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3時1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吳玉琴 李貴敏 黃世杰 劉世芳 葉毓蘭 羅美玲
張宏陸 鄭天財Sra Kacaw 鍾佳濱 鄭麗文 王美惠
林文瑞 湯蕙禎 鄭運鵬 賴香伶 吳琪銘 林思銘 蔡易餘
吳怡玎 柯建銘 周春米 林為洲 陳玉珍 張其祿 沈發惠
委員出席26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曾銘宗 陳明文 邱顯智 洪孟楷 吳斯懷 江啟臣
陳椒華 廖婉汝 王婉諭 孔文吉 莊競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志偉 高嘉瑜 邱志偉
林德福 楊瓊瓔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常務次長 邱昌嶽(部長請假)
警政署副署長 蔡蒼柏
銓敘部特審司司長 蕭正祥
海洋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 蔡清標
國家海洋研究院院長 邱永芳
海巡署主任秘書 滕永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任視察 陳建宏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翁燕雪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組科長 周宥騏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黃莉婷
主 席:蔡委員易餘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討論事項
1、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廢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案。
3、 審查委員管碧玲等25人擬具「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賴惠員、吳玉琴、李貴敏、黃世杰、蔡易餘、葉毓蘭、羅美玲、張宏陸、鄭天財Sra Kacaw、劉世芳、鄭麗文、林文瑞、湯蕙禎、鍾佳濱、賴香伶、周春米、林思銘、林德福、王婉諭、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出質詢;委員管碧玲、鄭運鵬、王美惠、陳椒華、鍾佳濱、林為洲、劉世芳、吳琪銘、張其祿、劉建國葉毓蘭、沈發惠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均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稱人事條例)第35條之1第3項,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照護辦法(以下稱照護辦法)」(查本次修正通過後,「全殘廢」、「半殘廢」用語將配合修正為「全失能」、「半失能」)第6條第1項,針對安置就養部分,僅給付機構就養部分,而不包含僱用看護、餐費、家人來往照顧之交通費等等各種衍生之非機構就養費用,惟全失能、半失能後之照顧動輒10餘年,各種費用累積龐大,上述照護辦法僅限縮機構單據,其餘照護必要費用無從給付,當事人難以負擔。爰建議內政部警政署研議修正照護辦法,納入終生照顧所衍生的各種必要費用,以符合人事條例終生照護之精神。
提案人:葉毓蘭
連署人:吳怡玎 李貴敏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廢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案:同意予以廢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四、「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五條,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