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委員會
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11月20日(星期一)9時至13時20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蘇巧慧 羅美玲 賴瑞隆 吳玉琴 蘇治芬鄭天財Sra Kacaw 陳亭妃 黃世杰 游毓蘭 王美惠 邱泰源 王婉諭 陳琬惠 莊競程 李德維 莊瑞雄 黃秀芳 楊 曜 賴品妤 洪申翰 張宏陸 吳欣盈呂玉玲 林為洲 楊瓊瓔 翁重鈞 張育美 陳 瑩 徐志榮 邱議瑩 (委員出席31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蔡培慧 郭國文 陳椒華 陳秀寳 李貴敏 邱臣遠 羅明才 (委員列席8人)
請假委員:陳超明
列席官員: |
農業部 |
代理部長 |
陳駿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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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輔導司 |
司長 |
陳俊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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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處 |
處長 |
吳芙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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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
司長 |
劉玉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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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及家庭署 |
代理組長 |
莊金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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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
處長 |
羅赫踛Helu Chi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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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組長 |
黃美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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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邱碧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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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 |
副司長 |
林家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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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
專門委員 |
吳秀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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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訊中心 |
簡任分析師 |
林芸慧 |
主 席:吳召集委員欣盈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冬瑞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薦任科員 莊鴻基
討論事項
審查
1、 委員林文瑞等18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孔文吉等22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委員郭國文等21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委員邱議瑩等2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委員王美惠等29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委員黃秀芳等23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委員陳秀寳等25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0、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2、 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3、 委員莊競程等22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委員王定宇等19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5、 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6、 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7、 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蔡培慧、廖婉汝、陳秀寳及陳亭妃說明提案旨趣,由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說明後,委員賴惠員、陳亭妃、蔡培慧、賴瑞隆、黃世杰、鄭天財Sra Kacaw、邱泰源、王婉諭、吳欣盈、楊瓊瓔、洪申翰、陳琬惠、黃秀芳、李德維、蘇巧慧、郭國文、楊曜、賴品妤、鍾佳濱、吳玉琴、陳椒華、林為洲及陳瑩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劉玉娟及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吳秀琳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王美惠、游毓蘭、呂玉玲、蘇治芬、莊競程、羅美玲、徐志榮、劉建國、張育美及陳明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亭妃等4人提出法案名稱及第四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洪申翰、鍾佳濱等4人提出第四條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1、 說明及詢答完畢。
2、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3、 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