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星期一)9時至17時34分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星期三)9時至14時2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蔡壁如 林楚茵 洪孟楷 賴惠員 萬美玲 林奕華 陳亭妃 黃世杰 郭國文 劉建國 邱議瑩 蔣萬安 陳玉珍 洪申翰 范 雲 高虹安 張宏陸 黃國書 林俊憲 蘇巧慧 林宜瑾 葉毓蘭 李昆澤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高嘉瑜 莊瑞雄 邱顯智 陳椒華 陳秀 廖婉汝 王婉諭 羅明才 張廖萬堅 邱臣遠 魯明哲 鄭天財Sra Kacaw 陳歐珀 楊瓊瓔 羅美玲 沈發惠 孔文吉 陳明文 邱泰源 蘇治芬 吳斯懷 鄭正鈐 吳思瑤 湯蕙禎 黃秀芳 莊競程 李德維 王美惠 翁重鈞 何欣純 陳素月 管碧玲 林思銘 江永昌 吳秉叡 賴品妤 費鴻泰 賴瑞隆 張育美 許淑華 邱志偉 許智傑 張其祿 余 天 吳琪銘 林淑芬 徐志榮 林文瑞 楊 曜 陳 瑩 趙正宇 謝衣 劉櫂豪 林岱樺  委員出席81人

列席委員 鍾佳濱 劉世芳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鄭運鵬 吳怡玎 林為洲 蔡易餘 柯建銘

委員列席10人

請假委員 高金素梅

列席官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政務次長 阮清華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耀祥

副主任委員 翁柏宗

內政部 政務次長 陳宗彥

常務次長 邱昌嶽

教育部 部長 潘文忠

常務次長 林騰蛟

經濟部 政務次長 曾文生

中小企業處 副處長 蘇文玲

交通部 部長 林佳龍

政務次長 陳彥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政務副主任委員 陳添壽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薛瑞元

疾病管制署 副署長 羅一鈞

勞動部 部長 許銘春

主  席 吳召集委員秉叡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劉芳賢 科 員 沈克彬 科 員 謝禎鴻

     科 員 高珮玲 辦事員 簡廷育 

報告事項

1、 本院議事處109年9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068函,為請本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2、 109年9月21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之決定事項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

討論事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委員費鴻泰等7人提出程序發言,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吉仲不得請假須出席會議。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就本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曾銘宗、林德福、賴士葆、蔡壁如、林楚茵、洪孟楷、賴惠員、萬美玲、林奕華、劉建國、黃世杰、郭國文、陳亭妃、林俊憲、楊瓊瓔、莊競程、莊瑞雄、高虹安、范雲、黃國書、蘇巧慧、黃秀芳、葉毓蘭、張宏陸、李昆澤、高嘉瑜、林宜瑾、陳秀、邱顯智、陳椒華、管碧玲、廖婉汝、王婉諭、吳思瑤、蔣萬安、孔文吉、林淑芬、鄭天財、張育美、江永昌、邱志偉、李德維、賴瑞隆、邱泰源、蘇治芬、鄭正鈐、吳秉叡等47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財政部部長蘇建榮、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薛瑞元、勞動部 部長許銘春、經濟部政務次長 曾文生、教育部 常務次長 林騰蛟、交通部 政務次長陳彥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耀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政務副主任委員 陳添壽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伍麗華、費鴻泰、沈發惠、張廖萬堅、翁重鈞、徐志榮、羅明才、楊曜、劉櫂豪、林文瑞、邱臣遠、湯蕙禎、邱議瑩、許淑華、魯明哲、謝衣、賴品妤、陳素月、王美惠、張其祿、林思銘、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審查結果:

一、歲出預算部分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本款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案由:109-110年度行政院主管「歲出」,編列210,000,000千元,爰提案凍結十分之一。

說明: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歲出執行明細表(經資門併計)」與立法院法制局COVID-19特別預算歲出執行表,截至109年6月30日,僅有勞動部主管之預算執行率達9成以上,部分部會預算之累計執行數未達5成,如行政院主管僅18%、內政部主管僅21%、教育部主管僅16%,而經濟部主管與農業委員會主管者僅33%(見表1),顯見預算之執行率過低,實為行政怠惰,對協助國人度過疫情態度消極,行政院急需檢討其實施成效,擬定具體可行策略,以提升相關預算編列之執行率,無愧於國家與人民之託付。

爰此,凍結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歲出十分之一,待行政院提出具體紓困預算執行效率精進措施,且執行率不足五成之部會提出改善規劃,送交立法院財政聯席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表1 COVID-19特別預算歲出執行表(截至109年6月30日)

單位:新臺幣億元

部會

預算數

累計

分配數

累計執行數

實現數

預付數

合計

占預算%

占分配%

1.行政院主管

7.28

1.95

1.22

0.13

1.35

18

69

原住民族委員會

2.00

0.22

0.08

0.13

0.21

11

97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1.50

0.04

0.03

-

0.03

2

7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3.78

1.69

1.11

-

1.11

29

65

2.內政部主管

5.34

1.33

0.44

0.66

1.10

21

83

3.財政部主管

4.98

3.99

-

2.00

2.00

40

50

4.教育部主管

29.24

14.96

4.66

-

4.66

16

31

5.經濟部主管

979.31

370.82

234.94

88.36

323.30

33

87

6.交通部主管

298.96

176.31

144.38

4.49

148.87

50

84

7.勞動部主管

310.25

304.89

0.04

300.23

300.27

97

98

8.農業委員會主管

55.42

22.18

15.58

2.62

18.20

33

82

9.衛生福利部主管

367.89

220.12

119.61

28.04

147.65

40

67

10.文化部主管

40.20

23.50

4.32

12.68

17.00

42

72

11.海洋委員會主管

1.13

0.67

0.42

0.22

0.64

57

96

合 計

2,100

1,140.72

525.61

439.43

965.04

46

85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歲出執行明細表(經資門併計)」。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鄭正鈐 鄭天財 費鴻泰 陳玉珍

本款通過決議26項: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施行滿6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該報告已於109年9月22日送達立法院;查報告中,行政院特別強調,特別預算精準運用,惟政府因應本次疫情衝擊,除陸續編列4,200億元經費外,各部會亦有動用年度預算以移緩濟急或各項融資貸款優惠,其金額多寡並未明載,為精準掌握本次因應疫情整體經費支出,請行政院在本條例施行期限後,將各部會年度預算(含109及110年上半年)中,涉及本次疫情防治及紓困振興部分列表整理,書面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蘇巧慧 張宏陸 莊競程

(二)92年我國爆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疫情,為因應疫情衝擊,立法院於同年5月底審議通過特別預算500億元,隨後因疫情緩和,部分經費並未動支,決算審定數僅229億9千餘萬元;相形之下,109年立法院通過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已由原定600億元擴增至4,200億元,足見本次疫情影響之重,而國際疫情仍未趨緩,目前所列預算額度,是否足以因應疫情所需,仍難有定論,爰請行政院評估,倘國際疫情持續2至3年,或演成常態,我國防治及紓困經費,各需多寡應滾動檢討,於本次追加預算通過半年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張宏陸 莊競程

(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從最初上限核定600億元,如今已擴增至4,200億元,為原先預算規模七倍,其中用於防治疫情經費為744億0,567萬元,占預算總額17.7%,紓困振興經費3,455億9,433萬元,占預算總額82.3%,比例至為懸殊,顯見本次疫情,於公共衛生固有衝擊,對經濟影響尤大,鑑於本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至110年6月底止,而國際疫情至同一時間,恐難大幅滅絕,行政院似宜提早部署,就疫情長期持續下,我國經濟如何盤整穩定,產業如何轉型因應進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參考。

項目

防治

紓困振興

總計

金額

比率

金額

比率

特別預算

195億6798萬元

32.61%

404億3,202萬元

67.39%

600億元

第1次追加預算

164億9085萬元

10.99%

1,335億 915萬元

89.01%

1,500億元

第2次追加預算案

383億4684萬元

18.26%

1,716億5,316萬元

81.74%

2,100億元

合計

744億567萬元

17.72%

3,455億9,433萬元

82.28%

4,200億元

提案人:張宏陸 蘇巧慧 莊競程

(四)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2,100億元,其中超過一半1,235億元,是不敷數,然本次預算為第2次紓困及振興特別預算之追加,後續無法再行追加。爰要求政府應檢討過去紓困及振興預算不敷之原因,撙節支用,以維財政紀律,發揮預算最大效益,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蔡壁如 邱臣遠

(五)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爆發至今,行政院陸續通過「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若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總計舉債額度將高達3,900億元。

有鑑於全球 疫情尚未結束,產業受疫情影響情況猶未可知,惟目前紓困特別預算及第1次追加預算之政策執行成效及未執行完之賸餘經費仍未有完整並詳細之評估檢討報告。

目前立法院審查之特別預算若照本次第2次追加預算核定2,100億元數額通過,則舉債即達法定上限,非經立法院修改條例不得增加上限。行政院應基於財政紀律之原則,妥善分配合理之預算並規劃使用,並將截至目前為止之執行成效及預算分配金額提供詳細並完整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六)據財政部發布109年8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累計109年1至8月實徵稅額與108年同期比較,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少1,138億元,減少幅度達28%,而證券交易稅則較108年同期增加357億元,統計全國賦稅總收入,較108年同期減少678億元,顯見受疫情影響,109年全年國家賦稅總收入,將不如預期,其中,因政府考量疫情影響而主動提出之稅務措施,其影響賦稅收入究有多少,請行政院彙整說明,並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張宏陸 蘇巧慧 莊競程

(七)政府為因應疫情影響,擬透過刺激民間消費,帶動景氣提升,除發行振興三倍券外,計有文化部發行每券600元之「藝Fun券」200萬份(數位券使用至109年12月底,紙本券使用至110年2月底)、教育部發行面額500元之「動滋券」400萬份(使用至110年1月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行面額250元之「農遊券」500萬份(使用日期為通知日起60日內)及客家委員會發行800元(每張面額100元)之「客庄旅遊券」28萬份(使用至109年12月底),不論發行方式、發行面額、使用方式或使用期間,均各有不同,為供爾後施政參考,請行政院各部會於各該優惠票券施行後,自行或委託研究進行比較,並將研究結果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蘇巧慧 張宏陸 莊競程

(八)有鑑於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2,100億元,其中1,235億元不敷數包括已支付或已匡列,為使本次預算公開透明,且確實遵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提供各部會已支付與已匡列之科目、金額,以及已支付的款項來源。

提案人:賴士葆 葉毓蘭 李德維

(九)政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而3度編列特別預算,然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資料顯示,包括教育部、內政部等單位在內,共有10個單位預算執行率不及50%;同時包含經濟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均於本次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中編列經費不敷數之預算。查此次特別預算允許各部會間流用,爰要求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公開各部會間特別預算經費流用結果,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便預算經費能得最大使用成效。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林俊憲

(十)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由公務預算移緩濟急部分匡列154億元,其中僅文化部列示額度及用途,其餘部會未敘明支應額度,以及辦理概況說明,因此無從檢視各部會是否考量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爰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詳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有關公務預算移緩濟急部分,各部會支應額度、規劃詳情、效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賴士葆 羅明才 洪孟楷 林德福 曾銘宗

(十一)針對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查有先支應後再予歸墊之情事,擬俟此次追加預算通過後才辦理轉正,恐與移緩濟急意旨有悖之虞。爰此,為考量預算資源之合理配置,避免影響原本公務預算政務或工作計畫之推展及運作,要求各部會皆應重新檢討調整項目以經評估可緩辦者為宜,以移緩濟急方式支應各項災害應變措施所需經費,實應審慎籌謀為之才是正辦。另為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亦要求各機關嗣後應於檢討調整年度預算支應各項災害應變措施所需經費時宜妥為仔細審度考量,以符合移緩濟急之意旨。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李德維

(十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經查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書發現,各部會就公務預算移緩濟急部分僅匡列總額,卻未見相關主管機關說明檢討調整公務預算支應之額度及預計辦理項目等資訊,更缺乏各部會規劃詳情與辦理概況說明等資訊,此外,第2次追加預算案部分增編經費之說明多係以不敷數表達,缺乏相關經費執行進度資訊以供憑參,有規避國會監督之虞,爰要求各部會應即檢討改進,並於1個月內將相關說明資料送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俾利立法院監督審查,並利於了解增編經費之必要性。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李德維

(十三)為使外界瞭解政府因應疫情所辦理之各項措施及其執行進度,各部會皆於官網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紓困、振興專區」,然各部會於專區中所揭露之內容詳盡程度不一,且各部會更新頻率也不同,使外界不易查閱及通盤掌握執行情況。爰建請各部會強化揭露之詳實程度,以增進民眾瞭解。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賴士葆 羅明才 林德福 洪孟楷 曾銘宗

(十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經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蔓延,行政院前於109年3月13日及同年5月8日編列特別預算及其第1次追加預算,合計2,100億元。惟截至109年6月部分部會特別預算執行率偏低,如教育部31%、財政部50%、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65%及衛生福利部67%,宜加速辦理,爰要求上述部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加強預算執行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五)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資料,截至109年6月底,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歲出2,100億元,累計分配數為1,140.72億元,累計執行數為965.04億元(含預付數439.43億元),分占預算數、累計分配數之46%、85%。然經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整體執行率雖超過八成,但部分部會預算之執行率仍未達七成(例如:教育部僅執行31%、財政部50%、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65%及衛生福利部67%),實應改進加速執行辦理各類措施與方案,俾達編列紓困預算之目的及效益。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李德維

(十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各國為避免群聚、接觸或境外移入傳染,陸續實施各項隔離、封鎖政策,全球需求大幅縮減,衝擊我國出口產業及外需貢獻,內需動能成為我國經濟成長之重要關鍵,爰建請各部會密切注意企業在國內投資狀況,並持續彙總國內受衝擊產業,規劃各項紓困方案並確實執行,以減緩疫情之衝擊,維持我國經濟成長之動能,並每月將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葉毓蘭 賴士葆 羅明才 洪孟楷 林德福 曾銘宗

(十七)經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執行情形發現,各部會雖然皆於其官網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紓困、振興專區」,然因各部會於專區中所揭露執行進度之內容詳盡程度與更新頻率不一,致外界不易查閱及通盤掌握執行情況,另部分部會雖會針對預算執行揭露,但並未特別敘明各措施所屬預算來源;有鑑於近年特別預算財源多仰賴以債留子孫方式之舉債支應,為此,要求各部會應強化揭露之詳實程度,讓預算透明化,除增進立法院查閱監督審查,更增進全民對該特別預算執行情況之瞭解。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李德維

(十八)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歲出(金額2,100億元)執行至109年8月底,預算執行率約69.3%,其中勞動部預算310億2,500萬元,已執行310億1,100萬元,執行率已逼近百分之百,惟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2億元,僅執行2,200萬元,客家委員會編列1億5,000萬元,僅執行2,100萬元,兩會執行率均不到15%,顯有偏低,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究明原因,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張宏陸 莊競程

(十九)近年政府積極推動電子支付與非現金交易制度,本次規劃振興三倍券亦特別納入數位券,並與各家銀行及行動支付業者合作,提供綁定信用卡、電子票證或行動支付之選項,行政院原預期民眾領取紙本券與數位券之比例相當,惟目前有逾九成民眾選擇領取紙本三倍券,顯示政府宣傳數位券之力度有待加強,亦凸顯我國電子支付環境與基礎建設不夠完備之問題,建請經濟部針對「數位三倍券推動成效不如預期」提出書面報告,並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如何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普及率」提出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林楚茵

(二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經查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蔓延迄今,各國採取諸多防疫及封鎖邊境措施致全球出口貿易量、經濟同步萎縮、失業人口增加,部分產業受疫情影響衝擊嚴重,甚至面臨斷鏈危機,爰要求經濟部及交通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協助產業發展及輔導員工就業之書面報告,俾利產業及員工因應。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二十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經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蔓延,行政院分別於109年3月13日及同年5月8日編列特別預算及其第1次追加預算,合計2,100億元,再加計109年7月23日提出第2次追加預算案之2,100億元,特別預算累計規模增為4,200億元,其中3,900億元均以舉債支應 (占比92.9%)。鑑於109年6月底中央政府未償債務餘額計5兆6,774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為24.68萬元,宜強化債務管控及預為妥擬債務清償計畫,爰要求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二十二)有鑑於公股銀行因應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疫情期間積極配合辦理各部會提出之紓困振興貸款方案,惟因疫情影響已達數月之久,全球經濟及金融市場復甦前景未明,恐嚴重衝擊經濟活動,造成景氣復甦時程難料。為此,為避免未來呆帳問題發生,建請財政部及相關公股銀行皆應妥為因應,留意未來可能面臨之信用風險,並持續提升資產品質及健全財務結構,俾強化風險控管及因應能力。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李德維

(二十三)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經濟,繼行政院109年4月23日核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109年租金減收二成,包括委託經營、自行設定地上權、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等相關土地租金之減收措施,比照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減收20%。爰請財政部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針對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二成的政策,研議陳報行政院延長半年至110年6月30日止。

提案人: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葉毓蘭

(二十四)請各部會比照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之補貼申請須知第8點之審查作業辦理,針對特別條例所訂定授權辦法之規定,就「受影響事業於利息補貼、紓困(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期間,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之規範,加強對該受補助企業(事業)辦理查核工作,以維護勞工權益,各部會應於1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含補助資料)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吳秉叡 郭國文 林楚茵 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林宜瑾

連署人:林淑芬 賴香伶 

(二十五)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人數大幅下降,檢視其110年度預算書,占歲入最大宗的門票收入、院內場地設施使用費等歲入為5億3,000萬餘元,相較109年度逾10億元之歲入規模再減近一半,實為疫情衝擊影響所致。爰建請行政院督導國旅觀光之執行辦理時,應結合國立故宮博物院入場之計畫,並預作故宮數位化作業,為疫情復甦之超前部署。

提案人:洪孟楷 吳斯懷 翁重鈞 鄭正鈐 費鴻泰 羅明才 林德福

(二十六)各部會紓困貸款方案自109年2月起已推行數月,觀察各金融機構之企業紓困貸款辦理情形,公股銀行因擔負政策任務,成效較民營銀行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定期公布本國銀行辦理各部會紓困貸款方案情形表,以便民眾知悉政府提供紓困貸款方案之辦理情形。然而,自紓困貸款開辦以來,不時傳出各金融機構為求紓困績效,因此要求行員加班辦理紓困貸款之事。鑑於當前國內疫情狀況趨緩,且銀行近7、8個月配合政策亦已兵疲馬困,爰要求勞動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部會瞭解金融機構目前是否有要求員工違法加班辦理紓困之情事,並要求各金融機構就過去超時加班之情事,應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補發加班費或折抵休假時數,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林俊憲

第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2次追加預算數原列2億0,713萬7千元,減列第1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業務費」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0,513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09至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項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中「手機門號軌跡追蹤」編列4,036萬元,本項預算有涉及侵犯人權及隱私權疑慮,根據以色列總理納坦雅胡在109年3月14日記者會中揭露台灣使用手機追蹤技術來對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納坦雅胡並宣稱運用手機數據執行隔離此技術在台灣測試極為成功,也指出台灣的做法,不能成為其他國家的榜樣,對此行政院至今仍未說明清楚。

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該平台運作及資料彙整方式為何?何時開始運作?同時彙整資料筆數為多少?近14日內彙整資料筆數為何?本項手機監控作業之法律依據為何?受監督機制為何?退場時機為何?是否需要進行法律補正作業?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鄭正鈐 鄭天財 費鴻泰 陳玉珍

(二)109至110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項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中「獎補助費」之「新增酌予補助廣電業者協助播放防疫訊息之直接人力成本」,編列9,909萬3千元,本項預算所補助播放防疫訊息之對象,包含無線、衛星電視頻道業者221個頻道,以及補助無線廣播電台175家。因我國目前網路普及,再加上新媒體的興起,補助大量舊媒體,傳播成效令人質疑,並且我國國人習慣觀看之頻道並無221個之多,如此補助大量之頻道播放防疫訊息實有亂槍打鳥,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連署人:鄭正鈐 鄭天財 陳玉珍 

(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9,909萬3千元,新增酌予補助廣電業者協助播放防疫訊息之直接人力成本,惟各廣電業者資本額、營收等經營規模不同,齊頭式補助方式是否合理,預估之效益為何未列明,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葉毓蘭 

(四)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新增9,909萬3千元酌予補助無線、衛星電視頻道業者及無線廣播電臺,協助播放防疫訊息之相關人力成本。然而,查當前於網際網路及相關新媒體匯流盛行之現實,亦當該對所屬人員發有防疫訊息協助播放及宣傳等人力成本補助,而非囿於補助僅限於傳統訊息通路,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吳斯懷 翁重鈞 鄭正鈐 費鴻泰 羅明才 林德福

(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追加2億0,713萬7千元,包括對居家隔離、檢疫者持有之專用手機門號定位追蹤等費用,其中「電子圍籬智慧追蹤系統」,係透過基地台偵測居家檢疫者、隔離者之手機訊號進行電子監控,外界憂心有侵犯個人隱私權之疑慮,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疫情結束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妥適處理防疫服務平臺個人資料,並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第2次追加預算數6億3,85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我國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導致國內經濟持續下滑,因此為了維持經濟穩定及協助民眾度過景氣寒冬,行政院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編列相關特別預算。根據本次(第2次追加預算),內政部編共計6億3,855萬元預計全數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檢疫服務,而其編列標準,依據內政部回覆之內容為,「居家檢疫措施將持續實施,追蹤個案數亦將逐漸增加,如實施至110年6月底,以109年7月平均單日居家檢疫人數約1,400人,推估未來平均單日居家檢疫人數如以1,650人、補助費每人1,000元、追蹤期間共387日計算,尚需經費6億3,855萬元」。然而,若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近日開放短期商務客,預期未來可能會隨著疫情趨緩而擴大開放來台限制,因此產生可能需要檢疫人數增加;而又根據各國專家學者指出入秋冬後,可能會發生第2次疫情高峰,而使需要檢疫人數大增,種種因素都可能導致人數無法依內政部現行評估標準來執行。對於未來可能發生檢疫人數波動的潛在因素,內政部與衛生福利部應謹慎研擬相關對策,以防本次經費編列入不敷出使得國內防疫產生破口。綜上,內政部應針對未來可能發生檢疫人數波動納入考量,並且針對相關經費運用及本次編列經費若不足要如何撥補進行研擬。

提案人: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 賴香伶

(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追加6億3,855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所需經費,依衛生福利部統計,全球確診數逾1,800萬人,全球死亡病例數逾70萬人,全球死亡率3.77%,鑑於居家檢疫為政府整體防疫措施之重要一環,而疫情是否有效控制,有賴各項防疫措施之確實執行,爰要求內政部積極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各項作業,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俾利資源有效運用。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林德福 

第3款 教育部主管

第1項  教育部第2次追加預算數原列6億4,000萬元,減列第2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辦理受疫情影響之留遊學服務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億3,90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教育部於前次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中,共編列19億5,000萬元作為提供受影響之運動事業產業營運資金及薪資補助之用。該筆預算截至109年9月24日止核撥3億9,703萬餘元,尚有將近15億元之預算仍未動支,執行率僅二成。然,於此次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中,教育部另外擴編4億9,000萬元作為同樣提供受影響之運動事業、產業補助。爰要求教育部針對上述相關預算之執行情形及編列原由,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林俊憲 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二)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第2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所提出之「辦理受疫情影響之留遊學服務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經費」1億5,000萬元相關補助。

教育部為減輕留遊學服務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之營運衝擊,109年5月間公告依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提供艱困留遊學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助。

惟原訂之紓困申請補助之期程為規範受衝擊期間自109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並申請至109年7月31日止。原訂補助期限已屆,並考量國際疫情未見趨緩,留遊學服務業仍大受影響,爰建請教育部儘速修改相關補助規定,亦一併修改延長補助期間,以利賡續辦理紓困措施。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追加6億4,000萬元,辦理受疫情影響之運動事業及留遊學服務業,減輕營運負擔與紓困等所需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相關運動事業及留遊學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營業收入已呈大幅減少,教育部編列經費給予相關產業減輕營運負擔與紓困,雖尚符所需,惟疫情影響期間難以預料,爰要求教育部持續關注產業需求,積極協助業者度過危機,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補助規模及追蹤實施成效,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四)有鑑於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諸多國際性體育賽事包括奧運資格賽、奧運正式競賽項目等各項運動,都面臨延後舉辦及取消狀況,相關選手及運動治療師、教練及隨行參賽團人員在內,亦皆屬疫情所影響之族群。是故,迫於僅能就國內訓練,而非國際賽事之例行參與下,爰建請教育部輔導體育團體針對我國亞、奧運培訓選手,辦理模擬賽,並提供獎勵措施,於1個月內公布且啟動,並向立法院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鄭正鈐 翁重鈞 費鴻泰

    羅明才 林德福

(五)有鑑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已納入電子競技業為運動產業,復以本次教育部追加辦理受疫情影響之運動事業,於減輕負擔與紓困之預算,匡列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達6億4,000萬元。因國內電子競技業優異且極具競爭力,亦受疫情影響,爰建請教育部應就電子競技業納入紓困振興範圍。

提案人:洪孟楷 鄭正鈐 翁重鈞 費鴻泰

    羅明才 林德福

(六)全球正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肆虐,台灣防疫有備受國際肯定,應捍衛高教正常化,維護境外生就學權益。從109年6月17日優先開放11個低風險國家應屆畢業生開始,至109年8月24日已經全面開放全球境外學位生來台,目前境外學位生已入台1萬2,787人。檢疫地點81%學生為防疫旅館、11%為學生宿舍、8%為集中檢疫所,迄今未有任一境外生確診,顯示各校檢疫成效卓著,足以保障校園防疫安全。

盤點目前教育部預估109學年入境學位生總數達3萬3,662人(此人數未包含109學年學位新生),尚未核定入境人數高達1萬8,608人(55%);已核定入境總人數1萬5,054人中,尚未入台人數也有2,267人(15.1%)。

教育部在謹慎評估全球情勢下及現有各大學檢疫能量下,境外生來台尚須強化:1.研議逐步開放境外非學位生來台學習。2.加速協助55%有校歸不得之境外學位生返台就學,包括加速核定境外生申請入境就學之流程、駐外館處協助提供航班諮詢等事宜。3.加強跨國作業聯繫,協助已核定未入台之境外生完成檢疫程序。4.對於恐除籍、放棄赴台就讀之境外學位生,提出對策。5.持續積極擴大境外生招生政策,把握台灣國際教育之發展契機。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吳秉叡 伍麗華 

(七)因疫情影響,國內各大專校院需購置額溫槍、酒精加強環境消毒或增聘人力協助防疫,另因應境外生入學需入住檢疫旅館或其他隔離等措施均增加大學經費負擔,教育部已編列緊急紓困預算及移緩濟急支應大專校院。建請教育部可再彈性調整紓困預算或移緩濟急,增加大專校院學生之防疫補助,一則落實大學防疫工作,再者減輕各大學辦學壓力,保障高教品質。

提案人:林奕華 楊瓊瓔

連署人:鄭正鈐 

(八)為維護大專校院教學研究品質,教育部應全力協助國內各大專校院因應防疫、紓困之額外支出,如因疫情影響減收未能返台就讀境外生之學費收入、向外承租境外生宿舍之收支短缺費用、或學校對委外廠商給予減租金等應酌予補助,俾利大專校院教學研究工作得正常進行。

提案人:林奕華 楊瓊瓔 

連署人:鄭正鈐  

第4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第2次追加預算數原列1,375億4,666萬元,減列第2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獎補助費」5,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74億9,666萬元。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鑒於本院已通過經濟部編列970億紓困及振興特別預算,其中有近600億直接補貼企業各種營運行為或成本,佔特別預算比例極高,是勞動部的十數倍,無非希望企業站穩腳步能穩定勞工的收入,維持民眾家庭生計,減少社會動盪,全民度過難關。惟根據許多事業單位在領取行政機關發給的補貼補助之後,短時間內解僱勞工,或隨即違反補貼補助要件,失去國家執行預算之目的。

爰提案要求:1.經濟部應與勞動部互相行政協助,交互勾稽受領特別預算編列補貼補助之事業單位,於疫情期間有無違反勞動法令,尤其違法解僱或未全額給付工資(俗稱無薪假)或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情形,並於第二次追加預算案三讀後,一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2.不得再發給該等事業單位補貼補助或其他以特別預算支應之授益行政處分或給付。

提案人:張其祿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二)經濟部因紓困2.0預算不足,於7月14日下午在經濟部網站發布公告提前於7月15日針對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截止收件,讓許多109年5-6月出現營運困難之廠商不及申請,甚至取消7月14日與7月15日送件之廠商的補件資格。然,經濟部卻於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中針對第二季營運衰退達50%之廠商補貼經費不敷數回補約45億。

為維持政府施政公平性,爰提案要求經濟部應研擬相關方案,開放未及於7月15日提出申請但符合受補助資格之廠商可以補申請,並讓7月14日與7月15日因文件不齊被直接退件之廠商有補件機會,並於兩周內提出書面報告至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林俊憲

(三)鑒於經濟部因補貼經費不足,貿然中止若干企業紓困,造成民怨頗深。基於民眾對政府施政之信賴保護原則,爰要求經濟部於追加預算中應補足109年7月15日前已提出申請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之業者。

提案人:羅明才 葉毓蘭 李德維

(四)國內商業服務業因受疫情影響,亟欲政府予以協助、紓困。雖經濟部亦曾制訂相關紓困辦法,然該紓困方案本應至109年7月31日截止,卻遭經濟部貿然於109年7月13日以一紙公文,逕自宣告該補貼紓困方案,提前至109年7月15日截止,且針對109年7月14日、15日申請者,亦不給予補件機會。造成許多受季節性影響之商業服務業商家、受雇者,因無法提前因應,而導致權益受損,無法給予適時救助,亦造成該紓困方案,審核標準前後不一,引發多所抱怨,爰要求,經濟部給予109年7月14日、15日申請者,與先前之申請者有相同補件之機會,以避免審核標準前後不一,並維護政府誠信、協助相關亟需救助之雇主與受雇員工。

提案人:林奕華 楊瓊瓔 

連署人:鄭正鈐

(五)國內商業服務業因受疫情影響,亟欲政府予以協助、紓困。雖經濟部亦曾制訂相關紓困辦法,然該紓困方案本應至109年7月31日截止,卻遭經濟部貿然於109年7月13日以一紙公文,逕自宣告該補貼紓困方案,提前至109年7月15日截止。造成許多受季節性影響之商業服務業商家、受雇者,因無法提前因應,而導致權益受損,無法給予適時救助,亦有失政府誠信。爰要求,經濟部將該紓困救助方案收件日期,回復至原109年7月31日截止之方案。凡相關申請證明文件係為109年7月31日前之資料,即可予以申請,以維護政府誠信並協助相關亟需救助之雇主與受雇員工。

提案人:林奕華 楊瓊瓔 

連署人:鄭正鈐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有鑑於109年4月1日經濟部推出零售業上架電商服務推動計畫至今近6個月,有超過八成都集中在北部,且有來申請數位化且核定補助之零售業者家數也是北部比中、南、東部加起來還多,以高雄有8萬多家批發及零售業來看,申請的只有51家,南北數位落差顯見。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彌平數位落差。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高虹安 張其祿 蔡壁如 

(二)鑑於近期口罩國家隊混充、私產等不良事件頻傳,嚴重打擊國人對相關防疫政策信心,經濟部在贈與契約中雖有廠商約定條件,若違反條件經濟部可撤銷贈與。但近日事件由於並未違反上述規定,故無法對國家隊廠商進行撤銷贈與或任何究責作為,顯見當初擬訂之契約規定疏於廠商行為規範及退場機制,為敦使預算妥善運用,避免國人稅金購置的機械淪為私人圖利的工具,請經濟部於109年10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不良廠商退場機制處理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高虹安 張其祿 蔡壁如 

(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於經濟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獎補助費」編列1,373億1,866萬元,其中在「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及「辦理受疫情影響標竿企業之研發輔導」共編列25億元,用於引導企業留用研發人員、維持既有研發規模、補助廠商智慧化與國產化研發等所需經費。此補助雖有必要,惟有鑑於我國財政窘迫,應撙節支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就計畫具體內容及其預算成果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於經濟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獎補助費」編列1,373億1,866萬元,其中在「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振興三倍券)-推動措施行政及廣宣經費」編列1億2,900萬元。然因三倍券領取地點多元,且109年底前皆可領券,卻發生首日紙本三倍券領用超過240萬份,經濟部於當晚10時發布新聞稿宣布晚鳥領券及數位綁定之加碼優惠,以分散領券人潮。考量經濟部編列預算推動措施行政及廣宣經費,卻未能提早公布以分流人潮,顯見此預算編列尚欠妥適。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五)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200億7,600萬元、第1次追加預算773億9,000萬元、第2次追加預算1,375億4,666萬元,共計編列2,350億1,266萬元補助受疫情影響之企業薪資及營運補助,以進行產業紓困振興。

鑑於編列之預算節節上升,甚至本次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增加達177%,本次追加預算是否充分反映先前紓困執行狀況及整體經濟情勢之變化?爰要求經濟部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三讀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詳實提出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及第1次追加預算之實施成效、執行檢討,及第2次追加預算之執行計畫、需求評估、預期效益、推動期程等量化及質化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行使職權檢討監督,確保紓困預算非浮濫編列。

提案人:張其祿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六)經濟部訂定推動餐飲業上架外送服務方案補助作業要點之法源係依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10條第2款所訂定之,其目的係為辦理餐飲業上架外送服務推動計畫,協助餐飲業上架外送服務,促進數位轉型之振興措施。

經查截至109年9月27日通過核定補助之餐飲業者家數僅4,236家,目前申請中之家數僅2家,顯見該政策已進入預備終結之階段。惟其原本所預估之目標家數為1萬1千家,目前該預算賸餘計有4,000萬元,執行成效不佳已為事實。

因此,經濟部應盤整目前執行情形,針對預計執行完結預算之賸餘進行挪移至其他預算及將政策之目標及成效結果進行檢討,作為日後編列預算之參考,避免落入畫大餅而浪費人民公帑之困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七)後疫情時代各國推出「綠色振興(green recovery)」方案,除減緩疫情對產業的衝擊,同時引導產業轉型,以因應未來氣候挑戰,打造企業韌性新體質。

建請經濟部對企業辦理紓困振興方案之薪資及營運補貼、研發補助、融資保證措施時,研議加入永續環境條款,滿足以下事項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1.高耗能、高污染產業應改善工業製程,減少排碳及廢棄物。2.企業擔負廢棄物處理及流向管理責任。3. 5,000瓩以上用電大戶提出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承諾。4.其他有益提升綠色經濟基礎措施,並於方案執行後1個月內於網站上公告。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八)農地上違章工廠長年將環境及土地成本外部化,影響國人農業生產、食安健康、與居住品質。108年3月28日行政院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條文修正草案,同年6月27日於立法院修正通過,並且在109年3月20日正式施行,要求105年5月19日前已有製造生產事實之既有工廠均應申請納管、進行工廠改善,並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使用至129年落日,減少對環境及公共安全的可能危害。

建請經濟部針對105年5月19日前之既有違章工廠若未申請政府納管者,應申請加入納管後,方得申請紓困振興方案之薪資及營運補貼、研發補助。如屬尚未清查確認違章工廠身分者,應派員進行現地勘查,並要求符合條件者承諾接受納管,方得取得本紓困振興方案申請資格。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九)政府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帶來之經濟活動停滯,因此3度編列紓困預算,總計4,200億元。在這4,200億元中,經濟部共編列2,300餘億元,用於支持受疫情影響之營運艱困事業。然而在政府編列大筆預算支持企業繼續經營的狀況下,實難避免殭屍企業出現。為避免因紓困補助之故使我國出現大量殭屍企業,拖累我國疫情後經濟復甦腳步,爰要求經濟部研議追蹤向政府申請補助之企業是否有停業、歇業或解散,以降低受影響之企業因接受政府補助而成為殭屍企業之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林俊憲 

(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分別追加辦理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貿易服務業及會展產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1億3,800萬元、356億1,000萬元、16億8,500萬元及4億5,966萬元,合計378億9,266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評估報告指出,為利相關艱困事業儘速獲得政府資金協助,穩定事業營運,確保員工就業與權益,經濟部允宜儘速協調確定特定產業適用之紓困條件及適用之行業,並建立完善勾稽及稽核機制,以確保受領補貼業者於規定期間內無損及員工權益之作為。爰要求經濟部於3個月內訂定相關檢討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十一)經濟部補貼受疫情影響之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營業用電費所需經費不敷數,對於設立在帝寶的企業,也來申請紓困,等於政府幫忙交電費,經濟部在把關上是否有缺失?是否有針對急需的企業伸出援手?不免令人質疑。政府半年舉債3,900億元,速度遠快於97年金融海嘯,分3年編列的特別預算5,000億元。九二一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規模不過1,000億元。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花的每一毛錢,都要從人民身上拿回來。政府防疫固然要超前部署,但舉債振興,不可不慎,請經濟部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改善。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林德福 徐志榮

(十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編列356億1,000萬元辦理受疫情影響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惟因預算資源有限,應參考經濟景氣復甦狀況,及之前薪資及營運補貼成效做滾動式檢討,以使預算資源配置極大化,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葉毓蘭

(十三)有鑑於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第8款及第16條規定,協助疫情影響產業事業紓困,電費減免、延長或分期繳款,有申報或查定營業稅者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1個月較109年每期申報或查定前的任1個月、108年下半年、108年同期或107年同期之月平均低者,109年3至9月份電費即可減免補貼,條件過於寛鬆,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張育美 李德維

(十四)本次追加預算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振興三倍券)等所需經費不敷數381億5,400萬元,該項總經費為 510億5,100萬元,其實施目的是為了刺激民眾消費,以協助受疫情衝擊產業減輕損失,復甦內需型買氣。

本措施經費龐大,建請經濟部於兌付截止後1個月內,針對該執行情形、相關流程、配套措施、資源配置,及對擴大消費產生何等乘數效果進行檢討,於網上公開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十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編列381億5,400萬元「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等所需經費」不敷數,政府提出振興三倍券政策原先以數位券(綁定信用卡、電子票證或行動支付)為主要規劃方向,惟政策推出後民眾仍以實體紙本券為大宗,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葉毓蘭

(十六)經濟部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1,375億4,666萬元,其中包含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振興三倍券)等所需經費不敷數381億5,400萬元。

本次振興三倍券使用方式包含實體紙本券與數位券2種類型,其中紙本方式不找零,數位券部分可選擇綁定信用卡、電子票證或行動支付,消費滿3千元即回饋2千元,回饋方式分別為隔月帳單扣2千元、到超商靠卡回存2千元,以及直接轉入APP帳戶2千元。

政府為適時刺激消費、協助相關受疫情衝擊之產業復甦,而推出振興三倍券措施,由於經費龐鉅、民脂民膏,應向國人說明刺激經濟之成效,爰要求經濟部於三倍券使用期限截止後,針對三倍券之預算規劃、領用流程、執行成效等相關檢討事項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十七)此次紓困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2,100億元,其中超過一半1,235億元,是不敷數,其中振興三倍券短缺381億5,400萬元,行政院雖解釋不敷原因為防偽技術和多元便民領券管道的人力與配送費用。然而相關原因在政策規劃時便應該考量,且另有系統開發和手續費等費用逾10億元、實體券印刷和外包印刷6億7,000萬元、宣傳費用1億2,900萬元等費用被各界批評過於浮濫,爰要求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就振興三倍券政策規劃過程與迄今執行狀況與成效、預算大幅擴張原因,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蔡壁如 邱臣遠

(十八)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振興三倍券)等所需經費不敷數381億5,400萬元。依經濟部資料統計至109年8月3日止,已超過1,859萬人領取紙本三倍券,而店家兌現金額累積已達134億元,惟三倍券所帶來短期刺激商機,是否集中於替代性消費?振興是否達成預期效益?容有疑慮,為強化預算執行並追蹤促進消費增加之政策效果,爰要求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將三倍券執行情形函送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振興三倍券)等所需經費不敷數381億5,400萬元,其中實體券印刷及外包印刷等6億7,000萬元;分裝廠人力支援作業費、檢核、監視設備、掃碼機、秤重機、點鈔機、空調、堆高機等設備租借費8,000萬元;實體券超商配送、郵局配送服務費、物流費、保管費3億1,700萬元,實體三倍券印製成本約達10億6,700萬元,經查第一階段印製成本僅需3億5,000萬元,惟領取實體券之人數遠高預估,導致印製及配送等成本大幅提高,為撙節支出,經濟部允宜通盤檢討,於各項重大決策前審慎評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振興三倍券總經費共計510億5,100萬元,其中扣除原編列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經費110億9,700萬元及補助受疫情影響之內需型產業折扣優惠方案經費18億元計算,共不敷數381億5,400萬元。

行政院於該項目中針對數位綁定政策編列並進行系統建置及開發、數據資料統整與分析,並補助行動支付與店家及消費者。惟截至109年9月27日民眾領取實體券占比92%、數位綁定僅8%;更進一步論,若不算信用卡跟電子票證,行動支付的占比僅1.3%,顯見政府推動行動支付之政策足有改善之處。

有關我國行動支付政策,國家發展委員會數次引用資訊工業策進會MIC對18到65歲使用智慧型手機的網民調查,結果指出國內行動支付普及率已達六成,並數次宣示114年行動支付政策將提高到九成使用率。惟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引用之數據係根據資訊工業策進會依據當年度曾經使用行動支付人數除以智慧行動裝置使用人數導出。既非能顯示用戶於1日中日常支付金額及行動支付所占比重,亦無法導出用於1年中使用次數之數據,其計算標準過於寬鬆。經濟部應嚴正檢討現行三倍券之數位綁定政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二十一)有鑑於國際疫情仍然嚴峻,貿易服務業、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109年業績持續低迷,本次追加預算之編列多為不敷數經費編列。於國內產業受疫情衝擊尚難回復情況下,政府如何透過研發經費補助以留用研發人員並強化我國產業研發技術能量?如何辦理受疫情影響標竿企業之研發輔導?相關預算與年度預算類似項目之差異為何?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就目前具體計畫方案內容,及其預算成果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蔡壁如 邱臣遠

(二十二)經濟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政策,其補貼對象之資格,以較108年度營收衰退達50%為標準,恐過於嚴苛且未考量不同年度之國際政經情勢改變。爰建請經濟部研議就實際產業受衝擊狀況,1.視不同衝擊比例給予不同之程度補助之可行性;2.以前2年廠商之營運狀況為衡量基準之更貼近實際需求且兼具公平性之補助資格標準之可行性。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蔡壁如 邱臣遠

(二十三)經濟部為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振興三倍券),編列所需經費381億5,400萬元。本次振興三倍券使用方式有實體紙本券及數位券,數位券部分可以綁定信用卡、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

依據經濟部相關資料,實體紙本券已達1,902萬9,025份,領取紙本券占全體比率為91.54%,而對照數位券,僅有175萬7,518份,占8.46%。數位券成效有待加強,實體券印刷須再編列6億7,000萬元。

另外,本次三倍券領取方式多元,且至109年底皆可領券,惟紙本券發行首日即預購超過240萬份。而經濟部卻未提早宣布晚鳥領券及宣傳數位綁定之加碼優惠,以利分散領用紙本券之人潮,既然經濟部早已編列1億2,900萬元宣傳三倍券之廣宣經費,卻未提早宣傳,以達成分散紙本領券人流,並提升電子支付使用率之政策目的,爰請經濟部就數位券綁定成效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求妥慎運用各項防疫紓困預算。

提案人:高嘉瑜 林宜瑾 廖婉汝

(二十四)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紓困振興為合併科目,然而查預算計畫多為補貼補助,仍是以紓困為主,振興力道相對不足,比對我們主要經貿競爭對手日本、韓國、以及新加坡,別國在紓困預算中編列在數位研發預算的份額,都有一至三成的比例,顯然我們在疫後振興階段的數位科技方面,並沒有超前部署,爰請經濟部等相關部會應比照日韓新加坡等國加強數位經濟發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黃世杰 林俊憲

(二十五)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台灣中小企業影響頗鉅,為協助台灣產業度過難關,要求經濟部對有關捐助及撥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專款經費450億元,不得移為他用,並應依實際執行情形捐助,俾協助中小企業永續經營。

提案人:翁重鈞 楊瓊瓔 李德維

(二十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編列450億元「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專款所需經費」不敷數,因各部會信用保證類型略有差異,應加強跨部會溝通協調機制,並秉持風險管控原則執行紓困措施,以降低未來呆帳風險,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葉毓蘭

(二十七)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追加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專款所需經費」不敷數450億元,保證融資總金額由原預估3,000億元增至7,500億元,增加4,500億元,按保證倍數十倍計算,期提供企業資金紓困,協助產業復甦,經濟部允宜秉持風險管控原則辦理信保案件,以降低代償風險,另針對利息補貼各項方案亦宜滾動檢討執行細節等,並強化相關產業輔導措施,俾發揮紓困振興功能,爰要求經濟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八)經濟部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原列13億元,對於政府半年舉債3,900億元,速度遠快於97年金融海嘯,分3年編列的特別預算5,000億元。九二一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規模不過1,000億元。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花的每一毛錢,都要從人民身上拿回來。政府防疫固然要超前部署,但舉債振興,不可不慎,請經濟部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慎用預算。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李德維 林奕華

(二十九)經濟部辦理受疫情影響標竿企業之研發輔導等所需經費不敷數,原列12億元,對於政府半年舉債3,900億元,速度遠快於97年金融海嘯,分3年編列的特別預算5,000億元。九二一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規模不過1,000億元。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花的每一毛錢,都要從人民身上拿回來。政府防疫固然要超前部署,但舉債振興,不可不慎,請經濟部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慎用經費。

提案人:鄭正鈐 楊瓊瓔

連署人:李德維

(三 十)經濟部辦理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原列1億3,800萬元,對於政府半年舉債3,900億元,速度遠快於97年金融海嘯,分3年編列的特別預算5,000億元。九二一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規模不過1,000億元。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花的每一毛錢,都要從人民身上拿回來。政府防疫固然要超前部署,但舉債振興,不可不慎,請經濟部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慎用預算。

提案人:鄭正鈐 楊瓊瓔

連署人:李德維

(三十一)經濟部辦理受疫情影響企業貸款融資保證等所需經費不敷數,原列450億元,對於政府半年舉債3,900億元,速度遠快於97年金融海嘯,分3年編列的特別預算5,000億元。九二一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規模不過1,000億元。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花的每一毛錢,都要從人民身上拿回來。政府防疫固然要超前部署,但舉債振興,不可不慎,請經濟部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慎用預算。

提案人:鄭正鈐 楊瓊瓔

連署人:李德維

(三十二)經濟部辦理受疫情影響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原列16億8,500萬元,對於政府半年舉債3,900億元,速度遠快於97年金融海嘯,分3年編列的特別預算5,000億元。九二一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規模不過1,000億元。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花的每一毛錢,都要從人民身上拿回來。政府防疫固然要超前部署,但舉債振興,不可不慎,請經濟部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慎用預算。

提案人:鄭正鈐 楊瓊瓔

連署人:李德維

(三十三)經濟部辦理刺激國內民眾消費措施(振興三倍券)等所需經費不敷數,原列381億5,400萬元,對於政府半年舉債3,900億元,速度遠快於97年金融海嘯,分3年編列的特別預算5,000億元。九二一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規模不過1,000億元。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花的每一毛錢,都要從人民身上拿回來。政府防疫固然要超前部署,但舉債振興,不可不慎,請經濟部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慎用預算。

提案人:鄭正鈐 楊瓊瓔

連署人:李德維

(三十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編列13億元「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研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編列12億元「辦理受疫情影響標竿企業之研發輔導等所需經費」不敷數,補助受疫情影響廠商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暨引導留用研發人員雖有必要,惟應加強受補助廠商後續研發輔導計畫執行監督,以及研發成果之落實運用,以提升我國防疫科技自主技術及產業升級轉型,爰要求經濟部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葉毓蘭

(三十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編列140億元「補助受疫情影響之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營業用電費所需經費」不敷數,受疫情影響,各行業經濟活動亦受影響,經濟部應查明疫情期間水電用量增加原因,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葉毓蘭

(三十六)自109年1月31日口罩徵用政策實施以來,屢屢發生諸如私售防疫口罩、哄抬防疫物資、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及販賣口罩之醫療器材等情況。就此,經濟部工業局曾於109年4月17日新聞稿,表示該局每日皆會確認國家口罩隊各個工廠的每日產能及產量,並從源頭的原料控管生產情況。

為知悉先前口罩徵收及原物料查核管制之情形,並確保於未來疫情不幸復燃時得有完整之監督機制,爰請經濟部責成工業局每月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對於各家口罩國家隊工廠產能產量查核之狀況及原物料(含熔噴不織布)分配情形之書面報告;又為知悉自109年1月31日迄今,我國出口口罩之情況,併請經濟部責成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我國按月出口口罩之數量及目的地等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三十七)有鑑於疫情影響,許多製造業對原料需求銳減,諸如紡織業對環保紗需求減少,導致源頭回收業者資收物去化困難,但仍然要持續接收回收個體戶的資收物,導致資收物堆積以及支付給回收個體戶費用的壓力遽增。然目前經濟部的紓困方案,如:保薪資,這一類補貼並無法適用在回收產業類別的型態,因此基於協助社會基層回收產業,請經濟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相關適用回收產業辦法之紓困方案或協助措施,協助回收業者度過難關。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邱泰源 高嘉瑜

第5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第2次追加預算數97億8,088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依據交通部提供回覆時力字第1091000061號函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9年9月中在交通部觀光局所補助旅館業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項目上,於旅館業營運部分共計補助3,033家,然而於補助期間,被查獲減班休息、裁員、解散或歇業者,共計457家(15.07%)。至於在旅館業薪資補助項目上,提供受補助家數為2,149家,其中有384家(17.87%)被查獲減班休息、裁員、解散或歇業。

政府提供紓困補助之目的,即在於能維繫業者營運,保障受僱者工作權益。然而仍有將近800多家旅館業者,無法達到接受補助時之承諾要件。交通部觀光局雖表示會追查,卻無提出任何具體作為。

為撙節政府預算,達成真正紓困政策目標,爰預算項目「辦理受疫情影響以國際客源為主之旅行業、旅宿業、導遊及領隊薪資補貼經費」57億4,000萬元,請交通部觀光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於報告中詳列追查結果,並提出領取補助者減班休息、裁員、解散或歇業之具體救濟作為。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二)109年4月24日報載指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直衝旅遊業,政府紓困現行方案卻有漏洞可鑽,許多企業為節省人事費,減班休息卻不通報,導致勞工無法申請勞動部紓困補助;然雇主卻能憑著帳面上未放無薪假、未減薪,向交通部申請原本薪資四成補貼。

雇主要求放無薪假、留職停薪,雇主為規避給員工每月最低工資2萬3,800元,多不會向勞動部通報無薪假,而是員工每月配合自請無薪事假,一個月只上8至10天班,或留職停薪,雇主變相砍薪之餘,更甚者以員工經常薪資申請四成紓困補助,顯示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業者紓困申請之查核機制鬆散。

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交通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辦理受疫情影響以國際客源為主之旅行業、旅宿業、導遊及領隊薪資補貼等所需經費57億4,000萬元。為避免損及國家之財政,爰請交通部觀光局就本案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補助申請審查程序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三)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獎補助費」支出97億8,088萬元,預定辦理國際機場商業服務設施業、空廚業之員工薪資、公共服務設施費用、水電費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12億6,972萬元。

按交通部此次特別編列國際機場商業服務設施業及空廚業員工之薪資補貼,係為協助受到航空客運人數遽降之產業勞工,立意良善,殊值肯定。然航空地勤業員工受到之衝擊亦不低,甚至有部分地勤業員工無薪假實施天數高於國際機場商業服務設施業及空廚業從業人員之狀況,但於本次預算中毫無著墨。

為督促交通部往後於編列預算時,得妥善顧及各相關產業暨從業人員之所需,爰請交通部應就本次預算編列前如何擇定特定產業,以及於編列員工薪資補貼時,是否有依據各產業勞工之實際受衝擊狀況,並將減班休息天數、資遣員工比例納入考量,以及有無滾動式檢討補助狀況等事項,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四)鑑於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編列167億6,710萬7千元、第1次追加預算131億2,892萬4千元、第2次追加預算97億8,088萬元,共計編列高達396億7,691萬1千元補助受疫情影響之交通運輸業及觀光產業之復甦,進行產業紓困振興。

然本次追加預算是否有當應基於先前紓困執行狀況,爰要求交通部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三讀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詳實提出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及第1次追加預算之實施成效、執行檢討,及第2次追加預算之執行計畫、需求評估、預期效益、推動期程等量化及質化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行使職權檢討監督,確保紓困預算非浮濫編列。

提案人:張其祿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五)鑑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9年9月23日通過「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第二版)暨摘要報告書」,同意擴增桃園機場服務量能,預計在113年提升服務量能達8,200萬人次及402萬噸的年貨運量,讓桃園機場成為亞太與北美間人流、服務流與貨物流之東亞樞紐。雖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及國際機場協會(ACI)預測航空客運量在113年方可恢復108年的水準,且相較其他產業已經由紓困振興措施,達到活絡消費及經濟之效,但航空產業受到國內外邊境之境管措施之影響,產值仍未達成疫情衝擊前之規模。

本次交通部追加辦理交通運輸業與觀光產業薪資及營運補貼等預算為91億1,572萬元,除延續既有紓困方案外,政府應該秉持超前部署之精神,協助讓國內航空站地勤業、機艙清潔、空橋操作及空廚等航空相關產業的工作人員、服務供應量能及維修與生產技術技巧不流失,確保國內航空產業繼續保有完善且完整的產業服務鏈,以因應未來全球航空業再起之產業結構需求,爰要求交通部應研商相關對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黃國書 賴惠員

(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全球,我國觀光產業首當其衝,政府雖於第一時間推出紓困措施,協助產業減緩衝擊與影響幅度。然隨國際疫情持續擴散,各國邊境解封遙遙無期,產業復甦速度不如預期,為協助觀光業度過景氣寒冬,保障相關從業人員就業安定,交通部應研擬觀光產業振興因應對策,協助業者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並完善觀光軟硬體基礎建設,以強化我國觀光產業體質,建請交通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林楚茵

(七)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我國觀光旅遊產業,交通部於紓困振興施政中,先有辦理跳島遊,後辦理與國內旅遊業者之郵輪環島作業,並計畫於109年10月首航出發。然而,查郵輪行程於八里區臺北港靠岸後再登陸至北海岸景點如三芝、石門及淡水一帶之行程,交通部之輔導辦理預期成效仍尚欠缺,讓相關地區之觀光能量,以及民間深需旅遊振興之急迫期待落空。爰此,建請紓困振興之施政作為,不論是跳島郵輪、環島遊輪,或是研擬中的遊艇觀光業務,皆必須再有新一波針對自八里區臺北港登陸後,至北海岸景點如三芝、石門及淡水一帶之旅遊行程安排,並於1個月內公布相關之辦理辦法,並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吳斯懷 鄭正鈐 翁重鈞

費鴻泰 羅明才 林德福

(八)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減少禁靠政策對於國際郵輪場站業者及觀光旅遊產業衝擊,交通部已辦理有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並據此督導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再辦理有關之獎勵辦法。然而,查因國際郵輪行駛並未解封之故,以致如國際郵輪在臺承攬業者營運郵輪複合母港航線獎勵作業辦法根本無法執行,交通部亦因此將其辦理經費,於109年9月21日決定留用至交通部觀光局安心旅遊國旅補助計畫業務辦理。

爰此,考量原辦法欲以郵輪旅遊替北海岸風景區如淡水、三芝、石門等區,藉由商港(臺北港、基隆港)登陸之旅遊人潮帶動消費及旅遊振興之原意,建請交通部在將該筆經費留用至觀光局安心旅遊國旅補助計畫後,於紓困3.0預算執行迄至110年6月30日前,仍需再開辦性質上用以振興北海岸風景區之觀光、商圈行銷、餐飲及旅宿業等獎勵專案,並於1個月內將該專案辦法對外公布之,並向立法院財政、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吳斯懷 翁重鈞 鄭正鈐費鴻泰 羅明才 林德福

(九)因應疫情發展,國人無法前往國外旅遊,轉而前往國內旅遊,目前國內旅遊供不應求。交通部安心旅遊補助方案,原規劃將持續到109年10月底,惟申請狀況十分踴躍,交通部現有預算僅可支撐至109年9月底,爰建請交通部盤點相關資源,並籌措相關財源,以支應安心旅遊補助計畫。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蔡壁如 邱臣遠

第6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第2次追加預算數191億1,634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 109至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項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中「獎補助費」之「歸墊受疫情影響之農漁民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編列184億1,474萬1千元,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歲出執行明細表(經資門併計),截至109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紓困相關預算僅執行約18.20億元,占總預算55.42億元之32.8%,顯見其執行成效亟需改善。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照顧者為弱勢之農漁民族群,故如何有效提升其紓困預算執行率,使民眾得以獲得必要協助極為必要,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農漁民生活補貼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鄭正鈐 鄭天財 費鴻泰 羅明才陳玉珍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國際疫情持續擴大,國內各行業受疫情影響程度與日俱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191億1,634萬1千元,新增「辦理遠洋漁業外銷受阻調整措施經費」4億0,500萬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遠洋漁業外銷時,不應補助有違法紀錄之業者,而應獎勵守法之優良業者。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排除補助確實曾於1年內違法聘僱境外漁工、薪資未全額給付及有不妥善對待船員之漁船經營者,並將執行成果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項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獎補助費」編列191億1,634萬1千元,係屬辦理追加歸墊農漁民生活補貼,農漁畜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漁船船員岸上居家檢疫補貼及遠洋漁業外銷受阻調整措施。其中在「辦理漁船船員岸上居家檢疫補貼等所需經費」9,660萬元,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9年3月19日起至7月20日止,已補貼人數為224人,實際核發金額為438.7萬元,分別占預估人數4,600人及預算金額9,660萬元之4.87%及4.54%,應權衡實際情形匡列預算,以增加財政資源運用,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翁重鈞 孔文吉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歸墊「受疫情影響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38億2,998萬元,領取補貼人數12萬7,666人,然漁業署109年4月23日發布之新聞稿預估符合領取人數為8至10萬人,所需經費約需24到30億元,顯示該預算之預估與實際情形脫節,恐有經費配置失當之虞,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慎評估補貼人數,並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評估書面報告,俾利資源有效運用。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林德福

(五)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次預算案中,辦理有受疫情影響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費用,且按每人每月1萬元,補貼3個月計算。然查,對比如經濟部亦就本次預算案中,便計算有辦理受疫情影響會展產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且補貼會展產業受僱員工薪資,按每人每月1萬5,000元補貼6個月之久;已明顯多於漁民僅有3個月補貼,每月僅1萬元之規模,實有對比下之不公。

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啟動針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漁民生活補貼之擴大紓困振興可能性研議作業,並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鄭正鈐 翁重鈞 費鴻泰 羅明才 林德福

(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184億1,474萬1千元歸墊受疫情影響之農漁民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惟因預算資源有限,應加強相關檢核控管機制與核發作業,以確保農漁民即時取得生活補貼且未有重複請領狀況,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葉毓蘭

(七)受疫情影響之農漁民生活補貼所需經費184億1,474萬1千元,係先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歸墊,該生活補貼申請人數達159萬1,927人,迄109年7月20日止尚待處理之人數仍逾9.8萬人,在相關生活補貼均排除已請領各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下,為確保農漁民即時取得生活補貼且未有重複請領情形,請加強並加速相關檢核控管機制與核發作業。

提案人:謝衣 楊瓊瓔 蔣萬安

(八)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次預算案新增「遠洋漁業外銷受阻調整措施等所需之經費」4億0,500萬元,協助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導致外銷受阻之遠洋漁業品項。惟此刻國際疫情仍嚴峻,我國境管措施仍持續推動,此階段應就妥善利用海洋資源,強化藍色經濟產業之競爭力,促進我國漁業振興事務等事項進行研議及規劃,始得減緩疫情衝擊。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商相關對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黃國書 賴惠員

(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4億0,500萬元,新增辦理遠洋漁業外銷受阻調整措施等所需經費,惟部分相關申請作業須知尚未完善規劃完成,亦未完備稽核機制,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葉毓蘭

(十)遠洋漁獲外銷市場魚價受COVID-19疫情影響持續疲弱,為促進遠洋漁獲在國外市場之競爭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補貼經營者銷售價差;另經衡酌產業狀況,鮪延繩釣漁業產業面臨之衝擊最鉅,爰將大目鮪、黃鰭鮪、鯊類、鬼頭刀及旗魚類等魚種,列為主要補助之對象,補貼金額係以109年1至7月與近3年同期市場均價之50%價差(約每公噸5,000元)為計算基礎,預計補貼8.1 萬公噸,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4億0,500萬元支應所需,惟迄相關補貼作業規範尚在草擬中,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儘速完備法制作業。

提案人:謝衣 楊瓊瓔 蔣萬安

(十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全球,造成國際水產貿易量與貿易值大幅縮減,連帶影響我國水產品外銷市場通路受阻萎縮,尤其近來虱目魚價格低迷,已嚴重影響漁民生計,為穩定養殖漁業產業發展,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擬虱目魚產銷調節措施與外銷運費補助,協助我國水產品發展多元通路,以扶植在地漁業,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惠員 黃世杰 林楚茵

第7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第2次追加預算數373億6,111萬2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科目名稱: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

預算數:5,283,615千元

凍結數:283,615千元

衛生福利部為因應第二波COVID-19疫情防治挑戰,延長原編及第一次追加預算防治經費時程,並隨防疫物資政策調整,盤點特別預算不足數等因素,編列第二次追加防治經費尚有其需,惟「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編列高達5,283,615千元,卻未說明辦理之工作項目、預算編列標準為何,衛生福利部允宜就辦理工作項目及所需經費提出具體說明,衡酌實際情形匡列預算,以維國家財政資源有效運用,爰凍結「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283,615千元,俟衛生福利部統計相關工作項目及所需經費,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答覆該預算編列標準是否具妥適性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葉毓蘭 陳椒華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 人,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編列防治經費36,835,997千元,其中說明1至5項分別為「強化邊境檢疫」、「提升疫情監測衛教」、「防疫物資藥品徵用」、「疫苗研發採購」、「獎勵補償金」等,另編有第6項:「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5,283,615千元」,惟這項預算沒有具體使用事項,為確保紓困預算用在刀口上,不讓該項預算淪為「空白授權」的「小金庫」,爰要求凍結50%,且衛生福利部對該項「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經費」,應限定該使用在說明1~5範圍所描述的事項,並俟說明1~5項預算金額執行用罄後始得動支。如需用於前列1~5項之外的其他科目,則需提專案報告聯席會同意後始可動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葉毓蘭 李德維

(三)科目(工作計畫)名稱:醫療保健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

本年度預算數:5,283,615千元

凍結數:二分之一

說明:

武漢肺炎自年初起,台灣積極進行防疫,建構 起一連串的防疫機制,並且運行9個月了,相關防疫工作、項目都有明確的方向及SOP,即便秋冬季後第二波疫情再起,台灣過去歷經9個月的防疫經驗與秩序,相關工作與SOP應都非常明確,但衛福部於此次預算中,編列「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共計5,283,615千元,此項目說明空泛、用途不明,此編列方式甚為不妥,爰此建議凍結二分之一,待衛生福利部補充詳細應變內容後解凍。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高嘉瑜 莊競程

(四)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於特別預算中,編列「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52億8,361萬5千元。該預算並無清楚預算科目與工作計畫,恐違國會監督,最後淪為為消化預算而使用預算,浪費民脂民膏。爰要求將該預算凍結二分之一,待衛福部提出預算科目及相關工作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廖婉汝 賴士葆

(五)衛福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第六點編列「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共5,283,615千元,未說明何謂相關防治工作,亦未有細目說明,已明顯違背預算編列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二十,計1,056,723千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相關防治工作」之規劃與細目向立法院財政及衛環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六)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所主管之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中追加有373.6億元,並當中於扣除「6257010200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5.25億元」後,於所剩之「6557010100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368.35億元」當中,再匡列「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52.83億元」費用。

經查,這筆「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52.83億元」費用,迄今尚無公布支用之相關辦法,衛生福利部更甚表示該筆費用是給行政院統籌運用,實顯該筆預算實有違預算編列之明確標示原則。

考量民脂民膏遇疫情紓困所需,當用則用原則,因此更不應就將該筆52.83億元費用含糊的花用出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對於行政院如何統籌運用該筆費用,在動用資格及所繫辦法、對象及計畫之訂定標準和審議過程,以及效益及執行報告等內容,需於限期20日內完成首次說明報告,而後按月向本院提交。

提案人:洪孟楷 吳斯懷 翁重鈞 鄭正鈐 羅明才 費鴻泰 林德福

(七)衛福部編列「6.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52億8,361萬5千元。」(第31頁說明第12行),預算書內未有任何具體說明,也沒有補送任何計畫來事後說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動支該筆52億8,361萬5千元預算前,應送動支計畫至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於執行後次月將執行明細及執行情形上網公開。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蔣萬安

(八)依據行政院所編列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之第六點子項目內提出「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共計5,283,615千元」。

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我國產業及民生甚鉅,其預算連編數次,顯見執行經費嚴重不足,自應妥善合理規劃及運用。惟衛生福利部所提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之第六點子項目並未合理交代其經費之預計使用目的、規劃用途、預算編列之計算數額。

衛生福利部應於委員會審查完竣前提交書面報告,合理敘明當初訂定不清之理由,並說明規劃其預算預計使用之規劃,作為委員審查預算之判斷依據,以利立法院行使監督之權限,避免排擠其他有急迫需求預算之編列。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陳椒華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一)109至110年度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編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中「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1億5,000萬元,辦理衛教宣導及維運1922防疫諮詢專線,建立民眾正確防疫知能。

本項預算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編列9,909萬3千元補助廣電業者協助播放防疫訊息,其使用目的雷同,為避免重複編列預算之虞,應於撙節開支前提下,審慎規劃宣導素材及內容,並兼顧國內各族群獲得疫情資訊之管道及權益。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評估各通路(包括傳統媒體及新媒體)之宣導效益,以妥善運用特別預算,增加宣導力度之原則,就辦理情形與具體規劃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鄭正鈐 鄭天財 費鴻泰

(二) 109至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項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之「辦理防疫物資與藥品之徵用、採購及倉儲等所需經費」編列45億4,505萬8千元,請衛生福利部應加強市售醫用口罩品質管理措施。

我國口罩國家隊之政策近日接連爆發混充口罩、非醫療口罩標示醫療口罩、仿冒國家隊等等,雖國家隊對我國防疫有相當之貢獻,惟品質把關仍需謹慎,以維持民眾對國家隊之信賴,避免致生民眾搶購口罩之恐慌,故請衛生福利部確保民眾買到安全品質優良之口罩廠商,以及公開透明相關資訊讓民眾買得安心,同時應有對應之把關作為及後續處理措施,以強化民眾之信心,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提加強市售醫用口罩之稽核及國產醫用口罩品質管理措施,並規劃公開合格及安全之口罩廠商名單資訊,以利民眾查詢,就相關規劃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鄭正鈐 鄭天財 費鴻泰

(三) 109至110年度衛生福利部項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中「辦理疫苗研發及採購所需經費」編列135億5,000萬元,衛生福利部應積極透過多元管道,加速購得安全有效之疫苗,強化國人群體免疫力並發揮防治效益。

我國當前編列相當用於參與COVAX平台採購疫苗經費,然經查美國、俄國與中國大陸均未參與該平台,且該平台將來如何分配疫苗,我國是否可爭取得到充足疫苗,亦受廣大質疑,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前管制局局長蘇益仁指稱就算簽約,台灣也只到第166順位,台大公共衛生學院流行病學與預防醫學研究所教授陳秀熙亦對其平台之分配順序提出質疑,故衛生福利部如何化解國人疑慮,並加強國產疫苗之研發進度,以確保我國未來疫苗供應充足,且要保障我國補助之疫苗研發可取得相應之合理權益,應為下一階段防疫重點。

爰此,考量疫苗對於其後我國疫情防治與國人防護是至為迫切且必要的防治策略,要求衛生福利部全力扶植國內疫苗研發,並應積極洽詢進行COVID-19疫苗各期臨床試驗或臨床前試驗之國外製造廠及在臺分公司,加速購得安全有效之疫苗。同時,衛生福利部應適時向民眾說明疫苗採購相關資訊,以避免民眾發生恐慌情緒或其餘社會不安,前揭相關具體情形及規劃衛生福利部應於預算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鄭正鈐 鄭天財 費鴻泰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第2目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等紓困補貼措施」3,633萬4千元,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之社福團體財務,係根據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維持費及人員超時工作酬勞紓困申請審核作業規定,提供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相關的事業補助。

疫情影響社會層面甚廣,社工人員業務增加,然而面對有些社福單位在領取政府補助及紓困的同時,要求社工回捐薪資之狀況,嚴重剝削社工勞動力之情事,衛生福利部不應紓困補助社工回捐薪資之社福單位。請衛生福利部抽查社福單位是否有回捐情形,若有回捐情事則衛生福利部應停止補助並追回款項,請將抽查結果於1個月內作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五)有鑑於政府編列預算建立口罩國家隊,卻接連發生口罩生產業者以大陸進口口罩混充國產口罩以及私設生產線規避政府徵收牟取私利等情事,顯見現有口罩徵用機制未臻健全,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個月內就口罩徵用及配送情形、口罩國家隊政策執行情形與監督機制、問題與行政調查之結果,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虹安 張其祿 蔡壁如 邱臣遠

(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國內口罩需求之合理配置,由衛生福利部自109年1月31日起,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一般醫用口罩(包含成人、兒童及幼兒等各型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惟屢屢發生諸如私售防疫口罩、哄抬防疫物資、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及販賣口罩之醫療器材等情況。

為知悉口罩徵收政策及防疫物資徵用預算之執行情形,爰請衛生福利部就下列事項:1.自109年1月31日至8月31日,每月各口罩廠商遭到徵用之各型醫療口罩(成人、兒童、幼兒、外科手術口罩)數量及徵收費用。2.支付實名制各相關通路販售口罩之相關費用。3.對於遭查獲有違法情事之口罩廠商之相關處置作為,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七)全國中小學生已經開學,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而兒童口罩分4種尺寸,但提供小尺寸兒童口罩通路太少,許多家長跑多家藥局都買不到尺寸適合的口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預算通過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增加兒童口罩產能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蔣萬安

(八)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持續蔓延,為防範口罩來源不明確,雖已自109年9月24日起於口罩上加蓋雙鋼印全數徵用,並配合口罩實名制配售。為確保口罩產銷履歷,實名制口罩應按份包裝,透過加印行動條碼(QR Code)掃描瞭解生產來源別,確保產品來源管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10年1月1日起雙鋼印口罩應按份包裝以確保品質衛生,及研議加印行動條碼讓使用者瞭解生產履歷。

提案人:賴士葆 林奕華 楊瓊瓔 葉毓蘭 李德維

(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爆發至今,國內、外相關疫情仍持續發展。故防疫物資對民眾而言,仍有一定之需求,尤其以醫藥級口罩最為必須。然自從口罩國家隊成員加利科技,爆發以陸製非醫療級混充實名制口罩後,社會各界亟欲政府能檢討實名制口罩政策,以確保國人用以對抗病毒之醫療級口罩品質無慮。且現行實名制口罩多以信封袋包裝,亦有衛生疑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以信封袋包裝之實名制口罩,自110年1月1日起更改為以密封式之塑膠袋包裝,並研議於塑膠袋適當處,印製得追溯生產日期、廠商資料之QR Code,以確保相關口罩之衛生性及方便民眾回溯必要之生產製造資訊。

提案人:林奕華 楊瓊瓔

連署人:鄭正鈐

(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辦理疫苗研發及採購所需經費」項下辦理補助疫苗研發及臨床試驗等所需經費20億元,遠低於美國投入360億美元、歐盟投入26億美元,我國疫苗研發預算猶如杯水車薪;另外,截至109年7月31日全球已有5家疫苗廠進入肺炎疫苗第3期人體試驗,我國仍受限於疫苗相關法規,包括衛生福利部直至109年7月7日才宣布第二階段臨床試驗人數下修到1,000人左右,嚴重影響國內疫苗研發及上市時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協助國內疫苗廠商,有效開發疫苗,定期向國人報告疫苗研發時程,並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儘速確保疫苗數量,有效落實疫情防治作業。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第2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辦理疫苗研發及採購所需經費」項下採購疫苗所需經費115億5,000萬元,該計畫預計採購1,500萬劑國外疫苗,若以每人一劑計算,約可涵蓋60%人口,惟我國尚未與其他國家進行疫苗合作開發,未來國外疫苗開發完成,恐先供應該國內需,以及實際參與研發投資的合作國家,我國將面臨無法及時購買國外疫苗的窘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全力扶植國內疫苗研發,並應積極洽詢進行COVID-19疫苗各期臨床試驗或臨床前試驗之國外製造廠及在臺分公司加速購得安全有效之疫苗,確保國人施打疫苗時程,有效落實肺炎防治作業。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費鴻泰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二)隨著全球COVID-19疫情持續升溫,當前各國展開研發疫苗競賽;依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目前約160種COVID-19疫苗正在開發,25種疫苗進行人體臨床試驗,其中進入最後階段第3期臨床試驗者,包含美國莫德納(Moderna)生技公司與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英國牛津大學與阿斯特捷利康公司(簡稱牛津大學/AstraZeneca)、德國BioNTech生技公司與美國輝瑞藥廠(簡稱BioNTech/Pfizer)等合作研製之3個疫苗,且各國競相簽訂疫苗供應合約等採購事宜,例如英國已第4次預購疫苗,合約採購劑量達2.5億劑,簽約對象為牛津大學/AstraZeneca、BioNTech/Pfizer、法國疫苗廠Valneva、法國製藥業賽諾菲(Sanofi)及英國葛蘭素史克藥廠(GlaxoSmithKline, GSK);BioNTech/Pfizer宣布合作研發疫苗獲日本政府下訂1.2億劑,110年上半年開始供貨;美國政府與BioNTech/Pfizer簽訂購買1億劑疫苗合約;歐盟與Sanofi達成協議,儲備3億劑疫苗等。而衛生福利部第2次追加防治經費中,新增辦理項目計3項,包含採購疫苗、補助疫苗研發及臨床試驗等暨採購抗病毒藥物等。由於全球正積極展開研製COVID-19疫苗及採購競賽,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提升我國疫苗自主研發進程與自製能量,並應積極洽詢進行COVID-19疫苗各期臨床試驗或臨床前試驗之國外製造廠及在臺分公司,加速購得安全有效之疫苗,以強化保護力及降低感染與疫情傳播。

提案人:謝衣 楊瓊瓔 蔣萬安

(十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之109年期間,復以流行性感冒高峰期將至,為降低老人、孕婦及具重大或慢性潛在疾病者因罹患流感導致嚴重的併發症或死亡,積極維護高危險群健康,減少醫療費用支出。更甚,國際間已有研究指出當社區流感疫苗接種普及率提高到90%時,新冠狀病毒確診案例的累計數量將減少23%、交叉感染的病例則減少92.9%。爰此,要求行政院限期於1個月內督導衛生福利部,針對109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之公費及自費四價流感疫苗748萬總劑數量,研議再額外辦理追加接種之預備作業並將相關辦法對外公布,以避免民眾有心配合公共衛生防疫,然行政機關卻無力支應之窘境,更有利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堵,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吳斯懷 翁重鈞 鄭正鈐

費鴻泰 羅明才 林德福

(十四)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仍在全球持續肆虐,造成全球已超過2,000萬人確診,我國雖目前防疫得當,但仍有爆出外籍入台人士確診等等不確定因素,引發國內民眾情緒恐慌,擔憂爆發本土感染疫情。根據新聞報導指出,世界公衛專家學者研判109年入秋後會有第二波疫情大爆發,因此提早擬定因應措施實屬必要。我國專家學者也拋出針對本次疫情進行普篩來找出國內疫情黑數,除了確實掌控國內實際疫情狀況外也可以透過找出確診肺炎已康復者進行相關疫苗研究。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依疫情監測資料、臨床實證及檢驗量能適時諮詢專家評估調整疫情監視政策。

提案人:張其祿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十五)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境外移入每日持續不斷,顯示境外入境人員確診容易成為國內防疫缺口,為能有效將疫情阻絕於境外,確保人民健康,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對境外入境人員全面實施普篩,避免衍生國內社區疫情傳染。

提案人:賴士葆 林奕華 楊瓊瓔 葉毓蘭

李德維

(十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便利國人或外國人士因種種因素需來台、出國或其他原因等等需進行篩檢,開放民眾可以每3個月自費篩檢一次,價格根據新聞指出約5至7千不等。曾發生比利時籍工程師欲離開我國前自費進行篩檢,因而確診COVID-19,引發民眾人心惶惶,也因該名工程師入境時僅配合做14天居家檢疫,而未有進行篩檢,因此也不能確定該案是否為境外移入或是本土感染,導致黑數產生。

若該個案於入境時,居家檢疫完後進行篩檢,似能避免後續相關疫情調查及匡列接觸人數,減少行政資源的損耗,也讓我國免於發生本土感染的隱憂。綜上,建請衛生福利部及其相關部會應研議提升或鼓勵國人或外國人士於居家檢疫14日後自費進行篩檢之作法,確實加強防疫把關,以保障國民健康安全。

提案人:張其祿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十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爆發至今,國內疫情已有趨緩趨勢,截至109年9月份為止,我國已有高達近200天無本土病例。但近3個月,國際間屢有國家向IHR通報我國輸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至109年9月底為止,已有38個案例。為避免我國被國際間誤會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輸出國,亦為安定國內人民信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相關輸出案例,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若衛生福利部有足夠科學證據,證明該名個案並非在我國境內感染,亦請衛生福利部依照IHR相關通報機制,予以更正,以維護我國防疫成功形象。

提案人:林奕華 楊瓊瓔

連署人:鄭正鈐

(十八)為體恤醫療防疫人員辛勞,衛生福利部於COVID-19疫情期間訂定並修訂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其中有關第4點獎勵核發部分,分別訂定發放予相關工作人員之金額與比例。衛生福利部應確保各醫院確實落實分配予工作人員,建立發放情形查核機制,並將執行情形作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陳椒華 邱顯智 王婉諭

(十九)有鑑於防疫期間,醫事人員與相關工作人員執行採檢與照護之工作,其總量上急遽攀升,是故,為體恤上述人員於防疫期間之辛勞,衛生福利部遂依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編列採檢、照護津貼(若為專責醫護人員者,每人每月1萬元;若為相關醫事人員則每人每月上限1萬元;感染控制人員每人每月1萬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上限1萬元、採檢每件上限7百元)。

惟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部分醫療院所直到109年8月份才領到109年第一季之津貼,顯見醫護人員防疫津貼的發放效率有待改善。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醫護人員防疫津貼的發放、審核流程,進行相關具體改善計畫,以保障防疫第一線醫護之權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林淑芬 吳秉叡 賴香伶

(二十)鑑於我國自109年1月21日首例COVID-19境外移入確診病例,109年1月28日報告首例本土病例,截至109年7月12日累計451例確診病例,仰賴第一線檢疫及防疫人員之功勞,疫情逐漸減緩。然而,面對疫情第一線之工作人員,承受疾病風險、死亡恐懼、憂鬱焦慮等多重心理負擔及壓力,恐造成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疾患,精神心理狀態亟需重視。

爰請衛生福利部賡續檢討現有防疫心理健康服務資源及措施,並蒐集針對第一線檢疫及防疫人員心理狀況調查等資料,規劃相關心理健康服務措施,以提供適當之心理及社會支持,並將結果於6個月內公告於網站。

提案人:張其祿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二十一)鑑於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編列169億5,806萬8千元、第1次追加預算198億3,071萬9千元、第2次追加預算案373億6,111萬2千元,共計編列741億4,989萬9千元辦理防疫、檢疫及弱勢生活補助等項目,然未見衛生福利部規劃完善心理輔導計畫與經費項目。

依照災害防救法第36條第1項第6款,為進行災後復原與重建,應實施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等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三讀後,1個月內提出相關心理輔導計畫,提供受疫情影響之感染者、感染者家屬、一般大眾及第一線防疫人員之適當心理支持。

提案人:張其祿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二十二)鑑於衛生福利部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4億8,000萬餘元係針對民眾急難紓困救助經費擴大辦理增至約40萬人,致生預算不敷數4億8,000萬餘元。

預算編列之妥適性應該具先前紓困執行成效,作為評估基礎之一,然原要求行政院於109年9月底前,提出第二波紓困執行成果報告並獲行政院允諾配合辦理,但行政院於時限前先行將第三波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三讀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詳實提出急難紓困方案執行成果之書面報告,確保前二波紓困預算非浮濫編列,以利立法院行使職權檢討監督。

提案人:張其祿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二十三)衛生福利部急難紓困救助金原推估補助人數為2,600人,擴大辦理後人數增至約40萬人,尚須增列4.8億餘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相關紓困規定加強執行,以達補助成效。

提案人:謝衣 楊瓊瓔 蔣萬安

(二十四)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由於受到疫情影響,恐有經營困難之虞,衛生福利部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受疫情影響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等紓困補貼措施3,633萬4千元,包含:1.辦理住宿式機構、社會福利事業及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營運資金補貼等所需經費2,646萬6千元(住宿式機構按每機構上限30萬元、社福團體按每單位平均20萬元、復康巴士按每家平均51萬1,300元,補助3個月計算);2.辦理住宿式機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等貸款利息及信用保證手續費補貼986萬8千元(員工薪資貸款按每人10萬8千元、週轉金貸款按住宿式機構及復康巴士每家上限500萬元、社福團體每單位平均120萬元、利率1.845%,補助1年;信用保證手續費按利率0.1%,補助3年計算),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依紓困辦法加強執行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之營運及利息補貼事宜。

提案人:謝衣 楊瓊瓔 蔣萬安

(二十五)鑑於先前衛生福利部擴大急難紓困發放過程中,由於發放表格繁瑣、需備文件繁多,導致民眾不滿,後雖以切結書方式簡化流程,但施行初期之紛擾,已損及政府紓困民眾之美意。

台灣為資通訊技術之領先國家,應善用我國科技之優勢,在各項社政、福利措施上思考簡政便民之方式。爰請衛生福利部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規範之前提下,如:透過資料勾稽精準界定發放對象、自動連結民眾所得及存款資料、減少填寫表單工作及以線上作業等方式,建立一鍵式申請機制,希冀透過數位科技,簡政便民。

提案人:黃國書 林楚茵 伍麗華 

第11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第2次追加預算數47億0,932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鑑於勞動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1次追加預算編列310億2,500萬元、第2次追加預算案47億0,932萬元,共計編列357億3,432萬元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及針對低於2萬4,000元月投保薪資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以進行勞工紓困。

然自疫情爆發以來,減班休息事業單位數從109年2月41家持續上升到6月1,440家、遭減班休息勞工數從1,662人增加至3萬1,816人,與108年同期相較大幅增加,減班休息數量不斷上升,造成許多勞工就業情勢越發險峻。

本次追加預算是否有當應基於先前紓困執行狀況及整體就業情勢之變化,爰要求勞動部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三讀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詳實提出紓困振興第1次追加預算之實施成效、執行檢討,及第2次追加預算之執行計畫、需求評估、預期效益、推動期程等量化及質化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行使職權檢討監督,確保紓困預算非浮濫編列。

提案人:張其祿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二)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肆虐,造成我國109年6月領取失業給付者較108年同期增加69%,減班休息人數增加4,743%、減班休息事業單位家數增加8,371%、通報大量解僱公司數上升162%、遭資遣員工數增加74%,顯見經濟、就業社會環境鉅大衝擊,勞工之就業輔導計畫刻不容緩。

依照災害防救法第36條第1項第16款,為進行災後復原與重建,應實施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等措施,爰要求勞動部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三讀後,1個月內提出完整就業服務計畫,提供受疫情影響勞工適當職業服務。

提案人:張其祿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三)鑑於COVID-19疫情衝擊影響勞工經濟生活,行政院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執行艱困企業員工薪資四成補貼,以及運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執行安心就業(減班休息津貼)等相關穩定就業計畫。

然而,基於資源有限不得重複領取,僅能兩個方案二擇一的原則下,事業單位傾向選擇薪資與營運補貼。經濟部陸續抽查薪資與營運補貼執行情形,皆有疑似領取薪資補貼但照常放無薪休假減損勞工權益。此外,勞動部安心就業計畫、充電再出發計畫預算執行率截至109年9月26日僅35%。

為釐清紓困方案對於受疫情勞工經濟安全與就業穩定的成效,爰要求勞動部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召開檢討會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四)鑑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二章規定之僱用安定措施門檻嚴苛,前雖經勞動部令修正將原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2.2%以上之啟動門檻降為1%並經諮詢會通過,然於此嚴峻疫情衝擊產業及就業市場之際,經計算竟仍未達僱用安定措施啟動之門檻。

僱用安定措施原意乃防患於未然,惟上開規定之產業勞動指標無法於最大衝擊來臨前啟動安定措施預防、減緩就業衝擊,早已飽受勞工團體批評,爰要求勞動部檢討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中啟動僱用安定措施之指標、量化或質化門檻等。

提案人:張其祿 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勞動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辦理歸墊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38億8,932萬元,其不敷數原因係補貼人數由原預計100萬人增至112萬9,644人,顯示勞動部於本次追加預算僅回補前期方案經費,對於未來勞工失業、畢業季新鮮人求職不易等問題未積極提出相關對策與預算,爰要求勞動部儘速研擬相關因應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健全勞動環境。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勞動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8億2,000萬元,其不敷數原因係貸款名額由原預計50萬人增至100萬人,顯示勞動部前期預算規劃不週,致預算超支使用問題;另外,全球疫情日漸嚴峻,我國勞工受疫情影響問題未見明顯改善,109年4月1日至8月3日勞動部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情形,家數從308家增加至1,122家,實施人數從7,916人增加至2萬7,085人,爰要求勞動部儘速積極研擬相關因應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協助勞工就業。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林德福 費鴻泰

(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勞動部編列38億8,932萬元歸墊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惟因預算資源有限,應加強相關檢核控管機制與核發作業,爰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葉毓蘭

(八)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生活紓困,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作業,預計補助貸款勞工由50萬名調增為100萬名,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8億2,000萬元,以支應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數;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92年起逐年辦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作業,雖兩項貸款作業預算類別、資金來源、利息給付、貸款對象等條件不盡相同,惟同是對於有資金需求勞工提供援助,達成勞工紓困目的一致;有鑑於勞工保險基金辦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逾期帳款為數不低,應研議之後積極追蹤紓困貸款人後續還款能力及經濟狀況改善情形,俾供未來勞工就業及生活照顧等相關施政計畫調整之參考。

提案人:謝衣 楊瓊瓔 蔣萬安

(九)勞動部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原規劃補貼100萬名,惟因申請人數超逾原規劃人數,占原規劃補助人數12.96%,於第2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歸墊所需經費不敷數38億8,932萬元,顯示勞動部對是項勞工生活補助實際需求之掌握仍待加強;有鑑於疫情減緩,就業市場雖略有回溫,整體失業情形仍待改善,勞動部應研議如何提升對於有生活補貼需求勞工之掌握度,並追蹤其生活狀況及就業情形,以及時提供勞工必要協助。

提案人:謝衣 楊瓊瓔 蔣萬安

(十)有鑑於勞動部稱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影響國內產業,致使勞動力運用有緊縮趨勢、經濟成長率下降、失業率上升、職缺減少等原因,因此臨時在109年4月30日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正式上路前一天,對外公告暫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協助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實施辦法」、「促進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實施辦法」、「支持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實施辦法」、「補助地方政府設置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實施辦法」及「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績優單位及人員獎勵辦法」等6部子法。復以時至當今,暫停已逾5個月,卻仍不見勞動部啟動辦理之規劃期程,而是僅公開表示俟疫情趨緩再予推行。

勞動部應考量若疫情所致就業指數呈現不佳,實則更需前開6部子法之落實,方能解決有關問題並促進之。因此,勞動部實不該倒果為因,用以作為暫停辦理之理由。再查官方統計,實際上我國109年1至8月之各月勞動力參與率分別為59.21%、59.16%、59.11%、59.06%、59.07%、59.20%及59.23%,109年1至7月各月之失業率則為3.64%、3.70%、3.72%、4.03%、4.07%、3.96%及4.00%,經濟成長率於109年第1及第2季分別為2.20及負0.58%,種種證明皆顯示勞動部不該再繼續暫停前開6部子法上路。更甚,有關社福救濟、家庭對於內部失業成員之支出負擔等,更將因暫停實施,而持續有莫大消耗。

爰要求勞動部就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經費執行之際,應儘速在1個月內評估前開6部子法於109年底前施行之作業,以助紓困振興之目的,並向立法院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鄭正鈐 翁重鈞 林德福費鴻泰 羅明才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第2次追加預算所需財源原列2,100億元,隨同歲出審議結果,減列5,300萬元,改列為2,099億4,700萬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於特別預算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受財政紀律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貳、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財政委員會吳召集委員秉叡出席說明。

參、本次聯席會之議事錄,授權由主席核定後確定。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