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
外交及國防、財政委員會
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2時33分、下午2時30分至7時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昶佐 沈發惠 曾銘宗 賴士葆 溫玉霞 郭國文 林德福 江啟臣 林楚茵 鍾佳濱 張其祿 陳以信 高嘉瑜 馬文君陳柏惟 李貴敏 蔡適應 王定宇 廖婉汝 吳秉叡 劉建國余 天 林淑芬 趙天麟 羅明才(出席委員25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陳椒華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劉世芳 羅致政 高虹安 洪孟楷 林俊憲 吳斯懷 張育美 陳明文 何欣純 莊競程 呂玉玲 費鴻泰 何志偉 蔡易餘(列席委員19人)
列席人員:國防部部長邱國正及所屬人員
財政部國庫署副署長林秀燕(政務次長阮清華請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陳慧娟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副署長許靜芝(署長周美伍請假)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主 席:趙召集委員天麟
專門委員:張景舜
主任秘書:紀綉珠
紀 錄:簡任秘書 曾郁棻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黃姵瑜
專 員 王世義
討論事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國防部部長邱國正及戰略規劃司司長李世強就「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提出報告,委員沈發惠、曾銘宗、賴士葆、溫玉霞、林昶佐、郭國文、林德福、江啟臣、林楚茵、張其祿、陳以信、高嘉瑜、馬文君、陳柏惟、鍾佳濱、呂玉玲、蔡適應、王定宇、廖婉汝、林淑芬、劉建國、吳斯懷、趙天麟、鄭天財Sra Kacaw、劉世芳、高虹安、陳椒華及葉毓蘭等28人質詢,均由國防部部長邱國正、常務次長李宗孝、戰略規劃司司長李世強、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國防採購室主任鄭文正、情報參謀次長室次長楊靜瑟、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許金騰、訓練參謀次長室次長李天龍、海軍司令部參謀長蔣正國、空軍司令部參謀長黃志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張忠誠、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陳慧娟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副署長許靜芝等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聯席會全體委員並副知聯席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李貴敏、余天、吳秉叡、羅明才、楊瓊瓔、陳明文及邱顯智等7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四 、審查結果: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條文:法案名稱、第二條及第八條。
(二)修正通過條文:第七條。綜合行政院提案、委員馬文君等3人、委員曾銘宗等3人、委員張其祿等3人及委員溫玉霞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新增第二項為「 主管機關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及新增第三項為「 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主管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三)保留部分:行政院提案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連同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各條文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者:
1.第一條含修正動議如下:
(1)委員廖婉汝等3人修正動議。
(2)委員陳以信等4人修正動議。
2.第三條含修正動議如下:
(1)委員陳以信等4人修正動議。
(2)委員馬文君等3人修正動議。
(3)委員廖婉汝等3人修正動議。
3.第四條含修正動議如下:
(1)委員陳以信等4人修正動議。
(2)委員馬文君等3人修正動議。
4.第五條含修正動議如下:
(1)委員陳以信等4人修正動議。
(2)委員馬文君等3人修正動議。
(3)委員廖婉汝等3人修正動議。
(4)委員曾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
(5)委員江啟臣等6人修正動議。
(6)委員溫玉霞等7人修正動議。
5.第六條含修正動議如下:
(1)委員陳以信等4人修正動議。依此修正動議,聯席會通過本條立法說明增列第四點為:「 本條例第四條各項目所列預算之使用,依預算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2)委員曾銘宗等3人修正動議。
(3)委員江啟臣等6人修正動議。
(4)委員廖婉汝等3人修正動議。
(四)條次及法制用字、用語調整,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五)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趙召集委員天麟作補充說明。
附帶決議3項,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鑑於行政院版「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僅於第4條以概括方式說明提升計畫採購項目名稱,又8項籌獲項目中有7項專案以「系統」為名,且根據國防部10月6日所提出之書報,亦僅於附件提供概略之「特別預算釋商額度及產業分類表」,不利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議特別預算之「緊急」必要性,爰要求國防部具體說明採購計畫中「系統」所涵蓋之範圍,涉及機密部分則以機密會報形式進行。
提案人:陳以信 溫玉霞 馬文君 曾銘宗廖婉汝
二、鑑於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5條:「前條計畫採購所列項目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關或團體辦理」,似有意限制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然為扶植國防工業自主與經濟發展,案內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第1項,均與廠商資格條件無涉,且第105條已另有規定。爰要求第5條條文僅限規範國防部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委任關係,有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釋商之1,830億元部分,應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為原則,若有需要採行限制性招標,則應報請國防部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提案人:賴士葆 陳以信 曾銘宗 廖婉汝
三、為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達成國內研發、產製武器裝備及後勤支援,落實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之規定,爰要求國防部在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中各項專案,應要求得標之主合約商於建立國防供應鏈時,必須優先選擇已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取得認證之合格廠商。
提案人:江啟臣 溫玉霞 廖婉汝 賴士葆林德福 曾銘宗 葉毓蘭
通過附帶決議10項
一、根據審計部查核意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03至109年度得標廠商間,計有36家得標廠商之董監事人員,與該院35名現職員工互為配偶或一等親之親屬關係。前開現象易衍生重大弊端,請國防部於2個月內提出杜絕弊端之具體措施,並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江啟臣 廖婉汝
決議:修正通過。
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部分研究單位之離職員工,於離職2年內,即創設新公司承攬中科院購案或轉任與中科院有交易往來之廠商董監事職務,明顯存在離職員工利用任職期間所獲資訊或人脈,從事不公平競爭之風險。為確保國家權益,請中科院針對離職員工研訂旋轉門機制,並於111年6月底前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陳以信 溫玉霞 廖婉汝
決議:修正通過。
三、經審計部調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作業有分批採購、未落實拒絕往來機制及緊急採購未依規定簽准等缺失,亟待研謀改善。為督促中科院審慎面對改善,並利立法院監督,請國防部每年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事宜辦理專案查核,並將查核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陳以信 溫玉霞 廖婉汝
決議:修正通過。
四、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扮演我國國防安全重要角色,該院人才遴選任用卻以自辦方式為之,迭遭外界質疑其人事進用存有特權利益,公信力明顯不足,嚴重戕害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廉正形象。為健全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用人制度,提升組織信任度,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應採公開、公平、公正辦理人才之甄審進用,並將後續辦理情形報告,於111年6月底前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曾銘宗 陳以信 溫玉霞 廖婉汝
決議:修正通過。
五、鑑於特別預算以舉債方式採購多項新型國造武器系統,惟國防戰力之維繫不僅賴於新式武器之取得,也需注重針對武器後勤保修之「全壽期成本」進行評估,尤以飛彈等高精密武器系統,若要長期服役,仍須納入「中壽期性能提升」成本之評估,根據國防部目前所提供資料,並未見有縝密之維修及性能提升規劃,爰要求國防部於預算審查前,赴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說明「全壽期成本」之估計數,包括購置成本、服役年限、服役期間之維持成本及「中壽期性能提升」成本。
提案人:陳以信 溫玉霞 馬文君 江啟臣曾銘宗 林德福 廖婉汝
決議:修正通過。
六、鑑於國防戰力之維繫,除包含新式武器採購,亦需有專業操作人員,目前計畫採購之項目內容,許多項目經國軍接收後,需擴大其既有編制,惟擴編單位、擴編員額及人員獲得等資訊,仍未見有細部規劃,爰要求國防部於特別預算案送交立法院時,一併提供上述規劃(除海鋒大隊配合岸置反艦飛彈第二階段執行期程於112年底前提供),涉及機密部分,則以機密報告形式進行。
提案人:陳以信 溫玉霞 馬文君 曾銘宗 廖婉汝
決議:修正通過。
七、為利國會有效監督「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之執行情形,請國防部將上一年度之預算執行進度,於每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本特別預算於施行屆滿之日次年5月底前,應就其執行成效完成書面總結報告,並送交立法院,以落實國會監督之效果。
提案人:趙天麟 林楚茵 高嘉瑜
決議:修正通過
八、本次列入「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之國造武器系統多數已長年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並按期執行,現改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修改籌獲期程,雖可加速武器取得,但亦可能造成後續執行項目及各案預算額度之不確定性,爰要求國防部就本條例所列各項系統之整體規劃、執行期程、分年項量、各年需求預算推估,及各案改列特別預算之必要性、評估過程,提出具體說明,俾利國會審查。
提案人:江啟臣 曾銘宗 林德福 廖婉汝
決議:照案通過。
九、國防部部長邱國正表示:「中共目前已有犯台能力,但要付出成本;2025年成本將更為降低,並具備全面犯台能力。」「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第8條明定條例施行日期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邱部長所提中共具備全面犯台能力之2025年存在至少1年時間落差。國防部於110年10月6日立法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之報告資料說明,「經模式模擬評估,8項裝備全數獲得後,將有助於提升國軍整體戰力,可增加敵犯臺行動與決策之難度」。為使國家安全獲得保障之同時,降低民間憂慮,請國防部評估上開至少1年之戰力落差如何缩小具體作法,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蔡適應 林昶佐 林楚茵 鍾佳濱
決議:照案通過。
十、鑑於行政院版「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第1條明白指出:「為因應敵情威脅及迫切之國防需要,採國造自製方式為主」,且於審查及通過條文時表示將在特別預算採購計畫將最大程度採用國造產品,爰要求國防部於有外購項目時,向本聯席會具體說明理由,涉及機密部分則以機密會報形式進行。
提案人:陳以信 溫玉霞 曾銘宗 廖婉汝
決議:照案通過。
臨時提案4案
一、鑑於台灣境內基金及銀行持有中國軍工產業鏈中企業股債之情形,建請國防部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商應禁止投資之黑名單,並在不洩漏機密的前提下,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享部分情資,以隨時滾動式檢討修正該名單,避免台灣資金流向中國軍工業相關企業。
提案人:郭國文 林昶佐 鍾佳濱
決議:修正通過。
二、因應國防急迫需求,國防部擬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規劃編列特別預算。為增加採購流程透明度,提高國民對自主國防產業信心,爰請國防部權衡國防機密與政府資訊公開,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評估增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資訊網透明度(如:保留超過1年之決標紀錄、參與投標廠商名單),並公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供應商建立及管理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於1個月內向本聯席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進度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林昶佐 郭國文
決議:照案通過。
三、鑑於我國軍供產業鏈相關上市櫃公司,例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僑外資及中資投資法定上限比例限制未臻完善,恐有中資藉由財務性投資影響相關上市櫃公司經營權之疑慮。建請國防部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及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共同研商改善措施,避免中國資金直接或繞道偽裝成僑外資,以財務性投資之方式影響我國軍供產業鏈。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趙天麟
決議:修正通過。
四、近年中國軍事擾台頻繁,共機2019年侵入我防空識別區西南空域約10餘架次,2020年襲擾達380餘架次,110年迄10月上旬已超過600架次以上,而10月4日全天共56架次侵擾更是創下歷年來單日最高架次紀錄,中國此種針對性軍事挑釁,不但證明了中國從不放棄武力犯台,更是代表其拒絕求同尊異,恃強凌弱的惡劣行徑,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而針對共機擾台,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普萊斯表示,美方「強烈敦促」北京停止施壓脅迫台灣,批評中國行徑破壞區域和平與穩定,並重申美國對台承諾「堅若磐石」。顯見中國軍事挑釁,破壞區域和平之行為,不被國際社會所認可,爰作成以下決議:「針對中國軍機頻繁擾台、破壞區域和平穩定現狀之行為,立法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強力譴責中國破壞區域和平的穩定,及改變台海現狀的惡行,台灣社會需要的是團結對外,而不是附和習近平以武力威脅的共謀統一,並要求國防部應加強台灣自我防衛能力,而非將國際上安全夥伴的協助視為理所當然,讓國際社會知道台灣在兩岸關係上的立場始終如一:遇到中國脅迫不屈服,得到國際支持也不冒進,並致力於區域穩定及安全。」。
提案人:蔡適應 王定宇 陳柏惟 趙天麟林淑芬 吳秉叡 林昶佐 沈發惠劉建國 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劉世芳 高嘉瑜 羅致政
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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