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2時49分、下午1時39分至2時2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劉世芳 許智傑 張宏陸 邱顯智 陳椒華 管碧玲

鄭麗文 葉毓蘭 王美惠 羅致政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魯明哲 莊瑞雄 江永昌 湯蕙禎 翁重鈞 林文瑞 吳斯懷

黃世杰 林思銘 費鴻泰 何志偉 吳怡玎 吳琪銘 柯建銘

委員出席26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鍾佳濱 張育美 林德福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張其祿 周春米 莊競程 楊瓊瓔 陳明文 何欣純 謝衣鳯

高金素梅 李貴敏 蔡易餘 賴瑞隆 呂玉玲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政務次長 陳宗彥(上午)

常務次長 邱昌嶽(下午)

警政署副署長 李永癸(署長請假)

消防署副署長 蕭煥章(署長請假)

法務部政務次長 蔡碧仲(部長請假)

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銓敘部常務次長 林文燦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軍事情報處副處長 尤惠閔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 陳建宏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主 席:葉召集委員毓蘭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

(一)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

(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二

條文草案」案。

(三)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

(四)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

(五)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

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

(一)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案。

(二)委員黃世杰等17人擬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葉毓蘭、劉世芳、許智傑、張宏陸、羅美玲、邱顯智、陳椒華、鄭麗文、管碧玲、王美惠、羅致政、高金素梅、湯蕙禎、江永昌、莊瑞雄、翁重鈞、魯明哲、林德福、何志偉、黃世杰提出質詢;委員吳斯懷、費鴻泰、林文瑞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三十一條,除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 未准予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經宣告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指揮書經註銷,且不得易科罰金,而應執行原宣告之有期徒刑者,亦同。」外,餘照委員葉毓蘭等18人提案通過。

(三)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修正如下:

第三十七條之二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

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

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

整理。

三、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2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

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提  案

一、我國同性婚姻制度雖已合法,然而跨國同性伴侶卻受涉外民事法

律適用法及內政部函釋見解的限制,僅有「雙方均來自同婚合法國家的當事人」能在台登記結婚,不符我國婚姻平權的意旨。有鑑於110年5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做成判決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原本拒絕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的處分,同時也要求直接准許當事人結婚。行政院應於2個月內會同各相關部會完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案件相關法律修法,送立法院審議,並依法積極研議修正函釋,以落實真正的婚姻平權。

提案人:鄭麗文 陳椒華 葉毓蘭 羅致政

邱顯智 羅美玲

決議:照案通過。

二、由於「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是廢止或是修正之爭議由來已久,立

法院、監察院早有相關監督,爰請法務部主責,協調有關部會機關及司法院,針對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相關法律草案事宜(包含盤點需要警察協助之業務,以及為因應盤點而要修正的其他法律等),積極辦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於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之初,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羅美玲 黃世杰 江永昌

何志偉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