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5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致政 楊瓊瓔 陳椒華 劉世芳 葉毓蘭 蔡壁如 陳亭妃
鄭運鵬 何欣純 林岱樺 費鴻泰 蘇治芬 許智傑 邱志偉
陳超明 江永昌 賴瑞隆 翁重鈞 鄭麗文 蔡易餘 黃世杰
何志偉 柯建銘 邱議瑩 呂玉玲
委員出席25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邱顯智 張其祿 洪孟楷 林楚茵 鍾佳濱
李貴敏 莊競程 張育美 廖婉汝 林德福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高仙桂(主任委員請假)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處長 楊伯耕(次長請假)
司法院副秘書長 周占春(秘書長請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懷敍
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 郭耀煌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黃惠琴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羅莉婷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討論事項
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併案審查(一)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併案審查(一)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4、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椒華、羅致政、陳亭妃、蔡壁如、劉世芳、何志偉、楊瓊瓔、蔡易餘、鄭麗文、黃世杰、許智傑、邱志偉、陳超明、江永昌、賴瑞隆、翁重鈞提出質詢;委員葉毓蘭、費鴻泰、蘇治芬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三條,照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均照委員賴瑞隆等21人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通過。
(三)第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四)第十一條,照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通過。
(五)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第十四條,不予採納。
(六)第十四條,照委員賴瑞隆等21人提案通過。
(七)第十五條,照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第十六條通過。
(八)通過附帶決議1項:
產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各科技產業園區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與相關輔導及服務事宜,所需人力為臻明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經濟部等相關機關併同組改法案審慎研議其定位之最適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羅致政 何志偉
(九)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十)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均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提 案
一、經查110年9月26日屏東發生男子因不滿被超商店員提醒戴口罩,竟然毆打女店員,並徒手挖對方雙眼,導致女店員顏面受損、雙眼嚴重受傷,此事件引發社會憤怒。警方調查後發現,這名攻擊店員的男子患有思覺失調症,是縣府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疾病患者,多次進出醫院,也有多次傷人紀錄。面對這樣的案件,政府除了一貫的憤怒、遺憾之外,更應該儘速改善社會安全網的不足之處。
對於被害人,國家除了確保其受害及經濟上補償外,更應提供更多的保護及支持,包含司法資源、醫療協助等,讓受害者及家屬們足以撐過這段復原的漫漫長路。對於精神疾病患者,則應該從源頭做起,在家庭、社區、醫療機構等地建立足夠的支持。
在修法層面,司法院於109年12月28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緊急監護之修正草案,行政院會於110年3月4日也已通過刑法、刑事訴訟法「緊急監護制度」,並送至立法院審議。為落實社會安全網之保障,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儘速排審。
提案人:陳椒華 黃世杰 何志偉
連署人:劉世芳 羅致政 許智傑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