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3時2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林奕華 羅致政 李德維 范 雲 劉世芳 黃國書
葉毓蘭 許智傑 王婉諭 陳秀 陳椒華 高虹安 吳斯懷
江永昌 鄭麗文 翁重鈞 鄭正鈐 吳思瑤 賴品妤 林宜瑾
高金素梅 費鴻泰 張廖萬堅 黃世杰 何志偉 柯建銘 周春米
委員出席28人
列席委員:溫玉霞 郭國文 鍾佳濱 陳柏惟 鄭天財SraKacaw 洪孟楷
李貴敏 賴惠員 楊瓊瓔 張其祿 何欣純 廖婉汝 蔡易餘
莊競程 張育美 李昆澤 王美惠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文化部部長 李永得
常務次長 李連權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長 張隆志
國立臺灣文學館館長 蘇碩斌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上午)
常務次長 林騰蛟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蘇俊榮
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諮議 黃富玉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施乃元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羅莉婷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黃惠琴
外交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陳榮宏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討論事項
1、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國書等19人、(三)委員賴惠員等20人、(四)委員吳思瑤等18人及(五)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分別擬具「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案。
2、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草案」、(二)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國家臺灣文學館組織法草案」、(三)委員賴惠員等20人擬具「國家臺灣文學館組織法草案」、(四)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草案」及(五)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草案」案。
3、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萬美玲、林奕華、黃國書、李德維、羅致政、范 雲、陳椒華、許智傑、陳秀、葉毓蘭、王婉諭、高金素梅、江永昌、鄭麗文、翁重鈞、鄭正鈐、吳思瑤、賴品妤、林宜瑾、郭國文、高虹安、何志偉、劉世芳、張廖萬堅、陳柏惟、蔡易餘、黃世杰提出質詢;委員吳斯懷、張廖萬堅、費鴻泰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草案」等5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二條,除第四款文字修正為「臺灣歷史 、現當代社會、民俗文化相關文物與史料之蒐藏、登錄、管理、應用加值 與保存修復研究 及其人才培育。」及增訂第六款文字為「 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之諮詢、交流、國內外館際合作及研究人才之培育等事項。」,並將原第六款款次遞移為第七款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草案」等5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立法說明修正為「 說明本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 ,本條界定本館作為文學專業博物館之基本任務。所謂研究,包含資料蒐集、調查及出版等;所謂典藏,包含文物登錄、修護及保存等;所謂展示,包含展場規劃及維護等;所謂推廣,包含形象推動、品牌行銷及交流。」)
(三)第二條,修正如下: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文學之資料蒐集、 調查、研究、譯述及編印。
二、臺灣文學文物之典藏、 整理、登錄、修護、保存及 數位應用。
三、臺灣文學之展示規劃、製作、導覽及維護管理。
四、臺灣文學之品牌行銷、 文學獎辦理、創作環境優化及公共服務。
五、臺灣文學之 人才培育、 學習推廣及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有關臺灣文學業務之推動事項。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六條及第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