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間:109年12月23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至下午5時26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陳玉珍 黃世杰 葉毓蘭 羅美玲 林岱樺 林昶佐 邱議瑩 林文瑞 鄭天財Sra Kacaw 張宏陸 王美惠 管碧玲 邱臣遠 湯蕙禎 張其祿 吳琪銘 沈發惠 林思銘 羅致政 楊瓊瓔 翁重鈞 趙天麟 陳明文 陳柏惟 蘇治芬 陳以信 江啟臣 賴瑞隆 蔡適應 陳亭妃 邱志偉 陳超明 溫玉霞 孔文吉 王定宇 謝衣鳯

委員出席37人

列席委員:吳玉琴 劉世芳 鍾佳濱 洪孟楷 陳椒華 廖婉汝 賴香伶 李貴敏 鄭正鈐 吳斯懷 莊競程 蔡易餘 鄭麗文

委員列席13人

請假委員:呂玉玲 馬文君 何志偉

委員請假3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政務次長

花敬群

地政司司長

王成機

簡任視察

張則民

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委兼海巡署署長

莊慶達

海域安全處處長

許啟業

海巡署金馬澎分署分署長

廖德成

海巡署艦隊分署分署長

謝慶欽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副處長

何達仁

國防部作戰及計劃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處副處長

劉岱瑞

經濟部礦務局組長

許進忠

交通部簡任技正

鄭鴻政

法務部參事

張春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

張致盛

副組長

劉家禎

主 席:沈召集委員發惠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黃昱瑞

討論事項

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管碧玲等19人、委員洪申翰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時代力量黨團代表委員陳椒華,及委員林思銘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委兼海巡署署長莊慶達報告;委員賴瑞隆、羅美玲、陳亭妃、邱臣遠、張其祿、蔡適應、張宏陸、管碧玲、湯蕙禎、陳玉珍、葉毓蘭、邱志偉、林思銘、沈發惠、王美惠、黃世杰、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賴惠員、楊瓊瓔、陳椒華、吳琪銘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委兼海巡署署長莊慶達及所屬、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所屬、法務部參事張春暉、國防部作戰及計劃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處副處長劉岱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張致盛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陳超明、翁重鈞、江啟臣、王定宇、林文瑞、謝衣鳯等6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正草案等11案:

1、 第十八條,照委員管碧玲等1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2、 第二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3、 通過附帶決議2項:

(1) 有鑑於近期陸籍船隻違法越界至我國經濟海域或領海地區進行捕魚行為或盜採海砂日益嚴重,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亦擴大巡查,將相關違法之陸籍船隻及人員課以懲處。查目前實務上遇到的問題,除有離島地區因停滿扣押之船舶,海巡艦艇無法靠港機動出勤、海巡艦艇與違法抽砂船隻大小落差,恐造成海巡人員執法安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及離島地區執法人員過勞及人員調度不易等因素,甚至對於海域資源及地貌,如何回復及保存之情形,也需釐清並建置研究。綜上,本次針對盜採海砂之相關修法後,應就海洋資源相關執法與回復,加強執行並進行跨部會協調。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應協調相關部會,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三讀後3個月內,研擬成立跨部會海洋資源工作小組,各依主管相關法令研議執法與回復方案、公開成果作法,提出可行性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以確實落實我國海洋資源之維護。

提案人:張其祿 羅美玲 邱臣遠

(2) 中華民國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然查現行所謂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之行為並未有相關列舉,而又以海洋資源來看,舉凡漁業、土石、礦石、海洋能源、海水等等以廣義來看,是否都有可能造成構成該法之要件?而又以新興潛在能源,如可燃冰,是否屬於天然資源一部分,似也未有明確定義。綜上,海洋委員會及海巡署既作為本法之執行機關,相關樣態及資源未有釐清,恐造成執法上不易,甚至未來可能無法防範,產生執法之漏洞。綜上,請海洋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海洋資源的種類及破壞自然生態行為予以研議,以利未來後續執法得以順利。

提案人:張其祿 羅美玲 邱臣遠

4、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沈召集委員發惠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