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1時2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游毓蘭 賴香伶 王鴻薇 鄭天財Sra Kacaw 吳怡玎 鄭運鵬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王美惠 林思銘 謝衣鳯

張宏陸 湯蕙禎 江永昌 曾銘宗 陳玉珍 賴品妤 吳琪銘

劉建國 林淑芬 黃世杰

委員出席20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陳椒華 邱顯智 鄭正鈐 陳以信 張其祿 陳明文

蔡適應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部長 林右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務副人事長 懷 敍

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 廖康如

外交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簡碧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保育組組長 羅尤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長 林婉如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簡任視察 吳鈴筑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簡任視察 邱承旭

海洋委員會海洋資源處簡任技正 洪國堯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副處長 董靜芬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黃淑莉

主 席:謝召集委員衣鳯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琪銘等22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羅美玲等21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增訂第八條之五條文草案」案。

(六)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賴品妤等23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刪除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九)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刪除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刪除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三)委員陳玉珍等18人及(四)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四、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林奕華等16人、(三)委員王美惠等20人、(四)委員黃國書等21人、(五)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六)委員陳玉珍等18人、(七)委員賴品妤等17人及(八)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案。

決議:

一、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二、「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14案:

(一)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及第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現行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四)通過附帶決議9項:

1.有鑑於內政部為中央合作行政主管機關,負有規劃執行合作政策、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社會各界,全面推展合作事業的責任,現行人力配置7人,併同主管計9人,產生人才斷層,且對比於過去省政府合作事業管理處進用人力曾高達109人,現行人力縮減至1/10,僅9人辦理。

又內政部有關「健全合作社場組織」及「強化合作事業輔導」2筆常態性單位預算,自92年約4,387萬元,逐年下滑至112年約620萬元,減幅高達85.8%。

爰請內政部於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完成組織改造後,針對合作事業健全與輔導業務,應在2年內爭取擴增辦理前述業務之量能及配置合理資源。

提案人:江永昌 王美惠 湯蕙禎 吳玉琴

2.有鑑於《合作社法》修正案業於104年5月19日完成三讀,其中增訂第7條之1條文規定:「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一、宣導合作制度。二、辦理合作教育訓練。三、輔導合作社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助,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

該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惟內政部迄今仍尚未設置該「基金」。爰請內政部於6個月內完成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之規劃事宜,並將規劃報告送至立法院。

提案人:江永昌 王美惠 湯蕙禎 吳玉琴

3.有鑑於《合作社法》修正案業於104年5月19日完成三讀,其中增訂第54條之2條文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業務應予指導、監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得視需要,訂定有關合作社業務經營之輔導、管理、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該法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指導、監督合作事業,得訂定相關辦法。惟查中央政府現況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有各該管目的事業之輔導獎勵或管理辦法,而內政部轄管之各目的事業均查無相關輔導獎勵辦法。

「合作住宅」乃各國推動居住正義之重要途徑之一,爰請內政部於6個月內研議「住宅合作社之獎勵輔導」訂定相關辦法。

提案人:江永昌 王美惠 湯蕙禎 吳玉琴

4.有鑑於監察院於111年1月21日公告「政府推展合作事業之具體作為與執行成效案」之110內調0049調查報告。

該報告指出,合作經濟乃全球認為民生經濟的重要一環,聯合國已為合作事業提出行動宣言;又我國憲法第145條規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扶助」。但自行政院啟動組改,內政部以任務編組形式運作「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已將滿10年,由於遲未以正式編制運作,合作事業之輔導與推動有業務組織人力短缺問題,相關預算亦有逐年縮編趨勢。

因此全國各級主管機關針對合作事業之輔導與管理多數係兼辦性質,且更換頻繁,導致專業嚴重不足,無法深入了解合作社場之需求及困境,難以有效推展合作事業。

爰請內政部針對前述監察院報告指出問題,提出「合作事業改進發展計畫」,於6個月內送交立法院。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王美惠 吳玉琴

5.我國土地徵收與重劃業務,未落實保障基本人權,無充分的公益性、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的條件之下,也發生過利用人頭住戶,強奪民產之弊案,甚至連利害關係人要求舉辦行政聽證,公部門置之不理。對人民私有財產進行徵收,衍生許多重大社會爭議,也發生官員涉貪弊案,監察院也多次提出糾正。

為確保土地徵收業務之公益性、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土地徵收業務,不論是否位於特定農業區,若有利害關係人要求舉辦行政聽證,即有其必要。內政部應評估必要性舉辦行政聽證會,以釐清爭議,避免各項弊案,保障人民權益。

提案人:湯蕙禎 陳椒華

連署人:林思銘 王美惠

6.我國土地狹小,但保育主管機關分散,導致保育業務無法有整體規劃與推動。以墾丁國家公園為例,族群數量大幅縮減的陸蟹,其保育涉及道路設計規劃、旅宿業者建築、農業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等。又如同,危及高山生態的外來種植物為例,保育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國家公園需要有整合的保育計畫與行動。

若未來國家公園升格為署,我國即有兩個保育主管業務的署,應充實保育執法量能,也應強化生態保育業務。國家公園署應針對轄區內列入紅皮書的瀕危、易危動植物有整體保育計畫、經費,並且規範國家公園範圍內,影響其生存的遊憩、開發行為,並且每年提出成果報告,直到瀕危、易危動植物族群脫離瀕危、易危名單為止。

提案人:湯蕙禎 陳椒華

連署人:林思銘 王美惠

7.我國地形多山、交通不便、人跡稀少、路況不佳、氣候多變,易有環境犯罪行為,且難以稽查,時常發生珍貴自然資源被盜採或是棄置廢棄物事件事件,也因為國人登山風氣興、山區意外頻傳、搜救業務增加。因此山區保育警消工作業務需要充足的燃料、耗材經費。

監察院在2022年提出糾正案,亦指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原為環保警察隊,掌理全國環保、食安、藥物的稽查取締等事項,責任區域遼闊、勤務繁重且職責重大,但面臨經費不足與裝備老舊等困境。若在已經有另一個保育主管機關:農業部林業與自然資源保育署的狀況之下,國家公園於內政部升格為署,內政部應針對監察院糾正與社會環境生態保護需求,於1年內改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經費與設備,確保充足的環境、生態與國土保育執法量能。

提案人:湯蕙禎 陳椒華

連署人:林思銘 王美惠

8.因應當下犯罪集團善用科技,所有犯罪型態推陳出新,中央警察大學除了扮演培育警察幹部的角色,亦為政府在打擊犯罪上最重要的智庫,需要有更強韌的研發能力與學術研究量能。綜此,為促進我國警政教育暨人才培養,中央警察大學應積極提升學科發展與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相關事務,增設研發處,及增置學術副校長1人,以專職推動學術事務研究發展與國際合作事務。

爰請內政部應速檢討修正「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向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俾利警政人才培育及警政學術發展。

提案人:游毓蘭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9.審查行政院所送「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為維護消防人員之權益及保障其健康權,並於災害時有足夠消防戰力,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請內政部消防署對消防人員權益提升事項持續推動辦理。

提案人:賴品妤 王美惠

連署人:莊瑞雄 張宏陸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

(一)名稱,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至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2項:

1.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修正通過後,原本8組1中心4室2派駐單位4附屬機關,縮編成6組2中心4室1派出單位2附屬機構。

考量內政部消防署職司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經緯萬端,若將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將合併成救災救護組,執勤量能將大受影響,對於維護民眾生命、財產產生重大影響。

另考量兩岸局勢嚴峻,戰傷救護相關事務之推動,為當前政府施政核心,若內政部消防署貿然縮編成立救災救護組,似不足以推動此項政策,顯然與施政目標背道而馳。

綜此,內政部消防署應秉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核心,審慎評估內部組織架構,不宜將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將合併成救災救護組,以遂行各項任務,並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為因應極端狀況,組訓民間力量及儲備物資,推動戰傷救護,另應成立國家級火災調查實驗室,以因應火災災害預防。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連署人:湯蕙禎

2.審查行政院所送「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草案」,為充實消防戰力,有效運用民間資源以協助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之推動順遂,並維護相關人員權益,請內政部消防署辦理消防從業人員工作權益及保障之法制研究,俾維護公共利益及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賴品妤 王美惠 莊瑞雄

連署人:張宏陸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

(一)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三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內政部組織調整,原內政部營建署業務調整,將全國建築、國土規劃及都市發展等業務納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法自105年公告實施,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且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各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必須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預計114年4月各縣市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不再適用,國土計畫正式全面上路。內政部有責任督促地方政府執行效能,維護國土秩序。

自111年底各縣市啟動功能分區圖草案公聽會與公開展覽爭議屢屢發生,諸如新北市國保土地劃設,導致功能分區劃設受阻。且經查內政部營建署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公開展覽資訊查詢系統資訊,各縣市功能分區草案公開展覽日數差距甚大,優質如台南市、台北市可達60天,最早啟動的桃園市更給予90天展覽期;反之台中市、雲林縣等地方政府卻僅給予外界30天閱覽權,恐過於倉促。

國土功能分區草案涉及城鄉願景共識、社經發展策略、多元價值觀,應透過公民參與充分溝通。如雲林縣自詡為全國唯一將農業權列入縣級國土計畫的縣市,卻又同時主張推動再生能源與光電發展,加之經濟部於112年2月表示有意將太陽光電用地需求納入國土規劃架構,皆有可能影響原有的縣市功能分區規劃方案。

爰此,要求內政部提出檢討報告,滾動式追蹤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進度,並應要求縣市政府落實國土計畫功能分區草案之公民參與。如因審議過程中央新政策導致規劃草案變更,應要求重啟公開展覽並重啟公民意表達程序。

提案人:劉建國 湯蕙禎 江永昌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等8案:

(一)名稱、第一條及第三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委員林奕華等16人提案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均不予採納。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有關成立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所需職員預算員額,除由原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所屬國家公園管理處及配合業務移撥等人力外,其他員額由行政院專案核給,以免影響組改後承接內政部營建署業務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整體業務運作。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謝召集委員衣鳯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