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55分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奕華 李德維 賴品妤 萬美玲 黃國書 陳秀寳 吳思瑤 林宜瑾 高虹安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范 雲 鄭正鈐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劉世芳 邱議瑩 吳斯懷 洪孟楷 陳椒華 孔文吉 林思銘 鍾佳濱 楊瓊瓔 鄭天財Sra.Kacaw 邱志偉 呂玉玲 廖國棟 何欣純 羅明才 陳玉珍 管碧玲 廖婉汝 蔡易餘 張育美 邱臣遠 陳亭妃 魯明哲 劉櫂豪 周春米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人員:(3月4日) 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 蔡志宏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副處長 徐嘉臨 (3月5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曉星率同有關人員 主 席:黃召集委員國書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許靜江 簡任編審 陳杏枝 科長 蔡月秋 薦任科員 李宗一 (3月4日) 報 告 事 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2、 科技部部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林奕華、萬美玲、賴品妤、李德維、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國書、陳秀寳、張廖萬堅、吳思瑤、林宜瑾、高金素梅、高虹安、范雲、鄭正鈐、陳椒華、鄭天財Sra.Kacaw、孔文吉、劉世芳、洪孟楷、李貴敏、邱志偉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科技部部長陳良基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2項: 1、 有鑑於晉陞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試射失敗(109年2月13日飛鼠一號)至今已20天,據傳將於3月13日再度樹立火箭進行靜態測試,4月中旬將再一次試射火箭。爰此,要求火箭發射標案的委託單位「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及科技部公開答覆下列問題,並於1星期內提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之完善書面報告。 (一)據傳失敗的原因是4具引擎的其中之一具燃料軟管爆裂,如繼續發射,原定垂直發射的火箭將成為水平飛行,勢將演變為重大公安危機。誰要負責?科技部必須向人民交待。 (二)晉陞公司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遭臺東縣政府連續裁罰共40萬元,並勒令於109年1月31日前改善,該公司卻藐視法令逾期未改善,繼續於109年2月13日試射工作。請問科技部,違法事實未獲得改善,還能繼續試射火箭嗎?另外,科技部如何看待晉陞公司將於4月中旬再次試射火箭規劃? (三)笑氣燃料桶耐壓係數標準應有1.5倍耐壓,晉陞公司是否達到標準? (四)火箭燃燒產生的有害物質,有無評估人體及環境影響? 提案人:高金素梅 連署人:林奕華 李德維 鄭正鈐 鄭天財Sra.Kacaw 二、請科技部配合國家太空發展政策,基於科技部作為國家科技研發之主責機關,並且科技部之施政理念為探索、發展、推廣乃至商業化,又科技部陳良基部長認為「政府最重要的就是把法規做好」,因此請科技部暨所屬應就太空火箭事業之發展策略、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制、經濟效益等面向,儘速研議太空火箭事業之管理辦法及其他相應配套法令,並於2個月內針對以下事項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太空火箭事業之經濟效益產值評估。 (二)研擬太空火箭事業相關配套法令之具體規劃及時程。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黃國書 范 雲 (3月5日) 報 告 事 項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張廖萬堅、吳思瑤、賴品妤、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秀寳、黃國書、林奕華、高虹安、范雲、萬美玲、李德維、鄭正鈐、陳椒華、廖婉汝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謝曉星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項: 政府於台東縣蘭嶼鄉興建核廢料貯存場後,自1988年當地居民就開始展開「驅除惡靈」運動,最後迫使台灣電力公司承諾蘭嶼貯存場內核廢料將於2002年底前遷出,但因為還沒有找到適合貯存場地,蘭嶼核廢料的遷出仍然延宕至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是我國原子能安全主管機關,同時負有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權責,對台電公司於2016年12月所提出之「蘭嶼貯存遷場規劃報告」,在2017年2月經審定後,做出蘭嶼核廢料「送至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應於2020年3月完成選址與土地取得以及2025年3月完成遷場之結論。 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個月內,就(1)台電公司「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審定後之處理情形;(2)原能會於期間所採取之具體監督管理措施;(3)原能會如何促使台電公司遷場規劃能夠如期達標之積極有效作為,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定期提出書面報告,並擇期邀請台灣電力公司等相關單位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范 雲 黃國書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