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臨時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星期二)上午9時5分至10時54分;1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10分至11時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貴敏 蔡易餘 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賴香伶 鄭麗文

周春米 吳怡玎 鄭運鵬 林為洲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陳椒華 何欣純

委員列席3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1月12日)

政務次長 陳明堂(1月14日)

保護司司長 黃玉垣

會計處處長 李琇玉

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王儷倩

主 席: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貴敏、吳玉琴、劉世芳、吳怡玎、邱顯智、鍾佳濱、賴香伶、陳椒華提出質詢;委員鄭運鵬、蔡易餘、鄭麗文、周春米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0億7,357萬元,增列:

(1)「勞務收入」1,000萬元。

(2)「銷貨收入」300萬元。

以上共計增列1,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

8,657萬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11億9,497萬8千元,減列:

(1)「勞務成本」500萬元。

(2)「銷貨成本」800萬元。

(3)「行銷及業務費用」230萬元。

(4)「管理及總務費用」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6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7,867萬8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億2,140萬8千元,減列2,930萬元,改列為9,210萬8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08萬2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7項:

1. 法務部為拓展各監所自營作業產品銷售管道,建構矯正機關商品展售商城(以下簡稱自營商城),自96年6月啟用自營商城網站,期藉由網路聯合展售方式,整合各矯正機關之自營作業產品資訊,便於消費者於網站上瀏覽訂購,由該網站擴大自營作業產品行銷管道,增加產品曝光度與知名度,提升自營作業成效。該商城原已規劃轉帳匯款、貨到付款、貨到付運費及自行取貨等付款方式,又為配合行政院114年行動支付普及化方案,於108年9月底完成全國各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導入行動支付app「臺灣pay」,並於自營商城增加線上支付功能。依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自營商城會員人數雖呈增加,卻未帶動有效訂單數量之成長,多數會員對於自營商城之商品缺乏購買意願,自營商城之網路訂單金額占外部供銷金額之比率仍低於一成,爰建議法務部督促矯正署各矯正機關加強相關推廣行銷措施,積極開發潛在會員客戶,並加強宣傳支付便利性及增加各類產品能見度,以提升銷售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2. 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13日修正「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新增受刑人自主往返作業及監禁處所,監獄無須派員戒護等自主監外作業相關規定,針對即將出獄受刑人規劃提早於低度監控、無監控戒護環境下,從事自主監外作業,以協助受刑人提升就業職能,降低再犯可能。109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已放寬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之遴選條件。依此,提升自主監外作業量能,可增加其他勞務收入,亦有助受刑人提升就業職能協助其復歸社會,建議法務部矯正署各矯正機關各作業單位積極持續推動,並擬具可行方案,俾利接洽願意提供適合工作機會之廠商,謀求提高自主監外作業量能,俾增加基金收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3. 有鑑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至109年6月底,可用資金為37億餘元,其中將持續辦理「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經費」,編列1億3,066萬4千元,主要包括:辦理桃園監獄等9所矯正機關汰換老舊燃燒加熱設備計畫、桃園女子監獄等13所矯正機關自來水設施改善工程;及辦理台東監獄炊場整修工程等。由於部分矯正機關建築老舊,原有設備(如天然氣及瓦斯管線及鍋爐設備、自來水設施等)亟待改善或建置,為此,法務部矯正署已規劃分年辦理各項工程,致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近年度用於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之經費增加。爰此,建請法務部矯正署及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確實控管工程進度,以維護收容人基本生活需求。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吳玉琴 鍾佳濱

4. 有鑑於各監所之各項採購,多公告於各監所,然若以合作社採購為例,現行做法為各監所分區域採購,採購時間不一,且採購單位多為各監所協調訂之,此資訊落差,恐使潛在有意投標之廠商,錯失投標時間,略有失公平之嫌。爰此,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訂定法務部矯正署官方網站整合各監所採購資訊之相關辦法,以統合資訊,減少資訊落差,維護政府採購之公平性。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吳玉琴 鍾佳濱

5. 受刑人技能訓練項目近年來逐漸朝向多樣化、就業導向,有助於受刑人復歸社會,惟受刑人出獄後之就業調查,常受限於電話錯誤、不願意回答等原因,難以取得真實數據,以108年受技訓收容人出獄就業調查狀況來看,即有22.7%去向不明之狀況。

若檢視勞動部之「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資料庫,即透過「大專畢業生就業追蹤系統」,蒐集各校畢業生之基本資料,進一步與財政部薪資所得檔、內政部出境紀錄、軍保以及勞動各項就業投保之加退保紀錄進行串接,從而瞭解近5年大專畢業生之就業流向、全時薪資、轉職狀況、投保率等就業狀況。

故建請法務部參考前述系統,就受刑人是否於受刑期間參與技能訓練以及出獄後之相關資料庫勾稽,以掌握更生人出獄後之真實就業狀況,以協助監獄技訓方向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6. 針對受刑於監獄內作業項目,主要依現行《監獄行刑法》第31條第1項後段:「為落實復歸社會目的,監督機關得商洽勞動部協助各監獄發展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再依《監獄行刑法》第31條第2項前段:「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故近年來法務部矯正署積極發展自主監外作業,以增加受刑人作業項目與社會接軌之可行性、提升受刑人作業所得。

不過,近年來農業勞動力短缺,部分農作物更因難以用機器採收,使得缺工問題相較其他農產品更為嚴重,最終導致廠商被迫購入外國農產原物料以替代國內優質農產品之情況發生。

再者,更生人出獄後因長期與社會脫節,除一般生活之外,也常有因工作適應不良,使得就業狀況不佳、經濟受影響,使得再犯風險升高。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例,為協助榮民於退役後適應社會生活,有經營許多事業提供榮民工作機會,法務部矯正署或可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接洽,建構提供更生人工作之中途機構,以協助更生人適應一般社會生活,達到復歸社會之目的。

故請法務部就受刑人作業項目之發展,除商洽勞動部外,亦可就農業缺工問題商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生人工作中途機構商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7. 據法務部矯正署提供之資料,歷年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以供銷予矯正、檢察等法務機關之內部銷售為主,占比約七成;外部供銷予ㄧ般民眾之占比僅約三成。惟強化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之外部銷售,有助於社會了解作業之教化成效、提升機關正面形象、增加社會對受刑人之包容程度,亦可提高受刑人更生後得自食其力之自信心。

又,目前法務部矯正署自營作業商品對外推廣通路主要以網路之「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為主,但網路訂單金額占外部供銷金額比率低於一成,顯見該網站對外推廣仍有得精進之處,如提升曝光度、提高商品對買家之吸引力等等。

綜上,請法務部矯正署於1個月內就如何強化矯正機關自營作業之外部銷售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劉世芳 鄭運鵬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貴敏出席說明。

三、「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2,462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5億4,859萬9千元,減列:

(1)「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250萬元。

(2)「校園毒品防制計畫」50萬元。

(3)「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2,300萬元。

(4)「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2,6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2,209萬9千元。

3.基金短絀:原列1億2,397萬8千元,減列2,650萬元,改列為9,747萬8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項:

1.110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用途」項下「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6,364萬4千元,凍結3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2.110年度毒品防制基金基金來源悉數為國庫撥款,尚無其他特定收入來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科罰金及所處罰鍰係為該基金法定收入來源之一,惟自該基金設立起,法務部遲未依規定酌予納編為基金收入,且迄今尚無具體改進作為,110年度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預計短絀1億2,397萬8千元,鑑於110年度起配合行政院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2.0,相關毒品防制工作仍須賡續推動,所需經費極為龐大,為避免政府財政負擔加劇,法務部應積極研謀毒品防制基金增加其他適足財源,加強宣傳以提高捐贈收入,或積極引進民間資源,以利基金永續經營。並檢討整合各項毒品防制相關計畫及其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於108年修正通過後,賦予緩起訴更多元的處遇模式,而檢察官於緩起訴處分前,亦應徵詢醫療專業進行評估與分流;除戒癮治療外,也可進行精神、心理治療或其他適當處遇措施。

另為改善藥癮專業服務系統的供給端專業多元性、需求端需求涵蓋性、服務即時性、可近性及便利性不足,業已推動成立「整合性藥癮醫療示範中心」,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修法,訂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以因應毒品施用者之不同。

查毒品防制基金設立之宗旨,為政府於公務預算外增加資源,協助推動各項毒品防制業務,藉以更有效落實整體性、跨部會間的反毒工作,以加強各機關執行措施之銜接與合作;而為落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修法之意旨,毒品防制基金之運用,實有補強「網絡合作暨多元處遇」之必要。

爰要求毒品防制基金就「多元處遇計畫」之補助,應優先補助「司法、醫療及毒品防制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合作之緩起訴多元處遇」模式,並提出具體推動計畫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

4.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鄭姓菜鳥調查官,108年11月獨自運送海關查獲、黑市價格高達600萬元的6.5公斤安非他命至調查局本部化驗,卻在途中「不慎遺失」,事後吃案匿報長達1年,私下找尋毫無所獲,直到紙包不住火,最近才向局本部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呂文忠得知後震怒,火速開鍘4名經辦人員,人事令於109年11月18日生效。法務部調查局先對4名經辦人員進行職務調整,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主任張益豐改調桃園市調查處專門委員,航業調查處國家安全科科長林聖智改調航業調查處調查專員,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機動組長徐宿良改調調查專員,局本部督察處督察莊國僑改調台北市調查處專門委員。至於安毒去向及相關經辦人員涉及相關的刑事、行政責任,尚在調查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毒品檢驗機構檢驗出含有新興毒品或成分而有製成標準品之需者,得由衛生福利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領用部分檢體,製成標準品使用或供其他檢驗機構使用。

第一項但書與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檢驗機關(構)領用檢體之要件、程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

但從毒品丟失案的發生可知,現有之法制下仍有法律漏洞,蔡委員易餘要求法務部研擬修法,規定一審言詞辯論後即銷燬毒品,避免毒品再次丟失,亦減少保存毒品之開支,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蔡易餘 鍾佳濱 鄭運鵬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貴敏出席說明。

四、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依指定期限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