空公司從業人員的生存,建請行政院、交通部所屬各機場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將以下營運保障、減輕負擔、振興方案納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方案內:

1.營運保障:保障營運權、依據疫情影響時間據以延長合約期限。

2.減輕負擔:編列預算補助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依營業額下降比例減免各項收入之因應費用,包括免收權利金、使用費、租金、降落費、起降費、候機室使用費、航機電台執照費、規費減免(人車包機)等。

3.實際補貼:包括銀行貸款利息補貼及促參民間機構庫存損失及折讓損失認列補貼。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邱泰源 趙正宇

(十九)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嚴重影響台灣經濟發展,也導致桃園國際機場、臺北國際航空站、臺中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等國際機場旅運量劇減60%至75%不等,各場站各項服務產業之營業額更是雪崩式地下降到20%以下,而隨著疫情擴散,取消航班及停飛航線狀況將隨之加劇,直接危及航空公司及機場產業鏈所有勞工之生存條件。

目前交通部提出3個方向之因應方案,包含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特別預算金額為167億6,710萬7千元,其中補貼航空業與機場業者預算為42億8,500萬元,而為了保障國內各機場產業從業人員近12萬名勞工之工作權及未來生計,建請行政院、交通部所屬民用航空局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將以下營運保障、減輕負擔及實質補貼等3項措施納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紓困方案內:

1.營運保障:保障營運權、依據疫情影響時間據以延長合約同等之期限。

2.減輕負擔:編列預算補助機場相關業者作為全額減免各項規費之因應經費(以與政府簽訂契約之業者優先補助)包括免收營運權利金、房屋使用費、土地租金、降落費、停靠費、候機室使用費、航機電台執照費及其他規費。

3.實質補貼:包括銀行貸款利息補貼、交通運輸業者規費減免,勞工權益照顧及促參民間機構庫存損失及折讓損失認列補貼。

提案人:陳素月 陳歐珀 何欣純 張廖萬堅蘇震清

(二十)近年來台觀光客人數皆超過千萬人次,航空與機場產業因此蓬勃發展,該產業之勞工人數高達6萬名,此次新冠病毒疫情嚴重影響台灣整體經濟發展,首當其衝為航空與機場產業,桃園國際機場相關產業每個月損失高達數十億元,其中包含庫存商品與滯銷損失、旅客量大幅減少營業額損失與業者為保障自家勞工工作權,至今尚未裁員減薪,單月人事成本費用負擔沉重等。

交通部提出3個方向之因應方案,包含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特別預算金額為167億6,710萬7千元,其中補貼航空業與機場業者預算為42億8,500萬元,許多機場產業業者當初響應政府民間促參,與行政機關簽有BOT與OT等形式之合約,現今每月損失高達數十億元,交通部在此次紓困方案研議參考108年同期營業額,未將每年產業成長率納入,建請交通部應當以108年同期營業額乘上平均成長率為109年預期營業額,對照實際營業額,來估算營業損失,進而提出政府政策補貼方案,以達到實質幫助產業度過此次疫情危機。

舉例來說:

1. 未納入成長率估算:108年3月營業額為10億元,109年3月營業額為2億元,營業損失為8億元。

2. 納入成長率估算:以10%計算,108年3月營業額為10億元,109年3月預估營業額應當為11億元,109年3月實際營業額為2億元,營業損失為9億元。

提案人:陳素月 何欣純 陳歐珀 張廖萬堅蘇震清

(二十一)鑑於武漢肺炎疫情爆發迄今,貨櫃船載運之貨物量已明顯驟降,其又以近洋航線最為顯著,首當其衝之基隆港貨量,航商初估至少減少50%至60%,其他港口至少降幅達30%至40%,然而在疫情尚未完全控制下,航商將進一步評估取消航班以減少營業損失。如是,我國際港口之裝卸業及貨櫃集散站業者營運將面臨更嚴重衝擊。

交通部適時提出「運輸業之紓困方案」,惟紓困方案項目(二)減輕營運負擔4.所列補貼土地租金之對象僅限於航空業及機場業者,獨漏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貨櫃集散站業,建請交通部依據行政院蘇院長109年2月13日行政院會中指示紓困之雨露均霑、立竿見影、固本強身等原則,辦理如下:

1.將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與貨櫃集散站業同時納入紓困方案對象,補貼土地及商港設施租金、管理費等,以減輕營運負擔,使海運業、航空業雨露均霑。

2.協助減免原訂「108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調漲2%」,並合理調整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與民營業者間合約中相關費率,以協助業者度過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經營困難之窘境。

提案人:陳歐珀 林俊憲 邱泰源 趙正宇

(二十二)行政院提出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其中交通運輸業紓困經費編列預算86億9,000萬元,占總體預算600億元之比率達14%,占紓困振興部分達21.5%,於各科目預算數僅次於捐助中小企業保證基金100億元,預算數位居第二,顯為重要。

爰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儘速完備相關補助辦法,並於辦法中納入照顧勞工權益之考量,包括禁止申請補助之業者實施大量解僱,或實施無薪假,是否積極落實防疫措施,保障勞工安全,輔導員工在職訓練或轉職轉業,或提供員工紓困措施等等,期於紓困時鼓勵勞資共體時艱,避免勞資爭議,照顧勞工生活,安定勞工就業。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黃世杰 王美惠

(二十三)鑑於武漢肺炎疫情嚴重影響台灣,及第二波疫情隨之來襲,導致國內海運、空運及陸上交通觀光產業均直接面臨衝擊。為協助相關業者度過難關,建請行政院、交通部所屬苦民所苦,能依照以下原則辦理之:

1.緩收各公營場域如港區、航空站及運輸轉運場站等租用土地或設施之各項租金、使用費及權利金等,直至疫情結束,以減輕與公營機關簽約業者之資金營運壓力。

2.針對各交通運輸、觀光相關產業之貸款業者,疫情期間只繳利息,暫不還本金。

3.針對上述受疫情影響之正常還款業者,依其原貸款之已還款額度,再返還信貸予業者,讓業者用於未來振興業務。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陳雪生 林俊憲

第6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35億5,694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獎補助款高達32億8,362萬7千元,其中之說明不明確,且與109年度審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多有重複編列,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特別預算各項紓困振興措施與公務預算及非營業基金區別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賴士葆 翁重鈞 蔡壁如 

(二)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出之振興預算34億8,552萬7千元,係為辦理農漁業者紓困利息補貼、專案補貼、海外市場拓銷、產銷調節、強化加工及銷售通路量能等所需經費,然就其各項目之執行、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迄今仍未提出。爰此,為督促行政部門就該項預算執行之合理性及補助公平性應予以維持,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農業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32億5,467萬7千元辦理各項振興措施,因尚無法確認後續疫情發展,應依據疫情狀態,以滾動式檢討,以維護農漁民生產利益。另查本次振興方案措施多數以補助方式辦理,為使相關申請補助事宜得以順利進行,各項措施得以落實,允宜儘速完成各項補助相關規範,並於農漁民團體辦理補助時,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以維護民眾之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楊瓊瓔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四)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漁企業等相關業者渡過經營困境並持續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農業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34億8,552萬7千元,有鑑於現行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項目涵蓋範圍廣,為利本特別預算之執行有遵循之準據,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農業相關業者提供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認定及補貼標準等具體執行辦法予以完備相關法令,並應強化後續之輔導作業,以達政策目標。此外,為達追蹤紓困成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將本特別預算案所編農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條件及額度等妥為區隔並定期公開。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謝衣 曾銘宗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農業相關業者提供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對象認定及補貼標準等具體執行辦法除宜儘速完備俾憑辦理外,應對於中小型農漁戶之困境也一併考慮,並加強後續之輔導作業,以達政策目標。

提案人:謝衣 楊瓊瓔 翁重鈞 廖國棟

(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及農漁民團體配合各項防疫措施之落實,另就農漁畜產業之振興措施,除滾動式檢討調整年度產能外,並加速國內外通路之媒合,儘速協助輔導完成相關加工凍儲設備之建置及各項補助項目申請方式等規範之訂定,以利農漁民團體後續辦理補助事宜。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七)為確保各項農漁畜產品能順利銷售不致浪費,允宜積極進行新銷售通路之媒合,另針對需再加工凍儲之漁畜禽產品或需冷藏保鮮之農產品,允宜積極協助相關農漁民團體購置必要之設備,並儘速辦理各項設備建置之補助,俾利後續外銷之接洽及國外促銷活動之辦理。至於調整後續年度產能,因尚無法確認後續疫情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依據疫情狀態,以滾動式檢討,尤其是對於中小型農漁戶,以維護農漁民生產利益。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預算數額14億2,000餘萬元,辦理農產品海外市場拓銷及分散市場。然目前全球疫情嚴峻,各地皆有疫情傳出,為避免境外交互感染可能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具體說明拓展海外市場之詳細規劃。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上開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楊瓊瓔 廖國棟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預算數額5億2,000餘萬元,辦理漁畜禽產銷調節事項。然農業發展基金原已有編列1億5,800餘萬元辦理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面對疫情針對農產品紓困振興固有必要,然政府編列預算應清楚規劃並說明公務預算、基金預算與特別預算案用途差異性。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上開疑義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廖國棟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預算7億3,000餘萬元,辦理強化農產品加工及銷售通路量能。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年度公務預算已有編列類似科目辦理是類事務;面對疫情針對農產品紓困振興固有必要,然政府編列預算應清楚規劃並說明公務預算、基金預算與特別預算案用途差異性。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上開疑義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陳玉珍 廖國棟

(十一)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計畫性大宗養殖魚種中,石斑魚及午仔魚對中國貿易依存度高達七成,石斑魚更高達九成銷售往中國市場,受本次武漢肺炎市場衝擊嚴重,因訂單減損列入本次待紓困產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算編列投入4億元經費進行養殖產業的紓困。

然不僅長期以來,石斑魚技術輸出中國反銷售回台,導生漁民生計影響。本次紓困振興預算乃屬特例由政府結合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與舉借債務進行受疫情影響產業之救濟管道。為健全台灣計畫養殖魚種產業體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規劃開拓除中國以外之國際海外銷售市場。

尤以緯度差異度大並具備市場區隔性的海外市場為重點行銷開拓目標,並規劃石斑養殖魚塭面積減少期程,並輔導業者轉向養殖他種貝類與魚類之退場機制,以利維繫漁民生計。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十二)經查109年2月25日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諮詢小組通過108年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酪農業聘僱外勞和農業外勞外展試辦方案,其中開放農業外勞入台人數,其中包含養殖漁業亦列入開放項目內,然依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預算當中亦也包含因疫情所致,接獲市場訂單減損因此針對養殖魚種疏養、延後放養之補助經費。未來如市場持續受疫情影響,銷路不佳,此時開放養殖漁業外勞人數擴大入台時節不宜,不僅恐有促使來台外勞日後生計陷入困境問題,於防疫角度亦有所不妥。規劃提升人力投入於銷路訂單減少的養殖漁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不應提出雙向矛盾之政策,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開放外籍勞工時程之書面說明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項下所編列之農業支出,應包含農、漁、畜業,不應有所缺漏,以達公平之效。

提案人:莊瑞雄 郭國文 林楚茵

(十四)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國內餐廳、飯店等各大用餐場所來客數減少,連帶影響蔬果市場交易以及農產地的銷售,導致農民鉅大損失,爰此要求: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立即研擬相關措施,降低對農民於此次武漢肺炎所產生之損失。

2.教育部、國防部、國營相關事業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作,協助採購蔬果等農產品,作為膳食,協助農民渡過此次難關。

3.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在振興方面應納入農產品方面的消費振興,全力協助農民度過難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洪申翰 莊競程

第7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169億5,806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0項:

(一)當前COVID-19疫情已蔓延全球,要求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應持續蒐整國際疫情發展及防疫缺口等情資,以利借鏡與即時採行應變方案,並縝密規劃醫療人力物力整備、妥適調控相關防治工作量能,以完善我國整體防疫網絡及增進整體防疫效能。另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編列45億餘元部分,尚無具體項目,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應注意經費支用並加強管控。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二)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強化邊境檢疫及應變醫院整備、施行病患隔離治療、開設集中檢疫場所等所需經費46億2,872萬9千元;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防疫資訊系統建置、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等所需經費17億1,496萬3千元;暨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45億6,478萬8千元。COVID-19疫情已蔓延全球63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應持續蒐整國際疫情發展及防疫缺口等情資,以利借鏡與即時採行應變方案,並縝密規劃醫療人力物力整備、妥適調控相關防治工作量能,俾完善我國整體防疫網絡及增進整體防疫效能。另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編列45億餘元部分,尚無具體項目,應注意經費支用並加強管控,併行政院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傳播特性尚未明確,控制此項傳染病則有賴於適當的感染管制機制。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9年3月2日修訂發布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內容涵蓋病人分流、個案通報及處置、工作人員感染管制程序、醫療處置流程與個人防護裝備建議、重症病患照護、病人轉送、陪探病管理、環境清消、織品/被單與被服處理、醫療廢棄物處理、檢體處理、屍體處理等,有鑑於此指引是以大型醫院感染管制的思維進行規劃,對於基層診所實務狀況未有明確規範,恐使基層診所無所適從,為使基層醫護人員在防疫工作上有所依據,完善整體防疫工作,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儘速針對基層診所訂定明確感染管制指引。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四)目前發生北部院內感染,感染源待釐清,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加強院內感控,上至醫護人員,下至陪病家屬、看護、清潔工等,務必加強感染控制,優先分配防疫資源,以避免院內感染擴大。

第34例(50多歲婦女)傳染給

近期沒有出國旅遊史,平時都待在家中並未外出,但由於發病前曾住院,因此不排除是院內感染

第35例

50多歲清潔人員

第36例

20多歲護理人員

第37例

20多歲護理人員

第38例

40多歲護理人員

第41例

20多歲女兒(陪病家屬)

第42例

50多歲(陪病家屬)

提案人:謝衣 翁重鈞 廖國棟 楊瓊瓔

(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國際疫情緊急,美國曾預測臺灣會是全世界受疫情影響第二嚴重的國家,但直至今日,臺灣疫情控制的表現,不只國人給予高度肯定,也廣泛獲得國際的肯定,最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始終有超前部署之準備。為因應社區感染可能的發生,衛生福利部應保持超前部署之防疫思維,針對社會大眾提供衛教資訊與防疫指引,並跨部會協調落實到如社區內的里長、大樓管委會主委以及一般民眾,使民眾在面對疫情時,有更周延、正確的準備。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六)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急速蔓延,對國內社會及經濟所造成之衝擊,為有效遏止疫情,適時實施特定強制隔離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擬對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發給防疫補償金,編列18億2,000萬元;另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因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之民眾發給急難紓困救助金,編列7,800萬元。有關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之計算標準為每人每日發給1,000元,人數推估為13萬人,隔離14天;另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因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之民眾估計2,600人,每人發給急難紓困救助金3萬元。衛生福利部擬對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發給防疫補償金,及因疫情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或因隔離治療不幸死亡無力殮葬之民眾發給急難紓困救助金,確有其必要;惟鑑於內政部當年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居家隔離者慰問金作業,核有發放作業規範未臻周延,且審核寬鬆等缺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詳予規範補助及發放標準,並要求受補助單位確實執行,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以確實發揮計畫效益;並於2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楊瓊瓔

(七)武漢肺炎自臺灣出現確診以來,臺灣目前各分級醫院內醫護人力緊繃的情況更形加劇,雖然目前已有勞動基準法第40條為受僱之醫療人員之工時上限做解套,然倘若疫情陷入長期擴散之困境,對醫療從業人員由以醫檢人力的層面而言,恐致生嚴重短缺。經查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陳情已久,建請衛生福利部更妥善利用本次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改善各級醫院內長期醫檢人力不足之問題。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邱顯智

(八)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於立法院備詢時指出,因病毒多樣性與無症狀感染案例多,防疫政策與時間在賽跑,長期來看社區感染無法避免。

為因應疫情繼續擴大之可能,爰建請有關單位參考南韓於2015年時因應MERS(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疫情之經驗,研議設立「得來速」臨時檢驗設施,或其他提升檢驗程序之作法,以強化政府檢驗量能,並降低民眾群聚感染之風險。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九)新冠病毒疫情嚴重,其病毒狡猾,導致帶有病毒之病患,部分無症狀,變成隱形帶原者,繼續傳播病毒。目前檢驗病毒主要透過核酸檢定(RT-PCR),採集上下呼吸道做檢測,然而部分帶有病毒之病患發生多次檢測為陰性,可見核酸檢測成功率尚未完全精準,中國甚至出現無任何症狀,結果肺部整體纖維化,有鑑於該病毒肆虐,應當搭配X射線電腦斷層掃描(CT)觀察肺部是否受到病毒入侵,因此,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衛生福利部未來檢測相關疑似患者之病患,應在尊重醫師專業判斷下搭配使用X射線電腦斷層掃描,確認肺部無病變且呼吸道無病毒情況。

提案人:余 天 張廖萬堅 蘇震清

(十)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推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防疫措施,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防疫物資徵用、採購、運送、口罩檢驗及諮詢專線等經費28億5,637萬9千元,處理疫情物資購置、徵用、整備及相關應變事宜。為有效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確實掌握防疫用醫療器材及藥品供應能量與需求現況,為日趨嚴峻的疫情作充分之預先準備;強化口罩檢測作業及防疫宣導措施,俾利疫情整備及應變措施更臻完善,並妥適運用相關人力,以提升政府部門防疫工作推動成效;併行政院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一)經濟部表示,全部60台機器可望在109年3月9日全面投入生產,到時口罩的日產能可達1,000萬片。而陳時中部長表示說恐怕會有社區感染,為防範社區感染,經濟部應加強產能,衛生福利部應盤點防疫物資的戰備儲量,以期達到每人一天一片口罩。

提案人:謝衣鳳 翁重鈞 廖國棟

(十二)鑑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全台各地民眾憂心而排隊搶購口罩。衛生福利部編列28億5,637萬9千元,執行物資徵用、採購、運送等工作項目,但目前卻出現部分縣市口罩過剩、部分縣市依然買不到之情形,顯見在口罩之徵用、規劃配給部分,仍有極大改善空間,有全盤檢討改善之必要。

建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口罩配給不均之改善相關方案,並設計績效關鍵指標追蹤,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十三)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製劑廠建廠現已建立完整的製程開發平台、PIC/S GMP品質系統及廠房認證,技術與管理團隊亦具有良好的經驗背景,並不斷的接受新知識,引進新技術以順應日新月異的科學與技術。在過去我國遭遇禽流感與腸病毒71型疫情時,該廠均積極投入相關疫苗之開發,目前也都以技術轉移國內廠商。此外,為配合國家防疫政策,於101年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簽署卡介苗與抗蛇毒血清委託製造合約,也開啟扮演維護國人健康角色的新紀元,確立我國卡介苗及抗蛇毒血清之製造、供應政策,於104年通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PIC/S GMP軟體評鑑後,開始供應卡介苗及抗蛇毒血清,是目前國內唯一符合PIC/S GMP法規供應卡介苗及抗蛇毒血清之藥廠。

在這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疫情,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製劑廠也未缺席,積極整備相關資源,發揮其疫苗研發之專業,立即投入預防型疫苗與治療型馬血清之開發。然而該生物製劑廠營運迄今已逾10年,多項關鍵儀器設備均已老舊,急需進行汰舊換新。是故,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允宜支持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製劑廠整建及其儀器設備更新,確保其維運得以永續,俾有效支援國家防疫。

提案人:劉建國 陳秀寳 邱志偉

(十四)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9,720萬9千元,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防疫相關研發計畫所需經費。有鑑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乃我國唯一任務導向之醫藥衛生研究機構,為我國醫藥衛生戰略中重要角色之一,因應COVID-19疫情緊急情勢,應持續強化疫苗、快篩試劑及藥物開發之研究與執行能量,並與國內相關學研單位交流合作,俾有效支援國家防疫。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楊瓊瓔

(十五)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9,720萬9千元,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防疫相關研發計畫所需經費。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乃我國唯一任務導向之醫藥衛生研究機構,為我國醫藥衛生戰略中重要角色之一,因應COVID-19疫情緊急情勢,爰要求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賡續強化疫苗、快篩試劑及藥物開發之研究與執行能量,並與國內相關學研單位交流合作,俾有效支援國家防疫;並於2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六)109年2月23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將全民所有旅遊史註記於健保卡,供醫護人員參考檢視,以圍堵防疫破口。

惟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反映,部分醫院主管會輸入醫院員工身分證字號,逕行查詢其出國旅遊史,如有發現出國未告知之紀錄,會被約談,不論出國地點是否為疫情警示地區。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內政部移民署出入境資料之串接係因防疫之需要,與僅供醫療用途使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瞭解與確認狀況,若有上述情事,應函文告知相關醫事機構,避免侵犯員工隱私之情事再次發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十七)本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已於全球廣泛蔓延,迄今國內之疫情仍在可控制範圍內,圍堵成效備受各國讚賞。為求防疫工作滴水不漏,第一線醫事人員肩負重責,亦承擔諸多壓力。

為使醫事人員於防疫工作時無後顧之憂,主管機關應具體落實執行防治工作之醫事人員之工時合理化、津貼與補償待遇充足化、心理照顧與支持有效化,以有效保障醫事人員之勞動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規劃獎勵金與補助、津貼給予辦法時應從寬、從優給予執行防治工作之醫事人員,並強化衛生福利部所屬5家精神專科醫院「醫護人員安心照護網」機制,主動提供醫事人員充分之心理照顧與支持。

提案人:賴瑞隆

連署人:湯蕙禎 賴惠員

(十八)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45億6,478萬8千元,尚無具體項目。考量第一線醫護人員、藥師等對於防疫工作具有卓著貢獻,建議對於第一線醫護人員予以津貼或獎勵,並給予施行口罩實名制之藥師相關補助及必要之協助。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楊瓊瓔

(十九)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10億3,050萬元,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補助醫療(事)機構因防疫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因收治病患致營運損失所需經費。前開醫療(事)機構之認定、補貼、補償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擬訂後,報行政院核定。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應周妥研擬規範,並儘速依法完備法制程序,以為執行後續作業之依循基準。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林為洲 洪孟楷 廖婉汝

(二十)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10億3,050萬元,預計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相關之紓困、補償或補貼費用,請衛生福利部儘速擬定相關辦法,完備法制程序,以為執行後續作業之依循基準。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二十一)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編列10億3,050萬元,係預計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補助醫療機構因防疫需要停診或隔離醫院 因收治病患致營運損失所需經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規定,妥擬醫療機構之補貼、補償等相關規範,衛生福利部並應儘速依法完備法制程序,以為執行後續作業之依循基準;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二)緣衛生福利部前為加強醫療機構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對於外包人員之體溫監測與健康管理機制與個人防護裝備等強化措施,而定有「醫療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外包人員管理指引」。該指引中要求醫療機構應加強包含提供清潔、廢棄物清理等業務之外包人員,符合各項管理原則,並要求醫療機構不定時稽查外部承攬者是否落實TOCC調查、訂定健康監測計畫等事宜。惟於防疫期間,醫療機構內因口罩、防護衣、隔離衣、面罩等防疫物資使用量大,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即隨之增加,現復因配合管理指引,亦恐提高清運成本。故衛生福利部允宜仿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訂定之「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之醫療(事)機構獎勵要點」精神,補助醫療機構為配合防疫措施,致必須處理醫療廢棄物所生之費用。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三)緣醫療機構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因應疫情,而有配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防疫策略,將一般病房改為收治疑似個案之隔離病床,致產生改裝、添購設備及儀器等費用。惟查,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曾訂定「醫院設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隔離病房費用補助原則」用以補助醫院設置隔離病床或負壓隔離病房。故為提高防疫量能、增加醫院收治疑似個案之能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訂定相關補助辦法,酌予設置隔離病房之補助。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四)鑑於甫新增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確定病例案34,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該案平時皆待在家中未外出,同住家人均無疑似症狀,研判感染源可能在社區或醫院。故加強醫院篩檢措施,俾利即時發覺入院或院內人員異樣,藉以減少醫院感染風險已至關重要。是以,為協助醫院建置篩檢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仿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訂定之「設置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發燒篩檢站或篩檢中心補助原則」,補助醫院設置篩檢站等費用。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五)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同意醫院暫將急性一般病房改為單獨隔離區域並報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備查,且收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病人;或一般病床改為隔離病床使用且收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通報病人或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因疾病需要至醫院住院,或經通報至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尚待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施行隔離治療者,於完成核備程序後,得比照全民健康保險之「負壓隔離病床」之病房費、護理費及隔離病床住院診察費申報。惟此等鼓(獎)勵收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或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因疾病需要至醫院住院,或經通報至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尚待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施行隔離治療者之舉措,實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2條第1項所揭「同品質同酬原則」稍有扞格,是否宜以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付允有商榷餘地。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再行檢討是否改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前開費用差額。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六)緣衛生福利部為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已適度放寬醫療機構得以通訊方式診察,並責請地方衛生局儘速建立通訊診察流程及指定通訊診察之醫療機構。惟囿於現階段僅係為疫情需要,始放寬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之適用,於疫情趨緩後,醫療機構為通訊診察即須回歸現制限制,以致醫療機構擴大佈建通訊診察軟、硬體設施設備之誘因。故為激勵醫療機構配合防治需求及政策規劃,爰請衛生福利部於全民健康保險總額預算外額外提供通訊診察之診察費補助,俾利提高防疫量能。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七)查衛生福利部刻正研議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工作之醫療(事)機構獎勵要點,而揆諸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前衛生署訂定之「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之醫療(事)機構獎勵要點」,其中對於收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可能病人、疑似病人,或指定醫院轉送之一般病人之醫療(事) 機構,其全民健康保險之總醫療費用,至少係以上年度同期間之醫療費用為基準核付之,足使醫療(事)機構得免於營運影響,專注於防疫備戰狀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仿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期間之相關規定,給予醫療(事)機構總醫療費用之保障,以確保其運作正常。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八)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醫療(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意即課與主管機關給予醫療(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之補償義務,又若醫療(事)機構因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時,主管機關亦需酌予紓困、補貼及協助。是以,醫療(事)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全面停診(業),固須予其補償,惟若係因疫情導致其需停止某照護科室單位、樓層或病房,主管機關仍有予以補償(貼)、紓困或協助之必要,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給予醫療(事)機構部分停止提供照護時之補助。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二十九)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其中固有例示「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惟醫療(事)機構內執行防治者並非僅有醫事人員,行政人員之後勤支援,如政策規範之因應導入、硬體軟體之配置與系統修訂、防疫物資應援等,均至關重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依旨揭規範之意旨,從寬認定「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之範疇,提供醫療(事)機構工作人員相當之津貼。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三十)緣勞動部於109年2月3日以勞動條3字第1090130090號函釋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級醫療院所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辦理,雖增加醫療院所為防疫所需人力調派之空間,然亦使醫療院所加班費給付增加。例如疫情期間,醫療院所內人員因不可歸責原因致無法提供勞務時,該院所即需調整人力以充實與維持防疫基本需求,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酌予補助各級醫療院所為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所增加之人力支出。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第8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8億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而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權限,係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進行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據此,本次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行政部門提出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為因應,然在追求審查效率同時,就各科目預算之細節及內容仍應提出具體內容供立法院審議,始符合上述憲法建制。就文化部所提出之振興預算8億元,係為辦理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藝文場所消費及票券抵用券及振興方案等所需經費,然就其各項目之執行、補助原則及具體內容為何,對藝文活動中為數龐大的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計畫給予如何之協助或補助,迄今仍未提出。爰此,俟經濟部提出振興抵用券之規劃後,請文化部提出配套方案,並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二)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共編列8億元用於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方案。臺灣振興需立基於文化,因此政府必須要協助藝文產業度過此次寒冬,避免疫情影響造成藝文產業雪崩式衝擊。因此完善的藝文方案產業紓困振興方案需考量下列情況並研擬配套措施:

1.因為疫情影響持續,導致上半年票務銷售不佳,連帶表演藝術團體難以支付製作或人力的薪水。請文化部應主動協助,已核定補助之款項,建請可提前撥付,因應團隊短期資金之困境。

2.節目延期或取消,已經投入的製作費用無法回收, 缺乏票款收入,請文化部擬定政策協助。

3.節目內容承接政府標案,取消演出將導致演出人員或團隊無法領到演出與製作費,文化部應考量表演單位性質,採取因應措施。演出相關補助因延後或改期,應研擬核銷或跨年度核銷機制。因故影響演出之國內外演出,相關費用請從寬補助之,或是以補助的款項調整其他項目核銷。

4.因表演團體之屬性,被銀行拒絕貸款,連帶申請不了貸款。請文化部提出具體紓困措施。

5.藝術工作者失業,因演出延後或取消造成技術或演員人員無收入,因表演工作性質恐難認定失業。請文化部與勞動部跨部會研擬短期失業救助金之可行性,或相類之措施。

6.原計畫之室內演出,因故延後或變更場地或是改變戶外演出,為利團隊持續辦理演出。建請文化部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共同研擬戶外演出相關專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可行性評估。

提案人:黃國書 林楚茵 張廖萬堅

(三)文化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藝文產業之影響,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等4項計畫計8億元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要求文化部應儘速完成相關紓困補助辦法研訂作業,並妥善執行,以利增加紓困與振興計畫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楊瓊瓔

(四)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強調現場參觀與體驗之文化藝術產業,包含博物館、電影院、演唱會、場館內的戲劇、音樂、舞蹈等表演活動皆受到疫情衝擊,陷入財務困境,政府因應文化藝術產業的紓困計畫迫在眉睫,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所需經費3億8,000萬元,擬供補助人員薪資、展演映活動取消、延期或退票之製作成本、場地租金、研發創新及人才培訓等,請文化部儘速擬定相關辦法,完備法制程序,以為執行後續作業之依循基準。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五)鑑於武漢肺炎疫情肆虐,許多藝文演出接連停演或延期,造成藝文工作者生活難以維持,藝文界甚至初估4個月將蒸發5億元。本次文化部特別投入特別預算加計移緩濟急共15億元推動紓困及振興陪伴藝文產業度過難關。

經查,關於藝文團體之紓困貸款部分,根據文化部規劃將協調經濟部將藝文產業納入經濟部紓困振興辦法之貸款補貼適用對象,提供紓困振興貸款、展延還款及利息補貼;若已申請經濟部但未獲利息補貼之事業,可另向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申請,但補貼條件準用經濟部規定。

然而,藝文團體多有文化使命,並非完全以商業為經營目標,為使藝文團體能適時取得紓困,爰此,建請文化部於紓困辦法通過後,一併公告聯繫窗口,協助申請紓困所需經費。

提案人:張廖萬堅 吳思瑤 范 雲 余 天

鍾佳濱

(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藝文產業之影響,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8億元,辦理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營運成本、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辦理藝文場所消費及票券抵用券及各項藝文產業振興方案等計畫。惟查,本特別預算案辦理各項藝文產業振興方案計畫中,有關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振興培力活動等,與文化部年度公務預算辦理之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及博物館事業推展計畫相似,文化部應妥善擬定本特別預算案藝文產業振興方案執行規範,俾使振興方案特別預算與年度預算適當區隔,以增執行效益。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洪孟楷 廖婉汝 林為洲

(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文化部辦理藝文產業紓困振興經費,其中辦理各項藝文產業振興方案所需經費1億元,包括書店環境優化、加強閱讀推廣及刺激購書消費,惟近年因電子商務興起,民眾消費習慣改變,書店業績大受影響。書店業之困境係僅因疫情影響,抑或維整體產業結構與消費者行為轉變所致,應予釐清。所編列之紓困預算並未就如何振興書店業詳細說明,難以評估是否有效協助書店業度過難關。爰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對該預算之計畫內容與預期效益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邱臣遠

第9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1億1,25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海洋委員會為維持艦艇妥善及勤務運作,因應防疫各項勤務工作,全面阻絕經非法管道之境外入侵疫病,以確保國家安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強化海上及岸際防疫執法密度及整修收容留置處所隔離設施等相關經費,容有其必要,應注意艦船艇維修品質,提升妥善率及加強艦船艇油料控管措施,以遂行海(岸)域邊境管理任務。

提案人:許淑華 李德維 萬美玲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600億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及舉借債務300億元支應。

貳、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財政委員會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參、本次聯席會之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定。

通過臨時提案8案:

一、為防止疫情升溫影響我國經濟產業,建請經濟部儘速擬訂政策因應,以保護產業、穩定經濟。

說明:嚴重特殊性傳染肺炎疫情目前於全球各地蔓延,亞洲產業供應鏈首當其衝,為防止我國經濟受後續疫情升溫影響,恐釀產業斷鏈危機,致引發無薪假、失業潮,建請經濟部提前布署因應措施,如設置單一窗口關懷產業需求、機動調整進口關稅稅率、推動產業升級轉型或協助產業移轉生產基地等,協助中小企業於疫情衝擊時期度過難關,並應提出具體投資誘因與提升我國產業發展力之政策,以加速引導台商回流。

提案人:高嘉瑜 莊競程 郭國文

二、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訂定限制醫事人員出國相關準則依據,並訂定從優補償醫事人員所受損失。

說明:大法官釋字第558號曾明確指出:「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釋字第443號亦指出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如果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然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109年2月23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前就公開宣布限制醫事人員出國,無論是醫師法第24條或醫療法第27條都僅規定醫師或醫療機構須接受指揮,其授權不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即便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其所指「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對於人民出境自由之限制也沒有明文規定。

醫事人員絕對願意共體時艱,但民主法治國家的基礎仍是依法行政。防疫關鍵時刻,應重視醫療人員的基本人權,更應思考可能發生的勞資糾紛或沒有明確立法可能產生的爭議,才是真正體恤醫療人員、尊重醫療人員,才有資格要求醫療人員共體時艱。

請衛生福利部儘快就限制醫事人員出國之公告制定相關準則依據,並明訂醫事人員配合限制出國政策所致損失應全額補償、從優補償,另外請會同財政部配合防疫之醫事人員研議提供稅賦優惠之可行性。

提案人:高嘉瑜 莊競程 郭國文

三、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嚴重衝擊各行各業,政府也特別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編列404億元預算,對受衝擊產業進行補貼。其辦理措施包含受疫情影響企業之貸款融資保證、利息補貼、創新研發與人才培育補助、運輸業的稅費補助、旅宿業的營運補貼、協助農漁畜產品拓銷、內需型產業與藝文產業的消費優惠等。在政府照顧國內產業同時,卻忽略亦應與民間業者共體時艱,並未將承租政府機關與國營機構土地、房屋做為產業與商業使用之民間業者亦可能受到影響列入考量。因此建議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等主管機關,應儘速盤點轄下與各事業單位土地或房舍出租之業者其受影響狀況,建議比照98年時因全球金融海嘯影響船公司營運,交通部擬定權宜措施,將各港土地租金降低二到四成,實施期限兩年的優惠方案。要求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等主管機關評估政府機關或國營機構土地、房舍予民間業者租金調降之可行性,並在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經濟、交通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賴惠員 邱議瑩 蘇震清 蔡易餘 沈發惠

四、為防範新冠肺炎疫情,首次寒假延後2週開學之決策,其影響層面不只有學童照護問題,還意外衝擊到營養午餐有機食材供應之產銷,一旦面臨停課的突發狀況時,供銷不平衡的狀況就會浮現,顯示「營養午餐其實是有機農產品最重要的消費市場」,也揭露出有機農產品的產銷結構是相當脆弱的,有機種植能持續穩定生產與供應,是在政府政策鼓勵與校園支持下才得呈現成果。有鑑於教育部已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停課標準:1班有1名師生被列為確定病例,該班停課;14日內同校有2名師生確定病例,全校停課。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2週內洽教育部擬定防疫期間,若遇停課營養午餐食材的調節策略,以為因應。

提案人:黃世杰

連署人:蘇震清 管碧玲 

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雖已包含大部分部會的防疫及相關預算,但對於各類矯正、收容、隔離機關所需之疫情防治經費未包含在內,對於全國數十萬之受刑人或嫌疑人,易造成全國防堵中國武漢肺炎疫情之漏洞。

例如由中國返台之通緝犯、服刑中之受刑人、海巡、檢警調單位依法留置之各類犯罪嫌疑人等。

爰此,為符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之相關規範,建請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審視實務需求,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移緩濟急,以年度預算辦理,共同對抗疫情,並即時提出具體防疫方案。

提案人:劉世芳 邱志偉 黃國書 伍麗華

六、為武漢肺炎疫情嚴重影響台灣各項產業,雖已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但對於疫情受創、又以租賃放款方式借貸之業者,恐無法適用政府相關紓困措施;另對於政府產業紓困經費到位,仍須一段時間,其中因若疫情受創產業之票據退票,遭金融機構註記,對於產業未來貸款將產生重大影響。綜上二點,建請交通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等相關政府單位,宜針對紓困面向儘速檢討,並儘速訂定相關作業標準,或為必要之協助,以萬事莫如紓困急的心態,與產業共度難關。

提案人:何欣純 蔡易餘

連署人:莊瑞雄 劉建國 

七、基於武漢肺炎影響我國經濟,且蔓延全球,特別是對與我國產業鏈密切關聯之中國、韓國、日本等疫情亦明顯惡化,導致供應我國製造業與出口產業等所需之進口原料、物資、零組件等,面臨高價搶單的困境。另,因疫情造成全球航空與海運航班驟減,致進口運費價格亦短期劇烈上漲。基於以上二點,恐對我國製造業及出口產業之進口原料、物資、零組件等進口完稅價格,造成短期高漲,將對我國下半年產業訂單之出貨,形成營業成本過高,進而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力、經濟產值,以及勞動力僱用。爰此,請財政部暨經濟部調整短期關稅政策,依據關稅法第71條之特別關稅規定,以武漢肺炎疫情對國內外經濟有重大影響,對我國產業進口之重要原料、物資、零組件等,依法予以關稅減半(百分之五十),期間至少6個月,並滾動式檢討是否延長至1年。其中,影響重大之製造業、出口產業之原物料、物資、零組件之課稅項目,是否納特別關稅減半項目請經濟部對產業調查會財政部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以維護國家利益。

提案人:黃世杰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

八、為因應武漢肺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之邊境管控與境內管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09年1月20日成立後,1月底開始針對460名需居家隔離者逐批發放具備定位功能手機,以便疾管系統之追蹤確認。惟隨著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人數持續增加,至109年2月上旬,約2千餘隻定位手機已不敷使用。

繼口罩即時查詢系統迅速完成之後,疫情指揮中心責由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衛生福利部資訊處,再度迅速以一週不到的時間,於109年2月16日啟用「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入境檢疫系統+尋人資訊系統)」,降低邊境管理之人力、提高列管對象資料正確性、加速入境通關時效,並藉手機基地台每10分鐘訊號定位,確保境內檢疫定位管控之密度與可靠性。

至109年3月2日止,須居家隔離者已累計達405人、須居家檢疫者已達2萬9,772人;此兩類具有感染風險者皆須賴衛生、民政機關及里長、里幹事,監測14天維持不外出、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不得出境之嚴格管理,如有失聯者需再動用警力協尋,少數趴趴走或失聯者又不時引發民眾不安與排斥心理,對基層人力之資源排擠、心理壓力不可謂不大。

雖已有前述檢疫尋人電子化系統上線,然查,列管對象之手機定位有效度尚未理想,且入境列管者如無本國電信門號,更恐成為不確定之高風險。爰此,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儘速研議提高「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電子化系統」使用率、強化電子訊號定位效度,並研擬對少數入境須列管但無本國手機門號者,提供免費或低價之本國電信SIM卡或更多定位手機,以強化並持續鞏固境內疫管成效。

提案人:管碧玲 鍾佳濱 余 天 吳秉叡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