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0年5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5時19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邱議瑩 萬美玲 蔡壁如 李德維 賴惠員 林奕華 吳玉琴 高虹安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張育美 鄭運鵬 王婉諭 謝衣鳯 蘇巧慧 廖國棟Sufin‧Siluko 周春米 陳秀寳 陳亭妃 賴香伶 孔文吉 鄭正鈐 邱泰源 呂玉玲 蔣萬安 黃秀芳 何欣純 莊競程 徐志榮 林宜瑾 賴品妤 吳思瑤 蘇治芬 陳超明 范 雲 邱志偉 賴瑞隆 高金素梅 蔡易餘 陳玉珍 楊瓊瓔  楊 曜 洪申翰 陳 瑩

委員出席45人

列席委員:林楚茵 曾銘宗 李貴敏 溫玉霞 羅美玲 洪孟楷 邱臣遠 張其祿 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陳明文 廖婉汝 葉毓蘭 江啟臣 陳椒華 劉世芳 蘇震清 王美惠 高嘉瑜 林德福 翁重鈞 馬文君 羅明才 劉建國

     委員列席24人

列席人員: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處長張銘斌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戶政司科長蘇誌盟暨相關人員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副局長周中興

教育部政務次長蔡清華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副司長陳惠蓉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司簡任技正王玲紅暨相關人員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顏容欣

科技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副司長黃郁禎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楊純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業務處處長賴銘賢

大陸委員會港澳蒙藏處專門委員蔡碧家

法務部參事 林豐文

主  席:陳召集委員亭妃

專門委員:鄭雪梅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討論事項

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羅美玲說明提案要旨,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報告後,委員邱議瑩、李德維、林岱樺、蔡壁如、張育美、賴惠員、陳亭妃、黃國書、鄭運鵬、高虹安、孔文吉、王婉諭、張廖萬堅、蘇巧慧、萬美玲、謝衣鳯、陳超明、蘇治芬、陳秀寳、吳玉琴、賴香伶、呂玉玲、鄭正鈐、楊瓊瓔、 蔣萬安、林奕華、何欣純、 黃秀芳、林宜瑾、莊競程、賴瑞隆、蔡易餘、邱泰源、范雲、邱志偉、 賴品妤、 張其祿、高嘉瑜、鍾佳濱及陳椒華等40人提出質詢,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教育部政務次長蔡清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組長蘇裕國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 吳思瑤、 周春米及徐志榮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2、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一條至第三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第四條條文,行政院提案與委員賴瑞隆等3人、委員鄭運鵬等3人、委員吳玉琴等3人、委員陳亭妃(陳椒華)等4人及委員林奕華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3) 第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 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之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受聘僱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應取得執業資格、符合一定執業方式及條件者,及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法令規定外,無須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

(5) 第六條至第十一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6) 第十二條條文,第一項句末:「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修正為:「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7) 第十三條條文,行政院提案增列第六項:「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與委員邱議瑩等3人及委員陳亭妃(陳椒華)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8) 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9)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亭妃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