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2分、下午1時40分至1時5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謝衣鳯 賴香伶 王鴻薇 鄭運鵬 蘇巧慧 湯蕙禎

溫玉霞 林思銘 劉建國 莊競程 陳 瑩 王婉諭 江永昌

洪申翰 黃秀芳 曾銘宗 林淑芬 吳琪銘 吳怡玎 張育美

柯建銘

委員出席22人

列席委員:游毓蘭 林德福 劉世芳 張其祿 邱臣遠 洪孟楷 陳歐珀

陳明文 鍾佳濱 陳椒華 廖婉汝 何欣純 楊瓊瓔 蔡易餘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張子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常務副人事長 懷 敍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司長 江宗正

銓敘部法規司簡任視察 廖康如

內政部人事處副處長 陳 旻

外交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黃群芳

經濟部人事處副處長 林建璋

交通部人事處副處長 黃弘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事室主任 陳慧嬪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簡任視察 邱承旭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處副處長 林秀美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組織法草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三)委員劉建國等16人、(四)委員張育美等16人、(五)委員蘇巧慧等20人、(六)委員吳思瑤等17人、(七)委員賴品妤等19人、(八)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組織法草案」及(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氣候及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劉建國等16人、(三)委員張育美等16人、(四)委員楊瓊瓔等18人及(五)委員洪申翰等17人分別擬具「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案。

三、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六、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二)委員洪申翰等17人擬具「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案。

決議: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環境部組織法草案」等9案:

(一)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至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2項:

1.鑑於民國87年精省後,原由臺灣省政府訂定供地方政府遵循的《清潔隊員之管理要點及設置基準》隨之廢止,導致各地方政府訂定各別管理辦法,造成全國3萬3千多名清潔隊員的相關進用、管理、考核、勞動條件、福利等等並無一致標準。

綜上,為確保全國清潔隊員的勞動條件及權益,主管機關應就有關清潔人員之進用、薪給、考核、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福利、其他權益保障及人事管理事項加以明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完善本法通過後之配套措施。

提案人:賴香伶 湯蕙禎 劉建國

2.鑑於我國組改工程已逾20年,行政院2011年、2012年、2016年、2018年都提出「環境資源部」,2022年卻大轉彎為「環境部」,未整合「氣」、「水」、「土」、「林」資源,沒有完整說明及配套方案,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國橫向機關聯繫障礙之窠臼恐無解。

綜上,因應「2050淨零碳排」國家長期戰略,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共同提出如何強化跨部會協調機制、改善各部會組織文化,例如國家發展委員會改名為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整併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等方案,藉由常設人力預算資源,強化跨部會管考協調能力,以完善本法通過後之配套措施。

提案人:賴香伶 湯蕙禎 劉建國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等5案:

(一)名稱及第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二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立法院審查行政院所送「環境部組織法草案」、「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織法草案」、「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及「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等,臺灣已將淨零排放或碳中和目標明定在氣候變遷因應法,宣示中華民國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長期目標,因此,政府宜有相對應的組織人力與相當預算才能達成目標等。

綜觀各國多數已建構對溫室氣體環境監測的量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溫室氣體基礎監測設施與人力亦應增進強化、對大氣中溫室氣體監測量能應導入國際最新穎技術並建構與國際接軌的能力,提高臺灣在國際上溫室氣體減量的努力及貢獻。

爰此,宜編列預算評估推動高精密溫室氣體監測,讓淨零排放之長期監測成果與國際接軌、共享。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莊競程 湯蕙禎 陳椒華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

(一)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三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為改善現行各部會所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強度不一及管理權責分散情形,環境部暨資源循環署成立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應全部回歸由資源循環署統籌管理,各部會應與資源循環署密切合作完成再利用機構許可及運作管理資料盤點交接。惟廢棄物產源事業之產業運作及再利用產品之循環使用,仍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範疇,各部會應配合持續輔導產業發展循環經濟及健全再利用產品使用市場。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莊競程 湯蕙禎 陳椒華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草案」:

(一)名稱及第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二條至第六條,均照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4項:

1.國際上經常使用的化學物質種類及數量繁多,面對危害性化學物質災害、高科技產業、工廠火災等特殊災害發生頻率增加、危害程度加劇,且化學災害事故現場處理複雜艱難,若未妥善處理,危害層面廣。

環境部的改制規劃,預計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調整為化學物質管理署,逐步擴大列管化學物質,現階段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所建置的毒化災應變體系包括監控中心、諮詢中心及北中南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10隊,其經費約3億元才能維持,未來化學署成立後列管的化學物質增加,人力及經費應予以增加,化學署的財源除將相關經費納入常規的預算外,並應積極規劃徵收基金,以穩定財源;而在人力規劃方面,建議比照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作法,於化學物質管理署下設置防災中心,並評估將各區技術小組的隊員納入,以強化人員福利與保障,降低流動率,確保毒災預防與應變業務。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莊競程 湯蕙禎 陳椒華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08年1月16日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就毒化物以外之化學物質評估並以關注化學物質擴大列管,並以分級管理進行管制。考量化學物質之危害差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來應依列管物質之危害特性或暴露等相關資訊,視風險程度採分群分級之管制手段,以提升整體管理效能。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莊競程 湯蕙禎 陳椒華

3.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得本使用者付費及自給自足原則成立基金,目前毒化物質管理財源仍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公務預算支應,應儘速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及辦理徵收事宜,妥善管理及應用基金,以促進全面管理化學物質。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莊競程 湯蕙禎 陳椒華

4.化學物質繁多,在組織改造後,環境部成立化學物質管理署,管制對象擴大,化學物質管理署應發揮部會間橫向聯繫的關鍵角色,強化跨部會的溝通與合作,增進協調機制,並就國際間及我國民生關注使用的化學物質(品)等,強化部會間的溝通協調機制,依權責分工合作,打造健康無毒環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莊競程 湯蕙禎 陳椒華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組織法草案」:

(一)名稱及第一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二條至第六條,均照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再造,新成立環境管理署轄管3區環境管理中心,為落實區域治理,請評估於該中心下就重要工業區或敏感地區等組織分隊,以掌握區域管理特性、整合調度、就近就地緊急應變及處置,並可評估優先於雲林等縣市重大工業區域設置。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莊競程 湯蕙禎 陳椒華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七、「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等2案:

(一)名稱、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全國最大的石化產業在雲林縣,同時雲林縣又是農業大縣,因此亟需有一專責環境研究機構,在雲林進行相關環境與污染研究。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為環境部後,成立「國家環境研究院」,應優先考量在雲林成立國家級環境研究機構,就近研究雲林環境治理以及空氣、水質、廢棄物等問題,貼近民眾感受,深入環境污染核心,務實解決污染問題。

提案人:劉建國 江永昌 吳琪銘 陳椒華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