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間:110年5月3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下午6時37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顯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莊競程
莊瑞雄 林思銘 羅美玲 黃秀芳 林為洲 吳玉琴
陳玉珍 管碧玲 林文瑞 湯蕙禎 吳怡玎 張育美
張宏陸 魯明哲 蘇巧慧 徐志榮 賴香伶 吳琪銘
蔣萬安 洪申翰
委員出席24人
請假委員: 邱泰源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林昶佐 李德維 鍾佳濱 劉世芳 葉毓蘭 洪孟楷 江啟臣 林德福 呂玉玲 楊瓊瓔 邱臣遠 孔文吉 邱志偉 何欣純 賴士葆 李貴敏 廖婉汝 張其祿 鄭麗文 周春米 沈發惠 蔡易餘 吳思瑤 陳椒華 陳秀寳 林楚茵 賴品妤
委員列席27人
列席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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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處長 |
譚宗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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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徐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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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署長 |
陳家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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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 |
張秀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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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 |
諶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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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林俊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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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廳法官 |
邱筱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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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
吳素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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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法官 |
邱士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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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參事 |
張春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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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門委員 |
李文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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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專門委員 |
黃蘭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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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長 |
張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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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
王雅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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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副司長 |
朱砡瑩 |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辦 事 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林為洲等23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鄭麗文等20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賴品妤委員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法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跟蹤騷擾犯罪防制法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莊競程等24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二十二、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二十三、審查委員周春米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周春米、沈發惠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處長譚宗保、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司法院民事廳法官林俊廷報告。)
決議:
1、 |
名稱、第一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2、 |
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除增訂第六項「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及第七項「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外,餘照案通過。 |
3、 |
第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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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開以外各提案章名、節名及條文,均不予採納。 |
6、 |
討論事項第一項至第二十三項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思銘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7、 |
附帶決議7項,均保留: (一)為落實跟蹤騷擾防制工作,確保民眾人身安全、隱私權等基本權益,內政部應立即設立跟蹤騷擾防制推動小組,定期邀集相關部會、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共同審議、諮詢、推動跟蹤騷擾防制作為,俾利防制工作之推動,並完善跟蹤騷擾被害人之保護服務。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思銘 吳怡玎 李貴敏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之相關事務」,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 一、人身安全保護。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 三、通譯服務。 四、法律協助。 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六、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七、必要之經濟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協助。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三)「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第四條明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之調查、核發書面告誡等事宜,為減少社會疑慮、警方執法之模糊,以及完善保障被害人之權益,其執行應依循下列規範: 一、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或知有犯罪嫌疑者, 無論被害人提告與否,皆應即開始刑事調查。 二、經調查確認有犯罪嫌疑者,應即予行為人書面告誡 並採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無論被害人提告與否。其中犯罪嫌疑係指初始犯罪嫌疑,僅需達到非單純臆測而有該犯罪可能之心證程度即屬之,確認後警察機關便應即發予行為人書面告誡,不可拖至調查終結、即將起訴時才核發。 三、警察機關應設立申訴管道,提供被害人針對不發予行為人書面告誡之救濟管道。 提案人:管碧玲 范 雲 連署人:吳玉琴 王美惠 莊競程 林宜瑾 吳思瑤 (四)「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第二條明定本法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其立法說明也敘明:「各機關應發揮專業職能,依相關法規規定執行被害人保護扶助、行為人心理健康支持或精神疾病治療、防制教育推動等保護措施,以有效防制跟蹤騷擾行為」,顯見各相關機關皆應納入跟蹤騷擾防制之偕同範圍。故為完善防制及補足核心之被害人保護,請各相關機關配合推動及辦理以下業務: 一、主管機關:跟蹤騷擾防制法規與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執行、跟蹤騷擾犯罪之調查、被害人人身安全維護及緊急處理,並訂定跨機關(構)合作規範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跟蹤騷擾被害人身心治療、諮商及相對人處遇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跟蹤騷擾防制教育及相關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之職業安全、職場跟蹤騷擾防制教育、提供或轉介當事人身心治療及諮商等相關事宜。 五、法務主管機關:跟蹤騷擾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提案人:管碧玲 范 雲 連署人:吳玉琴 王美惠 莊競程 林宜瑾 吳思瑤 (五)「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第二條明定本法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為使本法通過後確實可行,避免因警力不足或專業不夠而導致基層員警過勞加劇、案件漏接、被害人受到二度傷害等問題,請內政部: 一、於本法通過三個月內通盤檢視現有警政業務及本法通過後所增加之業務量,考量合理化之警政工作負擔,一年內增補所需警政人力與資源。 二、於本法通過二個月內,邀集跟蹤騷擾防制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擬定具性別平等及人權保障之專業培訓課程,並於一年內完成相關警政之培訓。 提案人:管碧玲 范 雲 連署人:吳玉琴 王美惠 莊競程 林宜瑾 吳思瑤 (六)「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第二條明定本法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為有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及補足核心之被害人保護,應包含: 一、督導及推展跟蹤騷擾防制教育。 二、協調被害人保護及相對人處遇計畫。 三、建立並管理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人個人資料予以保密。 四、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五、對於跟蹤騷擾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 (一)人身安全保護及庇護。 (二)必要之醫療及諮商協助。 (三)通譯服務。 (四)法律協助。 (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七)其他必要之協助。 提案人:管碧玲 范 雲 連署人:吳玉琴 王美惠 莊競程 林宜瑾 吳思瑤 (七)為落實保障被害人權益及其人身安全,有效防止跟蹤騷擾行為惡化,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後,應不待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即進行相關調查程序,必要時應給予行為人書面告誡;惟實務上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權人未行提告,基於偵查資源之分配,個別警察機關或有不同考量,甚至衍生調查程序之差異,恐有類似個案情況卻不同處理之疑慮。爰此,本法主管機關針就警察機關於受理跟蹤騷擾案件後,有關書面告誡之核發及救濟程序,應於本法施行細則予以規範,並對有關辦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人員之在職教育訓練提出具體規劃。針對前開事項之進度,於本法三讀通過後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沈發惠 連署人:湯蕙禎 張宏陸 |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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