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三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0年11月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2時45分

110年11月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2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曾銘宗 賴瑞隆 郭國文 呂玉玲 蔡壁如  鄭運鵬 邱議瑩 廖國棟Sufin‧Siluko 張育美 林德福 吳玉琴 林楚茵 謝衣鳯 鍾佳濱 陳亭妃 沈發惠 李貴敏 孔文吉 蘇巧慧 賴惠員 楊 曜 邱泰源   高嘉瑜 蘇治芬 陳玉珍 黃秀芳 邱志偉 何欣純 莊競程 楊瓊瓔 張其祿 賴香伶 陳超明 蔣萬安 余 天 賴士葆 陳 瑩 蔡易餘 羅明才 徐志榮

委員出席41人

列席委員:廖婉汝 劉世芳 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范 雲 邱臣遠 傅崐萁 葉毓蘭 蘇震清 王美惠 高虹安 陳明文 李德維 劉建國 溫玉霞 江啟臣 莊瑞雄 張廖萬堅 管碧玲 林思銘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人員:經濟部 部長 王美花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處副處長陳瓊華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處處長王仕賢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劉越萍暨相關人員(11月3日)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石崇良暨相關人員(11月4日)

財政部次長 李慶華暨相關人員

科技部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司長陳鴻震(11月3日)

科技部常務次長陳宗權暨相關人員(11月4日)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副執行秘書沈弘俊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蔡麗玲 (11月3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郭佳君 (11月4日)

主  席:邱召集委員志偉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及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案。

(委員邱議瑩、蘇巧慧及高虹安說明提案要旨,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後,委員林岱樺、曾銘宗、邱議瑩、郭國文、蔡壁如、呂玉玲、賴瑞隆、林德福、張育美、蘇巧慧、吳玉琴、林楚茵、謝衣鳯、鍾佳濱、陳亭妃、蘇治芬、楊瓊瓔、廖國棟Sufin‧Siluko、鄭運鵬、賴惠員、邱泰源、蔣萬安、高嘉瑜、陳超明、黃秀芳、何欣純、莊競程、張其祿、蔡易餘、賴香伶、邱志偉、陳椒華及高虹安等33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部長王美花、財政部次長 李慶華、國家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處專門委員于台珊、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劉越萍、科技部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司長陳鴻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副局長蔡麗玲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沈發惠、李貴敏、羅明才、徐志榮及張廖萬堅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1) 法案名稱、第一條至第三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第四條條文,所有提案及委員邱泰源等4人、委員謝衣鳯等3人、委員賴瑞隆等3人及委員蔡壁如(高虹安)等4人分別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3) 第五條條文,所有提案及委員賴士葆等4人、委員曾銘宗等4人、委員謝衣鳯等3人、委員陳超明等4人、委員賴瑞隆等3人及委員蔡壁如(高虹安)等4人分別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4) 第六條條文,所有提案及委員曾銘宗等4人、委員謝衣鳯等3人、委員陳超明等4人及委員賴瑞隆等3人分別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5) 第七條條文,所有提案及委員賴士葆等4人、委員曾銘宗等4人、委員謝衣鳯等3人及委員陳超明等4人分別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6) 第八條條文,所有提案及委員曾銘宗等4人、委員謝衣鳯等3人、委員陳超明等4人及委員蔡壁如(高虹安)等4人分別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7) 第九條、第十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8) 委員蘇巧慧等19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不予通過。

(9) 第十一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0) 第十二條條文,修正為: 「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研究人員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經營商業、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惟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前項所稱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指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八年者。

第一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經營商業之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監督管理、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11)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二條條文,不予通過。

(12)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3)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 有鑑於政府近年持續推動生技新藥產業,雖不遺餘力,然從訂定專法,投入研發,補助產業各階段臨床試驗等。所投入之資源不可謂不多,惟尚缺最後一哩路,以致成效不彰。許多國內新藥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上市後,醫院採購時,常遇到公立醫院採購系統僵化的「先刪一藥,再進新藥」的規定,而無法供第一線醫護人員使用。爰請衛生福利部應明定公立醫院於採購國家研發獎勵之新藥時,排除上述條款之適用。根據2021年生技產業白皮書之統計,我國推動新藥發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通過44項,排除11項非屬健保給付項目外,健保已收載僅有12項,審查中有9項,12項廠商未申請納入健保。2019年健保申報金額總計為362.78萬元,2020年健保申報給付金額僅7,700萬元,占健保藥品年支出約2,000億元,不到千分之一。因此,2021年行政院生技策略諮議委員會建議建立完善創新醫藥品之給付制度,推動國產創新醫藥產品優先審查,核准上市即納入保險給付。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於每年健保總額成長率中,提出0.05至0.1%的成長率,以專款專用模式,採用國產之高品質學名藥及創新醫藥產品,使我國醫師可增加價廉質優的國產藥品選擇。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邱志偉 邱議瑩 賴瑞隆

(14) 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