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6月17日(星期一)9時1分至10時23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張啓楷 陳菁徽 陳亭妃 蔡易餘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雅琳 邱志偉 葛如鈞 王正旭 林月琴 邱議瑩 陳培瑜 黃秀芳 陳秀寳 賴瑞隆 陳昭姿 范 雲 林宜瑾 吳沛憶 陳超明 郭昱晴 楊瓊瓔 呂玉玲 林淑芬 廖偉翔 劉建國 陳 瑩 萬美玲 張嘉郡 盧縣一 

委員出席32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羅明才 羅美玲 何欣純 王定宇

委員列席5人

列席人員: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劉鏡清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副組長曹顧齡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副司長吳希文暨相關人員

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代理司長廖高賢暨相關人員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簡任視察陳右菁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任秘書陳世昌暨相關人員

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

專門委員:游千慧

主任秘書:程谷川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蔡明汝

     科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十二條條文,照委員邱志偉等人及委員賴瑞隆等人提案通過。

(2) 第十四條條文,所有提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3) 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照委員邱議瑩等人及委員楊瓊瓔等人分別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

「第二十一條之一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得依下列規定使用相關服務:

一、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定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符合該法相關規定者,得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及五十一條之規定。

二、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適用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所提供之服務:

(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定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符合該法相關規定者。

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累計居留期間:

一、在我國就學。

二、以前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

已取得第一項資格而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者,終止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所提供服務之權利。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服務內容、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4)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議瑩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