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9分至下午1時2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謝衣鳯 游毓蘭 湯蕙禎 李德維 羅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陳琬惠 賴品妤 張宏陸 王美惠 王鴻薇
林思銘 賴香伶 吳怡玎 江永昌 鄭運鵬 黃世杰 林文瑞
莊瑞雄 林淑芬 劉建國 柯建銘 吳琪銘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委員出席25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洪孟楷 邱顯智 陳椒華 王婉諭 陳明文 莊競程
邱臣遠 張其祿 高嘉瑜 江啟臣 楊瓊瓔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進勇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廖康如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 鄭英弘
法務部參事 廖江憲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簡任視察 邱承旭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 洪 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黃子菡
主 席:謝召集委員衣鳯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高嘉瑜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五、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羅美玲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孔文吉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
十五、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王美惠、湯蕙禎、李德維、曾銘宗、賴品妤、林思銘、王鴻薇、謝衣鳯、羅美玲、陳琬惠、鄭天財Sra Kacaw、張宏陸、賴香伶、吳怡玎、江永昌、黃世杰、鄭運鵬、林淑芬、邱顯智、王婉諭、劉建國提出質詢;委員游毓蘭、楊瓊瓔、吳琪銘、莊瑞雄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及第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孔文吉等17人提案第三條;委員江啟臣等20人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均保留。
四、其餘條文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
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提 案
為有效打擊投票期間的違法攝錄影監控、干擾及勸誘投票等行為,投票日當天,須以迅速有效的執法作為遏止,爰要求中選會邀集檢察、警政等相關執法單位,針對過去實際發生案件及可能出現的案件樣態,討論完整且方便執法人員快速有效的執法作為,以應對選舉罷免及公投投票當日各種可能出現的違法案件,會議紀錄於1個月內送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及本辦公室。
近年歷次選舉罷免投票日當天,包括台中立委罷免及補選、南投立委補選,多次出現違法監控攝影等干擾投票的行為,但事實上,已經有選罷法108條及刑法142、147條等相關的法律可以法辦違法人員,中選會也多次發新聞稿宣導,實際上,類似案件仍層出不窮,且現場缺乏快速排除的SOP流程。
檢視中選會訂定的「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可發現相關違法樣態的處理,並未訂定完整且詳細的執法SOP,舉例來說,手冊裡警衛人員的職務範圍,只訂定投開票所30公尺內的喧嚷、干擾、勸誘投票之處理,30公尺外的違法情形則沒有明文規定,不利於第一線選務人員、檢警執法人員用最快的效率執法,投票日的執法涉及多個單位的橫向合作,如果沒有明確的SOP,就很容易存在執法模糊地帶,不同縣市可能也會有不同的做法,引發諸多爭議,也嚴重影響投票秩序。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決議:另定期處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