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1月11日(星期三)9時7分至17時34分
109年11月12日(星期四)9時6分至11時29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11月11日)
群賢樓101會議室(11月12日)
出席委員:李德維 曾銘宗 洪申翰 廖婉汝 江啟臣 陳亭妃 邱議瑩 邱臣遠 林昶佐 羅致政 楊瓊瓔 溫玉霞 吳斯懷 林淑芬 邱志偉 呂玉玲 陳柏惟 莊競程 王婉諭 鄭正鈐 蘇巧慧 莊瑞雄 余 天 高嘉瑜 范 雲 賴瑞隆 趙天麟 黃秀芳 黃國書 陳秀寳 張育美 吳秉叡 邱泰源 陳以信 吳思瑤 高金素梅林德福 林楚茵 賴士葆 陳 瑩 蔣萬安 張廖萬堅郭國文 賴品妤 江永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蔡壁如 林奕華 林宜瑾 劉建國 何志偉 費鴻泰 王定宇 林岱樺 蔡適應 陳明文 萬美玲 高虹安 楊 曜 羅明才 謝衣鳯 陳椒華 徐志榮 蘇治芬 馬文君 孔文吉 翁重鈞(委員出席67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鍾佳濱 何欣純 鄭運鵬 林思銘 林為洲 吳玉琴 鄭麗文 李貴敏 陳玉珍 吳怡玎 邱顯智 魯明哲 林文瑞 張其祿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 |
衛生福利部 |
部長 |
陳時中 |
食品藥物管理署 |
署長 |
吳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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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 |
參事 |
陳信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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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副主任委員 |
黃金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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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處 |
簡任技正 |
陳中興(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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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技正 |
葉昇炎(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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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
政務次長 |
陳正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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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局 |
副局長 |
劉志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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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司 |
科長 |
李怡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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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北美司 |
司長 |
徐佑典(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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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長 |
陳慧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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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後勤綜合處 |
處長 |
簡永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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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綜合規劃司 |
副司長 |
王明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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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副署長 |
戴淑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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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 |
副署長 |
陳依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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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劉英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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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 |
張春暉(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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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 |
主任 |
許 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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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議 |
姜寶仁(11月11日) |
主 席:蔣召集委員萬安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賴映潔 科 員 李懿如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案。
決議:
一、委員各項提案(含決議案及附帶決議案)計34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如後附)。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保留之委員各項提案:
(一至五為決議案,六至三十四為附帶決議案)
一、針對本聯席會議議程討論事項「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案」,擬請作成如下決議: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黃國書 蘇巧慧 吳秉叡 邱泰源 何志偉
二、針對本案「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案」所提附帶決議提案,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邱泰源 蘇巧慧 黃國書 吳秉叡 何志偉
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召集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同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除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然衛生福利部此次訂定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標準所憑之風險評估報告係為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非以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之方式為之,亦未經該會評估採納,顯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明定之程序不符。
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20年10月12日召開之「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國人健康之影響與危害」公聽會,有諸多學者專家直言,目前學界針對萊克多巴胺之相關體外試驗、動物試驗及人體試驗均仍存有相當疑慮,尚無充分科學證據可證實對人體毫無危害,特別是除心血管效應外,萊克多巴胺仍存在子宮肌瘤、腎臟毒性及神經毒性等風險。衛生福利部應參照歐盟國家「不確定則預防」之作法,並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1項「事先預防原則」,維持禁止萊克多巴胺之政策方向,以善盡國家對於人民健康權之保護義務。
另立法院於2010年、2012年三讀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時,亦通過附帶決議2項,分別為「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口」及「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明確揭示當時立法者捍衛國人健康安全之補充意見。行政部門宜尊重立法院之決議,於立法院通過新決議前,不應貿然開放與修正相關行政命令。
爰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及「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等3修正案不予備查,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之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相關行政命令修正案。
提案人:王婉諭 陳椒華 徐志榮
四、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且衛生福利部未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前,爰要求本聯席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之規定,針對衛生福利部函送:一、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案;二、修正「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案;三、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案等3案,應予以廢止,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1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提案人:蔡壁如 賴香伶
連署人: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五、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月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訂「安全容許標準」。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龄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綜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提案人: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江啟臣 林奕華 吳斯懷 張育美 楊瓊瓔
六、針對衛生福利部9月5日宣布美豬進口檢驗各部位萊特多巴胺最大殘留容許值(MRL),肝臟及腎臟為0.04ppm外,其餘包含肌肉及脂(含皮)及其他可食部位如(胃、腸、心臟、肺臟、舌頭、肚、腦、血等部位)均為0.01ppm。其使用計量單位ppm與ppb相差1,000倍,致使國際標準10ppb將放寬至14.9ppb(因四捨五入後均為0.01ppm),有實質放寬容許殘留標準量,而影響國人健康之情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不得使用ppm混淆國人,並比照國際標準訂定萊特多巴胺最大殘留容許值分別為10ppb及40ppb。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七、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資料指出,乙型受體素急性過量,理論上可能產生心跳加速、血管擴張、肌肉顫抖、焦慮及代謝異常中毒等症狀。此外,根據2020年10月12日出席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公聽會之專家表示,根據俄羅斯聯邦醫學和預防健康風險管理技術科學中心的研究,萊克多巴胺存在無法接受的心血管疾病風險,並有包括腎臟毒性、神經毒性、氣喘藥物失效等健康風險。同時,多位專家於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109年第7次會議上表示,萊克多巴胺恐影響坐月子婦女之乳汁,進而影響嬰兒之發育。
為保障相關敏感族群之健康安全,衛生福利部應要求其所主管之各類場所所供應之膳食,例如坐月子中心、醫療、護理、老人福利及身心障礙福利等相關機構,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
提案人:王婉諭 陳椒華 徐志榮
八、因應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之政策,恐將造成我國孩童高度暴露於痩肉精之風險當中,教育部已於2020年8月28日發函要求各級學校應一律採用國內在地食材,並於2020年9月21日宣布幼兒園供應膳食一律採用國內豬肉牛肉。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亦於2020年10月7日通過臨時提案「公私立托嬰中心應採用優質國產豬、牛肉,並應注意肉品原產地之標示」。
為保障孩童之健康安全及落實各部會政策,爰要求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學校衛生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修正草案,以確保110年美豬美牛政策上路前已備齊法源及相關罰則與配套措施。
提案人:王婉諭 陳椒華 徐志榮
九、因應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政策調整,學校營養師負責調配菜單、監督烹煮,身負重任,「學校衛生法」第23條之1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40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1人。然在不到40班的學校,就不一定有專職營養師,通常由學校老師、護理師或主任等,輪流兼任午餐秘書。為因應少子女化與小班小校原則,促進學童飲食之安全衛生與營養,爰要求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學校衛生法」修正草案,降低配置專職營養師之班級數至15班,以減少相關人力另行協助午餐業務之現象,並提高補助學校聘用營養師之相關經費。
提案人: 王婉諭 陳椒華 徐志榮
十、有鑑於2012年起我國已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牛肉進口,且萊克多巴胺對人體之健康危害仍存有爭議。而台灣膳食習慣與他國有異,在民眾豬肉食用量較多,且嗜吃內臟之情況下,此次政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之政策恐導致部分敏感族群高度暴露於風險之中。為瞭解並追蹤萊克多巴胺對國人之健康影響程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每3年進行相關流行病學調查研究,以持續檢討該擴大進口政策,保障國人健康安全。
提案人: 王婉諭 陳椒華 徐志榮
十一、針對美豬美牛2021年擴大進口一事,有鑑於我國邊境查驗人力連續3年僅維持81名,且就輸入肉品及相關產品之邊境檢驗率僅4%左右。又中央稽查及地方管理人力總計僅767名,凸顯政府長期查驗及稽查人力之不足。2016年衛生福利部之「食品安全政策白皮書」便已提及現有人力無法負擔逐年上升的查驗量之情事,更遑論未來美豬美牛擴大進口後之邊境逐批查驗及國內稽查之額外業務。為有效提升邊境查驗及市售稽查品質,保障國人健康安全,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就擴大開放政策,研提管制含萊克多巴胺豬肉之輸入量,並以邊境查驗人力與檢驗量能訂定相關基準指標。
提案人:王婉諭 陳椒華 徐志榮
十二、有鑑於陳時中部長曾於委員會備詢時表示,有關萊豬開放進口之風險評估報告,目前僅有一份由衛福部委託成功大學所執行之相關研究。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顯示,該份風險評估報告,足具左右我國政府是否開放萊豬政策之關鍵。然,根據衛福部回覆資料顯示,該份研究報告衛福部疑有刻意壓低標案金額10元,讓該標案得以利用「僅9萬9990元」,而滿足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不另訂採購契約,藉以迴避公開招標,有違研究之公正性。又,依據食安法之規定,政府若欲開放萊豬進口,依法須召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會議,然該程序衛福部僅以食品安全及營養諮議會取代,於法不符。且根據衛福部公開之食安及營養諮議會結論與會議摘要,完全無法令國人釋疑,反而製造出更多疑慮,相關與會專家學者亦曾針對該次會議於媒體指出,會議召開過程與會議結論並非如同衛福部所言,此舉形同否定食安及營養諮議會。為免外界對衛福部決策過程冠以黑箱之名,影響政府決策公信力。爰此,要求委員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相關規定,成立「政府開放萊豬進口之食安風險評估事件調閱小組」,針對研究案委外過程、未召開食安風險評估會議緣由、食品安全及營養諮議會會議過程、會議通知、會議資料、相關發言及會議結論,依法進行相關文件全文調閱。
提案人:林奕華 楊瓊瓔 萬美玲 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曾銘宗 謝衣鳯 高金素梅吳斯懷 李德維 廖婉汝
十三、有鑑於蘇貞昌院長於9月18日開放萊豬專案報告時,特別指出「全世界已有一百多國都已開放萊豬進口」(附件一),與國際文獻有一百六十餘國嚴禁萊克多巴胺,顯有落差。但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被詢問到此問題時,均表示農委會提供給院長資料無誤,且「只要有委員需要,農委會願意會後立即提供」。然,每有立法委員行文詢問農委會相關資料及其資料出處,農委會不是轉衛福部(附件二),就是藉故拖延,遲遲不願提供。此外,根據衛福部所提供資料顯示(附件三),衛福部所謂一百多個國家開放,係指美豬而非萊豬。顯然,衛福部資料與農委會說法,有極大落差。農委會所稱全世界已有一百多個國家開放萊豬之說法,恐讓行政團隊及國人,誤以為若我國繼續堅持嚴禁萊豬恐與國際趨勢相逆,進而遭國際孤立。為免行政院因農委會所提供資訊錯誤,造成錯誤決策。爰要求,農委會於3日內,向衛環聯席委員會及全院委員,提供「全世界已有一百多國都已開放萊豬進口」之資料來源、國名,及其可反查驗資料正確性之相關工具(包含文件、網站、學術期刊等)。若農委會無法於期限內提出或資料經查驗後,非行政院書面報告所宣稱之「全世界已有一百多國都已開放萊豬進口」,農委會主委應為提供錯誤資訊向國人道歉,以杜絕行政機關用錯誤資訊,誤導政府決策。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提案人:林奕華 萬美玲 楊瓊瓔
連署人:曾銘宗 謝衣鳯 張育美 吳斯懷李德維 廖婉汝 徐志榮
十四、含有乙型受體素(瘦肉精)的豬肉及其製品,其毒性對於學童和幼兒之精神行為、情緒及神經發展具有危害。雖政府目前已要求各級學校、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短期補習班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牛肉,惟現行「學校衛生法」未規定「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且0到2歲嬰幼兒托育之公、私立托嬰中心與居家式托育場所,亦不在現行法令規範中。爰要求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應於2週內對立法院提出規範乙型受體素之相關法律修正草案,禁止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肉品進入各級學校、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0到2歲嬰幼兒托育之公、私立托嬰中心與居家式托育場所,並於1個月內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蔣萬安 廖婉汝 高金素梅 楊瓊瓔
十五、為考量公私立教養院、安養機構、托老、特教機構以及長期照護中心等國人,其健康狀況與身體對萊劑承受、代謝程度不若一般民眾,為避免前述機構使用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食材,影響相關人等之健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明定公私立教養院、安養機構、托老、特教機構以及長期照護中心等,禁用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肉類及其製品;另教育部和衛生福利部,應於2週內對立法院提出規範乙型受體素之相關法律修正案,並於1個月內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育美 廖婉汝 蔣萬安 高金素梅 楊瓊瓔
十六、有鑑於蔡政府於109年8月28日以一紙行政命令規避國會審查,逕行宣布110年元旦將開放含瘦肉精美豬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舉國譁然,各界學者專家紛紛表態反對,民意調查更有七成反對。此次開放進口,攸關國人健康健康甚鉅,茲事體大,自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1 條之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組成之「食品安全會報」進行之,經查蘇院長僅於108年6月30日召開1次會議後,迄今停擺;復查衛福部竟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衛福部應採取「事先預防原則」(有害推定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衛福部不僅未召開此會,竟以低位階的「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來包裝,試圖魚目混珠。該次會議與會學者專家對於開放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多表達「強烈」反對或質疑的意見,根本未有共識何來決議?然衛福部之會議記錄不僅以A、B、C、D委員代號來記錄專家學者之發言(黑箱作業),會中反對和有疑慮的委員仍有10位,贊成者僅有5位。對比懸殊,衛福部竟片面宣稱會議有「決議」,顯有偽造決議之嫌,且至今不願依「政府諮詢公開法」之規定:「與人民權益有關的政策、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已剝奪人民的知情權。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2月31日前,分別於本島北、中、南、東及離島各舉行一場有關「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對國人健康之影響與危害」公聽會。
提案人:徐志榮 楊瓊瓔
連署人:廖婉汝 吳斯懷 張育美
十七、有鑑於我國畜產肉品,於飼養時已受法規禁止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β-agonists)萊克多巴胺之飼料,亦因此成為我國民眾食用、營養補充及經醫事治療後恢復之重要來源。然而,在中央政府刻正辦理含乙型受體素(β-agonists)萊克多巴胺動物用藥,自110年進口畜產肉品允許驗出的擴大開放作業同時,卻缺乏對衛生及醫事機構中保護妊娠懷孕之產後婦女的積極作業;如此,已致使「月子餐」中之肉品、內臟將因此存在含有乙型受體素(β-agonists)萊克多巴胺動物用藥之風險。爰此,本提案特要求我國衛生及醫事主管機關訂定有關辦法,落實月子餐中不可使用含乙型受體素(β-agonists)萊克多巴胺動物用藥之畜產肉品。
提案人:廖婉汝 吳斯懷 徐志榮 張育美 高金素梅 楊瓊瓔 洪孟楷
十八、有鑑於我國畜產肉品,於飼養時已受法規禁止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β-agonists)萊克多巴胺之飼料,亦因此成為我國民眾食用、營養補充及經醫事治療後恢復之重要來源。然而,在中央政府刻正辦理含乙型受體素(β-agonists)萊克多巴胺動物用藥,自110年進口畜產肉品允許驗出的擴大開放作業同時,卻缺乏對衛生及醫事機構中屬病患身分之民眾的保護積極作業;如此,已致使「病患餐」中之肉品、內臟將因此存在含有乙型受體素(β-agonists)萊克多巴胺動物用藥之風險。爰此,本提案特要求我國衛生及醫事主管機關訂定有關辦法,落實病患餐中不可使用含乙型受體素(β-agonists)萊克多巴胺動物用藥之畜產肉品。
提案人:廖婉汝 吳斯懷 徐志榮 張育美 高金素梅 楊瓊瓔 洪孟楷
十九、有鑑於0到2歲嬰幼兒目前有14%送托,其中一半於保母家,一半於托嬰中心。由於0到2歲嬰幼兒時期,其肌肉、骨骼、內臟器官與內分泌系統尚未發育完全,無法代謝萊克多巴胺,如吃到含瘦肉精的肉粥,對幼兒發育自有影響。然衛福部坦承2歲以下嬰幼兒吃到瘦肉精肉品目前「無法管理」。109年10月7日衛環委員會雖通過0-2歲公私立托嬰中心應採用優質國產豬、牛肉,亦即禁止使用含萊克多巴胺之肉品進入上述場所,然為德不卒,爰要求居家式托育場所禁用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如此方能確保嬰幼兒健康並使家長寬心。
提案人:徐志榮 廖婉汝 吳斯懷 張育美 高金素梅 楊瓊瓔
二十、根據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日前針對萊克多巴胺所做科學評估報告指出,萊克多巴胺對人體之影響明顯存在太多不確定因素。考量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公私立教養院、安養機構、托老、特教機構及長期照護中心、日照中心(含老人共餐服務)等高風險族群國人,因其健康狀況與身體對萊克多巴胺承受、代謝程度不若一般民眾,自應對於含萊克多巴胺肉豬採有害推定原則,將其納入保護對象。然衛福部僅以「鼓勵使用國產豬」消極方式來應對,根本無法讓國人安心。爰要求含乙型受體素(亦即萊克多巴胺)食材禁止進入上述機構。
提案人:徐志榮 廖婉汝 張育美 吳斯懷 高金素梅 楊瓊瓔
二十一、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的規定,只要對公益有必要者,縱然是政府機關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也得公開或提供之;更何況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有關的政策、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同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也規定: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可以選擇公開錄音、錄影或攝影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開放萊豬攸關台灣民眾的健康,屬於公共利益毫無疑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事後公開第7次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之會議逐字稿及錄音、錄影。
提案人:謝衣鳯 楊瓊瓔 翁重鈞 高金素梅
二十二、有鑑於政府即將於110年1月1日起,開放使用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進口。根據國內、外相關研究均指出,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對人體恐產生不良影響。瘦肉精對於中樞神經具有強烈的刺激性,不管用於治療人類的疾病或改良動物的肉質都有相關的健康危害風險。為確保國人食用國產禽畜產品之信心及維護我國畜牧產業發展,保證國產禽畜肉品不含萊克多巴胺為最基本之要求,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具體可行查察方案,應嚴格禁止萊克多巴胺美豬混入廚餘被國內豬隻吃下肚,保證國產肉品「萊克多巴胺零檢出」!
提案人:鄭正鈐 萬美玲 楊瓊瓔
連署人:李德維 高金素梅
二十三、學校團膳業者不可能用溫體豬肉、牛肉,用的都是冷凍豬肉及牛肉,既是被切割的冷凍豬肉及牛肉,除非一一化驗,如何分得出是美國還是台灣本土,就算看生產履歷也只是書面資料審查,如果團膳業者想用美豬混充台豬牟利,學校真的防不勝防。為確保國人食用國產禽畜產品之信心及維護我國畜牧產業發展,保證國產禽畜肉品不含萊克多巴胺為最基本之要求,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要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從源頭全面禁止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入校園,並將具體實施方案提供給立法院全體委員作為問政參考。
提案人:鄭正鈐 萬美玲 楊瓊瓔
連署人:李德維 高金素梅
二十四、鑑於2014年10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基改及非基改玉蜀黍、玉米粒、大豆等多項產品列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號列,2019年4月再度公告,新增「飼料用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等2項貨品號列。然依據基改修法經驗,可顯示出依照貨品的差異性予以新增貨品號列是確實可行的方案;惟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於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假設今天經科學依據、評估,確認安全無虞,就沒道理再多1個編號」、「萊豬進口新增貨號在行政管理上應不可行」。為使進口萊豬在源頭管理及民眾利於辨識選用情況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研擬訂定進口萊豬新增貨品號列的必要性,同時亦須研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制定相關規範,予以法制化,以利於未來查驗及溯源之源頭管理,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並於文到後2周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本辦公室。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二十五、有鑑於我國將於110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雖要求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中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需明確標示原產地(國)。然僅標示原產地(國)卻無法使民眾清楚區別該產品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亦應規定廠商將販售之商品含有萊克多巴胺與否,明確標示於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並將其規範管理機制送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國人能有充分資訊選購食品,確保民眾食品安全。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張其祿
二十六、針對日前媒體新聞報導指出,蔡政府制訂含萊劑美豬各部位最大殘留容許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曾於記者會表示,此為經舉行專家會議風險評估及建議後所訂出的標準;惟該報導表示9月4日當天衛福部召開的專家諮詢會議詳細紀錄資料顯示,儘管現場多數與會的食安委員對政府開放瘦肉精美豬表達諸多疑慮,並要求降低肝、腎的殘留容許量;然當天會議卻在未有明確結論及共識下,即火速作出決議,隔天便正式對外公布標準。為使國人能確實明瞭衛福部該諮詢會議專家學者的意見並釋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該專家諮詢會議完整紀錄、錄影或錄音等資料於1周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以公告周知,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及澄清該報導所陳述的內容。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二十七、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於109年10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二十八、為確保婦女及剛出生之嬰幼兒於產後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之食品安全與飲食安心,應避免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克多巴胺之食材,作為婦女及嬰幼兒之主食、副食品。此外,根據「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109年第7次會議發言紀要」中專家表示:「坐月子的婦女食用,即使她沒有超過成人的ADI,但是在哺乳的時候,也有可能像很多農藥或重金屬可穿過胎盤或乳腺,可能會造成嬰兒的傷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
(一)產後護理之家及坐月子中心應採用優質國產豬、牛肉,並應注意肉品原產地之標示。
(二)制定相關管理規範,並於2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到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婉諭 陳椒華 莊競程 蘇巧慧 何志偉 洪申翰
二十九、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召集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同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除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然衛生福利部此次訂定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標準所憑之唯一1份風險評估報告係為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非以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之方式為之,亦未經該諮議會評估決議,顯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明定之程序不符。為確實評估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對國人之健康風險危害,衛生福利部應將其政策所憑之風險評估報告提報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決議是否符合科學證據、事先預防等相關食安風險管理原則,並於召開會議後5日內將會議發言紀要,依過往作法於官方網站公開之。
提案人:王婉諭 陳椒華 徐志榮
三十、鑑於政府即將於110年開放美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嚴重影響國人食品安全,且針對不同部位之豬肉或豬內臟等其他部位,也已公告並訂有不同殘留量之進口標準。因此,為完善進口源頭之查驗管理,制定清楚詳細之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應為必要之措施。另查現行進口牛肉與牛內臟等貨品之貨品分類號列,已根據各種不同之進口部位,編列詳細分明之貨品分類號列,顯示就未來欲進口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制定類同之獨立貨品分類號列亦為合理可行。經濟部應將包含生鮮、冷藏、冷凍、鹹、浸鹹、乾、調製或燻製等不同樣態之進口豬肉與豬內臟等所有豬類產品,根據不同部位之肉及肝、腎、肺、脾、睪丸等內臟,依不同部位個別單獨編製貨品分類號列,以確保進口源頭查驗管制得以落實。
提案人:王婉諭 陳椒華 徐志榮
三十一、有鑑於蔡政府於109年8月28日以一紙行政命令規避國會審查,逕行宣布110年元旦將開放含瘦肉精美豬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舉國譁然,各界學者專家紛紛表態反對,民意調查更有七成反對。此次開放進口,攸關國人健康甚鉅,茲事體大,已屬「公民投票法」所定「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等適用事項,國民黨為「還權於民」,展現公民意志的行使,讓人民用公投來決定是否進口含瘦肉精豬肉。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明(110)年8月「反萊豬顧食安公投」未有結果前,暫停「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以維護國人健康。
提案人:徐志榮
連署人:曾銘宗 孔文吉 張育美 高金素梅 楊瓊瓔 洪孟楷
三十二、政府宣布將自110年元月起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據研究指出萊克多巴胺容易導致心臟產生如心跳加速、心律不整、心肌缺血等副作用,對心血管疾病患者、肝腎臟病患及孕婦、孩童、年長者有健康危害之虞,可能造成心律不整、高血壓等不良反應。目前,人體的風險評估尚未臻明確,為了確保住院患者飲食安全,在醫院提供之醫療團膳業者,不得使用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以保障病人在住院期間,其健康不受不良風險之危害。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從源頭全面禁止醫療團膳業者使用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以捍衛病人之健康。
提案人:廖婉汝 徐志榮 吳斯懷 楊瓊瓔 鄭麗文
三十三、查蔡英文總統於109年8月28日片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雖衛福部已於109年9月5日公布「安全容許標準」,並稱只要食用符合安全容許標準之豬肉,安全無虞。惟據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四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倘不得已經立法院議決,非得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由於萊劑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有危害其健康之風險,行政機關僅標示「產地」,全然無法識別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有萊劑。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讓其能清楚辨識並保有選擇不食用之權利,以及使行政機關加強食安管理規範,最終確保國人健康。爰要求:為保護國人身體健康,及讓國人享有選擇權,衛生福利部應依據報關文件或機器檢驗萊克多巴胺殘留之數值,經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後,訂定或修正有關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之散裝、包裝、容器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標示規定或相關行政命令,明確標示該產品「含有萊克多巴胺」或「不含萊克多巴胺」,以讓民眾在充分辨識及瞭解產品資訊後,決定是否購買。
提案人:蔣萬安 呂玉玲 廖婉汝 楊瓊瓔 林為洲
三十四、查蔡英文總統於109年8月28日片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雖衛福部已於109年9月5日公布「安全容許標準」,並稱只要食用符合安全容許標準之豬肉,安全無虞。惟據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再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口」;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當時係考量國人身體健康,希望政府維護國人食安。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食用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其產製品,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身體健康安全無虞狀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違反立法院決議。爰要求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應尊重立法院99年1月、101年7月做成之「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之附帶決議,在立法院做成新的附帶決議、或否定前揭2附帶決議前,不得開放與修訂相關行政命令,俾使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及其產製品與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
提案人:蔣萬安 呂玉玲 廖婉汝 楊瓊瓔 林為洲
二、 繼續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案。
決議:
一、委員各項提案(含決議案及附帶決議案)計13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如後附)。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保留之委員各項提案:
(一至五為決議案,六至十三為附帶決議案)
一、針對本聯席會議議程討論事項「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案」,擬請作成如下決議: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提案人:洪申翰 黃國書 莊競程 邱泰源 蘇巧慧 吳秉叡 何志偉
二、針對本案「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案」所提附帶決議提案,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邱泰源 蘇巧慧 黃國書 吳秉叡 何志偉
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召集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同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除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然衛生福利部此次訂定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標準所憑之風險評估報告係為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非以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之方式為之,亦未經該會評估採納,顯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明定之程序不符。
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20年10月12日召開之「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國人健康之影響與危害」公聽會,有諸多學者專家直言,目前學界針對萊克多巴胺之相關體外試驗、動物試驗及人體試驗均仍存有相當疑慮,尚無充分科學證據可證實對人體毫無危害,特別是除心血管效應外,萊克多巴胺仍存在子宮肌瘤、腎臟毒性及神經毒性等風險。衛生福利部應參照歐盟國家「不確定則預防」之作法,並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1項「事先預防原則」,維持禁止萊克多巴胺之政策方向,以善盡國家對於人民健康權之保護義務。
另立法院於2010年、2012年三讀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時,亦通過附帶決議2項,分別為「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口」及「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明確揭示當時立法者捍衛國人健康安全之補充意見。行政部門宜尊重立法院之決議,於立法院通過新決議前,不應貿然開放與修正相關行政命令。
爰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及「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等3修正案不予備查,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之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相關行政命令修正案。
提案人:王婉諭 陳椒華 徐志榮
四、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且衛生福利部未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前,爰要求本聯席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之規定,針對衛生福利部函送:一、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案;二、修正「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案;三、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案等3案,應予以廢止,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1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提案人:蔡壁如 賴香伶
連署人: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五、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月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訂「安全容許標準」。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龄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綜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提案人: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江啟臣 林奕華 吳斯懷 張育美 楊瓊瓔
六、有鑑於美國瘦肉精豬肉進口,瘦肉精再次成為民生健康最重要的議題與焦點,問題的本質原為各國對於動物用藥殘留量認可的不同,但卻讓廠商與一般民眾對於市面上流通肉品的安全產生疑慮。此次爭議焦點-萊克多巴胺(培林)為乙型受體素中的之一種,原本開發用於治療人類的氣喘,但因添加於動物飼料中可增加家畜家禽的瘦肉比例、降低脂肪比例及減少飼料用量等優點,而做為動物肥育期之飼料添加物。如今政府訂定萊克多巴胺的容許量,如何確認市面上食品的動物用藥殘留量符合政府之容許範圍便成為保障消費者最重要的課題。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專家學者,儘速於1個月內前往美國實地訪查,台美檢驗秉持著第三公證單位的立場,提供瘦肉精的檢測服務,利用專業與精準的檢驗替消費者與廠商掌握食品的衛生與安全,讓全民在瘦肉精的疑慮中能夠食的放心、食在安心。
提案人:廖婉汝 徐志榮 楊瓊瓔 馬文君
七、根據「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我國開放國外牛肉進口前應完成風險評估,並應派遣相關查核人員赴國外進行系統性查核。蔡政府擬於110年開放30月齡以上美國牛肉進口,然目前衛生福利部仍未進行派員赴國外查核作業,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規劃派員赴國外查廠之具體日程,並於開放30月齡以上美國牛肉進口前落實相關查核作業。
提案人:廖婉汝 吳斯懷 徐志榮 張育美 楊瓊瓔
八、有鑑於含萊克多巴胺美豬、30月齡以上美牛將於110年起開放進口到台灣,引發國內消費者高度疑慮,為確保國人食安健康,倘若最終審議仍決定開放,始能進口。衛生福利部應依「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6條之規定:「我國開放牛肉及其產品進口前,應由衛福部食藥署邀請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畜牧、獸醫及食品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組團赴出口國(地區),就牛肉之安全管理進行系統性查核……」,進行相關作業,衛福部部長亦表示已在規劃中。茲因國人健康無價,過去皆有事前查廠,確定安全無虞後才得以開放,爰要求1.衛生福利部應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驗局、畜牧、獸醫及食品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組團於11月底前,須派員前往美國實地查廠及2.衛福部應於11月底前制定「進口豬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修正規定」並送交立法院。
提案人:徐志榮 廖婉汝 吳斯懷 蔣萬安 張育美 楊瓊瓔
九、鑑於2014年10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基改及非基改玉蜀黍、玉米粒、大豆等多項產品列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號列,2019年4月再度公告,新增「飼料用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等2項貨品號列。然依據基改修法經驗,可顯示出依照貨品的差異性予以新增貨品號列是確實可行的方案;惟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於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假設今天經科學依據、評估,確認安全無虞,就沒道理再多1個編號」、「萊豬進口新增貨號在行政管理上應不可行」。為使進口萊豬在源頭管理及民眾利於辨識選用情況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研擬訂定進口萊豬新增貨品號列的必要性,同時亦須研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制定相關規範,予以法制化,以利於未來查驗及溯源之源頭管理,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並於文到後2周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本辦公室。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十、有鑑於我國將於110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雖要求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中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需明確標示原產地(國)。然僅標示原產地(國)卻無法使民眾清楚區別該產品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亦應規定廠商將販售之商品含有萊克多巴胺與否,明確標示於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並將其規範管理機制送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國人能有充分資訊選購食品,確保民眾食品安全。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張其祿
十一、針對日前媒體新聞報導指出,蔡政府制訂含萊劑美豬各部位最大殘留容許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曾於記者會表示,此為經舉行專家會議風險評估及建議後所訂出的標準;惟該報導表示9月4日當天衛福部召開的專家諮詢會議詳細紀錄資料顯示,儘管現場多數與會的食安委員對政府開放瘦肉精美豬表達諸多疑慮,並要求降低肝、腎的殘留容許量;然當天會議卻在未有明確結論及共識下,即火速作出決議,隔天便正式對外公布標準。為使國人能確實明瞭衛福部該諮詢會議專家學者的意見並釋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該專家諮詢會議完整紀錄、錄影或錄音等資料於1周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以公告周知,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及澄清該報導所陳述的內容。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十二、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於109年10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十三、查早年開放美國牛肉輸台後,引發國人高度疑慮,政府為確保國人食用安全,由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共同執行「三管五卡」措施。其中「管源頭」係確認其輸台牛肉產品之食品安全措施符合我國之法令要求,由農委會與衛福部派員赴美實地查核輸台牛肉工廠。查衛福部「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程序」亦清楚規定,牛肉開放進口前,經我國針對出口國(地區)提送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核、完成風險評估、派員實地查核及辦理風險溝通等作業後,符合我國衛生安全規定及檢疫條件之產品始得進口。而日前政府擬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美豬及「30月齡以上牛肉」進口,亦引發國人健康疑慮,依照現行「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程序」第6點規範,在開放30月齡以上牛肉及其產品進口前,應由食品藥物管理署邀請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相關專家學者組團赴美進行系統性查核,確保牛肉產品安全始得進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應依照「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程序」,派員赴美進行實地查核,確認符合我國衛生安全規定及檢疫條件,始能開放「30月齡以上牛肉及其產品」進口,以確保國人健康,並符法制。
提案人:蔣萬安 李德維 賴士葆 楊瓊瓔
三、 繼續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案。
決議:
一、委員各項提案(含決議案及附帶決議案)計10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如後附)。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保留之委員各項提案:
(一至五為決議案,六至十為附帶決議案)
一、針對本聯席會議議程討論事項「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案」,擬請作成如下決議: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邱泰源 蘇巧慧 黃國書 吳秉叡 何志偉
二、針對本案「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案」所提附帶決議提案,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邱泰源 蘇巧慧 黃國書 吳秉叡 何志偉
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召集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同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除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然衛生福利部此次訂定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標準所憑之風險評估報告係為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非以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之方式為之,亦未經該會評估採納,顯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明定之程序不符。
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020年10月12日召開之「政府宣布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對國人健康之影響與危害」公聽會,有諸多學者專家直言,目前學界針對萊克多巴胺之相關體外試驗、動物試驗及人體試驗均仍存有相當疑慮,尚無充分科學證據可證實對人體毫無危害,特別是除心血管效應外,萊克多巴胺仍存在子宮肌瘤、腎臟毒性及神經毒性等風險。衛生福利部應參照歐盟國家「不確定則預防」之作法,並採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1項「事先預防原則」,維持禁止萊克多巴胺之政策方向,以善盡國家對於人民健康權之保護義務。
另立法院於2010年、2012年三讀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時,亦通過附帶決議2項,分別為「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口」及「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明確揭示當時立法者捍衛國人健康安全之補充意見。行政部門宜尊重立法院之決議,於立法院通過新決議前,不應貿然開放與修正相關行政命令。
爰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及「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等3修正案不予備查,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之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相關行政命令修正案。
提案人:王婉諭 陳椒華 徐志榮
四、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且衛生福利部未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前,爰要求本聯席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之規定,針對衛生福利部函送:一、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案;二、修正「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作業程序」案;三、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案等3案,應予以廢止,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1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提案人:蔡壁如 賴香伶
連署人: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五、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月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訂「安全容許標準」。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龄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綜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提案人: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林奕華 江啟臣 吳斯懷 張育美 楊瓊瓔
六、鑑於政府宣布明(110)年元旦將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下簡稱萊豬)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引發廣大民眾爭議與疑慮。為保障國人食的安全、食的健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週內會同經濟部、財政部及所屬關務署,應就萊豬、萊豬內臟及30月齡以上牛肉新增進口貨品號列,以利區別檢驗之必要性,便於日後追蹤管理及民眾識別,有效確保國人食的安全;並將其決議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及各黨團。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七、鑑於2014年10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基改及非基改玉蜀黍、玉米粒、大豆等多項產品列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號列,2019年4月再度公告,新增「飼料用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等2項貨品號列。然依據基改修法經驗,可顯示出依照貨品的差異性予以新增貨品號列是確實可行的方案;惟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於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假設今天經科學依據、評估,確認安全無虞,就沒道理再多1個編號」、「萊豬進口新增貨號在行政管理上應不可行」。為使進口萊豬在源頭管理及民眾利於辨識選用情況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研擬訂定進口萊豬新增貨品號列的必要性,同時亦須研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制定相關規範,予以法制化,以利於未來查驗及溯源之源頭管理,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並於文到後2周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本辦公室。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八、有鑑於我國將於110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雖要求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中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需明確標示原產地(國)。然僅標示原產地(國)卻無法使民眾清楚區別該產品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亦應規定廠商將販售之商品含有萊克多巴胺與否,明確標示於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並將其規範管理機制送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國人能有充分資訊選購食品,確保民眾食品安全。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張其祿
九、針對日前媒體新聞報導指出,蔡政府制訂含萊劑美豬各部位最大殘留容許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曾於記者會表示,此為經舉行專家會議風險評估及建議後所訂出的標準;惟該報導表示9月4日當天衛福部召開的專家諮詢會議詳細紀錄資料顯示,儘管現場多數與會的食安委員對政府開放瘦肉精美豬表達諸多疑慮,並要求降低肝、腎的殘留容許量;然當天會議卻在未有明確結論及共識下,即火速作出決議,隔天便正式對外公布標準。為使國人能確實明瞭衛福部該諮詢會議專家學者的意見並釋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該專家諮詢會議完整紀錄、錄影或錄音等資料於1周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以公告周知,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及澄清該報導所陳述的內容。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十、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於109年10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四、 繼續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案。
決議:
一、委員各項提案(含決議案及附帶決議案)計8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如後附)。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保留之委員各項提案:
(一至三為決議案,四至八為附帶決議案)
一、針對本聯席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四、衛生福利部函送『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案」,擬請作成如下決議: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提案人:蘇巧慧 黃國書 林宜瑾 趙天麟 郭國文 江永昌 劉建國
二、針對本案「四、衛生福利部函送『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案」所提附帶決議提案,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提案人:蘇巧慧 黃國書 林宜瑾 趙天麟 郭國文 江永昌 劉建國
三、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月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訂「安全容許標準」。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龄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最末,倘迫不得已經立法院議決非得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由於萊劑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有危害其健康之風險,僅標示產地無法識別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有萊劑。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讓其能清楚辦識並保有選擇不食用之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加强食安管理規範,就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包裝(散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非僅以標示「產地」即認為足以保障國人之食安。
綜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提案人: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江啟臣 林奕華 吳斯懷 張育美 楊瓊瓔
四、一旦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如僅標示生產國,而未標示是否含萊克多巴胺,對本土兒童、孕婦、老年及心血管疾病等敏感族群無從得知產地標示為美國之豬肉或牛肉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將造成不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的不公平競争,且影響國人及敏感族群辨識、選購產地標示為美國的豬牛製品。為確保國人食安和不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不受歧視和公平競争,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和「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比照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和食品過敏原之標示規定,根據報關文件之萊克多巴胺殘留數值,納入於散裝、包裝和飲食場所標示「本產品為含萊克多巴胺肉品加工製成」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含萊克多巴胺」或「含萊克多巴胺」之規定,確實完備標示作業,以供敏感族群國人採買及消費時參考。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蔣萬安
五、鑑於2014年10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基改及非基改玉蜀黍、玉米粒、大豆等多項產品列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號列,2019年4月再度公告,新增「飼料用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等2項貨品號列。然依據基改修法經驗,可顯示出依照貨品的差異性予以新增貨品號列是確實可行的方案;惟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於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假設今天經科學依據、評估,確認安全無虞,就沒道理再多1個編號」、「萊豬進口新增貨號在行政管理上應不可行」。為使進口萊豬在源頭管理及民眾利於辨識選用情況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研擬訂定進口萊豬新增貨品號列的必要性,同時亦須研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制定相關規範,予以法制化,以利於未來查驗及溯源之源頭管理,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並於文到後2周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本辦公室。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六、有鑑於我國將於110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雖要求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中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需明確標示原產地(國)。然僅標示原產地(國)卻無法使民眾清楚區別該產品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亦應規定廠商將販售之商品含有萊克多巴胺與否,明確標示於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並將其規範管理機制送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國人能有充分資訊選購食品,確保民眾食品安全。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張其祿
七、針對日前媒體新聞報導指出,蔡政府制訂含萊劑美豬各部位最大殘留容許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曾於記者會表示,此為經舉行專家會議風險評估及建議後所訂出的標準;惟該報導表示9月4日當天衛福部召開的專家諮詢會議詳細紀錄資料顯示,儘管現場多數與會的食安委員對政府開放瘦肉精美豬表達諸多疑慮,並要求降低肝、腎的殘留容許量;然當天會議卻在未有明確結論及共識下,即火速作出決議,隔天便正式對外公布標準。為使國人能確實明瞭衛福部該諮詢會議專家學者的意見並釋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該專家諮詢會議完整紀錄、錄影或錄音等資料於1周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以公告周知,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及澄清該報導所陳述的內容。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八、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於109年10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五、 繼續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規定案。
決議:
一、委員各項提案(含決議案及附帶決議案)計8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如後附)。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保留之委員各項提案:
(一至三為決議案,四至八為附帶決議案)
一、針對本聯席會議議程討論事項「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規定案」,擬請作成如下決議: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提案人:蘇巧慧 黃國書 林宜瑾 趙天麟 郭國文 江永昌 劉建國
二、針對本案「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規定案」所提附帶決議提案,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提案人:蘇巧慧 黃國書 林宜瑾 趙天麟 郭國文 劉建國 江永昌
三、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月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訂「安全容許標準」。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龄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最末,倘迫不得已經立法院議決非得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由於萊劑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有危害其健康之風險,僅標示產地無法識別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有萊劑。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讓其能清楚辦識並保有選擇不食用之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加强食安管理規範,就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包裝(散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非僅以標示「產地」即認為足以保障國人之食安。
綜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為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規定」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提案人: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林奕華 江啟臣 吳斯懷 張育美 楊瓊瓔
四、有鑑於萊克多巴胺恐肇健康風險,不僅學界尚存疑議,在國際間更無共識,惟其卻非我國法定之「強制標示」,民眾僅能利用「強制標示」的「原產地(國)」來模糊辨識商品是否含萊克多巴胺。縱衛生福利部在「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修正草案」,增訂:「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的散裝產品,應標示該「原料的原產地」。但自他國進口之肉品及產製品並非均含萊克多巴胺,故此舉實難增進民眾選購商品之識能。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研議足能令國人區分外國肉品及其產製品是否含萊克多巴胺之措施。
提案人:吳斯懷 廖婉汝 徐志榮 張育美 高金素梅 楊瓊瓔
五、鑑於2014年10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基改及非基改玉蜀黍、玉米粒、大豆等多項產品列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號列,2019年4月再度公告,新增「飼料用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等2項貨品號列。然依據基改修法經驗,可顯示出依照貨品的差異性予以新增貨品號列是確實可行的方案;惟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於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假設今天經科學依據、評估,確認安全無虞,就沒道理再多1個編號」、「萊豬進口新增貨號在行政管理上應不可行」。為使進口萊豬在源頭管理及民眾利於辨識選用情況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研擬訂定進口萊豬新增貨品號列的必要性,同時亦須研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制定相關規範,予以法制化,以利於未來查驗及溯源之源頭管理,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並於文到後2周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本辦公室。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六、有鑑於我國將於110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雖要求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中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需明確標示原產地(國)。然僅標示原產地(國)卻無法使民眾清楚區別該產品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亦應規定廠商將販售之商品含有萊克多巴胺與否,明確標示於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並將其規範管理機制送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國人能有充分資訊選購食品,確保民眾食品安全。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張其祿
七、針對日前媒體新聞報導指出,蔡政府制訂含萊劑美豬各部位最大殘留容許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曾於記者會表示,此為經舉行專家會議風險評估及建議後所訂出的標準;惟該報導表示9月4日當天衛福部召開的專家諮詢會議詳細紀錄資料顯示,儘管現場多數與會的食安委員對政府開放瘦肉精美豬表達諸多疑慮,並要求降低肝、腎的殘留容許量;然當天會議卻在未有明確結論及共識下,即火速作出決議,隔天便正式對外公布標準。為使國人能確實明瞭衛福部該諮詢會議專家學者的意見並釋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該專家諮詢會議完整紀錄、錄影或錄音等資料於1周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以公告周知,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及澄清該報導所陳述的內容。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八、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於109年10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六、 繼續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案。
決議:
一、委員各項提案(含決議案及附帶決議案)計7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如後附)。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保留之委員各項提案:
(一至三為決議案,四至七為附帶決議案)
一、針對本聯席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案」,擬請作成如下決議: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提案人:蘇巧慧 黃國書 林宜瑾 趙天麟 郭國文 劉建國 江永昌
二、針對本案「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案」所提附帶決議提案,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提案人:蘇巧慧 黃國書 林宜瑾 趙天麟 郭國文 劉建國 江永昌
三、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月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訂「安全容許標準」。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龄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最末,倘迫不得已經立法院議決非得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由於萊劑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有危害其健康之風險,僅標示產地無法識別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有萊劑。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讓其能清楚辦識並保有選擇不食用之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加强食安管理規範,就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包裝(散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非僅以標示「產地」即認為足以保障國人之食安。
綜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為廢止101年9月6日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提案人: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林奕華 江啟臣 張育美 吳斯懷 楊瓊瓔
四、鑑於2014年10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基改及非基改玉蜀黍、玉米粒、大豆等多項產品列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號列,2019年4月再度公告,新增「飼料用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等2項貨品號列。然依據基改修法經驗,可顯示出依照貨品的差異性予以新增貨品號列是確實可行的方案;惟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於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假設今天經科學依據、評估,確認安全無虞,就沒道理再多1個編號」、「萊豬進口新增貨號在行政管理上應不可行」。為使進口萊豬在源頭管理及民眾利於辨識選用情況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研擬訂定進口萊豬新增貨品號列的必要性,同時亦須研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制定相關規範,予以法制化,以利於未來查驗及溯源之源頭管理,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並於文到後2周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本辦公室。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五、有鑑於我國將於110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雖要求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中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需明確標示原產地(國)。然僅標示原產地(國)卻無法使民眾清楚區別該產品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亦應規定廠商將販售之商品含有萊克多巴胺與否,明確標示於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並將其規範管理機制送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國人能有充分資訊選購食品,確保民眾食品安全。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張其祿
六、針對日前媒體新聞報導指出,蔡政府制訂含萊劑美豬各部位最大殘留容許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曾於記者會表示,此為經舉行專家會議風險評估及建議後所訂出的標準;惟該報導表示9月4日當天衛福部召開的專家諮詢會議詳細紀錄資料顯示,儘管現場多數與會的食安委員對政府開放瘦肉精美豬表達諸多疑慮,並要求降低肝、腎的殘留容許量;然當天會議卻在未有明確結論及共識下,即火速作出決議,隔天便正式對外公布標準。為使國人能確實明瞭衛福部該諮詢會議專家學者的意見並釋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該專家諮詢會議完整紀錄、錄影或錄音等資料於1周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以公告周知,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及澄清該報導所陳述的內容。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七、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於109年10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七、 繼續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
決議:
一、委員各項提案(含決議案及附帶決議案)計10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如後附)。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保留之委員各項提案:
(一至三為決議案,四至十為附帶決議案)
一、針對本聯席會議議程討論事項「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擬請作成如下決議: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提案人:蘇巧慧 黃國書 林宜瑾 趙天麟 郭國文 江永昌 劉建國
二、針對本案「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所提附帶決議提案,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提案人:蘇巧慧 林宜瑾 郭國文 黃國書 趙天麟 劉建國 江永昌
三、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月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訂「安全容許標準」。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龄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最末,倘迫不得已經立法院議決非得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由於萊劑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有危害其健康之風險,僅標示產地無法識別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有萊劑。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讓其能清楚辦識並保有選擇不食用之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加强食安管理規範,就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包裝(散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非僅以標示「產地」即認為足以保障國人之食安。
綜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提案人: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林奕華 江啟臣 張育美 吳斯懷 楊瓊瓔
四、一旦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如僅標示生產國,而未標示是否含萊克多巴胺,對本土兒童、孕婦、老年及心血管疾病等敏感族群無從得知產地標示為美國之豬肉或牛肉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將造成不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的不公平競争,且影響國人及敏感族群辨識、選購產地標示為美國的豬牛製品。為確保國人食安和不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不受歧視和公平競争,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和「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比照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和食品過敏原之標示規定,根據報關文件之萊克多巴胺殘留數值,納入於散裝、包裝和飲食場所標示「本產品為含萊克多巴胺肉品加工製成」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含萊克多巴胺」或「含萊克多巴胺」之規定,確實完備標示作業,以供敏感族群國人採買及消費時參考。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蔣萬安
五、根據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10月14日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接受謝委員衣鳯質詢時的答覆:根據衛福部的掌握,有3家食品加工廠有進口外國豬內臟製造加工食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2週內針對廠商進口外國豬內臟製造的加工食品,提出具體可行的溯源管理制度,以促進國人的食品安全。
提案人:謝衣鳯 翁重鈞 高金素梅 楊瓊瓔
六、鑑於2014年10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基改及非基改玉蜀黍、玉米粒、大豆等多項產品列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號列,2019年4月再度公告,新增「飼料用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等2項貨品號列。然依據基改修法經驗,可顯示出依照貨品的差異性予以新增貨品號列是確實可行的方案;惟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於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假設今天經科學依據、評估,確認安全無虞,就沒道理再多1個編號」、「萊豬進口新增貨號在行政管理上應不可行」。為使進口萊豬在源頭管理及民眾利於辨識選用情況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研擬訂定進口萊豬新增貨品號列的必要性,同時亦須研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制定相關規範,予以法制化,以利於未來查驗及溯源之源頭管理,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並於文到後2周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本辦公室。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七、有鑑於我國將於110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雖要求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中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需明確標示原產地(國)。然僅標示原產地(國)卻無法使民眾清楚區別該產品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亦應規定廠商將販售之商品含有萊克多巴胺與否,明確標示於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並將其規範管理機制送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國人能有充分資訊選購食品,確保民眾食品安全。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張其祿
八、針對日前媒體新聞報導指出,蔡政府制訂含萊劑美豬各部位最大殘留容許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曾於記者會表示,此為經舉行專家會議風險評估及建議後所訂出的標準;惟該報導表示9月4日當天衛福部召開的專家諮詢會議詳細紀錄資料顯示,儘管現場多數與會的食安委員對政府開放瘦肉精美豬表達諸多疑慮,並要求降低肝、腎的殘留容許量;然當天會議卻在未有明確結論及共識下,即火速作出決議,隔天便正式對外公布標準。為使國人能確實明瞭衛福部該諮詢會議專家學者的意見並釋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該專家諮詢會議完整紀錄、錄影或錄音等資料於1周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以公告周知,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及澄清該報導所陳述的內容。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九、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於109年10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十、鑑於目前政府計畫於110年1月1日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豬內臟進口,依據日前衛生福利部所公布之「豬肉及其他可食部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分別針對肌肉、肝、腎、脂肪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訂定不同之殘留容許值。並且,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提供之資料:「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貿易管理及統計需要,可建議新增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為確保含萊劑之豬肉及豬內臟能自源頭納管,確保國人食用安全以及選擇不食用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之權利,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肝、腎、脂肪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分別新增貨品分類號列。
提案人:蔣萬安 呂玉玲 廖婉汝 楊瓊瓔 林為洲
八、 繼續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
決議:
一、委員各項提案(含決議案及附帶決議案)計12案,均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如後附)。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保留之委員各項提案:
(一至三為決議案,四至十二為附帶決議案)
一、針對本聯席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八、衛生福利部函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擬請作成如下決議:本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提案人:蘇巧慧 林宜瑾 郭國文 趙天麟 黃國書 江永昌 劉建國
二、針對本案「八、衛生福利部函送『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所提附帶決議提案,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蔣召集委員萬安補充說明。
提案人:蘇巧慧 林宜瑾 郭國文 趙天麟 黃國書 江永昌 劉建國
三、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且該「風險評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食安、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以建構風險評估體系,俾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
次按「食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產製品,除非中央主管機關以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外,原則上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
查政府於109年8月28日月面宣布110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30個月齡以上牛肉進口,引發外界譁然。衛福部旋於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授之<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踐行「食安法」第15條第4項程序制訂「安全容許標準」。
惟查:
(一)依照「食安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而非「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是衛福部踐行程序依法即有未洽。
(二)其次,109年9月4日召開「食安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詢會」,該次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共有15位,對於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開放進口一事,有10位表達強烈反對或保留,會中決議「有關肝、腎之殘留容許量,請主管機關以調降為方向,依管理政策需求,綜合評估後決定。」然衛福部於109年9月5日公布之「安全容許標準」(即殘留容許量),豬肝部分並未調降,已然違反會議決議。
(三)再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9年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萊克多巴胺具有生殖、神經等毒性,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且人體試驗不足,缺乏足夠科學證據證明對人畜無害;所謂國際標準係他國政治力運作之結果,因此衛福部公布之萊克多巴胺健康風險評估是未完成之評估,違反「食安法」第4條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事先預防及資訊透明原則。
(四)末查,立法院於99年1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應嚴禁30月齡以上牛隻之牛肉及相關製品進」;101年7月修正「食安法」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查上揭2決議迄今並未更正或廢止,行政部門應尊重立法院之決議,不應在未有科學證據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片面修正行政命令,貿然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30個月龄以上之牛肉進口,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身體健康。
最末,倘迫不得已經立法院議決非得要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由於萊劑對於高敏感族群(如心血管疾病患者)、懷孕婦女及發育中學生及孩童有危害其健康之風險,僅標示產地無法識別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有萊劑。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讓其能清楚辦識並保有選擇不食用之權利,以及行政機關加强食安管理規範,就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包裝(散裝)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應清楚標示「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非僅以標示「產地」即認為足以保障國人之食安。
綜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案不予備查,且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衛生福利部廢止該行政命令修正案。
提案人:蔣萬安 徐志榮 廖婉汝 江啟臣 林奕華 吳斯懷 張育美 楊瓊瓔
四、一旦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如僅標示生產國,而未標示是否含萊克多巴胺,對本土兒童、孕婦、老年及心血管疾病等敏感族群無從得知產地標示為美國之豬肉或牛肉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將造成不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的不公平競争,且影響國人及敏感族群辨識、選購產地標示為美國的豬牛製品。為確保國人食安和不含萊克多巴胺之美豬美牛不受歧視和公平競争,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和「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比照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和食品過敏原之標示規定,根據報關文件之萊克多巴胺殘留數值,納入於散裝、包裝和飲食場所標示「本產品為含萊克多巴胺肉品加工製成」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含萊克多巴胺」或「含萊克多巴胺」之規定,確實完備標示作業,以供敏感族群國人採買及消費時參考。
提案人:陳椒華 王婉諭 蔣萬安
五、進口肉品及其加工食品於報關收單時的應備文件,應提供含萊劑或非萊劑之證明,以利台灣廠商於再包裝或再販售時,予以標示含萊劑或非萊劑,以落實及便利台灣民眾做出健康之選擇。
提案人:謝衣鳯 翁重鈞 高金素梅 楊瓊瓔
六、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26日考察「國內肉品(及倘若含萊劑豬肉開放)進口相關邊境查驗機制及措施之落實」,而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提出的簡報顯示,食藥署的輸入查驗人力全國只有81人,近5年輸入豬肉、豬雜的抽驗率平均不到5%。因此只有進口豬腎擁有專屬的貨品分類號列是不夠的,無法做到所有進口豬內臟溯源管理百分之百。爰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應會同相關行政機關,比照進口牛類貨品:牛舌、牛眼、牛腦、牛心及肺、牛腎及脾臟、牛橫膈膜、牛唇、牛耳等,針對進口豬內臟之「部位」,設立專屬的貨品分類號列。
提案人:謝衣鳯 翁重鈞 高金素梅 楊瓊瓔
七、有鑑於政府即將於110年1月1日起,開放使用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進口。但根據國內、外相關研究均指出,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對人體恐產生不良影響。動物實驗也發現對於胚胎和新生兒的腦細胞正常生長與分化有阻礙,被認為具有神經發展毒性(developmental neurotoxicity,簡稱DNT)。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做好源頭管理,應在含有萊克多巴胺肉品及其加工製品包裝上,加註類似吸煙過量有害健康的警語標示。標註肉眼可辨識的明顯字體,食用萊克多巴胺對於人體可能產生的危害警語標示。
提案人:鄭正鈐 楊瓊瓔
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 高金素梅
八、為維護全民健康,並控管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的進口情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按季公布,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之進口商名稱、數量等資料。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賴士葆 高金素梅 楊瓊瓔
九、鑑於2014年10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基改及非基改玉蜀黍、玉米粒、大豆等多項產品列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號列,2019年4月再度公告,新增「飼料用基因改造大豆,不論是否破碎」等2項貨品號列。然依據基改修法經驗,可顯示出依照貨品的差異性予以新增貨品號列是確實可行的方案;惟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於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假設今天經科學依據、評估,確認安全無虞,就沒道理再多1個編號」、「萊豬進口新增貨號在行政管理上應不可行」。為使進口萊豬在源頭管理及民眾利於辨識選用情況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經濟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研擬訂定進口萊豬新增貨品號列的必要性,同時亦須研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制定相關規範,予以法制化,以利於未來查驗及溯源之源頭管理,以維護國人食的安全。並於文到後2周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本辦公室。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十、有鑑於我國將於110年元旦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衛生福利部雖要求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中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需明確標示原產地(國)。然僅標示原產地(國)卻無法使民眾清楚區別該產品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亦應規定廠商將販售之商品含有萊克多巴胺與否,明確標示於包裝食品、特定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並將其規範管理機制送立法院審議,以保障國人能有充分資訊選購食品,確保民眾食品安全。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蔡壁如 邱臣遠 賴香伶 張其祿
十一、針對日前媒體新聞報導指出,蔡政府制訂含萊劑美豬各部位最大殘留容許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曾於記者會表示,此為經舉行專家會議風險評估及建議後所訂出的標準;惟該報導表示9月4日當天衛福部召開的專家諮詢會議詳細紀錄資料顯示,儘管現場多數與會的食安委員對政府開放瘦肉精美豬表達諸多疑慮,並要求降低肝、腎的殘留容許量;然當天會議卻在未有明確結論及共識下,即火速作出決議,隔天便正式對外公布標準。為使國人能確實明瞭衛福部該諮詢會議專家學者的意見並釋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該專家諮詢會議完整紀錄、錄影或錄音等資料於1周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以公告周知,確保民眾知的權利及澄清該報導所陳述的內容。
提案人:蔡壁如
連署人:邱臣遠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十二、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2日召開之公聽會,許多立委和專家學者批評「擴大萊豬美牛進口」政策,並提出質疑,認為瘦肉精會對腎臟造成傷害,甚至會引發自閉症等神經系統後遺症等等問題與疑慮;然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就落實源頭管理、編定新增貨品號列、邊境檢疫與查驗及後市場抽驗等項目,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於109年10月底前將上述相關管理機制函送立法院審議,以確保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及其相關規定。
提案人:邱臣遠
連署人: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張其祿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