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下午1時4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陳培瑜 廖先翔 洪孟楷 李昆澤 魯明哲 林國成 陳素月 沈發惠 林俊憲 陳雪生 蔡其昌 徐富癸 許智傑 吳思瑤 邱若華 王義川 莊瑞雄 何欣純 翁曉玲 游 顥 傅崐萁
委員出席22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黃 捷 高金素梅 徐欣瑩 張啓楷 葉元之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
政務次長 (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長) |
伍勝園 |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
司 長 |
林福山 |
路政及道安司 |
代理副司長 |
魏 瑜 |
法制處 |
處 長 |
許宏達 |
會計處 |
處 長 |
張信一 |
秘書處 |
處 長 |
黃定環 |
鐵道局 |
局 長 |
楊正君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總 經 理 |
馮輝昇 |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專門委員 |
紀佳伶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計畫組 |
副 組 長 |
廖建順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用財產組 |
組 長 |
陳智華 |
國庫署債務管理組 |
組 長 |
黃勤文 |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戴群芳 |
法務部 |
參 事 |
廖江憲 |
主 席:許召集委員智傑
專門委員:邱垂發
主任秘書:李健行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專 員 劉芳賢
討論事項
審查一、委員蔡其昌等17人、二、委員林宜瑾等27人、三、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及四、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政務次長伍勝園及鐵道局局長楊正君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黃國昌、陳培瑜、廖先翔、李昆澤、魯明哲、林國成、陳素月、王義川、林俊憲、邱若華、蔡其昌、徐富癸、吳思瑤、莊瑞雄、鄭天財Sra Kacaw、許智傑、何欣純、游顥、王美惠及葉元之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伍勝園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黃健豪、沈發惠、李昆澤及翁曉玲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討論事項併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智傑補充說明。
五、本日通過之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如本次聯席會議為本會期最後1次,議事錄授權主席核定後確定。
審查結果:
一、第十條,除將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基金經管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 ;其開發、處分、收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外,餘照委員林宜瑾等27人提案通過。
二、第二十三條,照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