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時 間:111年4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57分
下午2時1分至2時32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湯蕙禎 葉毓蘭 羅美玲 林思銘 李德維 曾銘宗
張宏陸 鄭運鵬 陳歐珀 鄭天財Sra Kacaw
管碧玲 賴香伶 陳以信 王美惠 鄭麗文 江永昌
莊瑞雄 吳琪銘 林文瑞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翁重鈞
委員出席21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陳椒華 李貴敏 邱顯智 劉世芳 莊競程
何欣純 張其祿 呂玉玲 沈發惠 楊瓊瓔 邱志偉
孔文吉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人員:內政部次長陳宗彥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副處長呂登元
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林岑玫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邱美齊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郭棋湧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謝美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組長黃群修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黃淑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陳美志
主 席: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討論事項
一、 審查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審查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 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二、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 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 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 審查委員蔡易餘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4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葉毓蘭、楊瓊瓔、孔文吉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報告,委員湯蕙禎、羅美玲、葉毓蘭、鄭麗文、張宏陸、王美惠、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管碧玲、賴香伶、林文瑞、江永昌、楊瓊瓔、莊瑞雄、林思銘、吳琪銘、張其祿、陳椒華及孔文吉等19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鍾興華Calivat•Gadu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陳以信、翁重鈞、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沈發惠及王美惠等6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一、委員孔文吉等21人提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委員呂玉玲等16人提案、委員林俊憲等19人提案及委員莊瑞雄等22人提案計5案:
(一)第三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二、第八十三條之三及第八十三條之七,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第五十七條,委員孔文吉等21人提案第二項修正為:「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派員代理者,亦同。」,餘照案通過。
(三)第七十八條,照委員莊瑞雄等22人提案通過。
(四)第八十二條,委員沈發惠等18人提案第三項依委員湯蕙禎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前二項之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以內姻親關係。」,餘照案通過。
(五)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九至增訂第八十三條之十一,均不予採納。
(六)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四案、第五案、第七案、第九案至第十五案、第十七案及第十八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均已宣讀完畢)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