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

外交及國防、內政委員會

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下午1時45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昶佐 陳以信 羅致政 林靜儀 游毓蘭 李德維 羅美玲 何志偉 鄭天財 Sra Kacaw 吳斯懷 張宏陸 陳琬惠 林文瑞莊瑞雄 廖婉汝 劉世芳 王美惠 馬文君 賴品妤 黃世杰王定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趙天麟 邱臣遠 江啟臣蔡適應 陳玉珍(出席委員27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李昆澤 何欣純 陳培瑜 高金素梅(列席委員5人)

列席人員:國防部部長邱國正及所屬人員(上午10時40分至12時47分由副部長柏鴻輝代理)

內政部役政司副司長李昊陞(政務次長吳容輝請假)

國家安全局人事處專門委員卜軒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事室主任程旺順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謝倩蒨

農業部農民輔導司簡任技正王東良

銓敘部退撫司副司長鄭淑芬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陳佩君

財政部專門委員王俊龍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陳惠娟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邱碧珠

主 席:何召集委員志偉

專門委員:李淑娟

主任秘書:張景舜

紀 錄:簡任秘書 曾郁棻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黃姵瑜

專 員 王世義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草案」案。

(以上2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及第2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審查」在案。國防部部長邱國正、資源規劃司司長鄧克雄及內政部役政司副司長李昊陞提出報告,委員林昶佐、羅致政、林靜儀、何志偉、李德維、吳斯懷、廖婉汝、游毓蘭、邱臣遠、鄭天財 Sra Kacaw、張宏陸、王美惠、黃世杰、劉世芳、莊瑞雄、馬文君、王定宇、趙天麟、賴品妤、陳培瑜、江啟臣、陳椒華及蔡適應等23人質詢,均由國防部部長邱國正、副部長柏鴻輝、全民防衛動員署署長白捷隆、政治作戰局局長陳育琳、軍備局局長林文祥、主計局局長謝其賢、戰略規劃司司長李世強、資源規劃司司長鄧克雄、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世偉、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陳道輝、陸軍司令部參謀長陳建義、海軍司令部參謀長吳立平、空軍司令部參謀長曹進平、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張忠誠、參事邵維揚、內政部役政司副司長李昊陞、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謝倩蒨、勞工保險局組長楊佳惠及銓敘部退撫司副司長鄭淑芬等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聯席會全體委員並副知聯席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陳以信、羅美玲、林文瑞、陳玉珍及陳琬惠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四、審查結果:

(一)法律名稱及第八條照行政院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二)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將立法說明第二項之文字:「第二項定明第二條各款役男,於其服役期間,為其辦理提繳退休金事務之主辦機關。」修正為「第二項定明第二條各款役男,於其服役期間,為其辦理提繳退休金事務之主辦機關;第一款之役男,由國防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國家安全局辦理,第二款之替代役男,由內政部辦理。」。

五、以上2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進行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何召集委員志偉作補充說明。

六、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臨時提案1案

一、有鑑於軍人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軍保保險項目僅有「死亡、身心障礙、退伍、育嬰留職停薪及眷屬喪葬五項。」未致死亡或身心障礙的傷病意外不在保險給付範圍之中,然而訓練傷病意外,是平時國軍官兵最可能遭遇的狀況,若能有保險機制予以保障,可協助減輕因傷病意外造成的經濟壓力。目前坊間已有提供國軍官兵自費型的團體意外保險商品,換言之,以保險方式給予國軍官兵傷病意外保障,並非不可行。給國軍官兵最基本的照顧是國家的責任,爰建請國防部研議修訂軍人保險條例,評估將傷病意外納為保險給付項目,並於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內完成精算財務可行性之評估。

提案人:江啟臣 陳以信 廖婉汝

決議:修正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