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經濟、財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1月15日(星期三)9時至12時44分、14時30分至15時18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議瑩 陳亭妃  郭國文 鄭天財Sra Kacaw 黃珊珊  張啓楷 謝衣鳯 鄭正鈐 伍麗華 李坤城 林德福 陳超明 楊瓊瓔 賴惠員 呂玉玲 賴瑞隆 王鴻薇  賴士葆 邱志偉 蔡易餘 陳玉珍 林岱樺 王世堅 李彥秀 羅明才 吳秉叡 張嘉郡

委員出席27人 

列席委員:王義川 鍾佳濱 洪孟楷  黃國昌 蘇清泉 葛如鈞  葉元之 何欣純 陳菁徽

委員列席9人

列席人員:經濟部常務次長連錦漳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暨相關人員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黃雅萍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組長周仁申

財政部政務次長李慶華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暨相關人員

主  席:邱召集委員志偉

專門委員:游千慧

主任秘書:程谷川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蔡明汝       

     科    陳卉庭   專  員 余俊緯      

討 論 事 項

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葛如鈞、楊瓊瓔、張啓楷及邱議瑩說明提案要旨。經濟部常務次長連錦漳、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及財政部政務次長李慶華報告後,委員邱議瑩、陳亭妃、郭國文、鄭天財、謝衣鳯、張啓楷、鄭正鈐、呂玉玲、李坤城、楊瓊瓔、陳超明、賴士葆、邱志偉、伍麗華、賴瑞隆、葉元之、黃珊珊、蔡易餘及洪孟楷等19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常務次長連錦漳、財政部政務次長李慶華、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及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黃雅萍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林德福、林岱樺、顏寬恒、張嘉郡、李彥秀及羅明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2、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十條條文,委員邱志偉等人所提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

(2) 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除第一項句中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修正為「二十億元」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 第十七條之一條文,委員葛如鈞等人及委員林岱樺等人分別所提均不予增訂。

(4)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5) 第二十三條之四條文,委員邱志偉等人所提不予增訂。

(6) 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之三、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7)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