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吳秉叡 林德福 林思銘 林楚茵 鍾佳濱 郭國文
王鴻薇 鄭運鵬 賴士葆 謝衣鳯 沈發惠 高嘉瑜 江永昌
吳怡玎 賴香伶 劉建國 林淑芬 余 天 湯蕙禎 李貴敏
羅明才 吳琪銘
委員出席23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江啟臣 劉世芳 廖婉汝 邱臣遠 楊瓊瓔
委員列席6人
列席官員:審計部副審計長 曾石明(審計長請假)
銓敘部政務次長 朱楠賢
考選部綜合規劃司副司長 蔡寶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 孫承錦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黃子菡
主 席:湯召集委員蕙禎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一)監察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沈發惠等17人及(三)委員江永昌等20人分別擬具「審計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曾銘宗、鄭運鵬、王鴻薇、林思銘、林楚茵、劉建國、吳怡玎、謝衣鳯、賴香伶、沈發惠、高嘉瑜、湯蕙禎、賴士葆、郭國文、江永昌、林淑芬提出質詢;委員林德福、楊瓊瓔、鍾佳濱、羅明才、吳琪銘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七條,均照監察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三、第六條,照委員江永昌等20人提案通過。
四、現行條文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均照監察院、考試院提案,予以刪除。
五、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審計人員職司審計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並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有不受干涉的保障。近年來,政府提出多項特別預算,使得審計人員業務量大增,對於各行政機關的財務審核上,往往有面臨資料提供不全、查閱文件不易以及就地查核疑似有拖延之情事。爰此,請審計部就如何提升審計效率,以及遇有機關無法配合審計時,如何強化審計人員行使職權之檢討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二)有鑑於審計部年度總決算之提出,必須在行政院提出決算後的3個月內完成,並且必須向本院提出審核報告。範圍包括公務審計、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財物審計、考核財務效能及核定財務責任等,審核項目繁多,完成報告時間過於急迫,對於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財務審計之事實發現,恐力有未逮。爰此,請審計部每半年應確實檢討用人需求,若有補充員額規劃提出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統籌積極協助。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湯召集委員蕙禎出席說明。
七、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八、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