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財政、內政、經濟、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星期三)9時3分至14時52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吳秉叡 蘇巧慧 鄭天財Sra Kacaw 林月琴 賴士葆 郭國文 李昆澤 賴惠員 鍾佳濱 李彥秀 賴瑞隆 黃秀芳 張嘉郡 張智倫 陳昭姿 陳菁徽 林岱樺 張宏陸 王育敏 楊瓊瓔 陳亭妃 林思銘 邱鎮軍 陳素月 許智傑 廖偉翔 林俊憲 李坤城 鄭正鈐 盧縣一 劉建國 謝衣鳯 蘇清泉 牛煦庭 許宇甄 徐富癸 何欣純 王世堅 蔡其昌 涂權吉 游 顥 黃建賓 邱議瑩 黃珊珊 顏寬恒 徐欣瑩 羅明才 吳琪銘 蔡易餘 高金素梅 陳 瑩 楊 曜 邱志偉 林淑芬 王美惠 王正旭 黃 捷 李柏毅 魯明哲 丁學忠 陳玉珍
委員出席62人
列席委員 吳思瑤 吳宗憲 林倩綺 傅崐萁
委員列席4人
請假委員 黃健豪 張啓楷 林國成 麥玉珍 陳超明
委員請假5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陳淑姿
公務預算處 處長 許永議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國庫署 署長 陳柏誠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金德
技術處 處長 曾鈞敏
主計室 主任 孫 慧
內政部 部長 劉世芳
民政司 司長 鄭英弘
會計處 處長 徐守國
國土管理署 署長 吳欣修
消防署 副署長 馮俊益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主任委員 曾智勇
公共建設處 處長 劉維哲
經濟發展處 處長 王瑞盈
土地管理處 處長 謝亞杰
社會福利處 專門委員 柯雪雁
主計室 主任 黃美嘉
經濟部 常務次長 賴建信
(部長龔明鑫請假)
會計處 處長 王雅玲
國營事業管理司 副司長 劉起孝
水利署 副署長 陳建成
商業發展署 主任秘書 郭 宇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主任秘書 李佳瑾
產業發展署 副署長 鄒宇新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王耀庭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蔡東霖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廖惠貞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王傳政
交通部 政務次長 陳彥伯
(部長陳世凱請假)
路政及道安司 簡任技正 黃勝興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司長 胡廸琦
綜合規劃司 專門委員 陳韻如
會計處 處長 黃鴻文
公路局 副局長 林聰利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陳宗宏
農業部 部長 陳駿季
會計處 處長 陳莉容
畜牧司 司長 李宜謙
綜合規劃司 司長 蔡巧蓮
農民輔導司 代理司長 陳怡任
農糧署 署長 姚士源
農業金融署 署長 李聰勇
農田水利署 署長 蔡昇甫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署長 林華慶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署長 陳俊言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呂建德
(部長石崇良請假)
會計處 處長 張育珍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副司長 楊雅嵐
醫事司 簡任技正(上午)卓琍萍
專門委員(下午)郭威中
環境部 政務次長(上午)葉俊宏
常務次長(下午)沈志修
(部長彭啓明請假)
會計處 處長 陳勁欣
資源循環署 副署長 林健三
環境管理署 副署長 劉瑞祥
主 席 林召集委員思銘 李召集委員坤城
專門委員 林靜玟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汪治國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沈克彬 科 員 簡廷育
討論事項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年度至119年度)」。
(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經濟部常務次長賴建信、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農業部部長陳駿季、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就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蘇巧慧、黃秀芳、鄭天財、賴惠員、李昆澤、鍾佳濱、李彥秀、賴瑞隆、陳亭妃、林月琴、張智倫、林俊憲、陳菁徽、楊瓊瓔、張宏陸、王育敏、高金素梅、顏寬恒、鄭正鈐、吳宗憲、蔡易餘、盧縣一、謝衣鳯、李坤城、牛煦庭、許宇甄、徐富癸、王正旭、林思銘、劉建國等34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莊翠雲、經濟部常務次長賴建信、農業部部長陳駿季、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內政部部長劉世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金德、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環境部政務次長葉俊宏、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曾智勇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陳昭姿、黃珊珊、蘇清泉、黃建賓、邱鎮軍、張嘉郡、陳素月、蔡其昌、邱議瑩、王美惠、傅崐萁、陳玉珍、羅明才、邱志偉、游顥、李柏毅、王世堅、許智傑、何欣純、林淑芬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壹、說明及詢答完畢。
貳、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年度至119年度)審查結果:
一、歲出預算部分:
通過通案決議11項:
(一)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編列270億元。此次災害及後續因中央機關處置不當所造成的災情,讓族人的家園被沖走、工作中斷、孩子被迫停課,生計與居住安全都受到嚴重衝擊,合先敘明。重建工作不僅需要硬體工程,更需要政府提出明確、立即、能真正幫到人的行動,特別是災民最迫切的就業生計。然而,目前的特別預算案中,卻看不到像安心上工等計畫,無法提供穩定的短期工作機會,恐怕不利族人後續的生活重建。因此,建議政府重新檢視並提出能真正解決問題的應對方案。爰此,請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協助天災臨工津貼人員後續就業的書面報告,包括績效指標與相關分析。[1]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許宇甄 盧縣一 鄭天財
(二)114至119年度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編列270億元。1.本次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係因花蓮地方反映,當前災後所需之重建與民生支持措施,多由中央各部會以114年度既有預算挪用支應,如:包含教育部協助光復鄉學校辦理租用校車補助,以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助災民自中繼屋前往市區之交通與租車費用等。上述經費雖已協助災後生活逐步恢復,惟其本質均屬114年度臨時動支,倘未納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所規劃之300億元預算範圍,恐致目前雖可實施,然後續年度卻不保證能持續,有斷鏈之虞。2.地方政府與居民普遍關切,災後民生支持、教育運輸與基礎復建非一次性需求,而是重建期間須穩定延續的工作。然而,倘中央部會未能在編列特別預算案時,將114年已執行且確有必要延續之計畫納入300億元中,未來年度可能因無編列預算而停止,不僅缺乏政策延續性,也將使地方難以預期與調度,形成今年有補助、明年沒有的情形,復建進程恐遭中斷。3.基此,要求行政院及各部會於後續編列時,確實盤點114年以既有預算支應之復建及民生支持措施計畫,評估其延續性與必要性,並納入特別條例300億元中,作為後續重建之正式、常態性支出,確保整體重建經費具穩定性與制度性後,以維護災後工作之連續性與政策完整性。[2]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世堅 陳亭妃
(三)近年來全球皆面臨極端氣候造成之嚴重天災,我國未來可能也面臨更嚴峻的天災風險,尤其近年來國內短時間接連遭遇各式極端氣候致災,凸顯我國當前缺乏常設型救災主責機關,導致未能於第一時間充分調度及利用相關救災量能與資源等問題,鑑於我國長年以來都以臨時性編組因應救災需求,面對全球未來極端氣候頻仍,臨時性編組可能導致救災經驗及技術難以充分延續,為強化我國未來面對極端氣候致災時的應處能力,行政院應參考如日本等國之經驗,研議建立我國之救災專責機構。爰建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針對我國建立救災專責機構之可行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四)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3條與第32條,政府在處理災後重建時,必須尊重原住民族的生活方式、社會與經濟組織,以及土地管理的自主權。除非面臨立即且明顯的危險,否則政府不得強制要求族人遷離原居地。因此,相關機關在提出復原重建計畫時,必須同時說明在推動系統性治理、土地取得、造林、重建聚會所、中繼安置、永久居住方案或執法措施時,將如何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各項規定。重建的核心原則應是尊重族人的生活選擇與土地使用方式。政府也應依土地權利保障程序,確實落實諮商並取得在地族人的同意或參與,並依實際需求與現況做調整,讓重建方案既合法又合乎族人期待,真正保障族人權利,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4]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盧縣一 鄭天財
(五)中央政府為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雖編列270億元,並預留30億元彈性額度,但部分重大重建項目並未全數納入特別預算案。其中,原地或異地重建、學校與幼兒園復建、長期心理輔導等攸關族人生計、安全與身心穩定的重要項目,卻被編入一般公務預算,而非以特別預算統籌處理。此種分置方式,恐造成公務預算與特別預算在規劃與執行上相互牽制,影響重建進度,亦不利災民安心等待。為確保兩種預算能協調並行、互補不衝突,請權責機關在提出復原重建計畫時,明確說明特別預算與公務預算的分工、排程與每一階段預定進度。並應同步建立每日更新的重建資訊機制,例如:內政部中繼屋抽籤與入住時程;交通部馬太鞍溪橋及主要道路搶通預計時間;環境部災後廢棄物清運分工區域與進度;透過即時公布,安定民心,讓災民能明確掌握重建進度,使整體復原工作合法、透明,並真正符合當地族人需求。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備查。[5]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盧縣一 鄭天財
(六)有關原住民產業重建規劃,原住民族委員會在辦理原住民族經濟復甦及促進原住民族農特產品、文創產業之推廣,編列了4,000萬元,但其重建方向卻未包含相關助於產業推動之設施設備。經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有協助受災製造業廠商生產設備及產業設施復原,編列了2,000萬元。又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不受預算法第62條規定,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得互相流用。爰此,為要實質協助原住民產業重建,軟體硬體之建設缺一不可,故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經濟部等二部會成立跨部會推動工作小組,針對原住民族產業、部落產業提供有效診斷、輔導以及修復設施設備,落實災後重建之意義,請行政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6]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盧縣一 鄭天財
(七)國家賠償法第3條明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民眾反映有關房舍之賠償未包含建物(具有門牌或其他居住事實證明),實屬不合理。其建物係因政府疏失釀堰塞湖潰堤、溢流導致財產受損害,符合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政府應負起責任,責無旁貸。爰此,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集相關部會,就有基礎戶籍資料、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或實際居住證明者,依國家賠償法程序及認定標準做相關調整,從寬認定並加速辦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盧縣一 鄭天財
(八)綜觀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及其預算編列,其核心及多數資源多為肉眼可看見之硬體重建、復建,惟肉眼未見的心理層面之恐懼、恐慌等創傷,卻未能即時被修復及接住。爰此,請政府持續強化災民心理支持相關措施,結合相關網絡單位提供外展服務,評估災民心理需求及提供適當轉介,並規劃線上及實體諮詢之具體作為,落實長期提供災民心理支持服務請行政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含相關計畫執行績效)。[8]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盧縣一 鄭天財
(九)鑑於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事涉原鄉部落,爰要求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中央協調會報應有原住民族委員會擔任代表參與,並設置常設議程,於每次會議針對部落事項進行檢討,並將每次會後相關會議紀錄,上網公布,以達公開透明。[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陳亭妃
(十)1.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區受災户,下列實際居住之受災戶:(1)實際居住自有獨立房屋(有所有權狀),未設戶籍者。(2)實際居住自有獨立房屋(無所有權狀),未設戶籍或未設門牌者。(3)租屋(有訂定租約或未訂定租約)並實際居住,未設戶籍者。2.請行政院及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同意依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從寬由村里長依前述實際居住之證明,以特別預算及賑災捐款經費予以救助。並請內政部協調花蓮縣政府就賑災捐款經費比照辦理。[10]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魯明哲
(十一)花蓮縣馬太鞍溪發生堰塞湖溢流,洪水沖破光復鄉市區堤防之情事,造成花蓮縣光復鄉、萬榮鄉、鳳林鄉重大災情。無論第一時間之救災、搶災,亦或災後之重建,除政府及外界協助,災民亦有自救之需求。為使受災民眾及其親屬能於災害發生後進行家園重建復原,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研議勞工於災後復原所需相關假別及相關配套措施。[18]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陳亭妃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4億6,791萬8千元(114年度無列數、115年度3億4,791萬8千元、116年度1億2,000萬元、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協助在地原鄉部落,依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由關係部落聯合召開部落會議決議設置跨部落災後諮詢平台,協助當地部落加快部落事項推動與決議,確保重建是基於尊重在地原民文化。[1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陳亭妃
第2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1億3,700萬元(114年度無列數、115年度2,500萬元、116年度1,600萬元、117年度3,200萬元、118年度3,200萬元、119年度3,2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年度至11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第1目「復原重建統籌協調業務」編列1億3,700萬元。樺加沙颱風風災期間,行政院已依據災害防救法第51條公告災區範圍,包含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惟依據114年11月11日總統公布之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條明定災區範圍由行政院另行公告。鑑於此次災害除上述三鄉鎮外,秀林鄉及卓溪鄉等山地原住民鄉亦發生嚴重災情,基礎設施受損、道路中斷、聚落安全受到明顯威脅,符合特別條例所規範之災後復原與重建需求。建請行政院在依據特別條例進行災區範圍公告時,將秀林鄉及卓溪鄉納入災區認定範圍,以利後續山地原住民鄉在復原與重建上的資源投入,確保族人生活安全與原鄉聚落的永續發展。[12]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月琴 陳 瑩 伍麗華
(二)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年度至119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第1目「復原重建統籌協調業務」編列1億3,700萬元。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原鄉部落遷建上占有相當關鍵角色,且擔任此條例主管機關,按往例地方政府及原鄉公所處理遷建村相關計畫時,面臨用地取得及用地變更問題,申請規劃過程的規劃費用及後續遷建計畫執行過程的施工經費(如:用地取得所需經費、水土保持計畫費用、公共設施的規劃及建置經費、安置住宅建物興建費用等)所需經費極為龐大,藉由這次特別條例的立法、特別預算的編列,參酌過往部落災後遷建的成功案例,應再次研議開設原住民族地區災後復原重建會議邀集地方政府及原鄉公所、中央有關機關會商討論、處理數年來的部落遷建問題,回應在地居民對遷建村與安置方案之地方參與訴求。 [13]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月琴 伍麗華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第1目「復原重建統籌協調業務」編列1億3,700 萬元,係辦理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統籌協調業務所需經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本特別條例及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之主管機關,負責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及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兩災後復原重建統籌協調事宜,並編列相關經費。然丹娜絲特別預算共計編列600億元,其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列1億元,占0.17%;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共計編列270億元,其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列1億3,700萬元,占0.51%,比例顯不對等。且依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故為有效運用本特別預算案,及協助重建花蓮縣受災鄉鎮文化資產及振興文化產業,爰請行政院依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10款,將部分經費流用支應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文化資產復建及振興文化產業。[14]
提案人:鄭天財 陳超明 魯明哲
(四)花蓮馬太鞍堰塞湖災害顯示,災後緊急應變與重建工作高度依賴工程專業人力,涉及撤離動線規劃、道路搶修、水文監測及坡地穩定評估等任務。然而,東部及原住民族地區長期面臨工程專業人才不足之結構性問題,導致重建進度遲滯、工程品質及地方溝通成效均受影響。依113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東部及原鄉地區土木工程專業職缺長期難以補實,制度缺乏誘因設計與培育體系,馬太鞍溪災後重建經費雖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籌編列1億3,700萬元,惟若原鄉工程人才不足之問題未獲改善,未來各項災後工程仍將面臨執行效率與品質風險。是以,應研議辦理東部地區工程人才培育計畫,作為提升國家災害應變韌性與原鄉重建能量之長期政策,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報東部地區工程人才培育計畫之政策方向、推動期程及跨部會協作規劃,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監督。[15]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鄭天財 馬文君 盧縣一
(五)鑑於107年花蓮0206大地震後,花蓮縣政府以感恩餐會及大量寄送文宣等名義,動支上千萬元公帑,並將300桌餐會拆成兩個99萬元以下的採購案,以限制性招標規避政府採購法,其後續更被監察院認定涉及濫用公款、不當挪移公務經費與規避採購程序,形成明確行政瑕疵並遭監察院糾正。然此次行政院依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提出270億元特別預算案,涉及災後治理、橋梁搶修、堰塞湖監測及災民安置等攸關民眾安全與重建進度的重大工程,更有必要建立高標準的監督機制。建請行政院就本次特別預算建立更嚴謹的透明化與監督制度,包含公開各項工程與計畫的預算配置、執行進度與發包資訊,並透過中央部會定期督導花蓮縣政府,確保每一筆經費確實用於災後重建所需。同時,對於進度異常、預算變更或有疑義之處,主管機關應即時採取改善、查處及必要的行政措施,以確保重建經費不再重蹈前案善款管理失靈的覆轍。爰此,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將花蓮縣各工程的執行進度、財務揭露狀況及花蓮縣政府是否專款專用情形,於每3個月內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六)鑑於花蓮縣政府曾爆出以公務預算委託當地記者蒐集輿情、提供每月5萬元酬勞之情事,並以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為名拆案辦理25件採購,不僅可能涉及採購程序違失,更疑似動用公帑收買媒體、影響報導方向,嚴重破壞新聞倫理,也造成公共資源運用的正當性備受質疑,監察院也因此立案調查。此事件凸顯花蓮縣府於公帑使用、採購程序與資訊透明上的長期結構性問題,使社會對其管理重大公共資源的信任度一再下降。行政院依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提出270億元特別預算案,涉及災後治理、橋梁搶修、堰塞湖監測及災民安置等攸關民眾安全與重建進度的重大工程,更有必要建立高標準的監督制度,避免再度出現資源遭挪用、行政不透明或採購瑕疵等情況。爰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將花蓮縣政府配合情形,每3個月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28億4,100萬元(114年度7億3,800萬元、115年度5億9,220萬元、116年度6億3,080萬元、117年度3億8,000萬元、118年度2億5,000萬元、119年度2億5,0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編列家園安置業務3億0,200萬元用於興辦中期安置受災災民所需中繼屋之前期規劃作業、設施興建、基地之整地排水及維運等。鑑於本次受災區域天災、地震頻仍,且於近期遭遇颱風致災,本次預算規劃之安置年限僅有114至116年度,未必能充分應對未來極端氣候肇生之需求變化,為提供安置居民充足時間,規劃或尋找適合未來永久居住之區域及其重建,爰建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針對延長中繼安置計畫年限之可能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編列家園安置業務3億0,200萬元用於興辦中期安置受災災民所需中繼屋之前期規劃作業、設施興建、基地之整地排水及維運等。鑑於此次馬太鞍部落重建過程中,對於如何保留當地阿美族歷史、人文有過諸多討論,惟過去中繼屋興建考量,大多僅以提供暫時安全居住之房屋為主,例如過往八八風災時的安置方式,致使族人疏遠其過往熟悉的環境及文化。本次中繼屋之興建計畫,為政府多年後再次採取相關措施,應審酌過去經驗避免相關問題再次發生,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當地住民、團體共同討論,讓此次中繼屋及相關場域之規劃、興建,結合本次受災區域之歷史、人文、祭儀之需求。爰建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針對如何讓本次興建之中繼社區體現居住居民之需求及其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三)鑑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改善花蓮光復鄉公共衛生、促進災後重建與發展及提升環境品質,依據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並針對光復地區進行雨水下水道重新檢討規劃,設置滯洪池等,並辦理雨水下水道之排水搶修及修繕。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供之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實施率表,截至113年底止,雨水下水道規劃建設總長度7,106.78公里,實際建設總長度5,746.93公里,整體實施率80.87%,惟已規劃尚未施作部分仍有1,359.85 公里,其中,花蓮縣尚未施作長度90.50公里,且實施率僅70.07%,基此,尚未施作雨水下水道部分,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積極督促花蓮縣政府儘速檢討施作,側溝及下水道等排水系統如有堵塞,應儘速辦理清淤等工作。另揆諸此次發生之馬太鞍堰塞湖災害,係不同於以往之淹水等級及災情,為避免類似災害發生所致之生命財產損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儘速會同地方政府研擬都市排洪標準提升方案,以因應極端氣候衝擊。爰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21]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第3款 經濟部主管
第1項 經濟部5億2,110萬元(114年度1億8,760萬元、115年度9,450萬元、116年度2億3,900萬元、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經濟部編列經費強化配電網防災韌性,惟監察院最新調查顯示,全台無預警停電主因包括設備老化、變電所興建延宕、配電自動化不足,以及孔蓋地下化造成維修困難等問題,已促請行政院、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改善。花蓮在本次災害中亦暴露單一路徑供電、老舊設備與迴路不足等脆弱點,極端天災下易導致大範圍停電並延誤復電。為確保花蓮未來面對天然災害時供電穩定,爰請經濟部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完整強化方案,包含設備更新、自動化提升、加速變電所建設、增設備援迴路及分散式電源,以及改善地下化管線維修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確保特別預算能有效提升花蓮供電安全與災後快速復原能力。[22]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第2項 產業發展署2,000萬元(114年度300萬元、115年度1,700萬元、116年度無列數、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第3項 水利署及所屬85億元(114年度無列數、115年度35億元、116年度22億元、117年度28億元、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年度至119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於第1目「水利設施」編列85億元,多年以來,政府公告之河川主、支流治理界點大多未隨環境變遷進行檢討或調整,導致河川上下游治理成效受影響,亦造成中央與地方在整治經費配置上出現落差。現行制度下,河川治理界點以上區域多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或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負責;然此權責劃分並未充分考量近年因氣候變遷、水文條件劇烈改變後所導致的地質、地形變動,且目前對河域、野溪、坑溝的分類並無客觀一致的認定標準。目前中央管河川及跨縣市河川的治理界點,多採各權責機關就個案協商處裡;如協商不成,才由相關機關提報行政院水及流域永續推動小組進行討論。然此機制多屬被動性處理,難以及時因應災害趨勢與河川系統變化。值此特別預算欲系統性治理馬太鞍溪及花蓮溪水系,經濟部水利署應善用現行行政院水及流域永續推動小組架構,主動展開全國河川治理界點之通盤檢討,並邀集地方政府共同參與,建立即時、科學化且具前瞻性的治理界點認定機制,以提升整理流域治理成效。爰請經濟部水利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月琴 李坤城 伍麗華
(二)經濟部水利署於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編列85億元,係辦理馬太鞍溪及花蓮溪水系系統性治理,包含水利設施損壞搶修、搶險、復建工程、興建堤防、第二道防線、馬太鞍溪左右岸安全檢查、疏濬等所需經費。考量全球各地近年來皆因極端氣候致災,為確保本次受災區域未來足以因應極端氣候之防災需求,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於未來重建本地區之水利設施時,因應氣候變遷重新檢討相關防洪標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第4項 商業發展署3,000萬元(114年度無列數、115年度3,000萬元、116年度無列數、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編列3,000萬元,係辦理受災店家消費振興及災區市場災後修復工程,包含結合周邊景點辦理災區產業振興,及協助災區市場災後修復工程等所需經費。光復鄉商圈主要消費受眾為當地居民,但光復鄉以光復糖廠、馬太鞍濕地、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等主要觀光景點,若要振興當地產業與經濟活動,勢必要與上述三景點相互結合,以收更大之經濟效益。爰建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對於如何規劃在地商圈與觀光景點結合之商業活動,帶動全國遊客前往之意願,刺激當地消費振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第5項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2,005萬6千元(114年度無列數、115年度2,005萬6千元、116年度無列數、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第4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1億4,000萬元(114年度535萬元、115年度9,465萬元、116年度4,000萬元、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年度至119年度),交通部於第1目「道路及交通」編列1億4,000萬元。本科目用於辦理東部幹線鐵路之災後修復及邊坡加固。鑑於花蓮縣秀林鄉崇德部落管制站上方邊坡於強震後已出現土石鬆動,經多次豪大雨侵襲,邊坡狀況更加嚴峻。該區坡面仍屬高風險區域且有土石流潛勢溪流,遇強降雨時即有落石或土石滑動之虞,恐淹沒鐵路軌道,對當地通行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目前鄉公所雖持續執行巡查,但受限於邊坡規模大、工程技術需求高,地方政府難以單獨負荷,亟需中央資源協助介入,應儘速協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啟動危險邊坡整治作業,針對該處辦理邊坡穩定工程、護面工及危岩處理,並視需要納入特別預算辦理,以確保崇德部落及東部幹線沿線之交通與生活安全。請交通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月琴 李坤城 伍麗華
第2項 公路局及所屬42億8,000萬元(114年度4億4,000萬元、115年度20億5,000萬元、116年度17億9,000萬元、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編列3億5,000萬元,用於受災戶車輛受損報廢登記慰助方案,以協助民眾儘速恢復交通生活。然而在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中,並未納入受損汽機車之協助措施,且於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前,便先行動用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預備金,致使丹娜絲風災受災戶在救助內容上產生明顯心理落差。交通生活為災後民生恢復之基本需求,相關協助宜補足差異,以維持政策一致性與公平性,爰請交通部公路局評估運用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預備金,研擬丹娜絲風災災區受損汽機車之慰助協助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具體可行規劃,供相關單位後續執行。[27]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林月琴 陳 瑩
(二)樺加沙颱風造成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導致當地大量車輛受損報廢,影響民眾通勤與日常生活。交通部公路局已啟動慰助方案,針對完成報廢登記之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補助5萬元、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補助1萬元,並透過中央一站式平台受理申請,加速救助流程;花蓮監理站目前已受理630件,後續申請數量仍可能持續增加。此外,交通部公路局亦公告一系列監理權益照顧措施,包含免徵補發行照、駕照規費及相關罰單、定檢、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等期限展延,以減輕災民財務壓力。惟上述補助及照顧措施涉及經費需求、認定標準、審核流程及執行效益,均需更明確與完善,以確保資源有效運用並真正協助受災民眾。爰請交通部公路局就辦理受災戶車輛受損報廢登記慰助方案及相關延伸措施提出完整經費估算、申請與認定機制、執行成果與後續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28]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三)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年度至119年度),交通部公路局於第1目「道路及交通」編列39億3,000萬元。卓溪鄉轄內編號花68線、花73線道路歷經多次災害,沿線經常因落石坍方造成交通中斷,居民出入安全長期受到威脅,居民多次反映應以明隧道方式改善,以確保道路長期通行安全。依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2條、第5條及第8條規定,復建工程之目的在於恢復公共設施原有功能;地方政府在辦理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後,若仍有不足經費,得就不足部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惟花68線及花73線反覆致災、結構性道路安全不足,使居民多年來無法真正安居,亦增加救災風險及公務資源投入。值此特別預算編列之際,建請行政院協調交通部公路局及相關中央機關,檢討花68線、花73線採行明隧道或其他長期安全改善工程之可行性,並優先納入特別預算辦理,以澈底改善卓溪鄉道路安全問題,保障原鄉居民基本通行權。請交通部公路局辦理花蓮縣政府提報災修案件現勘審議時,提出長期安全改善之工法建議及技術指導,供花蓮縣政府參考辦理。[29]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林月琴 李坤城 伍麗華
第5款 農業部主管
第1項 農業部4億8,540萬6千元(114年度1億6,474萬元、115年度2億9,866萬6千元、116年度2,200萬元、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關農業部辦理補助農業資材室及農業機具室等修繕(編列1,000萬元),補助辦理溫網室及其附屬設備重建(編列1億1,950萬元),補助農民農耕機械損毀重購(編列1億5,000萬元),補助畜禽舍結構及相關設施設備修繕(編列500萬元)。經查全臺各級農會非一鄉鎮一農會,為確保資訊暢通並保障每一農民權益,農業部辦理各項補助之流程不應單一侷限在農會,應包含各鄉區公所或災後重建單一服務窗口。爰此,請農業部於1個月內研議修正相關資訊傳遞及申請流程,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30]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盧縣一 鄭天財
第2項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23億5,250萬元(114年度1億7,120萬元、115年度3億1,270萬元、116年度5億1,610萬元、117年度5億3,950萬元、118年度4億2,650萬元、119年度3億8,650萬元),照列。
第3項 農業金融署2,900萬元(114年度無列數、115年度2,900萬元、116年度無列數、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第4項 農糧署及所屬3億6,000萬元(114年度1億元、115年度1億0,640萬元、116年度6,320萬元、117年度4,360萬元、118年度2,880萬元、119年度1,800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農業部農糧署及所屬於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中,編列辦理專案休耕措施及農地受損復原重建等所需經費3億6,000萬元。根據花蓮縣政府農業處與農業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統計,此次光復鄉農地有將近400公頃農地遭淤泥覆蓋,其中更可能有廢棄物亦遭淤泥沖入農田,且花蓮區農業改良場邀請專家學者檢測災區土壤後指出,淤土雖無污染,但偏鹼性且有機質極低,極為貧瘠。若要恢復原本可種植之功能,亦須經過農地修整、改良土壤結構之相關過程,所需時間或可達數年以上。為確保相關經費能落實政府協助受災農民之目的,直至其所擁有之農地恢復至能耕種之狀態,並讓當地農業與農民回歸受災前之型態,爰建請農業部農糧署針對災區農業復原之整體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第5項 農田水利署10億8,000萬元(114年度6,500萬元、115年度8,000萬元、116年度1億6,000萬元、117年度2億6,090萬元、118年度2億9,120萬元、119年度2億2,290萬元),照列。
第6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3,602萬元(114年度1,801萬元、115年度1,801萬元、116年度無列數、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樺加沙風災後,不僅造成家園、財產及人身安全的重大損失,也在災民心中留下難以磨滅的心理創傷。災害發生時的驚恐與無助只是開始,災民往往還要與親屬共同承受親人離世、家園毀損的巨大悲痛。災後面臨生活困頓、重建資源不足、未來不明的焦慮與無力,更容易陷入長期的失落與絕望。衛生福利部應參考日本災害派遣精神醫療隊(DPAT)之運作模式,建立具備系統性之心理創傷支援小組,提供大型集體災害發生的心理急救與災後的心理修復療癒、長期復原與韌性培力,以及社區的心理重建輔導,協助災民集體恢復身心健康與生活功能,其中應包括:1.建立大型集體災害後的心理健康預防與治療機制。2.提供樺加沙風災後災民心理急救與創傷復原的全人照護服務。[32]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二)有鑑於花蓮地區因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嚴重洪災,面對未來偏鄉民眾因災害或大雨等情況,導致交通中斷,無法取得用藥時,爰請衛生福利部會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等單位,首先,應積極整合相關系統,簡化申請無人機的繁瑣前置作業,及建立民眾簡易申請平台、制定全國一致申請流程,俾利偏鄉和山區無人機送藥機制常態化。其次,於擬訂計畫時,除了針對緊急狀況,也應跟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應有routine(常規)的航線規劃,並於申請系統上,建立讓相關單位能看到所有流程的平台,以及盤點全國道路最容易中斷的航線,然後用開口契約規劃,當緊急任務發生時就可以處理。綜上所述,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完整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33]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情期間,因交通中斷致醫療資源無法即時送達,衛生福利部透過無人機搭配遠距診療方式協助受困民眾,為我國災害救援開創新模式。然而,本次無人機送藥作業亦暴露多項限制,包括:需在5G涵蓋區內方能操作、航程限制10公里內、載重不得逾3公斤、飛行需受風速7級以下等條件約束,另跨部會核准流程繁複,相關作業標準及應變機制亦尚未完備,顯示我國在災害情境下運用無人機進行醫療運補之制度、設備與基礎設施仍有強化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就無人機在災害期間執行送藥任務將面臨之地形限制、通訊覆蓋、載具性能、安全管控、任務風險與跨部會協作流程等問題,進行全面性盤點與改善規劃,並研提具體強化策略與推動期程,於2個月內提出完整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34]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第7款 環境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鑑於秋冬季來臨,受東北季風影響,當地淹水災區遺留的泥沙,恐造成嚴重揚塵及空氣污染,對此環境部應加強相關揚塵及空氣品質的監控,並公開訊息及強化警報系統,讓當地民眾可以掌握空氣品質狀況;同時召開跨部會平台會議,仿照雲林濁水溪揚塵治理模式,針對災區揚塵問題進行處理。[3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陳亭妃
(二)近年極端氣候衝擊加劇,複合型災害已成常態,但我國至今仍缺乏一套完整、制度化的災後廢棄物管理機制。以此次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為例,花蓮災區已清出逾十萬噸、後續恐上看百萬噸的淤泥與垃圾,但環境部設置的緊急暫置場未鋪設基本防水布與不透水層,暴露我國在災後廢棄物處置上的制度落差與環境風險,甚至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同時,目前中央並未建立針對不同災害類型(地震、海嘯、水患、土石流等)的廢棄物量化模型、參數資料庫及標準作業流程,使地方政府在災害發生後缺乏明確指引,跨區域大量廢棄物的調度與去化更無統一規劃,整體韌性偏低。為避免未來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並提升災後復原效率、環境安全及資源化利用效益,爰請環境部儘速建立災後廢棄物管理指引、廢棄物推估方法、暫置場規範、分類與去化流程,以及區域調度機制,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以強化國家面對極端災害的整體應變能力。[36]
提案人:李坤城 蘇巧慧 王世堅
第1項 資源循環署27億元(114年度5,000萬元、115年度4億9,000萬元、116年度21億6,000萬元、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第2項 環境管理署15億元(114年度3億6,272萬元、115年度5億3,728萬元、116年度6億元、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第8款 預備金15億元(114年度15億元、115年度無列數、116年度無列數、117年度無列數、118年度無列數、119年度無列數),照列。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270億元,依據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參、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114年度至119年度)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財政委員會李召集委員坤城出席說明。
肆、本次聯席會之議事錄,授權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及李召集委員坤城核定後確定。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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