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4年6月30日(星期一)9時15分至12時21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宜瑾 萬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陳秀寳  謝衣鳯 楊瓊瓔 羅廷瑋 蔡易餘 賴瑞隆 葛如鈞 范 雲 林岱樺 張雅琳 林月琴 劉建國 王正旭 黃秀芳 邱志偉 劉書彬 陳超明 陳亭妃 陳 瑩 吳沛憶 林淑芬 呂玉玲 張啓楷 葉元之 王育敏 張嘉郡 柯志恩 郭昱晴 陳菁徽 伍麗華 

委員出席34人   

請假委員:林沛祥 盧縣一  蘇清泉 邱鎮軍  涂權吉 廖偉翔 

列席委員:鍾佳濱 王美惠 黃 捷 林倩綺 羅美玲 

委員列席5人

列席人員: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詹方冠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專門委員李明芳暨相關人員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副組長蕭輔鼓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

教育部國際教育司代理副司長藍先茜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兼參事謝志明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代理司長蘇琪彥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專門委員蔡嘉華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副司長吳希文暨相關人員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副司長陳宜靜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簡任技正邱繼賢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局長 許正宗

大陸委員會港澳蒙藏處專門委員蔡碧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委員葛映濤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簡任視察李美姿

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

專門委員:游千慧

主任秘書:程谷川

紀  錄:簡任秘書 吳人寬    簡任編審 蔡明汝

     科    陳卉庭    專  員 余俊緯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一條至第三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第四條條文,照委員林岱樺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除第二款句中「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數位」等文字,修正為「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及第四款第四目句末「……學科教師」後,增列「,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教育所聘請依其專長任教語言及語言以外之藝能及活動等相關領域或科目,並協助相關教學及教師研習、培訓之教師」等文字外,其餘均同行政院提案。

(3) 第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 第六條條文,照委員蔡易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除句中「一千名」修正為「一千五百名」外,其餘均同行政院提案。

(5) 第七條至第十七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6) 第十八條條文,照委員蔡易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除第四項第一款句中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修正為「三年」及句中「碩士、……」修正為「碩士學位者折抵二年,……」外,其餘均同行政院提案。

(7)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8) 第二十二條條文,照委員蔡易餘等人提案通過。

(9) 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三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0) 通過附帶決議6項:

1.鑑於我國勞動力短缺導因於少子女化與高齡化問題,由於產業人才短缺的急迫性,特別是中高階或掌握關鍵技術的人才,因此,對內打造培育產業人才需求的高教環境,對外進行攬才、留才,兩者應可並行不悖,此次為能立即爭取外籍人才留台服務,修法於我國就讀並取得學位者,放寬申請永久居留年限,惟鑑於政府資源有限,各類產業對專業人才需求的急迫性不一,為免法規遭不當濫用,形成移民漏洞而引發社會對立,影響國人權益,國家發展委員會應統籌相關部會依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每年申請永久居留情形,適時檢討政策執行狀況。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葛如鈞 

2.鑑於現行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有限,為免因建立友善留臺環境卻產生排擠效應,從而降低國人原有照顧服務品質,針對外國專業人才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於獲許可永久居留,並經評估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及五十一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所提供之服務而衍生之相關經費,衛生福利部應編列預算支應,維持整體照顧服務品質與量能。

提案人:謝衣鳯 陳超明 葛如鈞 

3.(1)督導各校招收外國學生應審核財力及語文能力: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於111年12月修正明定,大專校院外國學生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方式、各學系(程)授課語言、學生應具備之語文能力基準、財力證明基準等事項。且大專校院辦理外國學生招生事務,除宣傳推廣及協助學生辦理來臺相關必要程序外,不得委由校外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教育部督導學校於外國學生招生作業時,應審查學生須具備一定之語文能力及經濟能力,並確認學生來臺就學真意。

(2)推動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外國學生受教權益查核計畫:教育部自111年起辦理本查核計畫,至大學校院就招生程序與文件、課程與教學品質、學生輔導與關懷等面向查核,以維護外國學生教學品質及受教權益。

(3)跨部會查核工讀情形:教育部如接獲學生涉不當工讀等勞動情事檢舉,即函請學校查處,並函轉勞動部依權責辦理。如有到校實際查核或訪視外國學生時,亦邀集地方政府勞動局等同行,與學生及學校面談,以如實了解學生工讀情形。如學校未依相關規定處理,教育部將從嚴監督,視情形糾正及從嚴扣減該校招收外國學生名額及獎補助經費。

(4)宣導工讀規定:教育部每年舉辦數場次境外學生輔導人員服務素養培訓課程及僑外生座談,持續宣導境外生就學及畢業後在臺工讀規定,並請學校應確實關懷工讀情形。

提案人:范 雲 蔡易餘 陳超明

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包含可能是依據我國民法或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之具有我國國籍之國人或外國人(含外國同性配偶)。

有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5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規定之配偶,係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及配偶皆為外國人者,其婚姻之成立須符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申請人欲來臺依親居留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等文件,於入國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依親居留。

提案人:范 雲 蔡易餘 陳超明 張啓楷

5.為友善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及使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8條及第29條服務,除預算編列以達不排擠本國人民權益外,請衛生福利部應製作相關英文申請表單或說明,以利其申請相關服務。

提案人:范 雲 蔡易餘 陳超明 張啓楷

6.有鑑於曾發生申請人取得金卡後,實際入境時才發現遭管制,導致無法入境,影響申請人權益及政策執行的一致性,請內政部持續滾動檢討優化通報、註記流程,並於審查系統建立防呆機制,以加強申請人工作及入境紀錄等資料查驗之正確性,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另針對外國人免簽來臺,因參與臨時性活動未申請工作許可而觸法部分,請勞動部檢討相關裁罰是否應評估比例原則,避免造成攬才負面影響。

提案人:蔡易餘 陳超明 林月琴 

連署人:羅美玲

(11)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蔡召集委員易餘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