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星期三)9時3分至19時8分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星期四)9時30分至16時4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賴士葆 曾銘宗 林德福 陳椒華 沈發惠 郭國文 羅美玲 蔡壁如 洪孟楷 萬美玲 蘇巧慧 魯明哲 林奕華 林楚茵 李德維 張廖萬堅 趙正宇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昆澤 張宏陸 蔣萬安 林俊憲 高虹安 王婉諭 鄭天財Sra Kacaw 莊瑞雄 林岱樺 湯蕙禎 邱臣遠 黃世杰 洪申翰 邱顯智 林宜瑾 葉毓蘭 王美惠 黃國書 陳秀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邱泰源 陳亭妃 陳歐珀 謝衣 徐志榮 賴品妤 蘇治芬 黃秀芳 陳明文 賴惠員 莊競程 廖婉汝 蘇震清 高嘉瑜 翁重鈞 何欣純 陳素月 管碧玲 費鴻泰 張其祿 許淑華 賴瑞隆 吳琪銘 邱議瑩 吳斯懷 江永昌 余 天 范 雲 林思銘 陳玉珍 羅明才 鄭正鈐 張育美 劉建國 邱志偉 林淑芬 林文瑞 陳 瑩 許智傑 楊 曜 傅崐萁 楊瓊瓔 陳超明 陳雪生 劉櫂豪 高金素梅 孔文吉
委員出席87人
列席委員 鍾佳濱 吳怡玎 李貴敏 吳玉琴 周春米 陳以信 賴香伶 劉世芳 柯建銘 呂玉玲 何志偉 林為洲 蔡易餘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 政務副秘書長 何佩珊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公務預算處 處長 張惟明
中央銀行 副總裁 嚴宗大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李慶華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張傳章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副主任委員 伊萬‧納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陳耀祥
主任秘書 蕭祈宏
內政部 政務次長 陳宗彥
常務次長 邱昌嶽
教育部 部長 潘文忠
常務次長 林騰蛟
體育署 署長 高俊雄
經濟部 部長 沈榮津
商業司 司長 李 鎂
中小企業處 處長 何晉滄
交通部 部長 林佳龍
政務次長 黃玉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陳駿季
衛生福利部 部長 陳時中
政務次長 何啟功
醫事司 司長 石崇良
文化部 部長 鄭麗君
政務次長 彭俊亨
勞動部 部長 許銘春
政務次長 林明裕
主 席 賴召集委員士葆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黃姵瑜 科 員 謝禎鴻 科 員 高珮玲
科 員 劉芳賢
報告事項
1、 本院議事處109年4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584號函,為請本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2、 109年4月20日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之決定事項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
討論事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經濟部部長沈榮津、交通部政務次長黃玉霖、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及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就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賴士葆、曾銘宗、林德福、陳椒華、沈發惠、郭國文、羅美玲、蔡壁如、洪孟楷、萬美玲、劉建國、魯明哲、林奕華、林楚茵、李德維、林俊憲、蔣萬安、高虹安、林宜瑾、張宏陸、黃秀芳、廖國棟、何欣純、高嘉瑜、莊瑞雄、管碧玲、陳素月、鄭天財、邱臣遠、廖婉汝、王婉諭、羅明才、邱顯智、葉毓蘭、王美惠、黃國書、陳秀、賴惠員、賴品妤、陳瑩、伍麗華、莊競程、張育美、吳思瑤、林淑芬、徐志榮、邱泰源、江永昌、范雲、湯蕙禎、翁重鈞、李昆澤、蘇巧慧、吳玉琴、費鴻泰、張其祿、劉世芳、賴瑞隆、賴香伶等60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政務次長何啟功、經濟部部長沈榮津、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勞動部部長許銘春、交通部政務次長黃玉霖、文化部部長鄭麗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駿季、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秘書蕭祈宏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楊瓊瓔、林思銘、陳亭妃、張廖萬堅、楊曜、許淑華、呂玉玲、吳琪銘、何志偉、劉櫂豪、蘇治芬、蘇震清、陳超明、謝衣、黃世杰、邱志偉及鄭正鈐所提書面質詢、委員李昆澤及劉世芳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審查結果:
一、歲出預算部分: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本款提案1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經本院於109年2月25日三讀通過後,行政院接連於109年2月提出600億元特別預算,及於同年4月21日,因疫情全球性之延續與擴大,再提出1,500億元之本追加預算,合計2,100億元,復加計政府基金暨移緩濟急支出1,400億元,及協助企業與民眾共7,000億元貸款額度協助,紓困方案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
然鑑於第一次通過之600億特別預算,所有相關之使用辦法,各部門仍處於邊執行邊公布之狀況,因此仍無法有效評估實際效益為何。而今疫情尚未趨緩,各方不同紓困與振興之需求,必然會一直產生,所以現所追加編列之預算,將來是否真能確實用於該用之處,並產生需要的效果,將是重中之重。
因此為讓所追加編列之預算,能發揮最大的實質綜效,爰提案建請各相關機關,允宜強化盤點及妥適規劃各項紓困與振興方案。除應確實執行滾動式績效檢討外,並應於預算執行期間,固定每周提出預算施行狀況與績效檢討之書面報告予本院各委員會,並統整公布於行政院官網及各相關單位網站,以利民眾查詢。使整體預算費用,能有效減緩疫情對於國內相關產業之衝擊,以俾發揮本追加預算之預期效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2) 面臨COVID-19疫情,行政院於109.2提出600億元特別預算,惟疫情蔓延全球情勢加劇,爰再提出1,500億元追加預算,所需財源全數以舉債支應。依行政院109.4.20「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執行情形書面報告」顯示,截至109.4.14執行率僅達9.6%,爰要求各部會強化盤點及妥適規劃各項紓困方案,確實執行暨滾動檢討,並自109年7月起按季將特別預算執行率函報立法院備查,俾發揮追加預算之預期效益。
提案人:曾銘宗 羅明才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3) 有鑑於疫情期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配合或採取之相關防疫措施,例如電子圍籬系統、職業別及旅遊史註記、接觸史調查等,多涉及民眾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議題。疫情期間相關措施或有必要,然而亦應有充足適當配套,以確保民眾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能獲得保障。
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盤點統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時,涉及民眾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之調查、資料移轉、授權、揭露或各種使用之相關措施;以及建立充足之資安管控機制、目的與手段之比例原則評估機制、民眾申訴管道及必要之救濟補償辦法,並預先建立相關措施退場機制。且需注意,因目前疫情尚不知何時結束,民眾個人相關定位及隱私資料,應於解除檢疫或隔離後一定時間儘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消除相關資料,非必要不得延後至疫情結束始刪除,以確保民眾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之程度得以完整回復。
提案人:范 雲 高嘉瑜 林楚茵
(4) 鑒於政府新冠疫情防疫紓困與振興預算,分屬公務預算與紓困特別預算,經費來源包含歲計賸餘、舉債與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規定之移緩濟急原則。為全盤了解政府紓困政策與預算編列之合宜性、落實公開透明原則,發揮本院預算監督職權,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於兩周內,提出依部門、計畫、科目彙整,依照移緩濟急原則挪動之預算及其使用情形;並應公布於網站且每月更新之。
提案人:高虹安 蔡壁如 張其祿 邱臣遠
(5) 行政院主計總處為期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積極有效執行,特訂定『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其中明定地方政府辦理本特別條例所定疫情防治及紓困振興事項有申請中央補助需要者,應向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爰請行政院彙整各相關主管機關受理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情形,以利本院了解本預算之執行情形。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連署人:何欣純
(6) 關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執行成效,社會各界均表關心,特別預算相關資訊理應公開透明,為使全民便於即時監督預算執行之成效,要求相關部會於特別預算追加案三讀後兩周內,建置「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預算執行資料專屬網站,並每周更新執行情形,以利社會各界監督。
提案人:蔣萬安 謝衣 曾銘宗
(7) 針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社會各界均關心其執行與績效,為有效且即時達到監督之責,理應全面進行公布執行情況,爰此,要求行政院各部會,應於二個星期內在官方網站上建置「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預算資料專屬區域,並每周更新執行情況,以利全民監督。
提案人:林為洲 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8)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紆困振興特別預算」之執行成效,相理應公開透明,為使全民便於即時監督預算執行之成效,要求相關部會於特別預算追加案三讀後一週內,由主計總處建置「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行困振興特別預算」預算執行資料專屬網頁,並每週更新,公開透明以利各界監督。
提案人:謝衣 鄭天財 賴士葆
(9) 查此次新冠肺疫情急迫,紓困特別預算大多以舉債方式支應,其執行不容懈怠或浪費,為使特別預算之執行符合廉能透明及開放政府之精神,爰提案要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紓困預算實施後一個月內,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將預算之相關量化資料,每週依預算科目別公佈執行成效,並放置於本法所專門設置之網站,以供全國民眾隨時掌握特別預算之執行情形。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曾銘宗 洪孟楷
(10) 查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經濟衝擊層面廣、速度快,許多企業已陸續停業、裁員,嚴重影響民眾生計。目前行政院推出的多項紓困貸款計畫,雖可提供民眾資金協助,但在疫情的影響下,經濟不易立即恢復,民眾短期內對資金的需求偏高。因此為協助民眾應付疫情帶來的經濟衝擊,提高民眾短期資金調度的彈性,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各項紓困貸款計畫,都應提供民眾至少一年以上的寬限期,以協助民眾渡過經濟危機。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李德維 曾銘宗 洪孟楷
(11) 有鑒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部分產業,公民銀行積極配合政策推動相關紓困措施,鎖定中小與微型企業,搭配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相關專案,惟信用保證成數約在8至9成,致民營銀行在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下,會先事篩選客戶,把潛在營運較困難的企業客戶推薦到公股銀行,或以較高利率拒絕客戶,為避免企業因信用保證成數問題,衍生資金週轉借貸轉向公股銀行,爰提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相關單位提出誘因,例如將貸款信用保證成長提高至100%,或放寛民營銀行設立海外分行標準,藉以提升民營銀行辦理收件核貸。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李德維 曾銘宗 洪孟楷
(12) 鑑於考量我國國債狀況及財政健全,爰要求相關機關針對執行本特別預算,皆應珍惜政府資源妥善運用經費,並秉持落實預算法精神,嚴守預算法第63條規定,並要求應與當年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簡稱SARS)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之審查通過原則及流用辦法,切實執行,不得浪費公帑;如有結餘,應將剩餘經費全數繳庫,不得移作他用,避免將人民納稅錢恣意濫用。
提案人:翁重鈞 曾銘宗 葉毓蘭
(13) 依據原民會108年原住民族委員會第四季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書指出,原住民勞工以「沒有多餘的錢繳保費」比率最高(每百人次57.16人次),其次為「不知道可以透過職業公會參加勞保」(每百人次23.11人次),再其次為「擔心影響農保資格」(每百人次9.93人次)。
又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7年出版的「106年台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台灣原住民家庭依照收支調查可支配所得五等分位組的劃分標準,推算原住民族家庭於我國全體家庭所處之經濟地位,有4成的原住民族家庭屬於全體家庭最低所得組,而這4成原住民所得最低的家庭多集中在原住民鄉鎮,由以上數據得知,原住民族因經濟弱勢有極高的比例因為經濟因素無法繳納勞保,導致其沒有勞保資格而無法申請勞動部勞工紓困生活津貼,然本次新冠肺炎紓困方案,政府僅以便利行政效率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的勞工補貼3個月共3萬元紓困方案作,對勞工進行紓困,但絕大多數的原住民因生活困苦,或擔心自己的農保被取消,因此沒有加入勞工保險,使得其無法申請現金紓困,嚴重影響這些部分原住民的權益,爰要求行政院應制定符合原住民經濟生活現況之現金紓困津貼制度,以維護弱勢原住民族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林文瑞 陳超明
(14)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球擴大,嚴重影響國內經濟與民生消費,行政院繼提出600億元特別預算後,續追加編列提出1,500億元之本追加預算,合計2,100億元,復加計政府基金暨移緩濟急支出1,400億元,及協助企業與民眾共7,000億元貸款額度協助,紓困方案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
而於追加編列之預算中,關於協助企業申貸部分,金管會提出方案包含提供小規模營業人,於信用保證提供10成保證之新承作放款。而關於中小企業,則有一、貸款額度每戶最高200萬,信保保證9成以上之新承作放款,年利率不超過1%,及二、最高600萬,並由銀行爭提擔保品之新承作放款,提供年利率不超過1.5%之補助等方案。另外為鼓勵銀行辦理,央行的2000億資金相關方案,也研提獎勵措施,以及使用央行轉融通資金辦理的案件,授信備抵呆帳提存比率,亦由1%降至0.5%。
政府各項協助企業之申貸方案雖立意良善,然對於各個因疫情所推出之產業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經費方案,仍應須以風險管控為原則,確保產生應有之效益,並掌握預算費用用於該用之處,避免齊頭式之平等,讓預算用於真正需要協助的企業上。
故爰提案建請金管會就各項產業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計畫,進行滾動式檢討執行細節狀況,並於每周提出書面畫報告,以利本院進行監督所有相關計畫之執行成效。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15) 2016年,蔡英文總統承諾上任後新建的農地違章工廠即報即拆政策。2019年3月28日,行政院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條文修正草案,設下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的違章工廠即報即拆防線,且中央可直接斷水電,避免地方政府不作為。
為落實環境保護,健全金融體制,落實紓困貸款本意,實踐2016新增違章工廠即報即拆,針對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違章工廠,建請金管會禁止銀行體系進行紓困放貸。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16)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公、民營銀行積極辦理紓困貸款。惟有若干企業長期違反環保以及勞動相關法令,並未落實社會責任與經濟責任,若持續進行融資,恐持續造成環境汙染、剝削基層勞工。
為落實環境、推動赤道原則,及聲張勞動正義,針對108年遭環保署、地方環保局、勞動部、地方勞動局、勞動檢查單位裁罰3次以上企業,或是108年度遭上述機關裁罰金額超過100萬以上企業,除了為發放勞工薪資、維護勞工權益以外,建請金管會要求銀行體系不得進行紓困放貸。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本款通過決議38項:
(1) 為利未來編列特別預算及政府決策參考,在肺炎防治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完成後3個月內,請行政院將該特別預算產生之政策效益(含誘發多少消費、創造多少GDP、協助多少名勞工、協助多少家企業)評估報告函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查照。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2) 鑑於居家檢疫為防疫防線之重要一環,亟需中央與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為提供地方政府進行居家檢疫之經費協助,提升防疫量能,中央應儘速完備補助地方政府居家檢疫相關作業要點之法制作業及補助款撥付事宜。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3) 針對面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我國採取統合國內各部會資源與人力方式,全力防堵疫情入侵與散播,已見初效,並考量兼顧對疫情造成相關產業之影響,行政院前於109年2月提出600億元特別預算,惟COVID-19蔓延全球情勢加劇,故再提出1,500億元之本追加預算案,合計2,100億元,復加計政府基金暨移緩濟急支出1,400億元,及協助企業與民眾共7,000億元貸款額度協助,紓困方案規模總計達1兆500億元。鑑於疫情尚未趨緩,要求各相關機關應積極強化盤點及妥適規劃各項紓困方案,並確實執行暨滾動檢討,以減緩疫情對於國內相關產業之衝擊。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4)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之施行,行政院相關部門除提出防疫、紓困與振興等方案所需之預算編列外,亦已陸續公告相關紓困之現行辦法。行政院並推出服務專線電話1988,及於行政院網站上建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之網頁,供有需要之民眾或是企業查詢相關辦法。
然經查使用狀況發現,民眾與企業對於所有相關申請辦法,多數仍無法完整的統合了解。例如進入行政院網站,所有相關的施行辦法、細則,都是需再轉出連結至其他相關單位之網站,造成民眾又須於其他相關單位網站,重新搜尋所需要之資訊,造成許多不便以及時間上的浪費。
行政院為所有相關機關之主管單位,因此也會是多數民眾首先連結查詢之網站,因此應讓民眾能一站即獲得所有相關訊息,以提升資訊的有效傳遞。爰建請行政院於2週內在行政院官網上,將所有相關部門所提出之現行紓困與未來振興方案辦法之重點內容,根據不同產業或個人,設計建置單一整合網頁,供民眾清楚查看,才可以獲得所需之訊息,亦可有利於相關預算執行之效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5) 行政院宣布,無勞保者可至衛生福利部申請「急難紓困」,然查急難紓困源於過去急難救助的基礎提出,其標準嚴苛,均為民眾因疫情而導致家庭生活遭遇困境或死亡無力殮葬等處境,與普遍認知之「紓困」定義顯有出入。
據衛生福利部社工司資料顯示,109年3月19日開辦急難紓困至今,通報申請共229件,核定52件,足見執行率低落,符合申請資格之民眾不多,確切能核定的民眾更是稀少,導致政府實際上要協助無勞保者的美意大打折扣。
鑑於社會上無勞保之工作態樣眾多,約略有33萬人屬於無勞保者,諸如:攤販、舉牌工、街頭賣玉蘭花、口香糖、手工餅乾等等,在此次紓困無法順利取得政府的扶助。爰此,要求各部會應就業管之無勞保工作者,制定明確的申請資格、條件,讓因疫情而致使工作、收入受到影響的無勞保工作者,可以得到政府的紓困補助。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何欣純
(6) 近來武漢肺炎病毒疫情嚴峻,中央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增訂小規模營業人簡易申貸方案,最高額度50萬元,但各銀行各行其事、標準不一,申貸民眾無所適從;又政府組成金融國家隊以解紓困之急,爰建請行政院協調結合各部會及八大公股銀行之力,籌組單一窗口,針對政府推出申貸融資各項措施,結合宣導、通知、診斷、評估、申貸、審核、撥款等工作,以作為紓困融資第一線,協助民眾辦理政府紓困等相關程序。
提案人:何欣純 林俊憲 邱議瑩
(7) 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於全球肆虐,除造成大規模確診,也引發全球經濟蕭條,目前各國政府已展開各式紓困方案來協助民眾渡過本次因疫情引發之危機。我國也透過立法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來進行相關紓困振興之計畫來因應,現階段,行政院各部會也推出相關紓困方案來讓民眾或受影響之企業、團體來進行申請,並透過例如諮詢專線1922、1955或行政院鑑於各項紓困振興之措施散落於經濟部、交通部、農業委員會、文化部、衛生福利部、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部會,行政院也視疫情發展提出相關加碼措施,為利企業或民眾掌握相關訊息,行政院特指示經濟部成立1988紓困振興專線,提供民眾及企業專線諮詢服務,該專線正式於109年3月27日開通。然而,有民眾指出,部分民眾仍無法了解相關資訊,而仍透過各部會之專線詢問,導致實務上恐產生例如有勞工紓困相關需求民眾打至衛福部1922專線,卻被告知不屬該部會之業務,而民眾仍不能清楚知道到底要找那個單位或部會,另也有發生民眾不能清楚該項欲申請紓困方案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所提出,且人員似也未能全盤了解各辦法以致於無法清楚解答。
綜上所述,政府相關紓困政策雖立意良善,卻因1988專線部分民眾未能瞭解如何使用,且相關紓困資訊散落於各部會或地方政府而導致民眾申請紓困上無法精確掌握項目,除了民眾不便也造成行政資源的過多耗費,最後可能導致紓困計畫成效不彰。因此,建請行政院除了應加強1988專線的宣導,另也須考量建制統一紓困振興彙整資訊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或單一網頁(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網頁),或者於各部會網站統一建立彙整資訊通知、外部連結之窗口,設計相關各部會紓困方案Q&A及專線引導,也須與各地方政府溝通協調各該紓困方案整合之機制。
提案人:張其祿 邱臣遠 高虹安 蔡壁如
(8) 鑑於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補助申請橫跨多個部會,造成目前民眾混淆不清,爰此,為強化紓困振興之效率,使民眾有效瞭解可申請之方案,建請行政院協調各部會,進行以下兩項作業,並針對後續改善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整合所有的紓困補助方案,進行官方宣傳。
2.建立申請補助的整合系統,內容提供民眾以選項篩選身分、數字等補助申請條件為方向,藉此明確化可申請補助範圍。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許智傑
(9)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歲出編列1,500億元,其中經常門獎補助費達1,229億5,937萬9千元,占歲出總額約82%,是以,獎補助費支出是否及時、有無對症下藥,最關係本預算成敗,鑑於獎補助費支出,部分係透過地方政府執行,如衛生福利部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經濟部補助使用敬老卡票證消費者等,爰請各主管機關針對地方政府配合事項,於機關官方網站清楚註明,釐清權責,以助本次追加預算之有效執行。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連署人:何欣純
(10) 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歲出編列1,500億元,經常門獎補助費達1,229億5,937萬9千元,占歲出總額約82%,其中交通部131億2,892萬4千元完全為獎補助費,文化部32億元全部為獎補助費,財政部4億9,825萬2千元全額為獎補助費,其他如勞動部有309億2,250萬元獎補助費,占該部歲出99.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9億5,740萬元獎補助費,占該會歲出98.6%,為使國人了解各項獎補助費使用進度,請各該主管機關於預算執行後,在官方網站列出已補助金額、補助人數(機關數),以昭公信,並助本追加預算之有效執行。
提案人:蘇巧慧 吳秉叡 張宏陸
連署人:何欣純
(11) 鑑於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補助申請橫跨多個部會,造成目前民眾申請手續繁雜困難,且有表格繁多之情事,爰此,為簡化行政流程,減少民眾及基層承辦公務人員之行政負擔,建請行政院協調各部會進行以下兩項作業,並針對後續改善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由各部會主管機關提供完整制式文件範本,並公告上網提供民眾下載。
2.承辦人員收取資料以範本表格為準,並且進行表格內容簡化。
提案人: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許智傑
(12) 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造成史上最大的衝擊,各項產業與民眾生活與經濟均造成莫大之影響,為在有限經費下發揮最大紓困振興功能,爰要求行政院強化整合各相關機關各項紓困方案,確實盤點相關規劃並執行滾動檢討,以有效發揮追加預算之預期效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13) 行政院針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提供勞工及企業許多紓困貸款計畫來協助民眾渡過此次經濟危機。傳統上,貸款的申請都是臨櫃方式申辦,但近來隨著金融科技的進步,已有許多民間貸款是透過線上的方式完成申辦,不僅方便有效率,也能減少人際接觸的機會。在疫情期間,減少人際接觸可有效降低被疾病傳染的風險,因此,為提供民眾安全、快速的紓困貸款,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各銀行就各項紓困貸款,應提供民眾透過線上完成申辦的機制。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李德維 曾銘宗 洪孟楷
(14) 為利立法院監督各部會本項特別預算執行情形,請各部會自109年7月起按季將流用其他部會經費之科目、金額等資料,列表函送立法院各相關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15) 為強化監督並瞭解政府經費支用是否符合財務效益,請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會計報告後,對本項特別預算執行情形進行查核,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16) 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國內,整體國內經濟活動受到前所未有之波及,民眾之日常生活亦因防疫優先,而紛紛採行電子化與無紙化的方式為之。因此為求政府各級單位能協助民眾共渡此一難關,爰要求中央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自即日起,將財金公司所收之ATM轉帳手續費於疫情期間減收40%,讓使用民眾能降低生活成本。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連署人: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17) 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國內經濟活動造成史無前例的衝擊與影響,中央銀行亦特別提撥1,000億元針對小規模營業人辦理專案融通,從109年4月6日執行迄今,僅見初步成效,未能檢視各銀行之具體成果,因此要求中央銀行比照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週兩次定期於中央銀行網站上揭露,各家銀行辦理小規模營業人紓困貸款申請家數、申請金額、核准家數、核准金額等資訊,以便利民眾監督各家銀行執行成效。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洪孟楷 李德維
(18) 為了因應新冠肺炎,政府推出了多項紓困措施,期望以「一兆救台灣」,其中包含原先提出的特別預算600億元、再加碼的特別預算1,500億元、移緩濟急與基金再加碼共1,500億元,中央銀行、郵政儲金、各公股行庫提供的貸款額度7,000億元,總金額高達1兆500億元,為史上之最。鑑於預算規模極為龐大,且不受預算法中收支平衡、不得相互流用等限制,考量我國國債狀況及財政健全,爰要求相關單位預算執行應嚴守財政紀律,並將執行情況定期公告於各網站,並函報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廖婉汝 廖國棟 林文瑞
(19) 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疫,疫情確診案例及實施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日益攀升,造成地方政府人力及經費負擔,及疫情緩和後振興經費來源不足,政府在追加特別預算金額編列時,應考量地方政府執行防疫經費及支援防疫人員工作增加,為提升地方政府有效阻隔疫情社區蔓延及嘉勉基層執行人員辛勞,爰要求未來政府追加編列特別預算時,請各部會衡酌地方政府緊急事項人力調配及經費運用之需求,編列相關補助款。
提案人:賴士葆 李德維 林德福 曾銘宗 洪孟楷
(20) 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衝擊攤商、美容服務業、餐飲小店等經營陷入困境,於是政府開辦小規模營業人申請利率1%的50萬元紓困貸款,惟貸款還款期限1年太短,目前疫情未見緩和,經營困境持續,顯無還款能力,爰要求小規模營業人貸款還款期得展延至3年,如使用中央銀行專案融通資金,貸款利率得維持1%,以緩衝小規模營業人資金營運週轉,藉以維持永續經營。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郭國文 羅美玲 劉建國
(21) 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衝擊攤商、美容服務業、餐飲小店等經營陷入困境,於是政府開辦小規模營業人申請利率1%的50萬元紓困貸款,惟貸款條件嚴格,限制曾有信用卡債信問題影響積分申貸,爰要求小規模營業人貸款條件對申貸人如有信用卡債信問題,目前卡債已清償者,得放寬借貸條件,以緩衝小規模營業人資金營運週轉,藉以維持永續經營。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22) 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為此,要求行政院應於1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執行迄今,有關「移緩濟急」預算之執行情形及相關資料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翁重鈞 葉毓蘭 曾銘宗
(23)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日益嚴峻,對產業衝擊加大,蔡英文總統於109年4月年宣布「1兆500億元護台灣行動」,將紓困額度上修為1兆500億元,為此,要求相關機關於1個月內將本特別預算紓困方案執行迄今之執行項目明細和執行情形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翁重鈞 葉毓蘭 曾銘宗
(24) 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之預算編列,有關賒借收入部分,要求應依歲出審查結果予以調整,俾利政府預算平衡。
提案人:翁重鈞 葉毓蘭 曾銘宗
(25) 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影響經濟情況加劇,至今已造成台灣各觀光遊樂區營運困難。爰建請財政部會同交通部觀光局、各地方縣市政府研議於疫情期間及振興階段減徵娛樂稅,以利產業復甦。
提案人: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26) 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修正通過,並且依照修正條文之內容,新增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顯示朝野共同支持國內經濟振興之決心。然而,考量我國目前財政情形,恐無法如世界各國大幅追加紓困預算,為使相關資源能做最有效率之運用,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勞動部等相關機關於2個月內,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於我國整體經濟發展、產業及勞工面向之衝擊,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謝衣 曾銘宗 洪孟楷 萬美玲 林為洲
(27) 106年6月14日通過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範「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是以,為維護原住民族語言,同時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於原住民族地區或部落,辦理「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各項宣導時,應以該地區或部落通行之族語作為主要宣導語言,並視業務宣導需要,聘僱當地族群語言專門人才為翻譯,協助政府宣導紓困措施,保障當地原住民族人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林文瑞 陳超明
(28) 有鑑於紓困振興方案2.0追加預算中,並無原住民族相關紓困、振興之預算,雖有不分族群一致性之相關紓困措施,然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編列之特別預算而推出之方案,無論是行動支付回饋、部落景觀優化、產業多元行銷,其性質皆屬振興之部分,對於原住民族現有企業、微型企業、勞工或是自營工作者等,僅能依據原住民族金融紓困措施,申請舊貸展延或是新貸申請,及利息免息,並且享有寬限期,然而此部分經費係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因此對於原住民紓困措施並無特別預算予以支應,且對於原住民勞工或無勞保之自營工作者等皆無法申請相關貸款措施,因此,應針對原住民族勞工或是自營工作者等,應研議有相關紓困措施及經費。
提案人:鄭天財 賴士葆 曾銘宗
(29) 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產業,許多壽險業者亦曾反應,願主動降租以協助承租企業渡過此次疫情危機。為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特別予以放寬相關法令規範,准予壽險業報備放寬不動產投資收益相關規定,以協助壽險業得以提供承租戶降租空間。然為免誤解對特定不動產標的物,提供少數承租戶降租服務,而該不動產標的物,即可一體適用不需達到每月出租率逾六成、最低年化收益率應達2.095%的規定門檻。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動向國內壽險業者諭知相關暫行措施,並確實督導專案報核之壽險業者,落實政府政策美意。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30) 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產業,致使國內許多中小企業亟需政府提供紓困貸款以渡過經營難關。雖經濟部已成立「防疫千億保」協助企業相關紓困貸款,並於經濟部紓困網站上公告周知最低貸款成數與貸款金額,然而實際第一線銀行端執行情況並非如此,無論公、私營銀行皆有聯徵、內控審核機制,致使企業所獲得之貸款成數遠低於預期,造成產業對政府政策失去信任。爰要求經濟部、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公、私營銀行,辦理相關紓困業務應配合政府政策,給予符合辦理紓困貸款資格之企業,提供符合政策性貸款保證成數,以達紓困政策之目的。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賴士葆 曾銘宗
(31) 鑑於中小企業、小規模營業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等,受武漢肺炎疫情衝擊之產業與勞工樣態較複雜,若無具體之證明文件,認定補助標準之機關缺乏判斷準據,例如有些流動攤商或自營作業者以提供攤商收據或工作照片即可通過申請,有些則不行,種種申請狀況不一而足,讓這些從未跟政府打過交道的基層勞工備受困擾。反而造成欲申請補助者,無法獲得補助之情形,導致民間抱怨「看的到,吃不到」的聲音四起,政府也無法及時並確實提供受衝擊者相應之補助。
爰建請經濟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從寬研議可提出申請紓困方案所需具體證明文件之參考,讓受疫情影響的民眾有感,實質受到補助。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林俊憲 范 雲
(32) 對本次受疫情影響企業,各部會提出員工薪資補貼方案,皆以衰退50%為基準,但各行業能承受衰退能力不一,部分產業衰退達30%就難以支撐,更有衝擊較大的產業衰退幅度可能超過50%,因此在員工薪資補貼方案研議改為階梯化模式補助,例如:營收衰退30%的,補助三成員工薪資,營運金每人次5千元;營收衰退50%的,補助四成員工薪資,營運金每人次1萬元;營收衰退70%的,補助五成員工薪資,營運金每人次1萬5千元,另外再補貼店家租金30%。以階梯化模式補助,更廣泛照顧企業,其下員工保有工作,透過勞資政三方的共擔時艱,一起渡過這次的經濟危機。
提案人:郭國文 羅美玲 劉建國
(33) 第一線基層公務員因疫情防治、紓困補助等多項政策及方案擬定、對外宣導,並接受民眾及事業申請、審核、款項核撥等,加班過勞狀況嚴重,各主管機關仍應盡可能保障第一線基層公務員之勞動權益,確實發給加班費或補休等其他措施。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34) 依據行政院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經濟部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212億0,200萬元。有鑑於非營利組織為社會安全網最後一道防線,因疫情影響,恐致營業收入、捐款收入大減。日前行政院蘇貞昌院長亦承諾非營利組織可納入紓困貸款,由行政院龔明鑫政務委員統籌相關事宜。爰建請:1.行政院各部會確實盤點其主管非營利組織紓困需求; 2.成立單一窗口協助中小型非營利組織與銀行交涉,順利取得紓困貸款; 3.每月公布非營利組織取得紓困貸款之件數、金額,以利追蹤辦理情形。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35) 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對勞工薪資補貼每月上限金額2萬元期限3個月,目前全球疫情持續惡化,經濟在短期間難以復甦,對企業而言杯水車薪不足以維持永續經營,爰要求疫情如無法在3個月內結束,建請研議將勞工薪資補貼期限延長至6個月,以紓緩企業裁減員工壓力。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李德維 曾銘宗 洪孟楷
(36) 有鑑於武漢肺炎疫情持續籠罩,防疫第一線的診所及醫院不但必須面對高風險,還因為看診人數銳減,陷入經營的困難,因此要求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會同財政部等主管機關應在1個月內召集相關醫療公會與代表,針對此次疫情醫院診所等貸款紓困問題提出相關之低利銀行貸款優惠專案,以緩減醫院診所真正經營的壓力,使其能更專心的在防疫工作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莊瑞雄 許智傑
(37) 根據統計,自中港澳回國之我國籍人民有75%先至基層診所就診,再由診所進行 Covid-19 症狀之問診及立即警示轉診,由此可知基層診所醫療人員所承受之風險之高。但據台大醫師企業工會、台灣護理產業工會調查顯示,目前N95口罩、防水隔離衣及護目鏡等防疫物資不足,顯然置第一線醫療人員在高危險的環境下,更有防疫破口的風險。因此建請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主管機關研議儘速補足基層醫院診所目前所需之N95口罩、防水隔離衣及護目鏡等防疫物資,必要時,得召集各地醫師公會及協會,與醫界溝通與討論相關防疫物資及必需藥品之調度及配置,並建立一反映溝通平台。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莊瑞雄 許智傑
(38) 行政院日前通過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由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辦理應變醫院整備與隔離收治、防疫物資徵用及採購;發給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集中檢疫場所人員津貼;購置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耗材、儀器設備、研發疫苗及治療藥物、緊急準備金等。但是該預算並未包含補助基層診所及醫院層級,有鑑於目前相關防疫必須與基層診及醫院互相配合與支援,要求行政院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將基層診所及醫院納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的補助範圍內,並儘速針對相關防疫預算、物資及必需藥品之調度及配置,與醫界溝通與討論,建立一反映溝通平台,以蒐集各地醫師公會及協會的整合意見,尊重醫界專業之建議,一起推動防疫。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賴惠員 林宜瑾
第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追加預算數1億5,907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為監測及防範疫情擴散,目前已知所採行之電子監控措施至少包含下述種類:
(1) 透過配發手機之門號,追蹤居家檢疫者、居家隔離者位置。
(2) 透過個人手機之門號,追蹤居家檢視者、居家隔離者位置。
(3) 透過配發電子手環,追蹤居家檢疫者、居家隔離者位置。
(4) 透過電信業提供全民的手機定位資訊,追蹤特定人之行蹤。
(5) 透過健保卡可查詢旅遊與接觸史、特定族群職業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疫情結束時,針對上開(1)(2)(3)(4)之電子監控措施所取得之資料項目、透過本措施取得之資料之留存期限、誰保有透過本措施所取得之資料項目、本措施預計退場時間,以及決定本措施預計退場時間之方式,進行專案報告。
同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公開與電信業合作處理防疫之所有相關契約內容。上開(1)(2)(3)(4)之電子監控措施所取得之資料項目應予刪除,不應於疫情結束後為目的外之利用。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應監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辦理情形。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原編列2億1,905萬6千元,又於追加預算案賡續編列1億5,907萬元,主要是辦理疫情防治手機月租費、整備資料、發送防疫關懷示警簡訊、對居家隔離與檢疫者持有之手機門號定位追蹤、偏遠隔離檢疫所寬頻網路數據通訊費等作業,而疫情結束後,防疫服務平台之處理,將由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認定並通知各需用單位將防疫期間依該特定目的所蒐集、留存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刪除,相關平台資料該如何處理,應提早規劃,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就如何刪除因疫情所蒐集個人資料,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保障個人隱私權益。
提案人:謝衣 鄭天財 賴士葆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蔣萬安 曾銘宗 費鴻泰 廖婉汝 廖國棟 林文瑞 林德福 李德維 洪孟楷 萬美玲 許淑華 林為洲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追加預算數3億6,503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內政部移民署為強化國境安全及防疫管理,新增建置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1億8,658萬元。據該署說明,係利用旅客旅遊訂位之相關資料(如旅客轉機資訊及搭乘航班艙單座位訊息等)進行大數據分析,藉由染疫旅客旅遊史找出旅程中造訪各點資訊,並透過艙單座位找出目標染疫旅客附近乘客,加強防疫之控管作為。但該系統分3年建置,最快上線運作時間為110年9月,屆時是否疫情仍在,本系統恐緩不濟急。
另查第2年預計辦理旅客資料備份、歸戶、勾稽等處理及犯罪行為分析等項目建置,第3年預計辦理異地備援系統建置、連線擴展及跨機關資料介接等項目建置。雖內政部移民署說明,該系統資料蒐集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有國境安全管理之特定目的。但查該系統將與各旅行社或航空公司介接取得之資訊內容包括:訂位日期、旅遊日期、姓名與聯絡方式、付款資訊、旅遊行程中所有抵達地、旅行業者臨時取消/臨時補位資訊、機票與座位資訊、行李資訊及歷史資料(訂位歷史資料,如是否有更改航班、時間、座位等資訊)等,蒐集對象除本國籍人外,亦含括出入境之外國籍人士;有助於發現走私與違禁品攜帶嫌犯及篩選具安全威脅旅客,達到防範跨國疫情散布、犯罪、販毒、走私、恐怖分子及人口販賣等目的。
但前揭各項資訊涉及個人隱私保護,目的與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且是否確為防疫辦理等事項均尚不明,請內政部提出具體說明及確保個人隱私保護及資訊安全等配套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范 雲 高嘉瑜 林楚茵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內政部警政署應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合理分配員警勤務,避免過勞,為提高資訊透明度並利各界瞭解防疫裝備適足性,應定期公開各項物資分配情形,以確保員警執勤之防疫安全。
提案人:洪孟楷 林文瑞 徐志榮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蔣萬安 林為洲 呂玉玲
(三)內政部於本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計畫,編列3億6,503萬5千元,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所需經費」1億1,120萬元。居家檢疫為防疫防線之重要一環,亟需中央與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為提供地方政府進行居家檢疫之經費協助,提升防疫量能,爰要求內政部應儘速於2星期內完備補助地方政府居家檢疫相關作業要點之法制作業及第一期補助款撥付事宜。另為有效掌握居家檢疫者之名單及行蹤,及其是否確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應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機制,俾鞏固防疫成果。
提案人:蔣萬安 萬美玲 洪孟楷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張育美 謝衣
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林為洲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四)據內政部統計109年1月24日至4月19日止,居家檢疫人數累計11萬7,398人,扣除追蹤期滿結案或轉衛政追蹤者,尚在關懷中為1萬369人(包括國人9,694人、外籍人士675人),鑑於居家檢疫為政府整體防疫措施之重要一環,而疫情是否有效控制,有賴各項防疫措施之確實執行,允宜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居家檢疫之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機制,俾有效掌握居家檢疫者之名單及行蹤,及其是否確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進而提升防疫成效。
為有效掌握居家檢疫者之名單及行蹤,及其是否確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允宜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機制,俾鞏固防疫成果,爰此要求內政部加強督導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之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以落實居家檢疫之工作,有效防止社區傳播的發生。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林為洲
(五)鑑於新冠肺炎防疫情期間,各地縣市政府均投入大量民政人力進行防疫,以協助政府從事居家檢疫訪視工作。正因相關基層人力付出,方使得我國有如此傲視國際之防疫成績。今特別預算早已編列相關防疫補助費項目以慰勞基層公務人員之辛勞。但或因中央與地方政府對防疫補助費計算方式尚未達成共識,或其他因素致使相關防疫補助費遲遲無法發放。爰要求內政部儘速發放相關防疫補助費,慰勞辛苦協助防疫之基層公務人員。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六)內政部移民署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新增建置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經費1億8,658萬元,加強旅客旅程資訊管理,期強化境外人流管理並有效追蹤防範跨國犯罪行為。然相關資訊涉及個人隱私,要求必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注意資訊之合理利用與安全維護機制。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蔣萬安
洪孟楷 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林為洲
(七)內政部移民署於追加預算案編列1億8,658萬元新增建置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惟該系統蒐集之相關資訊涉及個人隱私,內政部移民署應就資訊如何合理利用及安全維護機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第3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追加預算數23億4,8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21億元,其中編列辦理補助社區大學等教育事業及產業,減輕營運負擔與紓困等所需經費1億5,000萬元。惟查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尚未經核定,教育部應儘速於2週內辦理,俾利紓困相關措施順利推動。
提案人:徐志榮 洪孟楷 林文瑞 蔣萬安
萬美玲 林為洲 呂玉玲
(二)教育部於本追加預算案「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中編列19億5,000萬元,協助受疫情影響之運動事業,減輕營運負擔與紓困等所需經費。經查,據教育部體育署提供資料,該署截至109年3月底對運動服務業業者之問卷調查與電話訪查結果,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爆發之2個月內,其營業收入均大幅降低。查受教育部體育署輔導之192家運動服務業,108年度之營業總額約35億元,然其109年2月及3月營收,相較108年同期(108年2月及3月)平均約減少四成二之收入。其中,以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約減少五成七最為嚴重;其次為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約減少四成九;另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約減少三成七。
綜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相關運動事業近2個月營業收入已呈大幅減少,教育部編列經費給予運動事業減輕營運負擔與紓困,雖尚符所需。惟本追加預算案編列時間緊迫,且持續期間難以預料。爰此要求教育部於2個星期內,完備相關補助實施辦法,提供運動事業即時性之幫助,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補助規模及追蹤實施成效,以紓緩對業者之營運衝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范 雲
高嘉瑜 林俊憲 許淑華 李德維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鍾佳濱
林為洲
(三)由於新冠肺炎疾情的影響,全球許多國家的各級學校紛紛停課或改線上教學的方式來因應,我國各級學校也都陸續準備線上教學的方案,以因應疫情帶來的衝擊。然而,線上教學不是主要的教學方式,各級學校礙於經費限制,其準備度也有很大的落差。因此,為提升各級學校推動線上學習的能量,以免疫情期間影響學生的受教權益,爰建請教育部應增列經費以補助的方式鼓勵各級學校與教師建立完善的線上教學機制,並於3週內提出配套措施。
提案人:賴士葆 謝衣 鄭天財 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許淑華 范 雲
高嘉瑜 林楚茵 李德維 費鴻泰
曾銘宗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連署人:林德福 林為洲
(四)針對教育部於原特別預算中編列1億5,81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轄學生數1千人以上之學校設置紅外線熱成(顯)像儀,許多學生數介於7至9百多人的學校反應,目前第一線教師與志工人力不足,無法負荷每日以手持額溫槍替學生量測體溫之防疫工作,爰要求教育部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下修補助學校設置紅外線熱成(顯)像儀之人數門檻方案書面報告,以利學校確實執行防疫工作。
提案人:蔣萬安 曾銘宗 謝衣 鄭天財
賴士葆
(五)因受疫情影響,行政院主計總處推估109年6至9月就業市場職缺大幅減少,將導致應屆畢業生失業率提高,畢業即失業情況恐更明顯。為減緩青年學子就學貸款之還款壓力並呼應總統政見,爰要求教育部研議從109年6月起即將就學貸款申請緩繳條件從現在月薪3萬5千元提高到4萬元,實際照顧青年學子,減輕還款壓力。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賴士葆 曾銘宗
第4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追加預算數774億4,000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為明確避免新增未登記工廠或工業區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仍有申請防疫紓困振興相關貸款、抵減稅、獎補助、減免等相關措施之情形。
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應主動將新增未登記工廠及工業區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名單,通知財政部、金管會、農委會、交通部與文化部等相關單位,以確保新增未登記工廠或工業區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不會有因跨部會勾稽疏漏而有領取我國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相關貸款、抵減稅、獎補助及減免等相關措施之可能。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有鑑於我國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業已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90007168號令明定公告自2020年3月20日施行。亦即,我國自2016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為明確避免新增未登記工廠仍有申請我國各單位前次或本次防疫紓困信用貸款、利息補貼、營運所需補助等防疫紓困振興相關優惠貸款與補貼補助之情事。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應明定新增未登記工廠,不得申請經濟部與其他相關單位之防疫紓困振興相關獎勵、補助、優惠信用貸款,同時,經濟部應會同相關機關,建立完整稽核機制,確保沒有新增未登記工廠,仍申請並享有我國政府防疫紓困振興相關優惠或補助之情事,並應將前述稽查結果,定期公告於主管機關防疫紓困專區網站,且定期向立法院提交查核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三)有鑑於經濟部現行《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
「受影響事業於營運資金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針對前次與本次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受疫情影響之產業接受營運資金貸款與利息補貼之事業單位,經濟部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建立完整稽核機制,俾利確保事業單位於貸款與利息補貼期間,確實沒有裁員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行為,並應將前述稽查結果,定期公告於主管機關防疫紓困專區網站,且定期向立法院提交查核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四)行政院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經濟部辦理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18,309,500千元,辦理受疫情影響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19,710,000千元,辦理受疫情影響會展產業之薪資與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250,500千元,以及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21,202,000千元。
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艱困事業於前項補貼期間至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該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受影響事業於營運資金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目前經濟部僅要求企業簽署切結書,爰提案要求,經濟部將受領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之企業名單,與勞動部進行勾稽,並建立相關追蹤機制,確保接受經濟部上述補助之企業,未有減班休息或資遣之情事,以確保相關補貼確實用於勞工薪資補貼,並無減班休息或資遣員工之情事。並從5月起,每月月底固定將稽查結果公告在勞動部及經濟部防疫紓困專區網站,並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五)經查台灣電力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官方網站,有關產業、事業或機構電費、水費減免及緩徵措施,係藉由財政部過去每月提供企業營業額增減資料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後之資料做比對,主動給予適用對象電費、水費減免並擇優認定計算,符合資格用戶從帳單自動減免費用免除申請程序。
為簡政便民,針對須以企業營業額作為依據之紓困措施,包含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利息減免補貼、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爰建請經濟部統整規劃自財政部串接營業稅申報資料建立平台,以工商憑證或相關資訊為查詢單位,主動設算是否符合紓困資格及減免狀況,並根據該行業別導引至該適用申請紓困措施,簡化受疫情影響商家之申辦作業,以加速政府紓困補貼政策之時效。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六)經濟部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成立口罩國家隊,相關政策成效有目共睹。惟各界對口罩之徵用、庫存與分配數量仍有諸多疑問。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雖有公布部分數據,惟缺乏精確詳細之數據。為消弭外界疑慮,檢視政府防疫物資管控合理性、落實公開透明原則。爰提案要求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於兩週內向本院提出109年2月1日至今每日之口罩徵用量、各中央機關配送量(依部會別)、各地方政府配送量(依縣市別)、市場配售量(分列兒童、成人、網購通路等)、各分配體系清單及每日配送或配售數量、每日各體系儲備量;前述資料並應公布於網站並每週更新。
提案人:高虹安 蔡壁如 張其祿 邱臣遠
(七)有鑑於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磐石,惟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對台灣中小企業影響頗鉅,要求經濟部針對中小企業之紓困及振興,對有關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專款經費200億元不得挪為他用,務必「專款專用原則」,並應依實際執行情形捐助,俾協助中小企業永續經營。
提案人:翁重鈞 葉毓蘭 曾銘宗
(八)這次的武漢疫情重創了全球經濟,但由於工業生產和交通旅運的急凍,全球碳排放預估將減少5%以上,空氣與環境品質也大幅改善,凸顯了全球經濟和生活模式高度仰賴高碳、高污染的能源,而且極為脆弱。
可以預見,待疫情過去後,這樣的模式仍將持續為全人類帶來氣候變遷的威脅,面對未來新病毒威脅,同樣脆弱不堪,疫情更加凸顯了人類毀壞侵入自然體系,造成野生動物浩劫,導致人畜共通病毒一再發生,如果不改變當前利用自然資源的方式,將持續面臨同樣的悲劇,人類社會需要整體的反思。
疫情對於台灣經濟已經造成衝擊,而且極可能繼續擴大,對於目前政府已經提出紓困計畫,扶助受創的觀光、旅遊、餐飲等小資本業者,對受雇者的直接補貼等救急性的政策,值得肯定。但是,我們要提醒紓困方案必然同時解決基本的收入、就業與環境的永續,如果有投資型或對製造業的紓困計畫,就必需考量「綠色紓困」與「公正轉型」的精神,以促進台灣低碳經濟的成長。
以政府目前推之再生能源為例,若再強化農漁村、原鄉部落社區分散式再生能源的設置,不論是疫情衝擊當下或是疫情過後,都可創造在地就業與地方創生的機會;推動兼顧農漁產業加值與生物多樣性保育的農漁村里山里海倡議亦然,都是未來振興政策很好的推動方向,應利用此次紓困與振興預算奠定基礎。
歐盟10位環境部長呼籲世界各國,在規劃紓困與振興預算時,應有綠色思維,透過振興預算促進社會轉型。爰提案要求國發會、經濟部,未來規劃振興預算時,應先邀集相關學者、民間團體並參考世界趨勢,針對工業、觀光、交通、農業、能源等領域之振興預算擬定綠色振興策略,每季滾動檢討成效,讓未來振興預算帶動台灣色經濟的基礎。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經濟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裡,共編列204億9,100萬元,當中包含20億元用於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所需經費;而追加預算案中,經濟部共編列774億元,當中包含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110億9,700萬元,兩次紓困振興特别預算中,經濟部一共編列130億9,700萬元用於產業振興,卻以擔心影響防疫為由,遲未提出具體振興方案。防疫有成,但紓困也要快,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之產業振興計畫。
提案人:謝衣 鄭天財 賴士葆
(二)有鑑於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5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艱困事業於前項補貼期間至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艱困事業有前項所定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針對前次與本次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受疫情影響之產業薪資補貼、營運基金補貼,經濟部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建立完整稽核機制,俾利確保事業單位於接受補貼補助期間,確實沒有裁員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行為,並應將前述稽查結果定期公告於主管機關防疫紓困專區網站(去識別化),且定期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查核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三)經濟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中編列382億7,000萬元,辦理受疫情影響之商業服務業、製造與相關技術服務業以及會展產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但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第4項定義之艱困事業,門檻為依法辦理登記之營利事業,自109年1月起營業額減少達50%者,業界普遍反應申請門檻過於嚴苛,而且對於努力支撐下去的產業或事業因為沒有減少50%,反而是變相懲罰,難以對企業提供「救急」上之協助。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就商業服務業、製造與相關技術服務業以及會展產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 鄭天財 賴士葆
(四)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內「醫療保健支出」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773億9,000萬元,其中說明乃以「辦理受疫情影響之商業服務業、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會展產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費用」等項目,共計382億7,000萬元。為因應當前疫情紓困之需要,政府固須儘快將申請資金提供所需廠商,以因應廠商營運資金或薪資之需求,惟本預算之資金事後是否確實使用於原申請之目的,除申請時由申請人簽載切結書外,應加重主管機關事後追蹤勾稽資金已應用於本預算之原始初衷。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為避免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配套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五)為明確避免依我國現行產業創新條例及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認定並公告為工業區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仍有申請我國各單位前次或本次防疫紓困信用貸款、利息補貼、營運所需補助等防疫紓困振興相關優惠貸款與補貼補助之情事,確實斷絕我國防疫紓困振興之相關優惠貸款或獎勵補助預算,有成為工業區閒置土地所有權人降低持有成本資金來源之可能。爰要求經濟部應明定工業區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得申請經濟部與其他相關單位之防疫紓困振興相關獎勵、補助、優惠信用貸款,同時,經濟部應會同相關機關,建立完整稽核機制,確保沒有現行工業區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仍申請並享有我國政府防疫紓困振興相關優惠或補助之情事,並應將前述稽查結果定期公告於主管機關防疫紓困專區網站(去識別化),且定期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查核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六)政府在紓困產業的同時亦應顧及到長遠的意義,應該伴隨要求及協助這些產業同步產業升級,才能替這些產業創造永久的競爭力,以及往正向發展。
經濟部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共編列110億9,700萬元,預計將發行酷碰券,並採綁定行動支付方式才能給予優惠,惟特別預算應兼顧紓困及升級的策略,方為特別預算存在之意義。國外研究與案例都顯示,掃碼支付統一規格對提升電子支付使用度與刺激消費有很大的關係,目前國內並未針對QR Code訂立統一規格,爰此,要求中央銀行研議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具體規劃。另外,要求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針對行動支付受限制消費者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利政策達到經濟部所稱之四倍效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七)經濟部為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編列所需經費110億9,700萬元,辦理方式規劃採先消費後折扣,民眾使用行動支付或電子票證之敬老卡消費,每筆提供25%折扣回饋,每人每月每平台(含敬老卡)回饋上限1,000元。
上述折扣成數與上限是否足以刺激消費動力以達到預期之消費乘數效果,誠值懷疑。此外,我國108年行動支付普及率僅62.2%,且前五大行動支付場域,依序為超商、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餐飲與網路商店,大部分非本次受疫情嚴重影響之業者,因應疫情影響之能力亦相對較佳。
爰建請經濟部擴大補貼成數以及每月上限金額,且妥善研擬行動支付平台之適用條件,力求使用簡便。此外,應完善行動支付相關配套措施,兼顧使用行動支付不便消費者之權利。
提案人:高嘉瑜 陳椒華 劉建國
(八)經濟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共編列204億9,100萬元,當中包含20億元用於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措施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等所需經費,占了預算將近十分之一。追加預算案中,經濟部共編列774億元,當中包含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110億9,700萬元,占了經濟部追加預算之14%。兩次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經濟部一共編列130億9,700萬元用於產業振興,卻以擔心影響防疫為由,遲未提出具體振興方案,有違社會整體之期待,且根據目前有限之資訊,亦難以審查相關預算,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具體之產業振興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曾銘宗 謝衣
(九)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編列382億7,000萬元,辦理受疫情影響艱困事業之薪資暨營運資金補貼。為確保員工就業與權益,爰要求經濟部詳加規劃、訂定稽核程序,並適時掌握受影響產業之營運狀況,滾動檢討相關紓困計畫與補貼內容,確保特別預算之政策效益,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COVID-19疫情現已蔓延至全球逾184個國家及地區,超過248萬人確診,死亡病例數逾17萬人,染疫國家或地區分採封城、關閉邊境、發布社交禁令等防疫措施,致影響經濟正常運作,造成全球經濟景氣下滑、需求萎縮之景況;亦使我國部分產業先受供應鏈斷鏈產線停擺危機、後臨外銷訂單萎縮(如光學器材、機械、化學品、基本金屬、塑橡膠製品等貨品)與資金周轉問題之衝擊,且多項會展活動取消或延期致會展產業營運面臨困境,亦因疫情擴大使國內經濟活動停滯,影響內需產業(如批發、零售及餐飲業等)致營業額下滑,企業恐陸續停業或被迫放無薪假。因應COVID-19疫情衝擊層面擴大,為保就業並協助受影響產業渡過難關,經濟部於本追加預算案之「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辦理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商業服務業、製造業暨技術服務業及會展業等業別艱困事業之協助,包括業者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所需經費合計382億7,000萬元。經查:1.補貼艱困事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應儘速確定特定產業適用之紓困條件及主管機關認定可適用之行業,以利業者申請。2.艱困事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應視疫情發展及經費補貼情形滾動檢討,以有效運用特別預算資源。3.補貼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應規劃完善稽核機制,以確保受領補貼業者於受規定期間內無損及員工權益之作為。爰要求經濟部應妥為規劃並完善事後稽核程序,以確保特別預算助企業、保就業之政策效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一)經濟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中,編列382億7,000萬元辦理受疫情影響之商業服務業、製造與相關技術服務業以及會展產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惟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第4項定義之艱困事業,係指定依法辦理登記之營利事業,其自109年1月起之營業額減少達50%者,業界普遍反應申請門檻過於嚴苛,加上審核流程冗長,且審核通過率過低,難以對企業提供「救急」上之協助。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就商業服務業、製造與相關技術服務業以及會展產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方案書面報告。
行業別 |
申請家數 |
審核通過家數 |
審核通過率 |
商業服務業 |
1,599 |
18 |
1% |
製造及技術服務業 |
91 |
47 |
51.6% |
會展產業 |
75 |
45 |
60% |
提案人:蔣萬安 曾銘宗 謝衣
(十二)有鑑於經濟部於本追加預算案「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辦理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商業服務業、製造業暨技術服務業及會展業等業別艱困事業之協助,包括業者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所需經費合計382億7,000萬元,必須妥善規劃並完善事後稽核程序,以確保特別預算助企業、保就業之政策效益。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十三)經濟部於本特別預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追加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所需經費212億0,200萬元(包括信保基金200億元及利息補貼12億0,200萬元),連同原編列預算134億4,600萬元,共計346億4,800萬元。
經濟部前於本特別預算編列保證專款100億元,預計協助企業取得融資金額逾1,000億元。詢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由於中大型業者反應疫情如持續至109年6月,資金需求將超過振興貸款融資上限,經濟部爰追加編列200億元特別預算,以提高振興貸款融資額度,預計協助企業取得超過2,000億元融資。
經查,防疫千億保自開辦至109年4月16日止,已核保2,552家、保證融資金額155億8,500萬元,為達協助企業取得融資金額逾1,000億元之預計目標,尚須積極辦理。爰此,為達有效監督經濟部執行紓困貸款之成效,請經濟部於2個星期內於官網成立推動紓困振興專區,並每週公布貸款數據(含申請、成功審核件數與金額),及研擬推廣紓困振興行銷策略與簡化申請流程,並將該兩項方案於2星期內提供至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利後續監督。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林為洲
(十四)經濟部於本追加預算案之「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辦理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商業服務業、製造業暨技術服務業及會展業等業別艱困事業之協助,包括業者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所需經費,合計382億7,000萬元。
經查,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推動薪資及營運資金之補貼以協助艱困事業,補貼109年4至6月至多3個月員工薪資(每人每月薪資補貼四成,上限2萬元)及依艱困事業員工數計算每人1萬元之營運資金補貼。同辦法第3條第4項定義之艱困事業係指定依法辦理登記之營利事業,其自109年1月起之營業額減少達50%者,但主管機關得就特定產業另定營業額減少之比例;又依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部辦理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申請須知第3點第1項,得申請事業須為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觀光工廠、創意生活及其他經主辦單位認定之行業。是以為利相關艱困事業得儘速獲得政府資金協助,以穩定事業營運,確保員工就業與權益。
爰此,經濟部允宜就上揭辦法與申請須知所列須主管機關另行訂定特定產業適用之紓困營業額減少比例與認定得受理申請協助之其他行業,積極協調加速決策之作成並加強宣導,故要求經濟部將上述之要求研議相關簡易申請與宣傳具體措施,並於1個月內將該措施送至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利後續監督,並讓業者簡易申請,早日落實政府紓困美意。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林為洲
(十五)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編列110億9,700萬元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鑑於目前規劃僅以行動支付、敬老卡票證消費者為主,不符目前民意,爰要求經濟部審慎研訂相關刺激消費方向,詳加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並儘速公布,俾於有限經費下發揮最大紓困振興功能;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十六)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影響產業經濟甚劇,行政院規劃推出酷碰券試圖刺激國內消費市場,但電子支付在台灣普及率不高,未達兩成,偏鄉地區之民眾及長者之使用率更低。紓困應雨露均霑,更要救急救窮,非都會區才是重點對象,目前酷碰券發放,行政院政策係綁定電子支付之形式只能透過「台灣Pay」、「街口支付」、「LINE Pay」、「Pi 拍錢包」4家電子支付平台,難以普及亦僅讓特定廠商得利。為有效發揮發放酷碰券刺激國內消費市場的目的,爰建請行政院應規劃以分級分流不同形式之通路來進行酷碰券發放,使之普及化,才能有效達到振興國內經濟的目標,真正落實刺激消費、振興國內經濟之目的,使紓困能確實達成預期成效。
提案人:邱臣遠 蔡壁如 謝衣
(十七)經濟部主管追加預算數計774億4,000萬元,加計原預算數204億9,100萬元,占比高達46.6%,其中編列酷碰券所需經費計110億9,70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各國為因應COVID-19紓困振興方案,多採直接發放現金作法,如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及澳洲等國,爰要求酷碰券優惠措施推動實施後,按季將執行情形函送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查,俾利強化預算執行並追蹤促進消費增加之政策效果。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十八)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其他經濟服務支出」編列773億9,000萬元,其中編列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即酷碰券)等所需經費110億9,700萬元。惟查我國目前行動支付普及率僅六成初,如何擴增消費人次及創造四倍內需消費,並兼顧使用行動支付不便消費者之權利,例如弱勢、無行動支付工具、行動支付店家數有限之縣市及偏鄉等,經濟部應妥善研訂酷碰券行動支付平台適用條件、力求使用簡便、完善行動支付相關配套措施,並強化相關資訊公開及廣為宣導,以達成效。
提案人:徐志榮 洪孟楷 林文瑞 呂玉玲
(十九)經濟部規劃於疫情較趨緩後即啟動酷碰券措施,應積極多方蒐集各界對於酷碰券發放之意見、參酌他國經驗,以利規劃參考;並應妥善研訂酷碰券行動支付平台適用條件、力求使用簡便、完善行動支付相關配套措施,並強化相關資訊公開及廣為宣導,以達成效。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二十)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編列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酷碰券)等所需經費110億9,700萬元(包括回饋消費者101億7,000萬元、補助使用行動支付店家手續費8億3,000萬元以及系統開發建置及行政費用9,700萬元)。
觀察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及澳洲,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於振興紓困方案採取直接發放現金或消費券予個人或家庭等作法。其中美國採現金補助(排富),每人1,200美元(約新台幣3萬6,570元)、日本考慮發放每位國民10萬日圓(約新台幣2萬7,640元),亦提供住宿餐飲等優惠券、韓國發放消費券或電子錢包(排富),每戶最高100萬韓元(約新台幣2萬4,600元)、新加坡年滿21歲成年人已於109年4月14日收到政府撥入之600新加坡幣,新加坡並另提供補助券及限定用途之電子消費卡、香港發放現金每人1萬元港幣(約新台幣3.9萬元),澳洲亦發放現金750澳幣(約新台幣1萬3,793元)。
經濟部推出酷碰券,針對弱勢、無行動支付工具者,以及行動支付店家數有限之縣市及偏鄉等,更重要的是廣大民眾因無薪假、減班休息等,造成經濟上的頓時受挫,爰此要求經濟部研議消費折扣及發放現金利弊,選定最佳方式推動振興措施。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林為洲
(二十一)經濟部於追加預算案編列20億元,辦理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及補助參與消費折扣券之店家,鑑於紓困振興現為緊急、迫切之需求,經濟部之政策方案應以便民為優先,爰要求經濟部提出之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不得僅限特定行動支付方式及業者,至少加入悠遊卡、一卡通等更為普及之支付工具,避免民眾因年齡、區域、經濟條件等因素所產生之數位落差,而無法受惠於政府之紓困振興政策。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十二)為振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產生之經濟影響,經濟部已研擬「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以行動支付與敬老卡使用「酷碰折扣」回饋模式,期刺激消費、擴大各店家營業額。但目前各鄉鎮商圈皆有行動支付普及率偏低以及敬老卡使用率偏低的狀況。爰請經濟部規劃行動支付平台普及與提升敬老卡使用率之之相關方案,並要求各家行動支付平台在酷碰折扣實施期間,若要作為酷碰折扣之綁定平台,必須提出相關讓利回饋方案。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余 天 江永昌
(二十三)經濟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編列100億元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並於追加預算中,新增編列200億元,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大型融資保證,對於需要營運資金及振興資金貸款中小企業,由政府當保人,提供防疫千億保融資保證。惟查,防疫千億保自開辦至109年4月16日止,核保2,552家、保證融資金額155億8,500萬元,與協助企業取得融資金額逾1,000億元之預計目標,尚有相當落差,經濟部應加強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取得融資,爰要求經濟部於2週內就防疫千億保開辦成效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曾銘宗 謝衣
(二十四)經濟部於本次特別預算追加編列信用保證專款200億元及利息補貼12億0,200萬元,期提供企業資金紓困,協助產業復甦,要求經濟部應秉持風險管控原則辦理信保案件,以降低代償風險,另針對利息補貼各項方案亦宜滾動檢討執行細節等,並強化相關產業輔導措施,以發揮紓困振興功能。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二十五)為提供受疫情影響業者之紓困協助,經濟部新增補貼受疫情影響業者營業用水電費減免等所需經費65億1,100萬元(含水費減免5億1,100萬元及電費減免60億元),並採主動認定減免,免再提出申請方式辦理,是以,建請經濟部應建立與中央各部會間有關受疫情影響業者水電費減免之聯絡或通報等標準化作業程序,並加強宣導,以利執行,暨建置查詢平台,以利受疫情影響業者取得減免資訊。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二十六)經濟部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下新增補貼受疫情影響之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營業用水電費減免等所需經費65億1,100萬元(含水費減免5億1,100萬元及電費減免60億元)。經查,水電費減免為自動認定減免資格,業者無需另行申辦:1.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者,將由財政部每月出具相關營業額增減資料,提供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比對後,依適用級距自動減免;2.無需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適用之級距,送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水電費減免事宜。
為提供受疫情影響業者之紓困協助,經濟部新增補貼受疫情影響業者營業用水電費減免等,並採主動認定減免,免再提出申請方式辦理,允宜建立與中央各部會間有關受疫情影響業者水電費減免之聯絡或通報等標準化作業程序,並加強宣導,以利執行,暨建置查詢平台,俾利受疫情影響業者取得減免資訊,故要求經濟部於2個星期內研議上述該宣傳作法,並送至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利後續追蹤監督。
提案人:蔣萬安 洪孟楷 萬美玲 林為洲
(二十七)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編列65億1,100萬元,辦理受疫情影響之產業、事業或機關用戶營業用水電費。鑑於該紓困措施採主動認定減免,免再提出申請方式辦理,經濟部應建立與中央各部會間,有關受疫情影響業者水電費減免之聯絡或通報等標準化作業程序,並加強宣導以利執行,同時建置查詢平台,供受疫情影響業者儘速取得相關減免資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二十八)鑑於武漢肺炎對我國產生嚴重經濟衝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除對受影響之業者提出水電費減免措施外,應建立自動篩選符合減免資格業者之標準化作業程序,並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減免及加強對外宣傳,以達紓困之成效。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十九)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影響經濟情況加劇,百貨零售業面臨營業一日就賠一日的困境,爰建請經濟部研議放寬申請營業資金補貼之資格。
提案人:羅明才 曾銘宗 廖婉汝
(三十)經濟部所提出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計畫,追加編列補助受疫情所影響之產業相關貸款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經費,其中條件綁定業主只要做到四不(不裁員、不減薪、不放無薪假、不解散),即可申請薪資及營運現金補貼。
經查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修正條文內文規定,艱困事業於請領補貼期間至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據此,經濟部應落實查核承貸企業後續是否遵守上開不得裁員與減薪之承諾,建請經濟部應與財政部和勞動部建立勾稽制度,以利後續依照辦法內規定應遵守而未遵守相關規範之事業單位做追討回其補貼經費之處分。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三十一)經濟部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中規劃多項紓困措施,包括紓困2.0版說明將辦理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及會展產業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補貼受疫情影響之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營業用水費所需經費等。然由於申請項目眾多,流程繁複,為簡政便民,經濟部雖也規劃1988單一窗口,但經濟部在紓困1.0版本分配之預算204億元,紓困2.0版本則分配到774億元,總額近千億元,涵蓋面向包括國內各企業及勞工,為使國內企業及勞工能簡便又快速收到紓困的資金補貼,爰建請經濟部盤點1988詳細人力配置、輪班調度情形及辦理進度簡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蔡壁如 謝衣
(三十二)特定企業於承平時期利用自有資金購買大筆工業用地,卻未興建廠房設備,長期持有閒置工業用地,俟價格上升後轉售賣出以謀取價差。
受疫情衝擊,國內各行業紛紛面臨營運困難之窘境,政府遂提出多項紓困方案,目前經濟部主辦之企業紓困方案,含薪資補貼、融資保證、貸款利息補貼等,占整體特別預算之比重逾五成,目的為扶持營運困難之企業並穩定勞工就業,惟前述長期囤地之企業亦在申請紓困補助之列,此類企業占取政府紓困資源,實難謂符合公平原則。
爰此,建請經濟部正視此類企業藉由紓困補助方案以減輕其囤地成本負擔一事,審酌調整紓困方案申請資格,若企業持有大量閒置土地,應以自身持有之土地進行質押借貸,不得申請紓困方案中之低利貸款,以符社會正義與人民期待。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陳椒華 劉建國
第5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追加預算數131億2,892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1) 依據行政院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交通部辦理受疫情影響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60億0,935萬4千元。有鑑於勞動部減班休息相關通報制度未具法律強制力,為防止企業為節省人事費,明顯有減班休息之事實卻不通報或以其他休假形式規避通報,致勞工無法申請勞動部紓困補助,而雇主仍向交通部申請薪資補貼,爰要求交通部與勞動部應於薪資補貼與勞工相關紓困補助建立勾稽之審查制度,以確保補貼確實用於勞工薪資補貼,並建立相關追蹤機制。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2) 此次追加預算編列中,對於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之補貼,係以地價稅額與房屋稅額作為基準,其中地價稅額(房屋稅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補貼金額為10萬元,超過10萬元者,則就超過部分25%作為加計計算。
然而該核算機制涉及稅捐稽徵機關之主管業務,紓困申請人無法於申請紓困時,即能得知可獲得之紓困金額,為降低申請業者之申請障礙,加速申請流程,爰建請主管機關交通部針對稅額證明文件取得困難之個案,應主動與稅捐稽徵機關聯繫,建立核算機制,以簡化業者申請之繁瑣程序,真正達到便民之效。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3) 交通部於原特別預算中編列航空與海運業營運補貼,就航空業部分,補貼航空業與機場業者項目包含降落費、土地、房屋、飛機修護棚廠、維護機庫使用費與權利金,在海運業則補貼小三通、兩岸客運航線、國內海運客貨運與國際郵輪經營業者減輕營運負擔。而至追加預算案,在航空業者上,擴大辦理原補助項目,海運業者則納入國際商港港區承租業者之土地租金。另外,對於航空業者與海運業者,均新增融通貸款利息補貼,追加預算規模共計達32億1,800萬元。
綜觀交通部於兩次預算編列上(特別預算與追加預算案),均未見補助與貸款優先用於支付員工薪資上,交通部雖以補助與貸款方式,協助業者渡過疫情危機,然就產業整體發展而言,如何維繫人才於崗位,待情勢由現在之嚴峻轉為紓緩之際,需相關人員立即就定位,方能掌握復甦時機,讓產業恢復運轉。
為讓我國航運業與海運業能繼續維持運作動能避免人才流失,爰建請主管機關交通部審核追加預算資助航空業與海運業,要求業者須提出所獲補助或貸款,將有固定成數作為員工薪資用途之相關保證,並作為業者獲得補助或貸款必要條件之一。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訂定相關實施辦法,並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4) 為協助業者度過疫情難關,交通部在紓困措施上,於109年3至4月間,分別提出相關辦法。針對遊覽車客運業者、小客車租賃業者、以及計程車客運業營業車輛於購置營業車輛上,特訂定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遊覽車客運業與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營業車輛融資展延利息補貼作業要點,讓營業業者能獲得貸款展延以渡過難關。
然而該立法雖具美意,在實際上路後卻有業者於申請時遭到刁難,如有業者收到催繳通知,也有業者申請展延,但多出之期數仍需加收利息,也出現政府允許融資公司展延利息可多收並要求不能加收超過2%情形,造成業者對政府美意感到質疑之現象。
為讓業者能實際受惠該項政策,爰建請主管機關交通部於辦法實施後,仍需廣泛蒐集業者申請展延紓困融資所遇之困難,作為改進該項補貼作業要點之重要參考,於3個月內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5) 交通部於本預算追加案編列陸運業應所需紓困經費共計37億2,157萬元,而於原先在特別預算中,即已編列41億0,648萬9千元,合計於陸運業紓困預算計達78億2,805萬9千元之規模。
考量陸運業所受衝擊,與觀光產業關聯甚深,而疫情發展仍然對於觀光產業、陸運業之影響,具體而言仍然難以充分掌握。由於該筆紓困預算金額龐大,為求紓困預算能確實反應受災狀況,讓該筆經費確實發揮紓困效用,故建請主管機關交通部以3個月為基礎,每3個月提出滾動式預算效用檢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以利立法院監督並能適時提出改進建議。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6) 鑑於交通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係為執行交通部主管紓困及防治方案之特別預算,查防治紓困振興編列項目中,追加補助直轄市、縣(市)旅館業者加入防疫旅館等所需經費2億8,000萬元(按入住人數2萬人,每日補助1,000元,補助14天計算)。然全台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旅館、民宿業房數總計約23萬間,截至109年4月中旬,參與提供防疫旅宿房間數6,500間,占旅宿業房間總數比率2.77%,未來若疫情蔓延爆發大規模社區傳染,政府措施要未雨綢繆。爰建請交通部應超前部署,與地方政府合作,盤點所有房間數,及早因應防治社區傳染,以有效發揮防疫旅館功能,防治新冠肺炎疫情之蔓延。
提案人:張其祿 邱臣遠 高虹安 蔡壁如
(7) 交通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中,針對陸運業紓困措施原編列41億0,648萬9千元,現又追加預算37億2,157萬元,總計78億2,805萬9千元,金額龐大。惟原預算數中針對3萬3千多家營業車業者,提供融資貸款利息補貼,編列1億7,000萬元,截至109年4月20日,僅核定4家25輛車輛,計2萬3千元,執行效率有待加強。爰要求交通部針對業管紓困措施妥擬補助申請作業細部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執行情況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廖婉汝 廖國棟 林文瑞
(8) 觀光旅遊業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受到重挫,依據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遊樂業營運及薪資費用負擔補貼實施要點,營運費採每家一次性20萬元之補貼。
截至108年12月底止,我國共有25家觀光旅遊業者,其經營型態主要可歸為綜合遊樂園 (含機械娛樂與購物)、海濱遊憩、機械娛樂、文化育樂、自然賞景等。除經營項目有所區別,其園區面積規模與入園人數也有不同,就108年觀光局統計資料顯示,入園人數之觀光旅遊業,最多可超過500萬人次,最少也有不足1萬人。
綜上所言,我國遊樂園之經營型態、規模大小、面積與營業收入在疫情前,本就有所差異,不應以統一金額與每家一次性補助方式,來協助觀光遊樂業者。爰建請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評估並綜合考量營運資金補貼合理性,以讓補貼金額能實質濟助業者。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9) 本次疫情重創台灣觀光旅遊產業,政府除了針對產業紓困之外,也應趁觀光人潮較少之際,整體提升台灣觀光旅遊品質。特別是有助於地方創生之生態、人文旅遊活動,應趁此時培養社區專業人才,並且進行社區傳統文化與生態景點之開發、維持、修復工作。
社區推動人文、生態旅遊除了促進地方創生之外,也可以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待疫情過後深化台灣旅遊品質。鑑於目前觀光相關紓困與振興預算大多補助旅遊相關企業、協會,忽略推動人文、生態旅遊之地方社區,爰建請交通部應比照相關觀光企業、協會標準,給予社區組織推動生態旅遊紓困與振興補助,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10) 交通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營運資金補貼20億4,669萬元,雖已訂出相關補貼要點,惟旅行業、民宿業、觀光遊樂業等各業別內之補助基準,多未納入設立規模、平均營運實績、定期檢查之缺失或改善程度等條件進行補助額度之考量。準此,補貼觀光產業以降低疫情之衝擊,建請考量行業內之補貼基準合理性,避免齊頭式平等,以扶優汰劣,健全產業素質。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十一)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民宿產業紓困補助,以有「好客民宿」標章者補貼10萬元,無標章者補助5萬元,目前有好客民宿標章1,055家,而一般民宿則9,334家。
目前因疫情關係,全國旅宿業都受到重創,在這個時間點上,政府紓困應該秉持齊頭輔助的精神,而不是在最糟糕的時候,又再給予差別待遇。
待疫情後,放諸市場競爭,體質不良的民宿自然會在市場競爭中淘汰,但絕非是在疫情期間遭遇重創,政府又只救一半,爰此,建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民宿業補助採齊頭式紓困,非好客民宿之業者,仍應10萬元補助。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十二)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政府紓困2.0方案中,推出艱困企業薪資補助紓困專案,分別交由經濟部與交通部依產業別執行。然經查經濟部與交通部之施行細則,經濟部要求受補助企業不得有減薪之行為,交通部卻只要求企業「減薪未達二成」即可申請。
觀光旅宿業為本次疫情受創最深之產業,理應幫助相關從業者受到最完善的幫助,交通部之申請條件允許企業減薪二成,變相使勞工蒙受薪資減少之風險,且與經濟部之條件不同,恐有不公平之虞。建請交通部研擬將其主管之艱困企業薪資補助作業要點中,申請條件之「減薪未達二成」等文字修改為「不得減薪」。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十三)查交通部編列有補貼觀光產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計60億元,查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營運及薪資費用實施要點明訂補貼對象「為國內營業中(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前成立)之合法旅行業者」。
惟因應數位經濟發展,現行除登記為旅行業者外,尚有旅宿平台雖非登記為旅行業者,仍確屬辦理旅行業務,爰建請交通部研議修改前開實施要點,納入確有辦理旅行業務之數位平台,如有發生營運困難之事實,亦可依相關辦法申請營運及薪資補貼。
提案人:范 雲 高嘉瑜 林俊憲 鍾佳濱
(十四)有鑑於報載近日中華航空公司因受疫情衝擊而與勞工「協商」減薪,其於發放之「減薪電子問卷」中威脅勞工:若不同意減薪,公司就會辦理「終止勞動契約(資遣)」。然而現行交通部之紓困與振興方案已對航空業者有所紓困補貼,而追加預算中交通部復又編列有「海運及航空業者貸款利息補貼」及「擴大補貼航空業及機場業者之降落費、土地房屋使用費、權利金」等預算以協助航空公司減輕營運壓力。今有特定國籍航空公司受政府紓困之時,又不負擔企業應有責任與勞工共體時艱,還以威脅方式與勞工「協商」減薪,政府又何須予以補貼?
爰要求交通部於辦理航空業相關預算時,應比照經濟部之營運資金補貼方案、交通部之觀光旅遊業營運補貼方案,限制獲領相關航空業紓困之國籍航空公司,不得於方案補貼期間裁員資遣,以確保航空公司之勞工權益。
提案人:范 雲 林楚茵 高嘉瑜
(十五)鑑於交通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係為執行交通部主管紓困及防治方案之特別預算,查防治紓困振興編列項目中,辦理受疫情影響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60億0,935萬4千元,內容如下:1.補貼觀光產業從業人員薪資所需經費39億6,266萬4千元(按每人每月1萬元,補貼3個月計算)。2.補貼觀光產業一次性營運資金所需經費20億4,669萬元(按每家補貼5萬元至30萬元計算)。然受疫情影響之相關從業人員定義是否清楚、有無存在黑數?而補貼觀光產業一次性營運資金最高30萬元,是否考量產業營運真實狀況?經費是否足夠?爰建請交通部應超前部署,考量實際受疫情影響人員或產業之情況,應設立單一申請窗口,以利申請之便利,於預算通過後加速核發實施,才能達到觀光產業紓困之目的,進而提振觀光業之振興復甦。
提案人:邱臣遠 蔡壁如 謝衣
(十六)鑑於受疫情影響各國紛紛採取鎖國抗疫,航空及海運業航班縮減,營收下跌,資金流動性風險提升,尤以109年第2季航空業情況最為嚴峻,亟待政府緊急紓困。交通部考量各業受損程度追加預算補貼航空及海運業之營運成本及新增融通貸款利息,以減輕業者財務壓力,並要求業者前揭貸款應優先用於支付員工薪資,尚有其迫切需求。然疫情影響期間難料,要求交通部應視疫情發展及業者需求,積極援助業者渡過危機,並為未來經濟復甦重啟運能預為規劃。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十七)鑑於交通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補貼觀光產業從業人員薪資39億6,266萬4千元,建請應確實掌握申請情形,加速推動以落實執行效率,確保相關從業人員實質獲得補貼,達成政策目的。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十八)交通部參酌近期各類陸運業營運衰退情形等,於本追加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編列補助陸運業紓困措施所需經費37億2,157萬元,加計原特別預算41億0,648萬9千元,共計編列78億2,805萬9千元,金額龐鉅,建請應妥善研擬補助申請作業細部規範,積極輔導業者及從業人員辦理補貼案件申請作業,並持續關注產業需求,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十九)鑑於交通部本追加預算案編列獎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及鼓勵合法旅宿業者加入溫馨防疫旅宿,然因加入防疫旅宿之房間數占旅宿業房間總數比率不到三成,且旅宿業等級不同,房價亦有落差,建請交通部應確保防疫旅宿之品質與數量,以滿足居家檢疫之需求。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第6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追加預算數19億8,500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農業委員會為辦理受疫情衝擊之農漁業紓困,編列薪資與營運資金補貼、生產資材及運銷補助等所需經費798,000千元,然辦理項目中未見針對屬自主營運型態之農民、漁民之生活補貼,考量政府紓困方案除救急外仍需周全照顧所有受衝擊之族群,爰凍結「辦理受疫情影響農漁業之薪資與營運資金補貼、農漁民生產資材及運銷補助等所需經費」十分之一,俟農業委員會編列屬自主營運型態之農民、漁民之生活補貼預算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劉建國 陳椒華
(2) 勞動部為協助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害之勞工,推行安心就業、勞工失業給付及自營作業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政策,其中自營作業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更是一次撥款三萬元,協助勞工度過難關,然依據農業委員會107年主力農家所得統計顯示,小型農家其農業相關收入全年僅27萬元,如換算成月收入,農家每月從農業上獲得的收益僅則2.25萬,遠低於我國所訂的勞工基本工資。為了生存,我國農民必須從事農業以外的工作,然農家因農保關係而無法加入勞保,使得其無法申請勞動部相關薪資生活補貼,而農委會現行紓困制度,均以補助資材、低利貸款與利息補貼為主,僅針對花卉、種苗業非勞保受雇員有給予薪資補貼,然疫情爆發迄今,對我國農糧業受到極大衝擊,對比政府僅照顧勞工卻罔顧小農的紓困政策,實在令台灣小農心寒,爰此,提案要求農委會應針對小型農戶訂定現金紓困方案,協助農民度過難關。
提案人:廖國棟 孔文吉 林文瑞 陳超明
(3) 針對受疫情影響之沒有雇主或是自營作業者之漁會甲類會員,農委會提出「補助漁民生活補貼」方案,每月可比照勞保,每月補助1萬元,共計3個月。
然農民卻無相關紓困補助,爰此,要求農委會,比照漁民生活補貼,針對有加入農保之實際耕作者,因受疫情影響之農民,每月補助1萬元,共計3個月,並於一週內提出相關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4) 為協助弱勢農漁民,落實公平正義,要求農委會應即研擬將投保農保的農民納入紓困補助範圍,發放現金紓困補助,並將投保薪資2萬4,000元以上的漁民亦納入補助範圍,並按照投保級距發放生活補貼,以真正幫助漁民度過難關。
提案人:翁重鈞 葉毓蘭 曾銘宗
(5) 勞動部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預算30,025,000千元。
有鑑於勞工紓困生活補助有投保級距2萬4千元以下方能請領,符合該條件多為士剛投保或是未調升投保級距的漁會會員為主,漁業本就是看天吃飯行業,疫情衝擊亦不分會員資深資淺,以小琉球為例,小琉球區漁會約五千會員,只有不到四百人符合資格,政府美意無法下達,故請農委會應偕同勞委會儘速提出修正方案。
提案人:莊瑞雄 江永昌 王美惠
(6) 為因應武漢肺炎對農漁民之衝擊,農委會於此次追加預算7億9800萬元中,應比照勞委會之生活補助現金紓困模式,建立農漁民紓困現金紓困制度,以協助農漁民渡過難關。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賴惠員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受疫情衝擊之花卉產業紓困,編列花卉產業行銷及減量生產補貼等所需經費,政府帶頭消費採購花卉之立意固然良善,惟辦理項目「交通節點、校園、醫院及藥局等防疫相關據點花卉美化推廣」,以每處200萬元、僅編列30處計算,單一據點編列竟高達200萬元,且綜觀全國之交通節點、校園、醫院及藥局等防疫相關據點數,遠遠不止30處,顯見該預算項目之編列方式與實際情形脫節,亦有經費配置失當之虞,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劉建國 陳椒華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補助漁產品國內外各通路拓銷等方案」。惟實務上,仍出現養殖業紓困貸款難以申請、離島自產履歷認證不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納、離外島產品店商宅配運費未被補貼等問題。目前各縣市農漁業面臨的困境與障礙不同,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輔導各縣市政府,除加強宣導轄區漁民多利用現有紓困振興措施外,另應補助地方政府加強行銷轄區漁產品。
提案人:高虹安 蔡壁如 張其祿 邱臣遠
(三)為因應新冠疫情蔓延對弱勢勞工經濟生活之衝擊,勞動部針對無一定雇主勞工等編列紓困特別預算,每月補助1萬元,共可請領3萬元。後考量漁民生活困難,卻不適用勞動部的相關補助規定,政府又增列對漁民的補助,規定漁保會員比照「各職業工會」紓困補助申請,凡漁保投保薪資在2萬4千元(含)以下之漁保會員,即可申請。然而,參加勞保及漁保之國人皆已納入紓困,唯獨農保者被排除在外,且多數農民皆為自雇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忽略農民需求,以致造成農民的相對剝奪感,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比照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紓困補助,研擬將農保保險者納入紓困補助之方案。
提案人:廖婉汝 林文瑞 孔文吉
(四)為因應新冠疫情蔓延對農、漁經營者員工之衝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新增7億9,800萬元,以補貼營運困難業者之營運資金、員工薪資及生產資材。鑑於新增補貼薪資係為保障員工不因業者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而遭資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確實查核受補貼業者之員工有無領受保障薪資,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之農、漁業經營者訂定員工薪資補貼查核機制。
提案人:廖婉汝 林文瑞 廖國棟
(五)針對為因應COVID-19疫情蔓延全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特別預算追加19億8,500萬元,除對艱困經營者提供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7億9,800萬元為新增項目外,餘所列優惠利率紓困貸款與利息補貼等融資協助預算8億元及振興措施3億8,700萬元,均係在既有基礎上加碼並擴大政府協助力道所需經費。鑑於新增補貼薪資部分之立意係為保障員工不因業者受疫情影響致經營困難而遭資遣,爰建請除提供業者相關資金協助外,應適時佐以經營輔助措施並訂定查核機制,以確保受補貼業者之員工均領有受保障之薪資,且業者亦能在政府之輔助下順利渡過經營困境。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六)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農漁業甚鉅,全球糧食生產供應鏈也產生變化,農業紓困與振興預算應以強化及保護農漁產品生產環境為中長程目標來推動,避免一次補助之後,整體生產環境並未提升。
台灣西部沿近海漁業生產環境逐年劣化,許多傳統漁村面臨嚴重人口老化問題,漁業生態環境的劣化,也導致西海岸瀕臨滅絕之台灣特有亞種—台灣白海豚族群岌岌可危。唯有推動西海岸沿近海漁業朝向永續漁業發展,才可以保護漁業生態資源與白海豚族群。
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邀集能源主管機關、保育主管機關、能源開發單位、各地漁業團體、保育學者與團體共同合作,整合現有公務預算、海洋能源開發回饋金、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以國際里海倡議原則為依據,推動西部沿近海永續漁業工作,保護漁業資源,並每年召開工作會議,滾動式檢討西海岸永續漁業轉型推動成效。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七)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受補貼之法人、團體,於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之情事。違反者,應即收回補貼之利息。」同時第5條之1第3項亦規定:「依第一項規定受補貼之法人、團體,於補貼期間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之情事。」
針對前次與本次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之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薪資補貼、營運必要支出補貼等項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建立完整稽核機制,俾利確保產業事業單位於接受紓困貸款或相關補貼補助期間,確實沒有裁員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行為,並應將前述稽查結果定期公告於主管機關防疫紓困專區網站,且定期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查核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第7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追加預算數198億3,071萬9千元,照
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監測及防範疫情擴散,目前已知所採行之電子監控措施至少包含下述種類:
(1)透過配發手機之門號,追蹤居家檢疫者、居家隔離 者位置
(2)透過個人手機之門號,追蹤居家檢視者、居家隔離者位置
(3)透過配發電子手環,追蹤居家檢疫者、居家隔離者位置
(4)透過電信業提供全民的手機定位資訊,追蹤特定人之行蹤
(5)透過健保卡可查詢旅遊與接觸史、特定族群職業史
衛生福利部應於疫情結束時,針對上開(5)之電子監控措施所取得之資料項目、透過本措施取得之資料之留存期限、誰保有透過本措施所取得之資料項目、本措施預計退場時間,以及決定本措施預計退場時間之方式,提出專案報告。同時,上開(5)之電子措施所取得之資料項目應予刪除,不應於疫情結束後為目的外之利用。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應監督衛生福利部之辦理情形。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本項通過決議40項:
(一)當年SARS期間政府獎勵辦法明訂醫師、護理人員係以「每人」、「每日」作為發放津貼標準,但此次衛生福利部頒布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補助獎勵要點卻規範:「(一)醫師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二)護理人員每班一萬元。」並限制「每位個案每日以一名醫師及每班一名護理人員為申請原則」。
獎勵要點嚴重與現實脫節,變相懲罰辛勞之醫護人員。例如大醫院至少派1到2名主治醫師,搭配2名住院醫師一起進專責病房,小醫院由主治醫師搭配多名專科護理師協助照護病人,將造成多名協助照顧之醫護人員只能「分享」1萬元,打擊辛苦抗疫醫護人員士氣,更對於門診之主治醫師因分擔分艙分流造成收入減少卻無法彌補,形同變相減薪之懲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重新研議補助醫事人員津貼申請作業須知,制定合理之津貼標準,以獎勵防疫有功之基層醫護工作者以及對臺灣民眾健康之貢獻。
提案人:謝衣 鄭天財 賴士葆 廖婉汝
廖國棟 林文瑞 范 雲 何欣純
黃秀芳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高嘉瑜 洪申翰 賴品妤 蔣萬安
連署人:曾銘宗
(二)鑑於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蔓延,政府為及早因應疫情發展,衛生福利部針對防疫紓困振興措施提出追加預算案,編列44億4,197萬元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等項目;為使受疫情影響之弱勢民眾及民俗調理業者,儘速領取相關補貼金額,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於預算案通過後1個月內,儘速訂定相關補貼申請辦法,並經相關經費撥交各直轄(縣)市政府,以利地方政府儘速辦理相關申請補貼作業,使受影響之弱勢民眾及業者能維持基本之生活保障,落實政府照顧民眾、振興產業之美意。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邱臣遠 高虹安
(三)衛生福利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追加預算案中編列62億7,200萬元,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包含獎勵醫療機構配合防疫執行遠距醫療經費300萬元、獎勵醫療(事)機構設置檢驗實驗室等經費2億5,000萬元獎勵醫療機構設置防疫專責病房、隔離病室等經費4億6,500萬元、發給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執行採檢、照護津貼等經費29億2,200萬元、獎勵配合執行防治工作具績效之公、私立醫療(事)機構等經費26億元。為提振第一線防疫人員之士氣、獎勵防疫有功人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7月底前將1至3月份防疫相關工作人員績效獎勵金發放完畢。
提案人:謝衣 鄭天財 賴士葆 蔣萬安
曾銘宗 高嘉瑜 賴品妤 范 雲
(四)鑑於執行武漢肺炎(COVID-19)防治、醫療、照護等工作之各項醫事人員,實際承受相當程度之風險,但109年4月24日所公布的執行獎勵措施(衛部醫字第1091662124號) ,衛生福利部卻是以「病人數」為單位,10個病人以內每班只給1名醫師補助,與當初就說要比照SARS的津貼模式每人每日1萬元、不限定照顧病人數有所出入,護理人員方面,照顧滿5位病人才能領取1萬元,與SARS期間每人每班5千元,不限定護病比,亦有所入。爰此要求執行武漢肺炎(COVID-19)防治、醫療、照護等工作之各項醫事人員津貼,比照SARS期間。另要求研議針對執行武漢肺炎之醫事人員領取上開津貼,於申報所得稅時給予減免。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五)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公告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貼津貼及獎勵要點,其專屬津貼適用對象僅醫師、護理人員、專責醫事放射人員、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未含同為身處第一線之「清潔人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研議檢討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貼津貼及獎勵要點之清潔人員部分。
提案人:江永昌 范雲 林楚茵
(六)鑑於新冠肺炎防疫期間,中央與各地縣市政府均投入大量衛政人力進行防疫,以協助政府落實居家隔離工作,正因相關基層人力付出方使得我國有如此傲視國際之防疫成績。今特別預算早已編列相關防疫津貼項目,以慰勞基層公務人員之辛勞,但或因主管機關認定相關工作項目係為衛政人員本務,故將衛政人員排除得請領防疫津貼之範圍。然此次防疫,基層衛政人員功不可沒,且相關工作項目具有高度危險與不確定性,延長工時或犧牲休息更時有所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針對衛政人員,未來除日後補休機制外,給予一定金額之防疫津貼,以慰勞基層衛政人力之辛勞。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賴士葆 曾銘宗
(七)國內研究指出,92年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 (SARS)時期,第一線接觸患者之醫護人員,憂鬱症發生率比非 SARS 病房高出 13 倍,而失眠的發生率則高出 4 倍,亦有近百分之三十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部分醫護人員不幸遭到傳染,4年後仍有語言記憶之問題,足見在第一線面對患者,對精神心理造成的壓力極大。
有鑑於SARS的經驗,本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造成之醫護人員心理精神壓力,衛生福利部應組成心理衛生小組,密切關注相關人員之心理健康,在疫情期間持續觀測,主動提供協助並於疫情結束後持續追蹤,避免醫護人員的心理狀況因疫情衝擊而留下永久創傷。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八)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歐美,疫情嚴峻,全球流行,為防範社區及大型醫院院內感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廣設快篩站,在各縣市地區設立採檢院所,當診所醫師研判病患可能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應即轉診至採檢所進行採檢,以強化診所沒有快篩工具無法進行篩檢的問題,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區域級以上醫院成立快篩站,藉由全面廣篩,有效防範社區感染。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李德維 洪孟楷
曾銘宗
(九)自109年2月6日施行口罩實名制迄今,全台灣6千多家健保特約藥局及藥事人員(藥師、藥劑生)積極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嘉惠無數民眾。然每日使用健保卡查驗身分、印製報表、聘僱人力協助分裝口罩,造成健保讀卡機毀損,還得負擔更換耗材、人力等費用;此外,藥品分配不均問題,仍有藥事人員反應盤商告知藥物缺貨無法供應(抑或僅供應主要醫療院所)、甚或藥品供應資訊平台顯示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亟待衛生福利部積極改善。查基層藥事人員係配合政策,協助政府推行口罩實名制,維護國人健康,硬體設備損壞衍生維修、耗材更換及額外增加人事成本不應再由其負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更換藥局損壞硬體設備(包含:健保讀卡機),針對藥品分配不均提出具體改善解決措施,向民眾宣傳三同藥品政策具體方案(包含期程、方式),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謝衣
連署人:曾銘宗
(十)目前的紓困措施中,針對醫療院所的方案極少,且多以貸款的利息補貼方式進行,未若其他產業給予實質補貼。基層院所是民眾健康的第一線,即使因疫情看診人數減少也不能關門,還要採購大量防疫物資,收入減少但是成本增加,許多院所營運陷入困難。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比照交通事業單位,給予基層醫療院所購買防疫物資之補貼,包括額溫槍、面罩、酒精、漂白水及隔離衣等,強化基層醫療的防疫能力,以維護病人安全。
提案人: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十一)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基層診所因看診人數減少面臨經營問題,及基層醫護人員防疫裝備不足受到挑戰,爰要求政府研議成立醫療公衛防疫基金,俾於傳染疾病突發時能夠對基層診所提供緊急醫護裝備防治與紓困,以維持國內基礎第一線公衛醫療行為,確保人民身心健康。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李德維 洪孟楷
曾銘宗
(十二)鑑於衛生福利部所提追加預算案中,「弱勢老人兒童津貼」對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人口中僅有57%的人口被納入,另有43%的非老人、兒童少年及身心障礙者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共27萬6,774人,被排除於此弱勢津貼外;另遭受家暴、喪偶、單親等特殊境遇家庭2萬0,079戶亦尚未被納入此弱勢紓困津貼。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評估實際需要,適時擴大弱勢津貼發放對象,以此嘉惠基層族群。
提案人:張其祿 高虹安 蔡壁如 賴香伶
(十三)基層藥事人員係配合政策,協助政府推行口罩實名制,以維護國人健康,硬體設備損壞衍生維修、耗材更換及額外增加人事成本不應再由其負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更換藥局損壞硬體設備(包含:健保讀卡機);儘速完成「口罩銷售金額扣除包裝補貼費用後再上繳」,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 鄭天財 賴士葆
(十四)截至108年4月27日,近8,800人正在進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而國內也發生數起居家檢疫期間家人遭感染的案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可以住在自家,但有些住家窄小無法區隔與家人的活動區域,容易增加疫情擴大的風險,單獨隔離才是對公眾最安全的做法。惟目前面臨集中檢疫所,以及防疫旅館數量與價格偏高等問題。爰此,為因應疫情,除應擴增集中檢疫所之外,並就經濟狀況不佳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具入住防疫旅館需求者,得免收費入住集中檢疫所,且協請地方政府協助媒合選擇入住費用不高於集中檢疫場所收費之防疫旅館入住。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十五)為因應疫情日益加劇,衛生福利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及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雖確有其必要,然要求必須落實查核及辦理發放事宜,並依相關紓困規定加強執行。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十六)為因應新型冠狀肺炎疫情衝擊層面擴大,原特別預算無法因應所需,衛生福利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8億6,500萬元、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41億2,500萬元及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3億1,697萬元。經查:1.因應居家隔離、檢疫人數增加,追加編列防疫補償金,惟應要求各縣市政府落實查核及發放事宜,以達成計畫宗旨。2.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之營運補貼事宜,應依相關紓困規定加強執行。為因應疫情日益加劇,衛生福利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及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民俗調理業營運補貼,雖確有其必要,惟應要求各縣市政府落實查核及辦理發放事宜,並依相關紓困規定加強執行,俾達成計畫效益。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七)衛生福利部主管於本特別預算案之「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追加153億8,874萬9千元,除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者及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外,尚包含強化邊境檢疫、施行病患隔離治療、增設集中檢疫場所及檢疫場所維運等所需經費23億7,864萬5千元;提升疫情監測及檢驗量能、擴充防疫資訊系統、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等所需經費21億2,165萬8千元;辦理防疫物資、藥品、醫療設備及器材之徵用、採購及運送等所需經費35億4,890萬4千元;暨辦理疫苗、藥物等研發計畫所需經費2億0,254萬2千元。經查1.本追加預算案主要係因COVID-19疫情進一步擴散,尚有其需;後續應妥適調控及整備量能,完善我國防疫網絡。2.COVID-19疫情方興未艾,全球確診病例數逾240萬例,且我國境外移入因素致確診案例大幅攀升,應持續蒐整國際疫情發展及防疫情資。全球COVID-19疫情持續升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賡續調控及儲備國內各項防疫措施與量能,並蒐整國際疫情及防疫作為,綜合研判採行應變方案,俾增進我國整體防疫效能,確保國人健康。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八)全球COVID-19疫情持續升溫,建請衛生福利部應持續調控及儲備國內各項防疫措施與量能,並蒐整國際疫情及防疫作為,綜合研判採行應變方案,以增進我國整體防疫效能,確保國人健康。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十九)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第3條第4項授權,於109年3月10日訂定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並追溯自109年1月15日施行。依該辦法第2條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措施之民眾排除適用),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符合一定條件者,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每人按日發給1千元之防疫補償。原特別預算編列防疫補償金18億2,000萬元,因應疫情發展,推估人數須再增加,又於追加預算中增列8億6,500萬元。惟部分民眾反映,自3月份提出防疫補償申請以來,迄今尚未領得相關補助,衛生福利部應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速審核作業,於備齊資料30日內完成,並依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規定辦理,以維護民眾權益。
提案人:蔣萬安 謝衣 曾銘宗 鄭天財 賴士葆
(二十)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緣故,原料藥供應短缺,衍生藥品分配不均問題,例如糖尿病用藥高糖優適在部分社區藥局,藥師告知民眾因為藥物缺貨無法供應,只供應主要醫療院所,導致民眾持慢性病處方箋至社區藥局也無法取得所需藥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解決方案。
提案人:謝衣 鄭天財 賴士葆
(二十一)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所提出之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等所需經費41億2,500萬元相關補助。
衛生福利部因考量疫情衝擊民生,故針對弱勢給予補助,政策包含已領有身心障礙患者生活補助者、中低收入族群、弱勢老人及兒童,政府給予每月額外1,500元,共4,500元的紓困補助,然而,重大傷病之病友並無相關措施。
目前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規定為「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符合(1)低收入戶、(2)中低收入戶、(3)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消費支出1.5倍等條件者。三者條件擇其一即可」,但重大傷病患者卻須具備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之福利身分之一者,始可領加發補助。
考量重大傷病病友組成以癌症、慢性精神病、洗腎為大宗,這些病友除必須花上大量時間就醫,也不易找到穩定工作,同時在疫情的影響下,親屬的照顧壓力也增加。因此,要求主管機關對關懷弱勢之預算,也應顧及重大傷病病友之生活狀況,規劃等同身心障礙患者之加發補助條件及相關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十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勒令相關產業全面停業,雖係基於一定之公益必要性,然將造成受停業命令之業者,在無營業收入的情形下繼續負擔租金、水電及人事成本,應予以相應補償措施。例如,交通部觀光局為防疫需求而全面禁止旅遊產業組團赴國外旅遊或接待來台觀光團體,後續即規劃有相應之觀光產業紓困方案。
此外,受停業產業之從業人員,若屬非典型勞動者,恐有難受現行紓困補助方案情形,例如,勞動部紓困方案範圍即不包含無投保勞保之勞動者;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方案,須認定因疫情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困」之認定,不在認定範圍內之勞動者,其因停業而承受之經濟損失仍無從補償。
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凡有勒令相關產業全面停業之措施,宜研議禁令時程,並應根據該產業型態規劃強制停業的紓困方案及受停業產業之從業人員補償方案。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十三)因為疫情關係目前兒童不適宜前往大醫院,尤其抵抗力更低的早期療育與特教學生,部分醫院取消復健門診改由Line視訊取代,然而防疫期間兒童治療黃金期亦不能中斷,經查目前新北市在疫情期間由2輛早療行動車進入社區裡面,繼續服務早療兒童和家長,然偏鄉地區早療兒童家庭的輔助仍顯缺乏,成為治療與復健的阻礙。
另早期療育兒童治療黃金期家長擔任重要角色,目前發展遲緩兒的親職教育仍以民間為主力發起,建請衛生福利部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疫情期間提供家庭支持服務。
因本次疫情所故,建請衛生福利部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增強早期治療兒童醫療資源進入社區的力道,提早接受治療並發覺潛在遲緩兒,使弱勢家庭與行動不便之兒童與家庭皆能夠獲得醫療管道,並1個月內向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二十四)針對八大行業因案379遭勒令停業,陪侍人員陷入經濟困境,不僅八大行業的相關從業人員,周邊連帶產業鏈皆受到衝擊,針對受疫情影響致生活陷困之民眾,雖然目前已有衛生福利部急難紓困政策提供民眾申請進行短期應急之經濟救助,然仍頻繁傳出公所第一線承辦人員不甚瞭解衛生福利部所提之補助政策內容和簡化認定與舉證等應備文件之要件。
據此,衛生福利部倘若再行公布相關民生紓困相關政策時,應當更為著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行政往返流程之銜接過程,避免公所或社會局處等第一線承辦人員在缺乏正式公文與法令的情形之下無法受領民眾現場臨櫃之申請,徒增誤解與繁瑣過程。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二十五)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內,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金及行政作業編列41億2,500萬元,發給弱勢老人、兒少、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1,500元,共計3個月。然此補助係針對無工作能力者之生活補助,對於無投保勞保、未能納入勞動部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生活補貼。行政院蘇院長及衛生福利部皆表示可由急難救助金給予補助,若預算不足可以預算流通方式提高。經查衛生福利部109年度僅編列3億0,800萬元(公務預算2億3,000萬元、特別預算7,800萬元),以每人3萬元僅能發給萬餘人,且1957福利諮詢專難以撥通,無法滿足弱勢勞工之急難救助需求。為使無勞保之弱勢勞工能確實領取急難救助金,請衛生福利部補足1957福利諮詢專線之接線人力,並從即日起於衛生福利部官網公布1957福利諮詢專線之來電數、接通數、接通率,每週發出因應疫情急難紓困金之人次、金額,以利追蹤因應疫情急難紓困發放情形。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十六)鑑於疫情會在何時告一段落,各國說法分歧,防疫工作已成長期抗戰之局,世界各國無不傾注所有財政及經濟手段投入防疫、紓困及振興工作。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民眾捐款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指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專用之捐款,從109年2月10日迄4月27日止,金額已達9,823萬6,338元,且該筆捐款使用計畫也於109年3月24日公布,惟92年SARS期間民眾捐款予內政部及衛生署之餘款3億3,000萬元,雖已於同年成立「財團法人歐巴尼紀念基金會」,但檢視該基金會網站、工作及財務計畫,顯已悖離當年民眾捐款之用途。值此防疫時期,為善用民眾捐款且落實在防疫用途上,請衛生福利部要求該財團法人於1個月內提出成立以來迄今之工作成果報告及檢討改善計畫,並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范雲 林楚茵
(二十七)衛生福利部為補償醫事人員因限制出國相關規定所受之損失,制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補助作業須知,規定醫事人員補償由醫院於109年4月30日前造冊向衛生福利部請領。
衛生福利部表示,若收據等佐證文件未及備妥得於年底前補正,惟目前正屬防疫工作繁忙之際,加上旅行社、航空業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亦可能無法配合現行時程。另外,相較於一般民眾申請防疫補償金可於2年內透過線上申辦,現行補償作業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僅能透過醫院申請。茲請衛生福利部檢討目前公告作業須知,除再適時延長補償作業申請期限外,研議新增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個人申請之管道可行性,提升申請作業之便利性。
提案人:高嘉瑜 洪申翰 賴品妤 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二十八)武漢肺炎至今3個多月的時間,在政府、醫護與全體國人共同努力防疫,造就全球有目共睹的成就。回顧109年1月時,當台灣首例病例發生,全國2萬多間基層診所(西醫、中醫、牙醫)及地區醫院在狀況未明時,依然堅守崗位盡力照顧國人外,亦積極投入防疫相關準備與作為,並協助醫療分流,大量減輕醫院的醫療負擔,與醫院一同在防疫第一線保護人民的健康安全。
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考量基層診所及地區醫院協助防疫的貢獻,包括承擔急性未分化症狀病人診療風險及分擔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民眾之醫療照護等,研擬合理獎勵方案,並主動關懷弱勢診所的需求,提供有效之紓困措施。
提案人:邱泰源 江永昌 林俊憲
連署人:黃秀芳 蘇巧慧
(二十九)現行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於全球肆虐,根據我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統計,截至109年4月28日止,全球已超過307萬人確診,也造成21萬人死亡,死亡率近7%。經查死亡率會如此高居不下之原因,除了因年邁確診者本身就是屬於較容易產生重症的年齡層,另因為能夠幫助這些患者脫離險境的僅能透過藥物或是呼吸器進行控制,卻因全球各地呼吸器數量及醫療資源皆不足,各個國家都在向國外尋求協助或自行生產,呼吸器的不足也造成部分重症患者只能靠自身抵抗力求生。
有鑑於此,我國也出現相關醫療資源是否足夠之聲音。有新聞報導指出,按我國現有呼吸器之數量恐無法因應未來若發生大規模感染之狀況,因此也出現要求政府組成「呼吸器國家隊」的聲音。經查,我國現有呼吸器皆為國外進口,國內僅有製造呼吸器之組件生產,為因應疫情擴張另也加速推動呼吸器國家隊之組成,希望未來侵入式及重症呼吸器可以在我國進行製造及量產,然而根據新聞指出,台灣目前有4家廠商,製造連續性陽壓呼吸器,業者也有意願撥出部分產能轉做急重症呼吸器,但是,對業者來說,要跨足生產不同功能的呼吸器,談何容易?台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科法律研究所長李崇僖:「我們在法律裡面是有的,但是這個法律的規定並沒有辦法得到說,在具體每一次的疫情中,它是不是那些產品可以適用這一個法律上的那個條文。」無論籌組呼吸器國家隊是否可行,呼吸器MIT,勢在必行,政府應該制定更詳盡明確的法規依據,加速台灣自產能力。
綜上所述,建請衛生福利部協同經濟部應盤點侵入式重症呼吸器及相關醫療資源之研發、生產等相關法源依據或研擬制訂更明確的法律,並且將相關整合之資訊於網站上公告之,使國內業者能夠明確知悉相關規則並配合政府政策,以利防疫行動能夠順利超前部署。
提案人:張其祿 邱臣遠 高虹安 蔡壁如
(三十)自武漢肺炎蔓延全球後,各國經濟活動皆受重大打擊,我國亦推出各種紓困及振興措施。關於勞工之各項紓困措施,皆有設加保勞保或其他社會保險之條件。但還是存在部分民眾,無加保勞、農、漁、公等社會保險,且其非典型就業易受疫情而減少收入,以致生活陷入困頓。為協助這類民眾,衛生福利部在急難紓困方案中,新增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工作導致生計受困者。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本有急難紓困與急難救助方案,惟其申請條件與部分受疫情影響之上述勞工之條件有所落差,因此衛生福利部本次提出之急難紓困方案新增「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工作導致生計受困者」,亦新增相應之條件及所需之簡化應備文件。但在對象新增後,卻因中央、地方行政腳步的落差、各地宣傳重點的不精準與差異,以致民眾理解多有混淆不清,而地方政府也因諸多行政因素而落實不佳。此外,急難紓困方案原編列公務預算2億3,000萬元,因疫情影響增加7,800萬元特別預算,合計約3億元急難紓困預算,若要針對符合條件之民眾全面進行紓困發給,現行預算也是明顯不足。
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盤點有需求之政策對象可能人數與觸及管道,檢討預算額度,若有不足之處應設法補足。並請衛生福利部必要時得會同內政部,以公文書、電話以及面對面會議之形式,通知地方政府、公所與里辦公室,確認需地方行政體系配合與落實之相關事宜,並協助地方政府簡化因疫情而需急難紓困之相關行政作業流程,排除地方政府與公所所遇之困難,確實讓急難紓困方案落實到基層社政及民政系統。
提案人:洪申翰
連署人:郭國文 羅美玲
(三十一)衛生福利部於原特別預算中編列辦理疫苗、快篩試劑與治療藥物研發所需經費9,720萬元,又於追加預算中編列相關經費2億0,254萬元,惟我國目前對於新冠肺炎之快篩試劑、疫苗與治療藥物研發,未有明確之進度與期程,亦無專責單位統整各部會間之研發能量與成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就我國新冠肺炎疫苗、快篩試劑與治療藥物之研發與運用,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謝衣 曾銘宗 鄭天財 賴士葆
(三十二)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產業,今勞動部雖提供投保級距2萬4千元以下、109年3月31日前已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以及107年度未達綜所稅課稅標準之無固定雇主勞工,總額共3萬元之紓困金。然許多勞工或因提早1個月退保、或因投保級距略高於2萬4千元,但實際受疫情影響程度,比起可請領者更為艱困,卻無法請領紓困金之現象。雖衛生福利部宣稱可運用受疫情影響之急難紓困方案處理,但相關辦法過於嚴苛,申請條件接近低收入戶標準,限定家戶現有(存款加收入)/家中人口數,需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且收入涵蓋工作、營利、投資、甚至親屬定期扶養費,造成申請困難,已非紓困救急之政策本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相關急難紓困辦法,研議放寬請領標準,以幫助勞工恢復正常生活。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賴士葆 曾銘宗
(三十三)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編列41億2,500萬元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等。新冠肺癌疫情爆發使產業面臨衝擊,連帶使許多民眾生計受困者,為避免經濟弱勢者生活陷困,應儘速辦理該項預算之執行。惟為在有限經費下發揮最大紓困功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督促各縣市政府落實查核及辦理發放,並依相關紓困規定加強執行,以達成計畫效益。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三十四)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歐美,國內確診案例屬境外移入人數達80%以上,為有效阻絕疫情蔓延,避免群聚社區感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儘速協助相關公民營機構,對其研發出快篩試劑,應緊急授權法規,放寬各項審查標準,讓快篩試劑上市,或輔導業者加快速度辦理快篩試劑進口,以足夠的快篩試劑,提供來自風險較高區域人士,提前在機場港口全面篩檢,以避免敦睦艦隊疫情擴散情事,唯有足夠的快篩試劑,提供隔離檢疫人員,開放人民自費檢測,以安定民心,讓人民健康超前部署,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速審速批快篩試劑投產及輔導辦理進口。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三十五)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全球擴大蔓延,歐美各國確診致死率居高不下,政府雖於109年4月9日開放口罩寄送海外二等親,惟美中不足限定寄件人及收件人每2個月僅能寄出或收到30片,明顯不敷僑民使用,考量國內口罩產能由1月每日188萬片到4月中達每日1,500萬片,政府開始有能力捐贈口罩援助疫情重災區國家,表示口罩產量已能應付國內疫情需求,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特定國家城市的海外僑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每2個月60片,及放寬新冠肺炎確診死亡人數達1萬人以上國家,海外二等親寄件人與收件人限制各一次規定,以彰顯政府德政,愛護僑民基本生命安全。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三十六)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蔓延,截至109年4月中境外移入案例確診率達86%,顯示境外移入人員確診易造防疫缺口,為能有效將疫情阻絕於境外,確保國民健康,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疫情發展適時評估調整政策,以杜絕境外移入造成防疫缺口,衍生國內另一波社區疫情。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三十七)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襲捲全球,迫使許多產業積極推動數位轉型,以因應疫情帶來的衝擊。醫療產業在這次的疫情中,也引進了許多創新的數位應用,帶來很好的效果。其實,就醫療服務而言,在面臨重大傳染病疫情時,不管是民眾或是醫療服務人員都會希望在能完成服務前提下,盡量減少接觸。過去對於醫師執行遠距看診的限制頗多,故難以推展。然而,就此疫情的衝擊來看,遠距看診對於許多簡單一點的疫病,應是很好的服務方式。因此,為因應長期的潛在疫情風險並提昇醫療服務產業的數位化能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評估,全面放寬我國醫師遠距看診的限制,並於3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李德維 曾銘宗 洪孟楷
(三十八)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內,「社會救助支出」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44億4,197萬元。為因應當前疫情紓困之需要,政府固須儘快將民間辦理社會救助之資金提供所需對象,以因應人民社會救助之需求,惟查1.針對民間社區內行動不便或使用資訊較困難之身障人士應加強購買、發放之便民措施。2.倘若生活障礙者或照護者之一方遭隔離、檢疫或有確診情形時,亦應加強對應之支持方案並提供照護者應有之防護用具。3.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身障弱勢防疫彙報」,俾以彙整及滾動調整身障弱勢之防疫需求,並研議可能之扶持性措施。有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確實達成費用支出之編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配套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三十九)衛生福利部於109年4月28日宣布推出急難紓困措施新規定,受疫情影響導致生計困難可申請最高3萬元急難救助金,所需經費20至22億元,預估適用人數約10到11萬人,但是民眾還是要符合有工作,卻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且未加入軍、公、教、勞、農、漁等社會保險,以及家戶收入未達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等3項條件。這3項條件不僅對於已是弱勢民眾而言過於嚴苛,還要求民眾必須提出停業證明、雇用證明、個人所得資料、戶籍謄本、財稅資料……等相關書面文件,不僅非常不便、同時更為困難,而且由各縣市政府區公所申請辦理,但又因各區公所標準不一,讓民眾申請無所適從。所以要求政府即刻檢討放寬對於弱勢民眾在疫情期間申領條件,同時簡化申辦流程,免去民眾準備相關書面資料的困難,政府才能接地氣、紓民困、貼民心。
提案人:何欣純 陳素月 趙正宇 邱臣遠張其祿 高虹安 賴香伶
(四十)鑑於執行武漢肺炎(COVID-19)防治、醫療、照護等工作之各項醫事人員,實際承受相當程度之風險。據106年統計資料顯示,地區醫院守護國內83個鄉鎮,而全國2萬多間基層診所(西醫、中醫、牙醫)也堅守崗位,惟現行的特別預算集中於專責醫院及採檢院所,建請衛生福利部對於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之需求及困境,研擬合理的獎勵方案,並提供有效之紓困措施。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范 雲 余 天
第8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追加預算數32億2,0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文化部表示原有藝文紓困補助方案,將升級為「藝文紓困2.0」,更強化對藝文艱困事業、員工及自雇者的照顧,且針對受重創之大型藝文事業,文化部另提17億7,000萬元補助預算,然艱困藝文產業詳細完整定義、補助方式及申請辦法等均尚未公告,導致藝文事業從業人員仍未能適時獲得紓困。
爰請文化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第一波紓困成效暨檢討,及第二波各方案詳細申請辦法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儘管疫情紓困補助條件有些放寬至無勞、健保者亦可申請,然多數紓困方案仍要求申請者必須具備勞、健保身分,藝文工作者身分型態甚多,許多工作者未保勞保、無固定雇主,亦無能力加入工會。對於長期從事藝文工作的人,又為藝文產業長遠發展,政府應趁此時設置藝文工作者保險制度,讓藝文工作者能受到保險制度保障,爰請文化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建立藝文工作者保險制度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三)台灣視覺藝術產業中的自由工作者,包括:藝術家、策展人、藝評人,以及產業鏈中的專業燈光師、布展達人、視覺設計等,在疫情之前的台灣產業生態中,不少是由口頭來合作議約,要有書面協議做為證據的損失比例甚低,因此以目前的紓困補助,這些工作者的損失很難被證明。事實上,即使是有合約習慣的西方,自由工作者合約或書面協議無法證明的損失也很高,根據柏林視覺藝術家協會(BBK Berlin)所做的柏林視覺藝術家情況調查:「COVID-19的財務影響」(Poll on the Situation of Visual Artists in Berlin: The Financial Impact of COVID-19)問卷,其中一個有383人回應的問題:「合同或書面協議無法證明您損失的收入的百分之幾?」問卷調查結果是66.3%是超過一半以上的損失是無法證明的,更何況是根本沒有合約習慣的台灣工作者。爰要求文化部對於補助各類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減輕營運衝擊的計畫,對於自然人之工作者的合約或書面協議無法證明的損失進行研議。
提案人:謝衣 鄭天財 賴士葆
(四)有鑑於文化產業紓困補助方案中,針對藝文事業分為各類型藝文事業減輕營運衝擊補助方案以及藝文艱困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補助方案兩種。兩者均有補助薪資,惟前者據文化部審核邏輯為每人補助一定金額,後者為每人補助薪資四成、每月上限2萬元;另查前者整案補助上限250萬元、後者整案補助不受250萬元之限制;餘因文化部後者「艱困事業」尚無明確定義且相關補助辦法尚未公告,尚無法查核兩種方案之差異。為避免藝文事業申請補助無所判斷及依從,爰要求文化部應明確區隔及說明兩種補助方案,儘速公告補助辦法,確保事業獲得充分資訊,排除資訊混亂以順利申請紓困補助。
提案人:范 雲 高嘉瑜 林俊憲
(五)鑑於文化部於本次特別預算,追加編列32億2,000萬元紓困經費,旨在協助藝文產業營運資金、人員薪資等方面的經營成本,以及疫情期間產業規劃人才培育與創新研發等資金補助。
惟文化部於第一階段編列之8億元預算,由於審核程序、受理案件數量繁多等狀況,目前執行率不盡理想。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顯示,文化部特別預算支出情形僅42萬元,對當前急需紓困之產業,政府補助恐緩不濟急。經查,由本國銀行辦理未獲經濟部利息補貼而由文化部給予利息補貼之案件為13件,通過件數僅有3件,顯然多數藝文產業的需求,難以透過目前經濟部提供之方案協助紓困。
爰要求文化部檢討第一階段紓困補助的程序以及資格,並於第二階段達到:(1)增進紓困案件審核與撥款效率。(2)放寬申請紓困所需之資格與文件證明。(3)針對有貸款需求之業者,能加強輔導與協助,以利順利申貸。
提案人:高嘉瑜 賴品妤 范 雲
(六)文化部辦理本特別預算,截至109年4月10日止已核定補助157件、4,692萬3千元,惟均尚未撥款,建請文化部應加速紓困案件之審核程序及撥付作業,俾達及時紓困之補助成效;並宜配合本次強化紓困目標,妥善定義「藝文艱困事業」及其適用條件,並儘速完成相關補助辦法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之修正作業。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追加預算數4億9,825萬2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公、民營銀行積極辦理紓困貸款本意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近日出現公股銀行針對紓困貸款案設立KPI,並要求行員達成績效。各銀行設獎勵條件,卻沒有謹慎審視貸款企業的條件,讓紓困變成「為貸而貸」。
目前銀行覆蓋率有600%、備抵呆帳4,000億,放貸已達2,600億元。若放貸沒有進行審慎內控,壞帳率恐更高。針對帳上現金充裕、存款充足企業、與疫情無關企業、貸新還舊者,銀行在進行紓困放貸時應審慎進行內控予以排除。
為健全金融體制,落實紓困貸款本意,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避免「為貸而貸」,建請財政部要求公股銀行不得針對紓困貸款案設立KPI,並落實內控制度,視情況進行實地訪查、追蹤資金用途與流向,並進行貸後管理。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國內各行各業,隨著疫情的發展與變化,國內所有基層診所不但站在防疫第一線面對高風險,還因看診人數銳減收入減少,而防疫成本亦大幅增加,造成診所陷入經營困境,為求受此波衝擊的1萬餘家基層診所能順利渡過危機,爰建請財政部將109年度之基層診所醫療費用標準調整為85%,以協助所有基層診所的醫護人員能安心抗疫。此外,藥事人員也在此次防疫作戰中貢獻甚深,亦應當給予獎勵。健保藥局之所得,建請財政部研擬將原先94%之成本認定提高至96%,以減稅達成實質紓困效果。
提案人:賴士葆 林俊憲 陳歐珀 趙正宇
連署人: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二)為因應COVID-19疫情對公益彩券經銷商之影響,財政部編列補助經費計4億9,825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各公益彩經銷商受疫情影響衝擊差異性頗大,宜儘速完成相關補助辦法與執行規範之訂定,並函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查照,俾利相關補助經費,更為公開透明,發揮更大政策效益。
提案人:曾銘宗 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影響經濟情況加劇,財政部核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轄下包括委託經營、自行設定地上權、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等相關土地租金之減收措施,一律比照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減收20%,以減輕民眾及企業負擔,渡過艱困時期。惟輿論對此齊頭式平等亦有所質疑,爰建請財政部研議未來疫情和緩後,應視各租用人受疫情影響之嚴重性,檢討相關租金之減收措施。
提案人:羅明才 費鴻泰 賴士葆
(四)因武漢疫情嚴重影響公益彩券業者與立即型刮刮樂人員,導致銷售量減少影響收入,財政部為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營運紓困措施,編列5億元對公益彩券業者補助為期3個月,每個月最高補助1萬元,補助方式擬依據佣金收入受到影響情況來補貼,業績減少15%以上補助3千元;減少30%以上補助1萬元,反觀運彩經銷商紓困協助,銷售佣金收入減少達15%,3月份發1萬元,4月份是用運動事業紓困(薪資、營運資金補助)。
故為照顧這些身心障礙的彩券經銷商,協助申請優惠利率貸款,對銷售佣金收入減少達15%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萬元,最多3萬元;另外立即型彩券刮刮樂人員紓困補助,應儘速檢討並於1週內定案。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黃秀芳 洪申翰
(五)近來武漢肺炎病毒疫情嚴峻,依據107年全國各縣市營業人家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者,屬攤販者有1萬4,290家,屬一般商家則有42萬8,941家,加起來有44萬多家,並符合央行辦理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增訂小規模營業人簡易申貸方案資格,最高額度可申貸50萬元,請財政部研議多元管道,向小規模營業人宣導紓困相關資訊,以積極協助符合資格之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政府相關紓困方案。
提案人:何欣純 林俊憲 邱議瑩
(六)鑑於肺炎疫情對各類產業造成嚴重衝擊,各部會提出多項紓困融資方案,為加速對各產業業者之紓困補助,爰要求財政部應督導公股銀行配合各部會融資方案、利率、期限、額度,並加強對受困企業宣導,儘速輔導,協助及早申請取得貸款,渡過難關。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七)鑑於教育部體育署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的衝擊,動用責任準備金為賽事的獎金支出,以協助運動彩券經銷商渡過難關。爰建請財政部將公益彩券加碼7億元作為獎金支出,以助公益彩券商渡過疫情難關。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洪孟楷 李德維
(八)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國內經濟,各縣市地方政府紛紛提出市有地租金減租五成的減免方案,雖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09年4月份決定將經管出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109年度應繳租金減收20%,惟由於減收標準與各縣市政府仍有落差,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研議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繳租金減收50%,並於1個月內將研議結果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九)為使公股銀行執行紓困貸款作法更為公開透明,請財政部自109年7月起按季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行庫辦理紓困貸款情形,包括各銀行申請件數、申請金額、核准件數、核准金額等資料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修正通過後,政府依該條例及其他法律所為之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惟於立法院審查期間,財政部遲遲未能提出本條例修正通過後稅收損失估計,並以公文回覆「因該條例第11條特別預算金額尚未通過,無法完整評估稅收損失金額」,故請財政部於本預算案通過後1週內,提供稅收損失估算,以利立法院監督。
提案人:郭國文 邱志偉 蘇治芬
(十一)此次因武漢肺炎肆虐,影響全球經濟與民眾健康甚巨,而站在防疫第一線的醫院診所受到衝擊更是直接而嚴峻。根據統計,自中港澳回國之我國籍人民有75%先至基層診所就診,再由診所進行 Covid-19 症狀之問診及立即警示轉診,而醫院更是收治急重症患者的重要存活關鍵因素。而此次疫情來勢兇猛,傳染力無遠弗屆,讓人防不勝防,因此第一線的醫療院所必須花費更多的人力與時間在防疫的工作上,不但造成疫情期間的各項防疫之人力及軟硬體支出增加,醫療工作人員也承擔著巨大的健康風險,但是醫療院所卻因病人數因防疫安全各項因素反而減低,影響所及其經營反陷入困境。有鑑於此次台灣防疫工作成功,死亡人數較世界各國為低,除了是全體國人通力合作配合外,也是所有醫療院所付出其巨大成本與醫療人員犧牲健康所獲得的成果,為確保強化醫院診所做為疫情防線與鼓勵第一層醫護人員,請財政部等主管機關應研議調整醫院診所108與10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有關院所必要成本扣除額由80%提高至90%,又因108年度之成本扣除額已經審查完畢,因此要求應援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助其渡過此次難關。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賴惠員 林宜瑾
第11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追加預算數310億2,500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勞動部應於網路建立平台,公布申請薪資紓困補貼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供民眾查詢,避免業主一面申請紓困,一面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以維護勞工權益。
說明: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依法主動公開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查中央政府紓困方案中,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文化部等分別提供艱困業者申請薪資補貼,作業辦法與要點規定各不相同,如:經濟部規定業者不得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交通部補助觀光業員工薪資,要求減薪不可超過2成;農委會補助花卉業者、漁船主、休閒農業員工薪資,規定不一;文化部補助藝文事業員工薪資,無附帶條件。
三、薪資紓困補助,主要目的係避免疫情對勞工造成衝擊,倘若雇主一方面申請紓困薪資補助,一方面卻要求員工減薪或縮減工時,員工並無從查證。
四、爰此,要求勞動部仿現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建立網路平台,整合各單位受理申請薪資補助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併予公布,供民眾查核。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李德維 曾銘宗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生活紓困,勞動部編列10億元特別預算經費,辦理勞工第1年紓困貸款之利息補貼,目前規劃每位勞工最高得貸款10萬元,貸款利率1.845%。經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92年開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貸款利率為「自撥款日起為年息1.39%,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爰請勞動部參考勞工保險紓困貸款之作法,研擬勞工紓困貸款利率之變動調整機制。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勞動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編列310億2,500萬元,主要係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及針對低於一定月投保薪資之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惟依勞動部目前規劃,申請者需參加勞工保險,且於職業工會投保,對於各產業未投保勞保之臨時工與自營工作者,因未投保勞保,不符合申請要件。此次因新冠肺炎疫情,各產業受到極大震盪,連帶影響臨時工之聘用。建請勞動部研議未投保勞保之臨時工與自營工作者納入紓困相關補貼措施,保障渠等相關勞動權益與生活保障,一起渡過難關。
提案人:徐志榮 洪孟楷 林文瑞 呂玉玲
(三)勞動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編列300億2,500萬元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惟現行規定需於職業工會投保,且投保薪資2萬4千元以下、民國107年所得未達課稅標準且未領取其他補貼。惟現行規定門檻仍過於嚴苛,有許多受疫情影響之自營工作者仍無法申請,爰要求勞動部詳加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並確實執行暨滾動檢討,俾於有限經費下發揮最大紓困振興功能;並於3個月內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執行情況,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四)勞動部於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編列300億元辦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措施,只是該方案限縮在職業工會,並且投保薪資在2萬4千元(含)以下之勞工才能提出申請,但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介於2萬5,200元至2萬6,400者,約有71萬人,更有甚者,有不少例如打零工或舉牌工,根本沒有加入勞保,這些勞工同樣處於弱勢,同樣受到疫情沖擊,需要政府給予紓困,爰此,要求勞動部重新檢討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適用範圍及申請門檻,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謝衣 鄭天財 賴士葆
(五)有鑑於勞動部於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50303號函認為:「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等。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貴部訂定之『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所定產業,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9條所定條例實施期間,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惟該函所謂「復原重建工作」應係疫情趨緩後、景氣改善、百業復甦之階段所進行之工作,除是否確實符合「事變」有所疑義之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之施行期間,亦與重大傳染病之事變是否實際存在有關,且於景氣復甦之階段,雇主似應另行僱用所需勞工以滿足其人力需求,而非不顧勞工延長工時可能導致之身心危害,僅為滿足其復原重建而非避免重大損害之經濟性需求,即率任雇主以事變為由延長工時;為保障勞工權益,爰要求勞動部及經濟部於本追加預算案通過後邀集學者專家開會討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重新檢討前開函釋之適當與否,並實際評估何種行業別(按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10次修訂標準,並至細類為止),於產業復原重建期間,遭遇何種具體情事時,可能有使勞工於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並另為適當之函釋。
提案人: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蔣萬安 林淑芬
(六)武漢疫情衝擊台灣經濟甚鉅,累積全台已有804家事業單位、1萬8,265人實施減班休息,較上期新增3,444人、家數216家。因目前勞動部有關減班休息(無薪假)制度,依據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明訂雇主應主動向各地方政府進行申報,然而除非企業主動通報或員工檢舉,否則地方政府和勞動部亦無法完全掌握,變成疫情衝擊之勞動黑數,失業率亦也失真。
109年4月初,1111人力銀行總經理何啟聖指出,全台5至7人的公司如放無薪假不用報備也不會有勞檢,保守初估減班休息黑數有超過2萬人。
為預防雇主因不願負擔最低基本工資,不與勞工協商逕自施行減班休息亦不向勞動部通報,建請勞動部於疫情結束後,針對突發調降勞工投保級距與大量停止勞工參與勞保之事業單位予以關心協助。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紓困方案中,勞動部公告關於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生活補貼辦法,其所補助之勞工對象包含:具有我國國籍的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且109年3月31日已經參加勞工保險,3月份之月投保薪資為2萬4千元(含)以下,及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以能達到弱勢排富之原則。
此紓困方案雖立意良善,卻無考慮到每年可能新增之弱勢勞工,因此若僅以107年度免繳稅為申請標準,而造成108年度未達免繳稅之弱勢勞工,即無法請領補帖,實可能造成弱勢勞工補貼之遺漏。
目前不知疫情影響的時間將到何時,因此為能不遺漏任何需要紓困之弱勢勞工,爰建請勞動部將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生活補貼辦法中,有關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之申請條件,延伸至包含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進行檢討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使預算費用能有效減緩疫情對所有弱勢勞工之衝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八)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紓困方案中,勞動部公告關於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生活補貼辦法,其所補助之勞工對象包含:具有我國國籍的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且109年3月31日已經參加勞工保險,3月份之月投保薪資為2萬4千元(含)以下,及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以能達到弱勢排富之原則。
然疫情為109年才發生並嚴重影響民生,故若夫妻皆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但先前於107年度夫妻是採共同申報而導致達繳稅標準,將無法符合補貼申請標準,然若107年度是採分別申報,則可能符合申請條件之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
爰建請勞動部將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生活補貼辦法中,有關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之申請條件,應就上述之狀況,提出可能補救之方式辦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使預算費用能有效減緩疫情對所有弱勢勞工之衝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九)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基層勞工生計,勞動部提出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計畫,以投保於職業工會、投保薪資於2萬4千元 (含)以下且107年度免繳稅之弱勢勞工為補貼對象,每人每月 1 萬元,共 3 個月。
惟查,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人數十等分位組分界點之全年總薪資統計資料指出,受僱員工第一個十分位數之每月薪資約為2萬3千元,第二個十分位數為月薪 2萬7千元,中位數則為月薪 4萬1千元,顯示該生活補貼計畫所訂定之 2萬4千以下投保薪資申請門檻十分嚴苛,將有眾多低薪弱勢勞工被排除於上述紓困方案外。
爰要求勞動部檢討該生活補貼計畫之申請門檻,並於下一波紓困追加預算案中,仍秉持弱勢優先及排富之原則,適度放寬投保薪資之限制,以避免受疫情衝擊之近貧勞工仍無法適用政府紓困方案,而面臨經濟危機之窘境。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十)鑑於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鉅大,惟因勞動部於本次追加預算案仍設有必須參加職業保險等資格限制,縱有參加,超過公告之投保薪資2萬3,800(含)元者,亦不符合生活補貼資格,為使真正有需求之勞工能獲得補貼,爰建請勞動部從寬擬訂各種協助措施,不再以有無參加勞保、投保薪資作為補貼條件,僅須訂定適當之排富機制避免資源誤置即可。
提案人:張其祿 高虹安 蔡壁如 賴香伶
(十一)勞動部編列310億2,500萬元,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紓困措施。經查,勞工有以下狀況者,不能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徵授信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超過1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3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惟勞工可能就是因為受到疫情影響,收入銳減造成債務無力償還,原期待藉由勞工紓困貸款用以處理債務,解決燃眉之急,但卻無法申貸,讓因為疫情衝擊積欠債務者必須面臨資金短缺以及銀行催收的雙重壓力。爰建請勞動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放寬勞工貸款申貸條件,受惠更多勞工。
提案人:高虹安 蔡壁如 張其祿 邱臣遠
(十二)勞動部將資格設定在職業工會投保的勞工,原意是希望紓困透過職業工會投保的自營作業者和無一定雇主勞工,再搭配投保薪資須在2萬4千元以下,以及前年所得未達課稅標準40萬8千元的排富門檻。然低薪高報的情況時有所聞,坊間更有人開設課程教導如何規避勞動基準法規定,更有「假勞工」長期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勞保,而這也是為人所知的秘密。
職業工會投保制度是要把營造工、攤販等流動性較高的勞工納入勞保,強化對這些勞工的保障,其立意良善,但因為法規上的疏漏,致使許多沒有實際工作者,不管是家庭主婦、中年失業者或其他,貪圖勞保比國保較高的退休保障,把勞保「掛」在職業工會裡。又因為該種情況,政府查核不易,以致本次新冠肺炎勞工紓困津貼請領時,網路出現不少3萬元生活補貼被不少沒工作的人拿走訊息,顯見勞動部規劃之初急就章,導致政府紓困美意大打折扣,也讓應該受到紓困的勞工沒辦法領取紓困金。
蔡總統說「勞工是心裡最軟的一塊」,但當勞工權益遭受損失,經濟生活陷入困頓時,蔡總統卻視而不見,利用資格限定的方式,分化勞工造成勞工彼此間的攻訐,這絕非治理國家的正途,為維護臺灣勞工的權益,並讓勞工現今紓困達到最大效益,爰要求勞動部除應確實稽核「假勞工」,並檢討研議放寬勞工紓困現金發放門檻,讓真正因疫情受到影響的勞工可以獲得實質的現金紓困津貼補助,保障勞工的權益。
提案人:廖國棟 陳超明 林文瑞
(十三)勞動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10億元,包括: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所需行政作業費等7,750萬元,以及勞工紓困貸款第1年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9億2,250萬元。勞動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之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與現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該2項措施之適用對象、申請條件及貸款利率是否有所區隔或差異性,以及是否因協助情況不同而得以重複申請等細節,該部應妥擬相關規定,俾利申請對象充分了解;另鑑於此波疫情對全球經濟之衝擊遠超預期,應考量隨中華郵政利率變動情形調整利息補貼及貸款利率之可行性,以符實際。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四)勞動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300億2,500萬元,包括: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所需行政作業費等2,500萬元,以及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300億元(按每人每月1萬元,補貼3個月計算)。鑑於疫情對我國勞工就業之影響已漸顯現,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渡過難關,爰要求勞動部妥為宣導薪資補貼申請之管道及流程,並綜合評估於完備申請手續及提出足資證明文件之情況下,考量申請要件之縝密度,俾達補貼發放之便利及公平性。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十五)勞動部於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編列300億元辦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措施,惟該方案限制加入職業工會,並且投保薪資在2萬4千元(含)以下之勞工才能提出申請,將許多勞工排除於申請門檻之外,實不合理。實際檢視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介於2萬5,200元至3萬300元者,大約有25萬人,這些勞工同樣處於弱勢,也受到疫情衝擊,需要政府給予生活補貼,爰此,要求勞動部重新檢視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之申請門檻,並於2週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蔣萬安 謝衣 曾銘宗
(十六)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產業,今勞動部雖提供投保級距2萬4千元以下、109年3月31日前已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以及107年度未達綜所稅課稅標準之無固定雇主勞工,總額共3萬元之紓困金。然許多工作條件更不穩定之無固定雇主勞工多保國民年金,卻被遺漏在此次紓困方案,爰要求勞動部針對上述對象研議補救措施,協助自營作業者渡過當前困境。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賴士葆 曾銘宗
(十七)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重衝擊國內產業,今勞動部雖提供投保級距2萬4千元以下、109年3月31日前已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以及107年度未達綜所稅課稅標準之無固定雇主勞工,總額共3萬元之紓困金。然許多勞工或因提早一個月退保、或因投保級距高於2萬4千元,造成無法請領紓困金。爰要求勞動部針對相關紓困補助辦法,研議補救措施,提出彈性救助方案協助勞工渡過當前困境。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十八)有鑑於原住民人口統計中位於非原住民族地區之人口數為27.4萬餘人,站原住民族全體人口比例百分之47.91,將近有半數之原住民居住於非原住民族地區,另亦有部分原住民移居都會區打工且尚未將戶籍遷至都會區之情形,因此實際居住於都會區之原住民人數較統計數據更為之多,因此現行勞動部之安心及時上工計畫之規定為:申請參加本計畫者,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當日前一年內,應具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紀錄。但申請推介派工至離島地區或原住民地區者,不在此限。此項規定綜合原住民人口分布,尚有未符合之處,爰要求勞動部考量都會原住民之需要,檢討安心及時上工計畫之資格條件。
提案人:鄭天財 曾銘宗 賴士葆
(十九)按勞動統計資料顯示失業人口中平均失業週數,107年平均為22.82週,108年平均為22.88週,109年1月平均為23.88週、2月為23.62週、3月為23.15週,顯見失業者在重回就業市場所需時間約莫5至6個月,然本次勞動部所推出:安心及時上工方案,資格僅限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當日前1年內,應具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紀錄。然失業超過1年之民眾,已超過統計之平均失業週數,其經濟狀況原則上較甫失業者更為困窘,應為首要保障、協助之對象,爰請勞動部研議放寬安心及時上工計畫之申請資格。
提案人:鄭天財 曾銘宗 賴士葆
(二十)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勞動部宣布推出勞工低利紓困貸款,最高可貸10萬元,由政府補貼第1年利息,第2年起利率1.845%,還款期3年,預估提供50萬名勞工申貸。政府第一波紓困現金,已開始發給中低收入弱勢族群、計程車司機、自營作業者等,可領到現金補助4,500元至3萬元。對廣大辛苦勞工辦理個人紓困貸款卻要利率1.845%,利息金額3,690元。爰要求勞動部於1週內研議決定是否提供本專案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免利息,以彌補廣大基層勞工在疫情期間影響減少的加班津貼及補貼家庭支出。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德維 洪孟楷 邱臣遠 張其祿 高虹安賴香伶
(二十一)鑑於疫情對我國勞工就業之影響已漸顯現,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渡過難關,建請勞動部應妥為宣導薪資補貼申請之管道及流程,並綜合評估於完備申請手續及提出足資證明文件之情況下,考量申請要件之縝密度,以達補貼發放之便利及公平性。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二十二)勞動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300億2,500萬元,包括: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所需行政作業費等2,500萬元,以及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300億元(按每人每月1萬元,補貼3個月計算)。
經查,我國就業數據,109年2月失業率3.7%,較同年1月3.64%微幅增加。惟截至109年3月31日止,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事業單位家數共308家、勞工人數為7,916人,較2月底增加267家、6,254人,而4月16日最新公布之數據更攀升至588家及1萬4,821人,故此波疫情對我國勞工就業之影響已漸顯現,後續可能衝擊恐難忽視。而目前國人參與農保、國保,甚至是受僱者勞保級距在2萬4千元以下之400多萬勞工,就算受疫情影響而減少收入、無薪假或減班休息等,都無法領取如自營作業者每人每月1萬元之紓困,鑑於疫情對我國勞工就業之影響已漸顯現,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廣大勞工朋友,請勞動部除自營作業者之紓困方案外,再研議排富給予其他受疫情影響之勞工朋友們現金紓困,以渡過難關。
提案人:蔣萬安 萬美玲 洪孟楷 林為洲
(二十三)勞動部於本追加預算案編列之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與現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該2項措施之適用對象、申請條件及貸款利率是否有所區隔或差異性,以及是否因協助情況不同而得以重複申請等細節,建請勞動部應妥善研擬相關規定,讓申請對象充分了解。
提案人:許淑華 萬美玲 李德維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追加預算所需財源1,500億元,全數舉借債務支應,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於特別預算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受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貳、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財政委員會賴召集委員士葆出席說明。
參、本次聯席會之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定。
通過臨時提案5案:
一、長照2.0為了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住宿式照顧之多元連續服務,普及照顧服務體系,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公共建築認定之方式,並參考衛生福利部107年衛部顧字第1071960075號函所示「考量現階段我國整體長照資源尚待建置完備,為加速長照相關服務推動,爰建議前開170條暫不增列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俾提升行政效能……」過渡期認定方式彙整表,即依現行營建規定,取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規定,然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之精神相違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內政部營建署研議長照機構無障礙設施之實施相關細節。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何欣純 蘇巧慧
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托育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實施計畫」規範托育人員應於期限內完成九大類別課程,每年依法應完成在職訓練 18 小時。而受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原定全國22縣市辦理實體課程計1,766場次,目前僅完成80場次,加上目前疫情仍險峻,未來受衝擊的課程可能更多。而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及「育兒親職網」等網路課程對照表觀之,其中僅「托育服務規劃及評估」、「兒童保育」和「托育安全及危機處理」等課程無法以線上課程替代,為兼顧防疫與托育人員權益,爰建議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研議增加托育人員參與線上課程之採認時數至少12小時。
提案人:莊競程
連署人:洪申翰 蘇巧慧
三、鑑於紓困方案繁多,申請方式繁複,各部會所定紓困方案門檻不一,卻無整合平台,雖有設立紓困振興專線,亦無法負荷民眾的諮詢需求,爰建請行政院盤點彙整各部會紓困方案之資訊,規劃建立「網路紓困專區」。
許多民眾陳情反應,各部會的紓困方案很複雜,常找不到對口單位,相關的紓困專線也常撥不進去,讓許多有需求的勞工還有企業求助無門,這樣政府的一片好意,社會大眾反而沒有感受到,為了便民,政府應該要積極改善處理。
當初,政府和民間的合作,讓我們這個口罩系統短短一個禮拜就能上線使用。很多國家也對我們的防疫經驗非常讚賞,而且現在我們政府也在推動數位國家的計畫,對於目前的紓困振興計畫,相信我們的數位科技實力,絕對有這個技術能整合各個部會的資訊,讓有需要的民眾、企業更能快速清楚申請紓困方案的資訊。
提案人:吳琪銘 羅美玲
連署人:陳秀
四、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對餐飲業帶來嚴重衝擊,經濟部為執行受疫情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訂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惟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適用對象為營收減少五成以上,對於許多中小型餐飲店、服務業而言,人事與租金即占營收約三成,食材約占四成,若營業減少三至四成已經造成經營困難。另,店家配合防疫社交距離政策,紛紛減少座位,拉開用餐空間,容客量更少,對於營業的衝擊也更大,在政府希望店家不要裁員、減班、減薪的情況下,為避免此類中小型餐飲業者歇業或解散,如何維持基本營運是紓困的重點。綜上,爰請經濟部持續向業界徵詢相關資訊,並研議分級紓困措施及租金補助或減免辦法,協助中小型餐飲服務業者渡過疫情衝擊。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吳琪銘 陳明文 邱議瑩 賴品妤
五、為了紓困受到疫情衝擊最大的觀光產業,交通部為促進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的發展,推出人才培訓轉型計畫,提供企業或公、協會舉辦員工培訓課程,每期課程上限120小時,學員可領到每小時158元的補助,每月最多可領到1萬8,960元。但由於在紓困1.0的方案裡,對於人才培訓經費僅編列5億元,反應過度踴躍引發僧多粥少之爭議,因此在紓困2.0已追加15億元,將預算提高至20億元,期望可以滿足需求。為了讓人才培訓的補助可以讓雇主將人才留下,做為疫情過後的復甦力量,確實發揮留才、育才、用才的效果,以達到協助旅宿業者發展之作用,人才培訓補助應雨露均霑、落實在全台觀光業者上,對於預算下名額不足的情況,要求交通部應適時通盤檢討,做出滾動式修正。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莊瑞雄 羅美玲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