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3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顯智 陳椒華 洪孟楷 林俊憲 李昆澤 王鴻薇 陳素月

何欣純 蔡培慧 賴香伶 鄭運鵬 吳怡玎 許智傑 魯明哲

劉建國 湯蕙禎 陳歐珀 趙正宇 江永昌 曾銘宗 劉櫂豪

林思銘 林淑芬 吳琪銘 謝衣鳯 柯建銘 傅崐萁

委員出席27人

列席委員:楊瓊瓔 張其祿

委員列席2人

列席官員:交通部部長 王國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務副人事長 懷 敍

銓敘部法規司司長 雷 諶

外交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黃群芳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簡任視察 吳鈴筑

數位發展部法制處專門委員 陳銘泓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簡任視察 邱承旭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副處長 董靜芬

客家委員會產業經濟處副處長 金玉珍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王前鎧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二)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三)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六)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許智傑等20人、(三)委員何欣純等17人、(四)委員陳歐珀等17人、(五)委員陳明文等17人、(六)委員洪孟楷等18人、(七)委員李昆澤等17人、(八)台灣民眾黨黨團、(九)委員林俊憲等19人、(十)委員陳玉珍等18人、(十一)委員賴品妤等18人、(十二)委員陳素月等18人及(十三)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李昆澤等17人及(三)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案。

四、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四)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

五、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四)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案。

八、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案。

九、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

決議: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交通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6案:

(一)委員何欣純等16人提案名稱,不予採納。

(二)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現行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予以刪除。

(四)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通過附帶決議8項:

1.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允許「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路面邊線,然路面邊線之功能為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並非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可取代,爰請研議修正為「整段設置」並去除免設之但書。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陳歐珀 林俊憲 王鴻薇 洪孟楷

2.部分設置左轉專用道路段之車道漸變過短,導致路型扭曲劇烈,也易致使「依標線行駛之駕駛」與「直行卻會穿越車道線之駕駛」發生交織衝突,現行法規未有對於左轉車道漸變設計有詳細的圖說與計算方式,爰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研議於相關道路工程技術規範中,納入車道偏移漸變之規則。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陳歐珀 林俊憲 王鴻薇 洪孟楷

3.我國許多道路即使路寬充足卻未設置左轉專用道,導致直行車、左轉車之間追撞、側撞、擦撞頻傳,建請交通部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或其他具強制力之規範中,納入「路寬足夠之處路型規劃以納入左轉專用道為原則」之規則。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陳歐珀 林俊憲 李昆澤 洪孟楷

王鴻薇

4.我國交通亂象聞名國際,111年交通事故造成超過3千人死亡,其中有394位行人因為交通事故死亡、1萬6千多人受傷,跟OECD國家相比,每10萬人因為交通事故死亡之數字,更超過先進國家的8倍。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交通部訂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然我國現行道路設計僅具指導地位、未有統一規範,交通工程(Engineering)規劃及設計不佳造成人車動線交織而易致碰撞等事故,卻鮮少遭到追究。

道路空間應依據功能而有明確的劃分,道路幾何設計包括適宜的道路等級、橫斷面配置、縱向線型、及其他設施如:行人庇護島等,前述皆與道路交通安全息息相關,然「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自民國57年發布以來,雖歷經幾次小幅度修正,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後續亦在北中南東區召開檢討會議,但卻未見交通部針對各方建議再針對原先修正草案進行調整。

請交通部邀集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交通、道安、道路工程等方面之專家學者及用路人代表,針對「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不合理處進行定期檢討,以確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之正確性及合理性,及維護用路人之安全。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陳歐珀 林俊憲 李昆澤 洪孟楷

王鴻薇

5.行政院推動公共運輸月票,再加上既有的各項補助預算甚鉅,但最貼近人民生活的公車系統中,其公車站牌設置規則全國並未統一,亂象叢生。如台南市成功路站名【成功路】的公車站牌、新北市站名【大觀路一段28巷】的公車站牌等等都坐落在道路空間上面。台北市【當代藝術館】的公車站牌則是直接插在停車空間上。

顯見我國長期漠視公共運輸中的公車搭乘者,等車空間具有安全風險是全台灣的現象,不應該推給因地制宜。如此使用者體驗不佳的狀況下如何推廣公共運輸,砸大錢補助月票卻忽視等車、下車乘客的交通安全,故交通部應該在組改後,全面與地方政府共同研擬符合各縣市市區公車系統適用的國家公車站統一規範,以解決公車等待區反而是交通風險區之亂象。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劉建國 邱顯智

6.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主導的交通安全月連年舉辦依舊死亡人數破3千人,經查在交通安全月居然充斥徵文比賽,還有配合單位舞龍舞獅等相關作為,更有在安全月的第1天,就有在新北市發生違規停車還沒收起工程降板而遭騎士撞上致死,零傷亡宣示馬上破功的狀況發生。

交通部在組改後,應舉辦國定無車日,務實鼓勵民眾改變私人汽車的選項,而使用大眾運輸、腳踏車、步行等手段。1年1次,1次1天,並非強制限縮私人運具,而是提高其他運具的路權,如同調撥車道一般,這1天的原有車道中1條車道給公車,1條車道給腳踏車等等的交通平權作為,請交通部研議之。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劉建國 邱顯智

7.限縮檢舉後交通亂象頻傳,最嚴重的就是違規停車。實務上,收費停車是讓停車格有效率地做法之一,但收費員開立繳費單時,往往會跳過違規停車,因為,他們對違規停車並無執法權,而是應該由警方執行。但在既有警力執法不彰、限縮檢舉的前提下,停車格內的市民反而要付出更多成本,等於是變相處罰守法駕駛人。

交通部組改之後,應研擬收費員針對違規停車開立不具罰款的「勸導單」之法源,並且也要在收費員的薪資上計費,以維護我國交通環境的公平正義,不該變相處罰守法的好國民。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劉建國 邱顯智

8.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是我國「國定交通安全月」的制定者,也左右了許多交通的政策方向。但是,不只是其委員名單並沒有在網路上完整公布,名單比調查事故案件但有公開委員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還要神秘,卻擁有極大交通政策權力,顯然權責不相符,更有甚者,連年舉辦交通安全日、交通安全月卻未有顯著成果,應有大幅度的精進空間,故交通部應在組改之後,原本由官員、學者組成的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研議納入民間團體的委員席次,期許我國擺脫交通地獄,往交通零死亡的交通環境邁進。

提案人:陳椒華 劉建國

連署人:江永昌 邱顯智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等13案:

(一)名稱、第一條、第四條至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將第二款修正為「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 管理、 督導、輔導及獎助。」及第七款修正為「七、 國際觀光組織與 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 聯繫、 協調及推動。」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第三條,不予採納。

(四)第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通過附帶決議5項:

1.國人露營風氣日盛,露營場普遍設置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卻未能有效管理稽查,存在環境破壞及消費者安全之嚴重風險,因此有推動露營產業法制化以及進行總量管制之必要及迫切性。然自去年(111年)7月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後,至111年年底僅22家業者提出申請合法化,另再新增13家非法業者,凸顯露營產業之納管進度遠落後於露營場失控闢建之速度。

本次立法完成後,應就交通部觀光署執掌事項:「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積極推動露營產業規劃、督導及輔導,儘速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研商露營產業法制化之具體時程及草案。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陳歐珀 林俊憲 李昆澤 王鴻薇

洪孟楷

2.國人露營風氣日盛,露營場普遍設置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卻未能有效管理稽查,存在環境破壞及消費者安全之嚴重風險,因此有推動露營產業法制化以及納入全國國土計畫進行總量管制之必要及迫切性。然經111年7月公告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後,至111年年底僅22家業者提出申請合法化,另再新增13家非法業者,凸顯露營產業之納管進度遠落後於露營場失控闢建之速度。

本次立法完成後,應就交通部觀光署執掌事項:「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積極推動露營產業規劃、督導及輔導,儘速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研商露營場總量管制機制,並研議於117年全國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納入。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陳歐珀 林俊憲 李昆澤 洪孟楷

王鴻薇

3.交通部觀光署成立後應整合觀光產業及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以推動全國觀光事業之永續發展,鑑於客家族群優良文化資源,對於客家觀光事務亦應加強推廣。

爰此,建請交通部觀光署成立後,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屬人員中宜進用一定比例客家族群,以推動客家文化觀光事業之發展。

提案人:劉建國 李昆澤 陳椒華

4.西螺大橋在西元1952年完工,是東亞第一大橋,東側包含媽祖大道、宗教文化區、老街等觀光資源,不僅位處有豐富觀光資源,橋體本身更有時代意義及見證台灣歷史的價值,爰此請交通部觀光局加強雲林縣西螺大橋地區遊客服務設施之量能及活動推廣,研議設置旅客服務中心提供遊客相關旅遊諮詢服務,優化雲林縣西螺大橋旅遊服務機能,轉化香客為旅客,活絡當地觀光旅遊,建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陳椒華 李昆澤

5.鑑於雲林草嶺地區已於109年成立大草嶺觀光發展聯盟並與阿里山觀光聯盟及235聯盟,成為觀光鐵三角互相合作,因此請交通部觀光局持續透過區域觀光聯盟方式,落實跨域共享觀光資源並加強行銷。

草嶺樟湖觀光圈自109年起,以觀光圈模式進行商家輔導,針對不同季節,不同主題特色,以主題活動導入在地感官體驗,辦理系列活動,以達打造在地旅遊品牌,創造全新的旅遊體驗為目標;同時引領青年返鄉就業,落實地方創生精神及需求。

未來交通部觀光局乃至於升格後之交通部觀光署應持續朝地方創生、社區產業、生態旅遊、永續發展為目標,以提升在地觀光發展條件之策略,帶動地區相關產業發展,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加強草嶺樟湖地區觀光活動之推廣、資源盤點及建置遊客中心之服務,提出具體發展策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李昆澤 陳椒華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等3案:

(一)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委員李昆澤等17人提案第五條及第六條;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第五條至第七條,均不予採納。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等4案: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六條及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七條,除將第一項第一款末句「留任 原職稱 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修正為「留任原敘定資位 同序列或較低序列 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2項:

1.國道3號古坑交流道平面側車道新建工程,惟雲林縣政府未依計畫原訂期程進行,導致工程經費增加,工程延宕,尚無法動工,影響當地交通改善及用路人不便,請交通部督導相關單位與雲林縣政府協調加快用地取得期程,並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做好相關準備作業,以期順利銜接辦理,如期如期完工。

提案人:劉建國 江永昌 陳椒華

2.我國公有道路、私有地界通常模糊不清,民眾停車經常會搞不清楚私有地、建物退縮地或是公有人行道,導致無論是居民停車或是警員執法,都有相當難度,認定人行道往往都需要內政部的圖資系統,以網路輸入地址等數位方式認定。為民眾便利亦有利於公家單位執法維持人行空間正義,交通部組改後應該與內政部共同研擬,我國市區全面設置公有道路、人行道邊緣地界之規劃。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劉建國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七條,除將第一項第一款末句「留任 原職稱 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修正為「留任原敘定資位 同序列或較低序列 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七、「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第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為整合斗六車站前後站土地規劃、均衡都市發展帶動整體產業發展、消除既有交通瓶頸、改善沿線都市景觀,依「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提報「斗六市區鐵路立體化計畫可行性研究」。然而該計畫提報多次,歷經多次修改都未完成通過,爰此請交通部積極輔導協助地方,儘速完成該計畫。

提案人:劉建國 李昆澤 陳椒華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等4案:

(一)名稱及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九、「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等3案:

(一)名稱、第一條至第五條及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六條,除將第一項第一款末句「留任 原職稱 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修正為「留任原敘定資位 同序列或較低序列 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及第六項末句「留任 原職稱 原審定職務至離職時為止。」修正為「留任原審定 官等同序列或較低序列之 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等3案:

(一)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