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4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謝衣鳯 曾銘宗 王鴻薇 楊瓊瓔 賴香伶 蘇治芬 鄭運鵬

江永昌 湯蕙禎 林思銘 蘇震清 賴瑞隆 劉建國 陳超明

柯建銘 陳亭妃 林淑芬 蔡易餘 翁重鈞 邱志偉 吳琪銘

陳明文

委員出席22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李德維 林德福 游毓蘭 邱顯智 洪孟楷 劉世芳

陳椒華 張其祿 鄭正鈐 廖婉汝 蔡培慧 洪申翰

委員列席13人

請假委員:邱議瑩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吉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李秉洲

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 廖康如

內政部人事處副處長 陳 旻

外交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黃群芳

財政部關務署副組長 洪文娟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謝政凱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技正 梁文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任技正 陳瑜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簡任視察 吳鈴筑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簡任視察 邱承旭

大陸委員會經濟處專門委員 石美瑜

海洋委員會人事處處長 康人方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處副處長  林秀美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邱碧珠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蘇巧慧等20人、(三)委員陳明文等16人、(四)委員鍾佳濱等18人、(五)委員賴惠員等20人、(六)委員賴瑞隆等17人、(七)委員林宜瑾等25人、(八)委員劉建國等16人、(九)台灣民眾黨黨團、(十)委員賴瑞隆等22人、(十一)委員湯蕙禎等17人、(十二)委員謝衣鳯等22人、(十三)委員賴品妤等19人、(十四)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十五)委員蔡培慧等17人分別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四)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委員賴瑞隆等23人及(五)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案。

四、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三)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四)委員賴瑞隆等21人及(五)委員謝衣鳯等22人分別擬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案。

六、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七、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二)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案。

八、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三、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決議: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等15案:

(一)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將第九款中「特用作物試驗研究」修正為「特用作物 試驗研究」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通過附帶決議4項:

1.行政院於111年5月3日同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接管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並依原農業部組織法規劃,隸屬於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惟因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正面臨公共建設需整體評估升級規劃,我國花卉產業同時遭遇國際競爭壓力,為落實花卉產業轉型升級,應將原於農業部組織法規劃成立之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與蘭花園區結合,成立「花卉產業創新園區發展中心」並於農業部成立後3個月內完成設立,成為我國唯一兼具研發功能之農業科技產業園區,可為花卉產業創新發展奠定堅實之基礎。

提案人:劉建國 陳亭妃 湯蕙禎 陳椒華

2.立法院審查行政院所送「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及「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等案,已將各試驗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納入規範,亦即組織改造後各試驗研究機構採任用及聘任雙軌制。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各試驗研究機構掌理之核心業務以觀,屬研究機構無誤,而研究機構應以研究人員為核心人力,且研究工作具高度專業性,研究人員須具備獨立研究及規劃能力,其遴用標準、進用途徑及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之比率設置允宜放寬,以利研究人力之運用及提升研究能量,爰此,組織改造後農業部各試驗研究機構採任用及聘任雙軌制,以合理適當之職務結構及陞遷網羅優秀人才,穩定中高階研究人力長期投入研究工作,實有必要。

提案人:劉建國 陳亭妃 湯蕙禎 陳椒華

3.鑑於動物保護及野生動物保育權責分散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及林務局,為避免遇緊急情況還要先論述權責,農業部成立後應積極研議畜牧司、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及動物保護司權責,進行明確之整併及權責分工,避免動保業務多頭馬車之情形出現。

提案人:劉建國 陳亭妃 湯蕙禎 陳椒華

4.農民健康保險於112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月10日開始實施,針對農民喪葬津貼業由15萬3千元調整為30萬6千元。然而過去對於投保農保年滿25年,但因為資格變更等問題,導致無法領取喪葬津貼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別給予喪葬慰問金10萬2千元,爰此建議喪葬慰問金也應進行調整,由10萬2千元研議調整至20萬4千元。

提案人:劉建國 陳亭妃 湯蕙禎 陳椒華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等4案:

(一)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將第六款中「批發市場」修正為「 農產品 批發市場」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

(一)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將第一款前段修正為「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 及棲地 保育、自然地景、」;第二款修正為「二、 促進自然保育、 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 、自然生態保育產業輔導、自然生態保育專業人員認證 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第三款前段修正為「森林 、棲地 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1.農業部組織法草案第5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第1條與第2條明定農業部升格改組後,下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將強化自然保育與棲地營造之行政量能,因此更需重視棲地生保育之基礎工作建置。

爰要求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在本法通過後,應於1年內著手進行生態棲地空間分布圖資建置與管理、發展物種與棲地保育空間策略規劃工具,以利落實全國棲地與自然環境狀況之空間規劃、監管及保護。

提案人:湯蕙禎 劉建國 林淑芬 洪申翰

陳椒華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七、「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八、「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

(一)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將第九款修正為「九、農業灌溉水質管理、 農業灌溉用水之調度與協調、 農田水利設施維護與管理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督導。」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第五條至第八條,均不予採納。

(四)通過附帶決議2項: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09年10月成立後,擴大灌溉服務係重要推動政策目標之一,惟灌區外需服務的適作農地需考量水源取得、農地所處位置、農地規模、農作物等多方因素,所需灌溉服務樣態甚多,爰興辦灌區外農田水利建設需因地制宜,搭配其最適合、最具經濟效益之設施。為加速推動擴大灌溉服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爭取經費及員額,寬籌灌區外建設經費,並補足推動人力,以服務更多農地、照顧更多農民。

提案人:劉建國 鄭運鵬 江永昌 陳椒華

2.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等相關工程,亦應遵循生態檢核要項。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連署人:曾銘宗 湯蕙禎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九、「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

(一)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均照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將第七款中「維謢」修正為「維 」外,餘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一、「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1) 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案通過。

(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二、「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1) 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案通過。

(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三、「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1) 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案通過。

(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四、「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等2案:

(1) 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

(二)通過附帶決議1項:

1.農業部未來之研發經費請按合理比例編列,以推動研發工作。

提案人:江永昌 湯蕙禎 劉建國 陳椒華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五、「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1) 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案通過。

(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六、「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1) 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案通過。

(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七、「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1) 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案通過。

(第五條,立法說明中刪除「並應加入教育人員退撫基金」。)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