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
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34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昶佐 溫玉霞 羅致政 曾銘宗 邱臣遠 鄭運鵬 陳歐珀 吳斯懷 蔡適應 葉毓蘭 趙天麟 江啟臣 陳以信 江永昌 何志偉 王定宇 林思銘 廖婉汝 周春米 林淑芬 林靜儀黃士杰 劉建國 陳玉珍 馬文君(出席委員25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邱顯智 李昆澤 洪孟楷 羅美玲 陳椒華 李貴敏 劉世芳 孔文吉 羅明才 湯蕙禎 何欣純 蔡易餘 高嘉瑜 張其祿 楊瓊瓔(列席委員16人)
列席人員: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及所屬人員
內政部役政署徵集組組長卓煥新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主 席:羅召集委員致政
專門委員:李淑娟
主任秘書:張景舜
紀 錄:簡任秘書 曾郁棻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黃姵瑜
薦任科員 陸靜怡
討論事項
審查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及資源規劃司代司長董中興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報告,委員林昶佐、溫玉霞、趙天麟、邱臣遠、吳斯懷、蔡適應、江啟臣、葉毓蘭、羅致政、廖婉汝、陳歐珀、陳以信、王定宇、江永昌、何志偉、林思銘、陳椒華、劉建國、楊瓊瓔、湯蕙禎、林淑芬、林靜儀及劉世芳等23人質詢,均由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全民防衛動員署署長白捷隆、政治作戰局副局長陳育琳、戰略規劃司司長李世強、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軍醫局局長陳建同、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盧建中、陸軍司令部參謀長章元勲、海軍司令部參謀長蔣正國、空軍司令部參謀長黃志偉、後備指揮部參謀長朱志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冷金緒及內政部役政署徵集組組長卓煥新等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聯席會全體委員並副知聯席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黃士杰及馬文君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四、審查結果:
(1) 第二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8人提案通過。
(2) 第六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二、毀傷身體。三、拒絕接受召集令。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3) 第十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後備軍人犯 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4) 第十三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8人提案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致政作補充說明。
六、法制用字、用語調整,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臨時提案1案
1、 近期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國軍近3年「申請退場機制」人數,軍官282人、士官511人、士兵7,316人,合計共8,109人,其中士兵占申請退場的士官兵約九成。立法院預算中心111年度評估報告亦指出,雖然國防部宣稱募兵制已達標,但近兩年招募獲得率日趨下降,並有士兵約二成不適提前離營。國軍士官兵提前離營率高將影響國防戰力,爰要求國防部於2個月內提出國軍提前離營因素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俾了解其改善方案。
提案人:廖婉汝 江啟臣 溫玉霞 陳以信 楊瓊瓔
決議:修正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