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下午5時27分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6分至下午4時50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奕華 吳玉琴 鄭正鈐 蘇巧慧 萬美玲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陳秀寳 邱泰源 賴惠員 蔣萬安 王婉諭

何欣純 莊競程 林宜瑾 張育美 范 雲 吳怡玎

賴品妤 黃秀芳 吳思瑤 蔡壁如 楊 曜 洪申翰

林為洲 陳 瑩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27人

列席委員:葉毓蘭 洪孟楷 邱顯智 湯蕙禎 陳椒華 廖婉汝

李德維 李貴敏 林德福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邱志偉 高嘉瑜 張其祿 蘇治芬 高虹安

楊瓊瓔 蔡易餘 羅美玲 邱臣遠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人員:(4月18日)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專門委員 羅育華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吳秀琳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 羅文娟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王雅芬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專門委員 楊玫瑩

法務部檢察官 謝祐昀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科長 黃瑞雯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長 吳慧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組長 鄭維智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 盧昭宏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 許福添

經濟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王奐寅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視導 劉起孝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政戰綜合處科長 陳周文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人才培育處上校 林義傑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副處長 邱文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 陳建宏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陳珮婷

(4月20日)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專門委員 羅育華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吳秀琳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 羅文娟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科長 劉政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王雅芬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專門委員 楊玫瑩

法務部檢察官 謝祐昀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副司長 周道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任技正 周珮如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科長 黃瑞雯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長 林資芮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 盧昭宏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 許福添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視導 劉起孝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政戰綜合處科長 陳周文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人才培育處上校 林義傑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副處長 邱文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 陳建宏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陳珮婷

主 席:賴召集委員品妤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朱蔚菁

紀 錄:簡任秘書 林素惠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討 論 事 項

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審查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審查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審查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審查委員溫玉霞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審查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2、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3、 審查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5、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6、 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7、 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8、 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9、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0、 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案。

31、 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2、 審查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案。

33、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4、 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本次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林奕華、萬美玲、鄭正鈐、張廖萬堅、黃國書、陳秀寳、吳玉琴、蘇巧慧、林宜瑾、吳思瑤、吳怡玎、邱泰源、何欣純、莊競程、王婉諭、張育美、范雲、張其祿、賴品妤、黃秀芳、蘇治芬、葉毓蘭、洪孟楷、高嘉瑜、陳椒華等25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高金素梅、楊瓊瓔、莊競程、蔣萬安、高虹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修正草案,除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外,餘均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品妤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一章至第八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六條、第三十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第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及教育。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前項第二款所謂之健康飲食,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參與全日、上午時段或下午時段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教保服務機構並得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之需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

幼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機構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人力資源,提供幼兒照顧服務及相關活動。」

(四)第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五)第四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四十三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及用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定之。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前項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於資訊網站公開其訂定或備查之內容。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父母或監護人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六項收退費項目、數額、減免及收退費基準,應包括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之教保服務、延長照顧服務及臨時照顧服務。」

(六)第五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五十三條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備查。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七)第六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六十一條 本法所定令限期改善及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教保服務機構為法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法院令其解散。

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項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者,其公布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八)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六條之一、第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九)通過附帶決議3項:

1.為廣納多元意見並顧及基層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教保服務所召開之諮詢會,其成員應邀集教保服務人員工會代表。且教保與兒童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工會代表、家長及婦女等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主管機關邀集各類代表出席會議發言時,應注意其機會及時間之衡平。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連署人:黃國書 吳怡玎

2.為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減輕教保人員之教學壓力,並兼顧收托幼生之人數,爰此教育部應提出幼兒園增聘教保服務人員之獎勵及補助方案,以期實質降低師生比,並待幼兒園實質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達一定比例後,教育部應提出調降師生比之修法。教育部亦應提出逐年降低幼托師生比之進程規劃。

提案人:張廖萬堅 范 雲 吳思瑤 賴品妤

何欣純 林奕華

3.幼兒園生師比41年未做調整,已無法符合當今現況,教育部應有積極作為,並提出調降時程。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7條第7項規定「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6條明定幼兒園之員額編制相關規範。於教育部提出合理可行降低生師比方案前,應以「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6條為基礎,使園長以外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16條第4項條規定配置,專任。並依招收人數研議增置教保服務人員。

提案人:林宜瑾 張廖萬堅 吳思瑤 何欣純

(十)附帶決議2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1.為利我國幼教品質提升,本次修法爰就公立幼兒園先行調降生師比。然不分公私立幼兒園,全國一致調降生師比仍為長期目標,教育部應以公立幼兒園調降經驗為基礎,積極督導全國幼兒園調降生師比事宜,並採漸進方式實踐之,時序先後如下: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等受政府補助之教保服務機構,於公立幼兒園調降生師比達一定年限,其經驗足供參照情況下接續調降生師比。私立幼兒園則於其餘類型幼兒園師生比調降完備後,再行調降生師比。

提案人:林宜瑾 范 雲 陳秀寳 何欣純

2.為確保教保機構、人員不當對待兒童的事件調查時,調查程序可以公正完整,爰請教育部於本法公布後4個月內,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民間團體,研擬提出調查程序的相關法規命令,其內容應包含:申請調查的方式及對象、證據保存、移送有權調查機關、調查小組的組成、陳述意見的對象、調查完成期限及通知對象等事項。又為落實對於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程序保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得參與調查程序、陳述意見及聲請調查證據,調查結果並應送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且為確保調查程序之公正性及專業性,調查小組之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兒福權益相關專業知能,且其成員中應具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及具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幼兒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必要時應納入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提案人:王婉諭 邱顯智

連署人:黃國書 張廖萬堅 何欣純

五、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六、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確認後,即上傳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公開。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疫情持續升溫,但教育部放寬各級學校停課標準,引起全國師生與家長緊張,面對校園疫情恐因群聚擴散均謹慎面對。然大專校院因師生移動較為頻繁,停課標準、遠距教學規定與防疫作為由各校因地制宜,然部分學校防疫會議未納入學生代表,致使諸多學生抱怨校內資訊不透明,決策亦無採納學生建議。爰要求教育部即刻函文各大專校院,校內防疫會議及是否採納遠距教學措施等均應納入學生代表,聆聽學生意見,確保校園師生健康安全。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鄭正鈐 吳怡玎

二、鑑於衛生福利部已施行「公共化及準公共托嬰中心照顧比優化獎助」計畫,就托嬰中心每增聘1名工作人員,每人每年獎助50萬元之獎助辦法,例如托嬰中心實際收托40名幼兒,依照原本師生比1:5應該聘8名托育人員,然經營者若願意主動調整師生比到1:4,增聘2名托育人員即聘請10名托育人員,則衛福部可以獎助該托嬰中心每年100萬元。另一方面,衛福部刻正研擬「兒童托育服務專法」草案中,待數量充足的公共與私人托嬰中心,均依照獎助辦法調降師生比後,再將0至2歲師生比明文立法,全面下修為1:4。衛生福利部的獎助制度,實質上近乎全面獎助,已涵蓋百分之九十的公共與私立托嬰中心,值教育部管轄之公私立幼兒園參採。應先讓符合條件的優質公共與私立幼兒園接受政府資源,調整師生比,再立法訂定日出條款,落實調降未來全國幼兒園師生比。爰要求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研議幼兒園師生比優化獎勵辦法,以提升幼兒園自主調降師生比誘因。

提案人:吳怡玎 范 雲 吳思瑤 鄭正鈐

林奕華 張廖萬堅

三、現行幼兒園2歲專班,其班級數少。且師生比僅為1:8可以收托幼生人數較少,無法滿足家長及幼生需求。為利2歲幼兒入園,教育部除規劃增加2歲專班外,應於111年6月前,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有關3歲幼兒班級入園年齡之規定,使幼兒當學年度開學時未滿3歲,而於當學年度滿3歲之當月,得進入3歲班級就讀。

提案人:張廖萬堅 黃國書 吳思瑤 林奕華

何欣純 吳怡玎 賴品妤

四、就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有應予免職、解聘或解僱等相關處理,應遵守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並踐行「行政程序法」所定之法定程序,爰要求教育部對於公私立教保機構應有一致性之處理規範原則,應增列審認機制之委員會制度,以保障程序正義。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奕華

散會

MACROBUTTON CreateMeetDocu 會辦單位:

承辦單位: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