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委員會

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5月1日(星期一)9時10分至17時17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琬惠 游毓蘭 王美惠 黃世杰 陳 瑩 林文瑞 莊瑞雄 吳玉琴 邱泰源 吳欣盈 洪申翰 張宏陸 蘇巧慧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賴惠員 賴品妤 黃秀芳 莊競程 鄭天財Sra Kacaw 王婉諭 張育美 李德維 徐志榮 羅美玲 (委員出席24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楊瓊瓔 孔文吉 廖國棟Sufin.Siluko 高金素梅 張其祿 劉建國 (委員列席7人)

請假委員:林為洲 溫玉霞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 長

薛瑞元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 長

蔡淑鳳

長期照顧司

司 長

祝健芳

副 司 長

吳希文

中醫藥司

司 長

黃怡超

口腔健康司

主任秘書兼代司長

張雍敏

副 司 長

賴向華

心理健康司

副司長

鄭淑心

社會保險司

副司長

陳真慧

醫事司

專門委員

彭美珍

法規會

參 事

周道君

統計處

處 長

李秋嬿

資訊處

處 長

龐一鳴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署長

李丞華

疾病管制署

副署長

曾淑慧

國民健康署

副署長

賈淑麗

社會及家庭署

代理組長

莊金珠

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谷縱•喀勒芳安

Qucung Qalavangan

社會福利處

處 長

羅赫踛

Helu Chiu

內政部民政司

專門委員

羅素娟

戶政司

專門委員

蘇誌盟

警政署

科 長

蔡宗益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

副司長

王明源

專門委員

林雅幸

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周弘偉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專門委員

徐振邦

法務部法制司

調部辦事檢察官

謝祐昀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簡任技正

葉沛杰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

專門委員

李世明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

專門委員

蘇愛娟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張家瑜

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羅友聰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專門委員

張雅惠

財政部國庫署

副組長

王素英

主  席:邱召集委員泰源(陳委員瑩代理)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彩鳳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薦任科員 何家豪

討論事項

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4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案。

10、 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4人擬具「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說明;109年12月16日委員蘇巧慧、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4人提出第七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蘇巧慧等3人提出第十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蘇巧慧等3人提出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婉諭、陳瑩、劉建國、林淑芬、蔣萬安、徐志榮(陳椒華)等7人提出第九條條文修正動議;112年5月1日委員陳瑩、吳玉琴、蘇巧慧(孔文吉)等4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蘇巧慧、吳玉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邱泰源、高金素梅、莊競程(孔文吉)等8人提出第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蘇巧慧、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吳玉琴、邱泰源等5人提出第二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1、 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等10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委員瑩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

2、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邱召集委員泰源決定。

審查結果: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法案名稱、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文。

二、第十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條 為確保原住民族地區醫療服務之提供及保障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之來源,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就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依原住民族地區需求,於招生名額外保留一定公費名額予原住民學生。」

三、第十一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一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

前項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十二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其他健康照護服務機構應鼓勵所屬人員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安全相關課程,提升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之服務品質;辦理績效卓著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五、第十三條,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三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之健康照護人員,並提供具文化安全之服務。」

六、不予採納:

(1) 委員吳玉琴等17人、委員廖國棟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一章章名。

(2) 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二章章名。

(3) 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九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十一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十條、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七條。

(4) 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三章章名。

(5) 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四章章名。

(6) 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五章章名、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二章章名。

(7) 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十二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十三條。

(8)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十五條。

(9)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十四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十六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二十條。

(10) 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三章章名、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六章章名。

(11)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第十五條、委員陳瑩等16人提案第十三條、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十七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二十二條、委員孔文吉等等24人提案第十一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十八條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十五條。

(12)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十六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十三條。

(13) 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六章章名、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四章章名、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七章章名。

(14)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18條。

(15) 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五章章名。

(16) 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六章章名。

(17) 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二十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二十一條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二十二條。

(18) 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二十三條。

(19) 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七章章名、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八章章名。

七、保留條文:

(1)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

(2) 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孔文吉等24人、委員蘇巧慧等24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二條。

(3)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二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三條、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四條。

(4)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五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七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六條。

(5)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十條、委員孔文吉等24人提案第十四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二十一條。

(6)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十三條。

(7) 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八條。

(8) 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九條。

(9) 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十條。

(10)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八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二十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十一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十二條。

(11)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二十一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二十三條。

(12) 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第十四條。

(13)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及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十三條、委員陳瑩等16人提案第十二條、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十六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七條、委員孔文吉等24人提案第十二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十七條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十九條。

(14)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及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十七條、委員陳瑩等16人提案第十四條、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十八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十二條、委員孔文吉等24人提案第十三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十九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二十二條。

(15) 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二十四條、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二十條。

(16)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第二十條、委員陳瑩等16人及委員孔文吉等24人提案第十六條、委員蘇巧慧等17人提案第二十一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二十三條、委員蘇巧慧等24人提案第二十二條、委員吳玉琴等17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提案第二十六條、委員廖國棟等16人提案第二十四條。

八、保留之修正動議:

(1) 委員蘇巧慧等3人所提之第十條條文修正動議(行政院提案第八條):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事務之發展,應設置原住民族健康發展基金,辦理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事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及公益彩券盈餘之百分之一。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原住民族傳統醫藥衍生之權益相關收入部分提撥。

六、其他收入。

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之科學研究與政策研修。

二、不高於百分之五用於基金之行政管理。

三、其他相關支出。

基金之用途不得支應原屬公務預算之計畫與科目;基金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定期檢討,確保財源穩定;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2) 委員陳瑩、吳玉琴、蘇巧慧(孔文吉)等4人所提之部分條文修正動議: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準用前條規定定期召開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

前項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地方原住民族健康之規劃及推動。

二、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整合事務之諮詢及推動。

三、地方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及研究之推動。

四、其他與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有關事項。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原住民族健康相關調查及研究結果,寬列預算,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辦理原住民族相關調查及研究;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二點五,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

(3) 委員蘇巧慧、吳玉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邱泰源、高金素梅、莊競程(孔文吉)等8人所提之第一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一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之健康,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政策,改善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之情形,特制定本法。

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應尊重原住民族意願及自主發展之精神。」

(4) 委員蘇巧慧、莊競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吳玉琴、邱泰源等5人所提之第二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原住民健康專責單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原住民健康專責單位或專人。」

九、保留附帶決議4項:

(1) 原住民族健康法三讀立法後,衛生福利部應優先籌組本法第四條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主管機關擬制定、發布與本法相關之各種性質行政命令,建請經「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諮詢與討論。此外,在制訂與發佈與本法相關各種性質之命令時,如有跨中央各部會或中央與地方政府需要協調事務分工與權責分工之必要時,亦建請以「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為優先協調平台。

提案人:吳玉琴 陳 瑩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蘇巧慧

(2) 衛生福利部應於本法通過後,寬列年度預算補助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針對台灣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之生活型態、環境、生物因子、醫療資源、歷史與文化決定因子…等進行研究並提出防治政策與計畫。

提案人:吳玉琴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 瑩 蘇巧慧

(3) 為確保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中長期計畫之實施效益,建請衛生福利部蒐集彙整基層原住民族事務服務人員之工作實務意見,並參酌原住民族健康概況及醫療資源需求量之定期調查結果,至少每三年通盤檢討修訂一次,俾利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之情形。

提案人:蘇巧慧 吳玉琴 陳 瑩

(4) 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除定期調查與研究原住民族健康狀況及健康需求,亦請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生活型態、環境、生物因子及醫療等面向,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環境等有關之疾病。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吳玉琴 洪申翰高金素梅 陳椒華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