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22分、下午1時31分至3時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歐珀 曾銘宗 張廖萬堅 林奕華 萬美玲 葉毓蘭 黃國書
陳秀寳 王婉諭 陳玉珍 鄭運鵬 吳思瑤 江永昌 林宜瑾
何欣純 范 雲 林思銘 吳怡玎 賴品妤 黃世杰 陳以信
鄭正鈐 劉建國 高金素梅 周春米 柯建銘
委員出席26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洪孟楷 陳明文 陳椒華 羅美玲 李貴敏 楊瓊瓔
王美惠 張其祿 莊競程 蔡易餘 張育美 劉世芳 蘇巧慧
廖婉汝 高虹安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科技部部長 吳政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懷敍(上午)
組編人力處處長 黃靜華(下午)
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參議 謝勝隆
外交部人事處副處長 林建璋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李惠敏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 鄧巧羚(上午)
調部辦事檢察官 謝祐昀(下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專門委員 羅育華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陳杰宗
文化部人事處副處長 黃蓓蕾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黃惠琴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專門委員 謝偉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專門委員 劉慧君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簡任技正 呂雅雯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二)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三)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國家太空發展院設置條例草案」、(四)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五)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六)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七)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八)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18人、(三)委員黃國書等17人及(四)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案。
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18人、(三)委員黃國書等16人及(四)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葉毓蘭、陳玉珍、曾銘宗、陳秀寳、鄭運鵬、林奕
華、陳歐珀、林宜瑾、萬美玲、張廖萬堅、江永昌、何欣純、黃國書、
吳思瑤、范雲、林思銘、吳怡玎、賴品妤、劉世芳、黃世杰、王婉諭、
鄭正鈐、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陳明文、陳以信、周春米、林思銘提
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等4案:同意予以廢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三、廢止「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等4案:同意予以
廢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8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四條、第二章章名、第八條至第十
七條、第十九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第四章章
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五章章
名及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二條,除將末句文字「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修正為「其監督機
關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第三條,修正如下:
第三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三、促進太空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 協助推動太空產業之發展、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五、進行太空 事務相關法制研究。
六、辦理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前置規劃、受託營運及管理等相
關業務。
七、受託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之審
查業務。
八、培育太空科技人才及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 與推動民間參
與。
九、其他與太空發展相關事項。
(五)第五條,照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六)第六條及第七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七)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七條,均照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通過。
(八)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
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九)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
整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
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