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5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邱臣遠 葉毓蘭 林昶佐 溫玉霞 羅致政 林思銘

江啟臣 鄭運鵬 王定宇 陳歐珀 陳以信 江永昌 何志偉

趙天麟 林淑芬 廖婉汝 黃世杰 陳玉珍 馬文君 劉建國

周春米 柯建銘

委員出席23人

視訊委員:蔡適應 林靜儀

列席委員:劉世芳 洪孟楷 孔文吉 陳椒華 高嘉瑜 邱顯智 邱志偉

張其祿 何欣純 楊瓊瓔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國防部副部長 王信龍上將(部長請假)

考選部政務次長 李隆盛

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 謝祐昀

外交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黃群芳

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副組長 姜霖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專門委員 洪志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陳美志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劉世芳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五)民眾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羅美玲等18人、(三)委員劉櫂豪等18人及(四)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黃世杰等18人及(三)委員賴惠員等17人分別擬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案。

四、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廢止「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案。

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邱臣遠、葉毓蘭、林昶佐、鄭運鵬、

陳以信、江永昌、江啟臣、陳玉珍、王定宇、黃世杰、趙天麟、

劉世芳、溫玉霞、邱顯智、張其祿、蔡適應(視訊)、林靜儀(視訊)

劉建國、周春米提出質詢;委員溫玉霞、林淑芬、江永昌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條、第二十條、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附帶決議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鑑於2019年6月19日修正通過之「國家安全法」增訂第2-2條「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將網際空間入法,其立法理由為:「就國家所面臨的威脅,除來自境外勢力外,更有國家組織型網路駭客入侵等犯罪活動,其均可能藉由網際網路之連結而入侵破壞國家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對國計民生造成重大影響。故結合當前『第五領域』領土、領海、領空、太空、網際領域之主權觀念及資通訊安全威脅顧慮,揭示國家安全之維護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網路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陸海空軍刑法主要規範對象為現役軍人,而現役軍人為捍衛我國國家安全,有關軍事機密或國防機密,若涉及「網際空間」(如遭網路駭客入侵,或現役軍人透過網際空間洩漏或交付機密),現行法規似無明文規範。

此外,執行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委託案件之機關,若人員涉洩漏或交付機密,現行尚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然,執行委託案件之人員亦與軍事機密相關,若被洩漏、交付、刺探或收集,恐使國家安全遭受重大危害。此類行為人及態樣與陸海空軍刑法之關係,亦須考慮。

爰此,建請國防部於六個月內,邀集法務部、國家安全局等相關單位,提出將「網際空間」及違反相關行為態樣,以及就執行國防部及所屬單位委託案件之情況,納入陸海空軍刑法或研修相關法律之評估報告,以完善國安及保防之規範。

提案人:黃世杰 周春米 江永昌 劉世芳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等4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增訂第三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等3案:同意予以廢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廢止「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等2案:同意予以廢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六、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案:同意予以廢止;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