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

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1時 33分至5時57分

5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1時4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沈伯洋 黃 仁 鍾佳濱 林思銘 吳思瑤 莊瑞雄 陳冠廷 林楚茵 王定宇 林憶君 羅智強 馬文君 謝龍介陳永康 洪申翰 陳俊宇 沈發惠 徐巧芯 翁曉玲 黃國昌吳宗憲 傅崐萁(出席委員23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楊瓊瓔 洪孟楷 徐欣瑩 賴士葆 羅廷瑋 葉元之(列席委員8人)

列席人員:(5月8日)

國防部部長邱國正及所屬人員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郭任昇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國家安全局人事處吳副處長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鄭文瑤

海洋委員會人事處副處長鄭中堅

(5月9日)

國防部副部長徐衍璞及所屬人員(部長邱國正請假)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郭任昇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國家安全局人事處吳副處長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許文溱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事室專門委員翁群遠

主 席:王召集委員定宇

專門委員:李淑娟

主任秘書:張景舜

紀 錄:簡任秘書 曾郁棻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黃姵瑜

專 員 王世義

5月8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案。

(逐條審查)

決議 以上4案113年5月9日上午9時繼續審查。

5月9日(星期四)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案。

(逐條審查)

決議:

審查結果: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案及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

一、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章章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章章名、第三章第一節節名、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三章第二節節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三章第三節節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章章名、第四章第一節節名、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章第二節節名、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四章第三節節名、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五章章名、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六章章名、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並刪除現行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五條:

(一)照委員馬文君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五條 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勤務上違紀行為,應受懲罰:

一、違背或逾越法令執行勤務。

二、違反權責長官於職權範圍內下達之職務命令或服役機關管理規範。

三、怠於監督所屬人員執行勤務或服役機關管理規範。

四、其他 違紀行為 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

軍人雖非執行勤務,而有濫用軍人身分、勤務權限、服制,或於服役機關內為其他不當行為者,視為勤務上違紀行為。

(二)修正立法說明第三項(五): 「考量立法技術上難以明列所有勤務上違紀行為及應恪遵之事項,爰將現行條文第十四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十條:

(一)第一項照委員馬文君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第二項照委員翁曉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十條 軍人對權責長官職務範圍內下達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向權責長官表示意見;該管長官 如認其命令 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軍人 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前項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除 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外,軍人無服從義務。明知該命令違反刑事法律且非 依法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而仍執行者,應受懲罰。

(二)立法說明第四項之文字修正為:「現行條文係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制定,惟軍人如藉由第二項規定,……,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立法說明第五項之文字修正為:「現行條文第一項本文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如認其違法時之處理程序,修正為應向權責長官表達意見,權責長官如堅持其命令未違法時,而以書面再次下達,軍人即應無異議服從,以期命令得以貫徹執行。至因此衍生之民事、……。」、立法說明第六項(一)之文字修正為:「現行規定長官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爰增訂除書,定明權責長官之命令如依法為正當行使武力,……,即非屬正當行使武力,軍人自無服從之義務。」及立法說明第六項(二)之文字修正為:「軍人固以服從為天職,……,故軍人如明知命令違反刑事法律且依法非屬正當行使武力之情形,……,爰增訂後段規範。」

四、第十三條:

(一)照委員翁曉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十三條 違紀行為之情節非屬重大,且顯可憫恕者,得 輕或免除懲罰。

對於未經發覺之違紀行為,主動向長官坦承,並願受懲罰者,得 輕懲罰。

(二)立法說明第三項之文字修正為: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二項序文「違失行為」修正為「違紀行為」;「從輕」修正為「減輕」。又第一款之減免懲罰,……,爰將「情節輕微」修正為「情節非屬重大」。

五、第二十八條:

(一)照委員馬文君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罰款,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二)立法說明刪除第三項。

六、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三十條 檢束,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

七、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三十一條 禁足,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與軍事勤務、內部管理或生活紀律有關之必要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日以下。

八、表決部分:

(一)委員翁曉玲等3人所提第四條修正動議:【採舉手表決,表決結果:贊成者0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少數,本動議不予通過。

(二)委員徐巧芯等18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採舉手表決,表決結果:贊成者1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少數,本條不予通過。

(三)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九條:【採舉手表決,表決結果:贊成者6人,反對者2人】贊成者多數,本條照行院院提案通過。

九、下列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四條(含委員馬文君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含委員馬文君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及第七十條(含委員馬文君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十、通過附帶決議3項:

(一)1.請國防部於本法施行前,應完成「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之修正,並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未來持續配合公務員服務法適時修正。2.請國防部提供現行有關非勤務上違紀行為之懲罰基準相關規定,供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參酌。

提案人:王定宇 陳永康 林楚茵 沈伯洋馬文君 洪申翰 陳冠廷 羅美玲 翁曉玲 徐巧芯 鄭天財Sra Kacaw 陳俊宇

(二)針對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中有關檢束、禁足及罰站等懲罰種類,請國防部依各軍種特性,於施行細則中明訂相關執行方式及不得為之之樣態。

提案人:王定宇 陳永康 陳冠廷 沈伯洋羅美玲 陳俊宇 洪申翰

(三)針對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中有關悔過懲罰制度,須於相關實施辦法中納入心輔課程,並參考修復式司法精神,及引進外部專業心輔資源,以有效導正悔過效果。

提案人:洪申翰 陳永康 羅美玲 王定宇沈伯洋 陳俊宇

十一、以上2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進行審議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定宇作補充說明。

貳、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案及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案等2案:

一、法律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章章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章名、第三章第一節節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章第二節節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章第三節節名、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章第四節節名、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章第五節節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三章第六節節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章章名、第四章第一節節名、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四章第二節節名、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五章章名、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六章章名、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三十七條:

(一)照委員沈伯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權保會於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

復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之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詢問,或請其以文字陳述。

(二)增列立法說明第四項:「參酌家事事件法第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於第四項定明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如有不通曉國語、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權保會得使用通譯,並得使用文字詢問或陳述。」

三、第七十條:

(一)照委員沈伯洋等3人及翁曉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七十條 復審人及再申訴人不服權保會所為之復審或再申訴決定者,以勤務法庭為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第二條所定權益爭議事件,得逕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者,亦同。

勤務法庭審理前項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勤務法庭及其他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勤務法庭 應妥速審理 ,其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二)立法說明第三項修正為:「第三項定明勤務法庭與其他法院間之審判權爭議(例如民事或一般行政訴訟事件)之處理,應準用法院組織法。」,原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第三項調整為第四項,並修正為:「第四項定明勤務法庭應妥速審理案件,另授權國防部得針對勤務法庭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有關之技術性或細節性事項,訂定審理細則。」

四、通過附帶決議3項:

(一)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八條訂定專任及兼任權益保障委員組成,為求公正公開,請國防部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教育部等部會之相關作法,完善相關子法並公開於國防部相關網站。另應包含建立具體遴選委員辦法及公開透明之議事規定;公開委員遴聘作業程序,並納入民間團體代表意見;將相關名單公開於國防部相關網站。

提案人:洪申翰 沈伯洋 陳冠廷 王定宇

(二)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三章復審中,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其日數相關規定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上下班與休假時間固定,三十日有足夠時間與相關人員討論、準備。然軍人經常執行戰演訓、出海等任務,無法隨時離營或對外請求協助,與公務人員休假型態迥異。請國防部訂定相關子法時,應考量當事人演訓、休假、出海狀況,給予足夠準備時間,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

提案人:洪申翰 沈伯洋 陳冠廷 王定宇

(三)針對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第八條有關兼任權保委員資格,應於同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中,明確規範兼任權保委員,其原服役單位等利益迴避事項,及退役軍職人員兼任委員之比例限制。

提案人:王定宇 沈伯洋 馬文君 羅美玲 陳永康

五、以上2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進行審議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定宇作補充說明。

參、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