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交通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4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葛如鈞 洪孟楷 林國成 蔡其昌 許智傑 林宜瑾
謝龍介 李昆澤 黃健豪 劉書彬 柯志恩 范 雲
郭昱晴 陳秀寳 邱若華 張雅琳 萬美玲 林沛祥
葉元之 游 顥 羅廷瑋 廖先翔 林俊憲 陳素月
魯明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委員出席26人
列席委員:吳宗憲 牛煦庭 許宇甄 鄭天財Sra Kacaw
委員列席4人
列席人員: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誠文率同有關人員
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 林宜敬率同有關人員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 吳穎沺
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參議 劉佳侑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劉旭峯
法務部參事 汪南均
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簡任技正 戴建丞
勞動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 林永裕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副司長 陳宜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專門委員 林佳慧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隱私科技組組長 林逸塵
考選部綜合規劃司 黃愉如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黃佳慧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處簡任視察 林馨文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主 席:葛召集委員如鈞
主任秘書:陳錫欽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蔡淑珍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陳怡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一)委員葛如鈞等3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二)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三)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四)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五)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六)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七)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八)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九)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十)委員賴士葆等 28 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十一)委員楊瓊瓔等26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十二)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案。(十三)委員許智傑等2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十四)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二、 審查(一)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二)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三)委員陳秀寳等25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四)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五)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進行逐條審查)
決議:
1、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2、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相關草案,全部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葛召集委員如鈞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之補助、委託、出資、投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並應設置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制度,定期對外公布相關成果與評估意見,以作為政策持續推動與資源調整之依據。」
(二)第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政府應致力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際合作;並基於公私協力原則,積極與民間共同推動人工智慧之創新運用。」
(三)第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
政府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
(四)第二十一條,照委員葛如鈞等30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五)法案名稱、各章章名、第一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含對應之各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九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六)通過附帶決議2項:
1. 要求行政院科技政務委員督導數位發展部會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衛生福利部,於「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三讀後3個月內,針對AI之應用完成「兒少影響性評估」及公開相關報告以供各界參考,並研議建立相關機制,以便未來定期進行相關評估,以保障兒少身心健康及權益。
提案人:葛如鈞 葉元之 柯志恩 洪孟楷
萬美玲 羅廷瑋 劉書彬 吳宗憲
2. 為確保人工智慧應用同時兼顧兒童及少年的身心發展與人權福祉,請行政院科技政務委員督導數位發展部會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和衛生福利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於「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三讀通過後3個月內,完成「兒少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性別影響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公開發布,供社會各界參考。另請數位發展部研議建立常設性評估機制,以定期檢視人工智慧應用對兒少權益、人權以及性別之影響,持續強化其保護措施。
提案人:張雅琳 范 雲 陳秀寳 林宜瑾
郭昱晴
(七)附帶決議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為《人工智慧基本法》之關鍵制度設計,扮演政策協調、監督與整合的樞紐角色。為使該委員會有效執行並發揮功能,後續施行細則中應明定其具有「協調權、審議權、建議權」,並可要求各部會提出報告與配合。為使該委員會組成具備多元性與平衡性,防止由行政官員主導失衡,避免變成「部會首長內閣內部溝通會」,應規定委員會不得過半為現職公務人員,且應納入AI產業與學研界專家、法律與倫理學者、NGO代表與教育及家長團體代表、和地方政府代表。該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兩次,並於會後一個月內公布會議紀要與決議摘要(除涉國安者外),同時設置民眾參與機制,如書面意見徵詢、公聽會或意見平台,俾利開放社會參與。
提案人:柯志恩 葛如鈞 劉書彬 林沛祥
謝龍介 萬美玲 魯明哲 羅廷瑋
3、 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 授權議事人員修改。未予採納條文,授權議事人員確認。
4、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確認後,即上傳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公開。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