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星期一)上午9時17分至12時4分
下午1時3分至1時5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志揚 童惠珍 陳歐珀 陳素月 鍾孔炤 林俊憲 李昆澤 鄭運鵬 周春米 管碧玲 尤美女 許淑華 柯呈枋 鄭寶清 何志偉 段宜康 李鴻鈞 葉宜津 劉櫂豪 顏寬恒 陳明文
委員出席21人
請假委員:蕭美琴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蔣乃辛 蔣萬安 林德福許毓仁 陳賴素美
委員列席6人
列席官員:交通部 政務次長 王國材
路政司 |
司長 |
陳文瑞 |
總務司 |
司長 |
吳舜龍 |
會計處 |
處長 |
張信一 |
人事處 |
專門委員 |
馮淑真 |
法規委員會 |
專門委員 |
許宏達 |
鐵道局 |
局長 |
胡湘麟 |
臺灣鐵路管理局 |
總工程司 |
高明鋆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副組長 |
胡曉嵐 |
法務部 |
參事 |
劉英秀 |
經濟部工業局 |
副組長 |
盧文燦 |
標準檢驗局 |
科長 |
邱垂興 |
科長 |
陳榮富 |
|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 |
簡任技正 |
李泰陽 |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陳雅惠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
專門委員 |
劉麗貞 |
主 席:李召集委員昆澤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議:
一、本日討論事項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審查結果:
一、法案名稱:照委員陳素月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二、第一條條文:
(一)配合法案名稱修正,行政院提案條文依委員陳素月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將「軌道」均修正為「鐵道」,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二)說明欄文字修正為: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本中心之「鐵道」名稱,係參考國際上日本、韓國等同性質之機構名稱,所稱鐵道係包含鐵路法所稱鐵路及大眾捷運法所稱大眾捷運等相關運輸系統。」。
三、新增第二條條文:照委員林俊憲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第二條 本中心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四、第三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第二條條文內容修正:
(一)配合法案名稱修正,將條文中有關「軌道」文字均修正為「鐵道」。
(二)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四、提供鐵道事故調查、安全檢查所需相關技術支援與辦理人員訓練及檢定。」。
(三)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五、第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三條條文通過,條次遞移為第四條。
六、第五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第四條條文修正:
(一)第二項修正為:「本中心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國有不動產,以出租方式為之。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優惠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刪除第四項。
(三)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七、第六條條文:行政院提案第五條遞移為第六條,並予以保留。
八、第七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第六條條文修正:
「第七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交通事業機構相關業務人員。
二、國內外對鐵道技術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由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得隨時改聘補足原任期。
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或改聘之董事,自遴聘或改聘通知到達本中心時起,依通知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續聘及改聘董事人數。
董事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九、第八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第七條條文修正:
(一)第二項修正為:「監察人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得續聘。」。
(二)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十、第九條條文:行政院提案第八條遞移為第九條,並予以保留。
十一、第十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第九條條文修正:
(一)第二項修正為:「本中心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及董事長、執行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其他給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二)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十二、第十一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十條條文通過,條次並遞移為第十一條。
十三、第十二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第十一條條文修正:
(一)新增第二項「前項捐助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報主管機關許可。」。
(二)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十四、新增第十三條條文:照委員鄭寶清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二條通過:
「第十三條 本中心應於網站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本中心捐助章程。
二、第十條第二項兼職費及薪資支給基準。
三、第十一條第一項工作計畫、工作成果及其監察報告書、經費預算、經費收支、財產清冊、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
四、本中心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五、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予公開之資訊。」。
十五、第十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十二條條文通過,條次並遞移為第十四條。
十六、第十五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第十三條條文修正:
(一)第二項修正為:「本中心解散後應即依法進行清算,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國庫,其人員應予解聘。」。
(二)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十七、第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十四條條文通過,條次並遞移為第十六條。
十八、配合法案名稱修正,條文說明欄中有關「軌道」文字均修正為「鐵道」。
十九、通過附帶決議1項:
(一)為完善全國鐵路網計畫之建置完成,讓全國鐵路發展有一明確目標,以利於分期推動國內各項鐵路建設,請交通部依據鐵路法第10條規定,訂定全國鐵路網建設發展上位計畫,並循程序報院核定公告,作為未來全國鐵路網改善策略及訂定分期推動計畫之依據。
提案人:陳歐珀 陳素月 林俊憲 鄭寶清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