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5時12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李德維 曾銘宗 林奕華 江永昌 張廖萬堅

鄭正鈐 林宜瑾 吳思瑤 黃國書 陳秀寳 賴品妤

高虹安 高嘉瑜 范 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椒華 莊瑞雄 林楚茵 羅明才 蔡壁如 高金素梅

郭國文 費鴻泰 林德福

委員出席25人

列席委員:許智傑 賴惠員 洪孟楷 楊瓊瓔 孔文吉 陳柏惟

鍾佳濱 賴瑞隆 陳亭妃 魯明哲 鄭天財Sra Kacaw

劉世芳 廖國棟 陳歐珀 李貴敏 張其祿 吳斯懷

何欣純 王婉諭 呂玉玲 陳明文 何志偉 張育美

廖婉汝 莊競程 邱志偉 陳 瑩 蘇巧慧

委員列席28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常務次長 林騰蛟率同有關人員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 張麗惠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林秀燕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 莊文玲

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處簡任技正 高偉峰

主 席:黃召集委員國書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許靜江 簡任編審 陳杏枝 科長 蔡月秋

薦任科員 李宗一

討 論 事 項

1、 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5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本次議程有委員張廖萬堅、黃國書、林奕華、林宜瑾、吳思瑤、萬美玲、陳秀寳、賴品妤、高虹安、李德維、曾銘宗、許智傑、鄭正鈐、高嘉瑜、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何志偉、陳椒華、江永昌、洪孟楷、賴惠員、陳柏惟、陳瑩、范雲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體育署署長高俊雄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楚茵、廖婉汝、魯明哲、林德福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均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國書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三條及第六條,維持現行條文,均不予修正。

(二)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七條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十二。但發行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之銷售額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其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百分之十。

前項銷管費用,包含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

前項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均不予增訂。

(四)第十條,修正如下:

「第十條 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並通過發行機構舉辦之評定者,或於前屆運動彩券發行期間仍為運動彩券經銷商為限;有關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發行機構辦理評定及核發證照應擬具施行要點,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經銷商僱用四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曾為運動員者、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

本條例施行前,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遴選之正(備)取經銷商,得於經銷契約期間繼續銷售運動彩券。

發行機構應負責經銷商關於運動彩券銷售及其他教育訓練;其相關計畫,由發行機構訂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五)通過附帶決議4項:

1.主管機關應就運動彩券投注標的積極研議,將電子競技列為常態化發行計畫;另評估將虛擬賽事列為投注標的之可行性,併提納入年底行政院版條例修正草案。

提案人:張廖萬堅

連署人:江永昌 黃國書 林宜瑾

2.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應定期結算;其結餘款分配及運用方式,未來由主管機關徵詢發行機構及經銷商意見後定之。

提案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連署人:江永昌 林宜瑾

3.主管機關應於1週內提出「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其中委員總數應為21人,並增列「經濟」、「運動產業」及「運動選手」代表至少3人,並將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議紀錄公告等事項。

提案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林宜瑾

4.為促進更多有志之士投入運動彩券業,進而提升運彩規模及形象,教育部體育署應檢討「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從寬認定經銷商參與遴選之資格,但仍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為限,俾利國內體育運動環境、運動彩券向上提升且蓬勃發展。

提案人:張廖萬堅 林宜瑾 黃國書 江永昌

通過臨時提案5項: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於106年1月通過的《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全臺所有的兒童遊戲場設施設置者要在3年內,即109年1月前檢具專業檢測機構出具之安全檢測報告,並向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惟因全國專業檢測機構不足,且過程繁瑣、所費不貲,除找專業檢測機構需檢測費,若檢測結果不符標準,還另需改善費用,甚至要拆除並重購整套遊具,種種困難導致國小及幼兒園兒童遊戲場截至109年1月的備查率僅15%,衛福部因此將備查期限延長3年,至112年1月前要完成備查。但縱使備查期限延長3年,超過5千家為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龐大的檢測與改善費用導致各縣市政府及私幼業者叫苦連天,不僅備查率達標困難,連檢測合格率都極低,部分學校更直接禁止學童使用校園遊具,嚴重損害兒童遊戲權。為保障兒童身心健康發展,並使全臺遊具皆能順利符合標準,爰建請教育部規劃專案,寬籌經費協助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儘速完成遊戲器材檢測、改善及更新,並避免使用罐頭遊具。

提案人:張廖萬堅 林宜瑾 陳秀寳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吳思瑤

二、現今全臺各縣市教育人員健康檢查之規範、項目及補助費用數額並不一致,少數縣市甚至未提供健檢補助,導致部分教育人員健康檢查之權益受損。經查,現行已有《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相關子法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之權益,教育部對教育人員之相關規範卻付之闕如,僅國立學校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辦理,其餘縣市立之學校則由各地方政府自訂規範,私立學校更無相關保障。鑑於公教一體、全國一致之原則,爰建請教育部於6個月內研擬相關政策、法規,以保障全國公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健康檢查之權益,並研議請私立學校比照辦理。

提案人:張廖萬堅 林宜瑾 陳秀寳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吳思瑤

三、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之人口推估顯示,台灣將於2026年進入超高齡化社會,屆時人口老化將是政府必須面對的課題。而教育部透過樂齡學習中心,盼能促進老年人口之健康、安全,並提升其生活品質,進而達成活躍老化的目標。然而,受到武漢肺炎疫情衝擊影響,全台369家樂齡學習中心紛紛暫停或延後開課,106至108年間,全台樂齡中心平均每年辦理約10萬場次的活動,提供20萬小時的活動時數,參與人次最高更達263萬人次,但109年1至4月全台累計僅辦理7,590場次、1萬5,000小時之活動,參與人次僅19萬人,活動及課程大幅減少,多數縣市現今亦仍處於停課狀態,導致部分仰賴於樂齡中心開課收入之教師面臨生計斷炊問題,紓困求助無門。爰此,建請教育部儘速於2週內調查各縣市樂齡學習中心教師之紓困需求,研議酌予補助。

提案人:張廖萬堅 林宜瑾

連署人:范 雲 黃國書 陳秀寳 吳思瑤

四、針對本次體育紓困相關規範,為確實協助體育選手、自由教練以及自由球評,請教育部體育署應考量體育選手特殊性,於2週內將體育選手列為紓困對象;並針對自由教練及自由球評申請紓困方案須備齊工作邀約文件或受疫情影響之佐證資料,恐怕難以完成申請程序,請教育部體育署思考簡化程序,研議出具部份證明加上切結書即可申請。

其次針對體育團體紓困方案核定金額,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9款,政府支付或接受政府補助之資訊,應主動公開之。請教育部體育署應依法公開體育團體紓困金額之資訊,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

提案人:黃國書 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范 雲 張廖萬堅

五、教育部體育署於109年4月24日召開座談會,其中運動傳播產業反映有關外國賽事停擺但相關轉播之權利金、境外稅仍須支出,於此疫情嚴重期間,教育部體育署推動紓困方案應考量該產業之實際狀況。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於2週內與財政部賦稅署商討可行性方案及配套措施,以協助運動傳播產業進行紓困。

提案人:黃國書 陳秀寳

連署人:賴品妤 張廖萬堅 林宜瑾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