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0時4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秀寳 鍾佳濱 李坤城 林思銘 林德福 劉書彬

     林沛祥 葛如鈞 林宜瑾 李彥秀 柯志恩 郭昱晴

     葉元之 吳沛憶 范 雲 謝龍介 張雅琳 賴士葆

     羅廷瑋 羅明才 萬美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玉珍

     委員出席23人

列席委員:陳培瑜 王美惠

     委員列席2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鄭英耀率同有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                 汪南均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廖宗宏

主 席:林召集委員宜瑾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蔡淑珍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陳怡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王美惠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17 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林宜瑾等2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一)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 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陳素月等 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郭昱晴等 18 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陳秀寳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 委員李柏毅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1、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2、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宜瑾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委員林倩綺等19人提案第一條及第二條,委員沈發惠等19人提案第二條、委員葉元之等19人提案第二條、委員葛如鈞等20人提案第二條、委員蔡其昌等16人提案第二條、委員張雅琳等18人提案第二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第二條、委員吳沛憶等21人提案第二條及第二十九條、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第二條、委員陳秀寳等24人提案第二條、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第二條、委員羅美玲等17人提案第二條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因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對運動產業經營者及相關法人、團體等在防制賽事舞弊等事項之課責及確保賽事公正性之義務,教育部體育署應儘速於本條例或「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等法令中研擬相關條文修正,並於適當時機以提案或修正動議方式提出。

提案人:吳沛憶 范 雲 柯志恩 郭昱晴

    鍾佳濱 林宜瑾 張雅琳 劉書彬

    李坤城

3、 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4、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確認後,即上傳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公開。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世界壯年運動會雖已於上周落幕,但綜觀整體賽會辦理狀況,問題層出不窮,致有「靠北世壯運」FB專頁甚至超越賽事粉專狀況。查本次賽事雖非由教育部體育署主辦,但體育署仍投入數億經費之補助。無論是在資源使用或是未來國際賽會辦理,體育署均有檢討與紀錄之必要。爰此,除參與主辦單位自身辦理之檢討會議外,請教育部體育署亦應就一定規模以上中央資源投入之賽會品質要求以及非競技型國際賽會辦理之經驗記取,於2個月內召開檢討會議,並公開會議紀錄,作為後續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國際事務司與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之業務參考。

提案人:吳沛憶 郭昱晴 李坤城 林宜瑾

    張雅琳 范 雲 陳培瑜

二、在2017年體育改革之後,教育部體育署的有效監督與單項協會的良善治理,始終是「國民體育法」修正目標的未竟之業。然而,一個健康的體育環境,不應是讓選手對體制絕望而只能向體育署長陳情;體育署對單項協會的監理,更不該是只能透過「震怒」來讓社會感知。自巴黎奥運後,從李智凱、潘政综、吳東霖以至於近期葉伊恬事件,屢次發生於協會與選手間在黃金計畫執行上的各種爭議問題,除了體育署第一時間對於各單項協會的指責與震怒,顯見相關問題已非個案,故主管機關也應思考在黃金計畫之整體申訴與應對制度上,對教育部體育署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做出系統性的檢討。爰此,請教育部以上位機關角色,於2個月內就黃金計畫之執行、申訴機制與相關附屬文件進行通盤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沛憶 柯志恩 劉書彬 張雅琳

    郭昱晴 李坤城 林宜瑾 范 雲

    羅廷瑋 陳培瑜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