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經濟、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2年7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下午3時

112年7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9時50分

地  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吳秉叡 賴瑞隆 邱議瑩 林德福 賴品妤 王婉諭  鍾佳濱 楊瓊瓔 陳以信 劉世芳 林昶佐 賴惠員 沈發惠 郭國文 賴士葆 呂玉玲 吳斯懷 張育美 陳明文 曾銘宗 李貴敏 莊競程 張宏陸  林楚茵 蘇巧慧 吳玉琴 羅致政 江啟臣 洪申翰 溫玉霞 黃世杰 賴香伶 邱泰源 廖婉汝 林靜儀 王美惠 陳琬惠 翁重鈞 徐志榮 林思銘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超明 湯蕙禎 黃秀芳 林岱樺 何志偉 羅美玲 吳怡玎 謝衣鳯 楊 曜 邱臣遠 高嘉瑜 鄭運鵬  吳琪銘 陳 瑩 林淑芬 余 天 蘇治芬 趙天麟 蔡適應 蔡易餘 王鴻薇 林為洲 劉建國 羅明才 王定宇 鄭天財 Sra Kacaw 費鴻泰 江永昌 孔文吉  游毓蘭 柯建銘 馬文君 邱志偉 莊瑞雄 李德維  陳亭妃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文瑞 陳玉珍

委員出席80人   

列席委員:吳思瑤 蔡培慧 陳椒華 鄭正鈐 張其祿 何欣純  邱顯智 

委員列席7人

列席人員: 112年7月20日(星期四)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楊珍妮暨相關人員

外交部部長吳釗燮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部長莊翠雲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 部長 王美花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邱太三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周志浩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政務次長王安邦暨相關人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副局長 高晶萍

112年7月24日(星期一)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楊珍妮暨相關人員

外交部政務次長 李淳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部長莊翠雲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政務次長 陳明堂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 政務次長 陳正祺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施克和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經濟處 處長 葉凱萍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周志浩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綜合規劃司 司長 王厚誠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專門委員 吳慧玲

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廖鈺郡

主  席: 112年7月20日(星期四)

呂召集委員玉玲

112年7月24日(星期一)

邱召集委員議瑩(賴委員瑞隆代理)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討論事項

審查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中、英文本影本案。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楊珍妮及外交部部長吳釗燮報告後,委員吳秉叡、賴瑞隆、邱議瑩、林德福、賴品妤、郭國文、鍾佳濱、賴士葆、楊瓊瓔、劉世芳、林昶佐、賴惠員、陳明文、陳超明、江啟臣、張育美、李貴敏、曾銘宗、羅致政、莊競程、張宏陸、林楚茵、高嘉瑜、林為洲、黃秀芳、溫玉霞、趙天麟、廖婉汝、陳椒華、賴香伶、林靜儀、邱泰源、湯蕙禎及劉建國等34人提出質詢,均由財政部部長莊翠雲、勞動部政務次長王安邦、外交部部長吳釗燮、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經濟部部長王美花、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楊珍妮、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麗珍、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周志浩及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羅美玲、吳玉琴、黃世杰、蘇巧慧、鄭正鈐、余天、林淑芬、蘇治芬、呂玉玲、鄭運鵬、王婉諭、邱顯智、翁重鈞、廖國棟Sufin‧Siluko、陳亭妃、林思銘、陳琬惠、張其祿、沈發惠、馬文君、吳斯懷、邱臣遠、邱志偉、蔡適應、羅明才、謝衣鳯、蔡易餘及王美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

(1) 照案通過。

(2) 通過附帶決議8項:

1. 鑑於美國聯邦參議院一致同意通過「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實施法案」,該實施法案中明定「在『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生效前,美國總統須先向國會提出報告,說明協定如何促進美台貿易關係及推動美國勞工、消費者、企業與農民的利益,還要於30日內提出認證,證明台灣已採取任何履行協定所需要的措施」,「未來與台灣達成任何進一步的協定,都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徵詢國會意見」,以及「要求未來的談判必須與國會協商,協定也要得到國會批准。」以落實公開透明與國會參與。查我國條約締結法第3條規定,國際書面協定內容有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或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者,屬於條約,應依同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辦機關應於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次查貿易法第8條規定,「有關經濟貿易事務與外國談判及簽署協定或協議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或機關舉辦公聽會或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之意見。」亦有相似規定。台美21世紀經貿倡議協定目前僅完成5項議題談判並由雙方代表簽署,未來尚有農業、標準、數位貿易、勞動、環境、國營事業、非市場政策等7項議題有待雙方談判簽署。為落實國會參與並落實公開透明,爰要求行政院各相關部會針對台美21世紀經貿倡議所餘7項議題之談判及簽署協定前,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應先徵詢國會意見,或會同立法院及相關部會或機關舉辦公聽會,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之意見,並於協定案完成簽署後於30日內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江啟臣 

連署人:吳斯懷 廖婉汝 

2. 鑑於台美倡議後續涉及勞動、環境、農業、數位貿易、標準、國營事業、非市場政策與做法等議題之實質內容,為強化國會事前(談判中、簽署前)參與機制,避免損及國家利益,爰此要求行政院於下一輪實體談判前,除應設專區主動揭露更完整、具體之談判內容與進度供外界知悉外,日後台美雙方進行各項議題實體談判前,應積極主動聽取國會及各界意見,召開利害關係人溝通會議,由相關機關邀請相關領域企業、民間團體參與,同時全面盤點現行法規修訂配套並提出對「各產業衝擊」之專業評估報告與具體協助方案。

提案人:曾銘宗 江啟臣 張育美

3. 為促進台美貿易倡議協議之進程,爰要求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應籌組相關利害關係人及民間團體之溝通會議,並指定勞動、環境、農業、數位貿易、標準與國營事業等個別議題之主責部會,蒐集利害關係人及民間團體之意見,並做出相關回應;會議紀錄送交立法院參考。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賴香伶 

連署人:陳椒華 

4. 台美貿易協定有益於兩國經貿關係,然而經貿環境與反貪腐工作有高度相關,協定第五章即為反貪腐主題,第5.2條的內容為:預防及打擊任何影響國際貿易及投資之賄賂與貪腐。鑑於台灣近年來有很多的國際再生能源投資,然而再生能源的貪腐事件頻傳,2021、2022年檢調偵辦綠能索賄案件高達60件。索賄讓外資卻步,成為國際再生能源投資之障礙,請行政院定期要求相關部會共同邀集廠商宣達,再生能源反貪腐機制與作為。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賴香伶 

連署人:陳椒華 

5. 美國長期關注台灣外籍漁工勞動條件與人權問題,台美貿易協議中,也將勞動條件作為重點之一,請評估我國勞動法規是否符合國際核心勞動基準(ILO)。為期勞動法規符合國際核心勞動基準,及順利推動臺美貿易協定,請行政院3個月內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進行研商、盤點及檢討相關法規。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賴香伶 

連署人:陳椒華 

6. 台美貿易協定,也討論國營企業經營管理相關議題,台灣國營企業違反環境法規情況嚴重,以去年環保團體,透明足跡的統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連續5年上榜,5年來共有146次空污違規,累計裁罰將近4,800萬元。2022年,中油公司空污違規31次、裁罰金額1,360萬元,不論在違規次數或是裁罰金額上都是所有企業中最高的。去年大林煉油廠也發生數起工安事故,造成社區居民嚴重的憂慮與不滿。可見有納入公民參與之老舊工業區之環保、工安、職安之總體檢工作非常重要。為符合台美貿易協定之環境、勞工保護理念,共同監督工業區環保工安業務、減少企業工安事件損失、保護環境品質與勞工安全,請行政院持續定期推動,有公民充分參與之工業區總體檢機制。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賴香伶 

連署人:陳椒華 

7. 參考第一階段貿易談判,為深化兩國國會意見,因此任何進一步協定應採高標準、可執行並對雙方有意義的貿易協定,應更積極落實公共透明度與國會諮詢等嚴格要求。爰要求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於未來第二、三階段談判,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提供相關談判進度報告。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賴香伶 

連署人:陳椒華 

8. 台美貿易協定提及主管機關透過更加透明化、客觀分析、歸責與可預測性以促進法規品質之實踐作法,可便捷國際貿易及投資與促進經濟成長,同時有助於各方代表領域當局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度達成其公共政策目標(包括健康、安全、勞動、環境與永續目標)之能力。但當前台灣綠色國民所得帳編撰上,因部分基礎資料缺乏,如:污染物項目及其相關成本等資料,不僅在質損估算範疇上較為狹隘,未涵蓋溫室氣體排放量、生態系服務等層面,因此將大幅低估台灣經濟體的環境外部成本,無助政策討論。而美國白宮已於今年1月公布「建立環境經濟決策所需的統計資料之國家戰略:美國自然資本估算與環境經濟統計系統之建立」提出為期15年的規劃,集結27個部會,共同建立方法學與統計量能,建立完整超越GDP的統計系統。爰建請行政院半年內,參考美國及先進國家的方式,積極研議建立完整環境經濟統計資料之機制,精進帳表編算。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賴香伶 

連署人:陳椒華 

(3) 附帶決議1項,保留,送院會處理:

1. 政府廉能攸關國際投資意願,台美貿易協定亦將反貪腐機制列為重點,協定第5.4條即涉及舉報賄賂或貪腐犯罪之人之獎勵、通報、保護機制。我國吹哨者保護法立法進度延宕,恐無法對應台美21世紀貿易協議。鑑於過去不論民進黨或國民黨執政,均曾多次向人民承諾啟動司改,蔡英文總統更於 2017 年召開「司改國是會議」,之共識有制定《吹哨者保護法》、增訂不法關說罪及不法餽贈罪等。遺憾的是,在蔡英文總統八年任期的最後,前述法案「仍未完成立法」。為建構健全國際投資環境、落實總統司改承諾,爰提案請行政院於二個月內提出《吹哨者保護法》版本,送交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廖婉汝 溫玉霞 賴香伶 

連署人:陳椒華 

(4)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賴委員瑞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