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下午4時53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郭國文 曾銘宗 林楚茵 沈發惠 林德福 林奕華

萬美玲 鍾佳濱 黃國書 李德維 陳秀寳 張廖萬堅

林宜瑾 王婉諭 李貴敏 張其祿 高嘉瑜 鄭正鈐

吳思瑤 賴士葆 高虹安 賴品妤 范 雲 高金素梅

周春米 吳秉叡 羅明才

委員出席27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陳椒華 莊瑞雄 何欣純 洪孟楷 蔡易餘

王美惠 莊競程 鄭麗文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財政部國庫署財務規劃組副組長 張麗惠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林秀春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副處長 林春吟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科研究員 陳桓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吳宜倫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 許福添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施乃元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中心專員 衛漢君

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葉添福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 陳星宏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謝祐昀

主 席:林召集委員宜瑾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討 論 事 項

1、 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本日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郭國文、林奕華、林楚茵、沈發惠、林德福、萬美玲、張廖萬堅、黃國書、李德維、鄭正鈐、林宜瑾、陳秀寳、鍾佳濱、王婉諭、李貴敏、張其祿、高嘉瑜、曾銘宗、吳思瑤、賴士葆、高虹安、鄭天財Sra Kacaw、賴品妤、范雲、陳椒華等25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常務次長林騰蛟等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陳明文、周春米、楊瓊瓔、羅明才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宜瑾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1.第七條,照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及委員林宜瑾等22人提案通過。

2.第八條及第十一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3.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4.通過附帶決議1項:

教育部體育署應於第3屆遴選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時,納入全國性運動彩券工/商團體等意見。

有關發行機構遴選經銷商之規定,應採用簡便方式報名並得酌收報名費,相關手續應從速、從簡,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加重報名者成本,導致部分財力不足之退役運動員難以投入運動彩券行業。

針對績優退役運動員參與經銷商,亦得採即報即上、不限戶籍等規範,避免因退役時間非遴選時間或戶籍所在地已飽和而導致無法加入運動彩券行業。

綜上,請教育部體育署於6個月內提出相關配套措施。

提案人:林宜瑾 黃國書 張廖萬堅

五、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