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6月17日(星期一)9時1分至10時23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張啓楷 陳菁徽 陳亭妃 蔡易餘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雅琳 邱志偉 葛如鈞 王正旭 林月琴 邱議瑩 陳培瑜 黃秀芳 陳秀寳 賴瑞隆 陳昭姿 范 雲 林宜瑾 吳沛憶 陳超明 郭昱晴 楊瓊瓔 呂玉玲 林淑芬 廖偉翔 劉建國 陳 瑩 萬美玲 張嘉郡 盧縣一
委員出席32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羅明才 羅美玲 何欣純 王定宇
委員列席5人
列席人員: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劉鏡清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副組長曹顧齡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副司長吳希文暨相關人員
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代理司長廖高賢暨相關人員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簡任視察陳右菁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任秘書陳世昌暨相關人員
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
專門委員:游千慧
主任秘書:程谷川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蔡明汝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十二條條文,照委員邱志偉等人及委員賴瑞隆等人提案通過。
(2) 第十四條條文,所有提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3) 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照委員邱議瑩等人及委員楊瓊瓔等人分別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
「第二十一條之一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得依下列規定使用相關服務:
一、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定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符合該法相關規定者,得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及五十一條之規定。
二、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適用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所提供之服務:
(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定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符合該法相關規定者。
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累計居留期間:
一、在我國就學。
二、以前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
已取得第一項資格而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者,終止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所提供服務之權利。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服務內容、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4)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議瑩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