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1時11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魯明哲 陳素月 何欣純 洪孟楷 許智傑 林俊憲 陳雪生 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許淑華 劉櫂豪 邱顯智 傅崐萁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葉毓蘭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賴惠員 鍾佳濱 陳椒華 吳斯懷 劉世芳 李貴敏 楊瓊瓔 廖國棟Sufin‧Siluko 呂玉玲 孔文吉 陳明文 廖婉汝 莊競程 蔣萬安 張其祿 李德維 周春米陳亭妃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交通部 常務次長 祁文中 郵電司 司長 王廷俊 會計處 處長 張信一 總務司 司長 黃荷婷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董事長 周瑞祺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董事長 林昭陽 國際電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昭陽 (兼任)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科長 林秀春 主 席:陳召集委員雪生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洪翎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09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決議: 一、本(8)日預算審查結果,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二、本(8)日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調整。 三、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預算均審查完畢,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3,487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2,171萬4千元,減列600萬元(含「業務支出」項下「活動支出」中協助拍攝郵政博物館宣導影片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1,571萬4千元。 3.稅前賸餘:原列1,315萬6千元,增列600萬元,改列為1,915萬6千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7項: 1.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預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收入」編列1億2,380萬9千元,茲因COVID-19(新冠肺炎)影響,中央機關及其附屬事業單位、地方政府等都有辦理「延稅」、「減租」、「減價」、「優息」、「補貼」、「降稅」等業務,以試圖作為紓困效用,避免景氣不好時雨天收傘,造成民間因租金繳納的莫大壓力。 爰此,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應配合政府之紓困措施,針對109年度預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收入」訂定計畫辦理,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3】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趙正宇 2.立法院於審查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04、105及106年度預算案時,分別決議要求郵政協會在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於104年底前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加以解散;交通部所指派董事應於董事會提案,將所屬財團法人財產及相關公司股權,捐贈歸還與國家;要求交通部應訂出該協會財產全數歸還國家之時間表,並請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於106年底將所有資產回捐交通部並解散該協會,目前仍未見顯著成效。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為避免該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多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然後解散。請交通部儘快研提財產捐贈具體可行方案,積極處理此問題。【19】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劉櫂豪 陳歐珀  3.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長期辦理公益計畫,如關懷弱勢兒童、青少年及身心障礙者;關懷、慰問獨居長者及訪視偏鄉貧戶;推展在地農產;結合社福團體辦理寒冬送暖、送愛到偏鄉活動等活動。然109年度受新冠肺炎之影響,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若持續推動相關計畫時,應積極加強防疫作為,確保工作人員與民眾安全。【20】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4.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公益支出辦理事項,應視其公益經費狀況,持續規劃符合郵政協會設立宗旨之永續性、長期性公益事務及計畫,積極落實執行社會之公益事項,以符合公益法人之目的。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應儘速訂定明確之補(捐)助作業規範,建立透明之申請機制,定期公開公益支出之支用對象等明細內容,以充分揭露經費運用流向,俾利外界檢視。【21】 提案人:魯明哲 許淑華 洪孟楷  5.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為避免該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後解散,惟迄未落實,要求交通部應依據立法院決議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訂定財產捐贈時程以積極處理。【22】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6.「財團法人法」第58條授權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以及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者,得命其解散。該法第33條規定,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如解散,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該協會捐助章程之規定,全部交由交通部解繳國庫。故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得解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並將賸餘財產繳回國庫。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為避免該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後解散,至今尚未落實,請交通部說明目前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存在之必要性與功能性,若是已無必要功能性,應儘速參據立法院決議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訂定時程以積極處理。【23】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陳雪生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7.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持有資產係接收日產而來,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為避免該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後解散,惟迄未落實。依據「財團法人法」第58條授權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以及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者,得命其解散。且該法第33條規定,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如解散,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該協會捐助章程之規定,全部交由交通部解繳國庫。交通部應儘速參據立法院相關決議,於1個月內規劃訂定財產繳回國庫之時程表,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5】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轉投資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6,473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億3,573萬元,減列「管理費用」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3,493萬元。 3.稅前賸餘:原列2,900萬7千元,增列80萬元,改列為2,980萬7千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轉投資計畫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7項: 1.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業務費用」項下「什費」編列320萬元,該經費為辦理電信、社會公益活動相關支出。然預算逐年增加,卻多為贊助、與其他電信機構合作辦理,有違公益法人之目的。爰該筆預算凍結50萬元,俟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針對落實公益責任,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下列(1)案併入第1.項,提案人合併列入,請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提出書面報告,並向提案委員說明。 (1)有鑑於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規劃於各鄉鎮開設「銀髮族3C班」,期能幫助銀髮族使用3C產品融入數位時代,然而於開設規劃上,卻未能盡到對外詳實交代,以致於規模、執行期程、預計成效等資訊皆屬模糊,令人擔憂銀髮族所獲得的助益將會不彰。 爰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業務費用」項下「什費」編列32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洪孟楷 許淑華 魯明哲  2.109年度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管理費用」項下「顧問及專家報酬」編列20萬元,該經費逐年增加,無視105年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之決議,至今仍未完成歸還國家資產相關事宜,爰該筆預算凍結2萬元,俟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針對捐贈歸還國家資產進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 提案人:魯明哲 洪孟楷 許淑華  3.鑑於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資產龐鉅,參據電信協會109年度預算案,其所持有之99筆土地(總持分面積約6萬4,136平方公尺)依108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即高達147.63億元及房屋24處;該協會並以資產管理事務為主要業務,公益計畫甚少,交通部允宜審酌政府對於公設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相關行政管理成本,賡續就立法院決議電信協會將所屬資產回捐政府之要求,積極研謀適法可行之處理方案。 且立法院於105及106年都曾決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應儘速將財產歸還國家,目前仍無具體進展,僅於108年1月依立法院決議研提不動產捐贈國家規劃方案並函報交通部,此效率有待加強,相關人員恐有失職,為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交通部宜積極就相關爭議研謀適法具體可行之執行方案,以利達成目標。【10】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歐珀 陳素月 趙正宇 劉櫂豪 4.為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立法院近年來審查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預算案多次決議該協會應將所屬資產捐贈歸還國家,惟電信協會107年度預算案編列之第1批捐贈支出,因部分土地與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共同持有,在郵政協會訴訟案定讞前暫緩續處,迄未執行。俟訴訟案定讞後,要求交通部應積極督導該協會辦理,以維國家權益。【11】 提案人:許淑華 洪孟楷 魯明哲  5.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於105年7月11日董事會通過決議,對政府辦理公益事項有助益之土地,共計土地141筆(108年度公告現值約16.75億元)及房屋3處,依捐助章程規定捐贈國家;該協會報經交通部原則同意前揭捐贈案,已於105年9月5日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配合辦理前揭財產捐贈事宜。有鑑於電信協會第1批捐贈有95筆土地與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訴訟案之捐贈土地為共同持有,俟郵政協會民事訴訟案定讞後,確認無違法情事,再續辦兩協會董事會已通過之捐贈案件。建議交通部應全力維護國家財產的原則,避免特定人士有私心對其龐大資產有所企圖,盡力尋求審判獲勝,而後辦理相關土地房屋歸還國家之手續。【12】 提案人:陳素月 李昆澤 陳雪生 陳歐珀 趙正宇 劉櫂豪  6.為避免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處分應屬國家之資產並淪為私人化財產,立法院屢次決議要求該協會應將所屬財產捐贈歸還國家後解散。然原先規劃捐贈政府之土地,因該協會與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訴訟案之捐贈土地為共同持有,故迄未執行。為維護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交通部應儘速參據立法院相關決議,積極督導協助該協會辦理土地捐贈,爰建議俟訴訟案定讞後,儘速於1個月內規劃訂定賸餘財產繳回國庫之時程表,以維護國家權益。【13】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7.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產係接收日產而來,其所持有資產均應歸屬於國家所有,立法院也於審查該協會104、105及106年度預算案時,分別決議要求台灣電信協會在保障原有會員權益之基礎下,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加以解散。爰此階段台灣電信協會理應保守編列預算,然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在用人費用之預算評估上並無撙節下降,反而比上年度預算數提高,並有增聘人員之情事;爰要求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應審視評估人事任用,未來建議禁止增加人事費用,避免無端擴增編列,造成預算浪費。【14】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李昆澤 趙正宇 劉櫂豪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有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層投遞人員反映,於執行投遞任務中,簽收郵件者恐為居家檢疫者,考量基層投遞人員之衛生安全,為降低基層投遞人員之工作風險,交通部應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就武漢肺炎疫情期間,相關投遞工作之衛生安全作為進行強化,以保障基層投遞人員之衛生安全。 提案人:李昆澤 林俊憲 劉櫂豪 陳素月 何欣純 二、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日趨嚴峻,觀光產業大受影響,導致國民旅遊帶團專人無團可帶,嚴重影響其生計。目前政府有針對領隊、導遊紓困補助,但全臺約5,000名以帶國民旅遊團維生的國民旅遊帶團專人卻未納入紓困補助案中。經查:交通部長林佳龍於109年4月1日會見旅行公會、縣市導遊、領隊協會代表時,除答應補助領隊導遊約15,000人並答應旅行公會代表所提:將全臺約5,000名以帶國民旅遊團維生的帶團專人亦納入。交通部觀光局雖以「國民旅遊帶團專人觀光局沒有列管」為由,將5,000名國民旅遊帶團專人排除紓困補助,但交通部觀光局雖無列管,旅行社皆有為國民旅遊帶團專人於帶團期間投保責任保險,因此查核認定上應無困難。為呼應蘇揆第二階段紓困方案所指示「就業不能失」的目標,這次受疫情衝擊、無團可帶,等同失業的國民旅遊帶團專人應列為紓困補助對象;爰建議交通部將全臺導遊、領隊、國民旅遊帶團專人共約20,000人均補貼帶團費用,每月1萬元,連續補貼3個月,以維生計。 【本次特別補助對象】 以帶國民旅遊團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國旅帶團專人」,受疫情衝擊而導致承攬契約或其他相類似之契約受影響之自然人(國旅帶團專人)。 【補助資格說明】 (一)因無特定雇主,勞保投保於工會或無勞保投保國民年金者。 (二)無登入交通部觀光局旅遊從業人員,且以「國旅帶團專人」賴以為生者。 (三)近半年(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帶國旅團60天以上,帶團期間有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者。 (四)未領取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相關政府單位補助者,領有以下補助之人員不適用: 1.計程車駕駛。2.遊覽車駕駛。3.領隊導遊。4.勞動部補助者。5.文化部承攬人員補助者。 提案人:陳歐珀 李昆澤 林俊憲 陳素月 趙正宇 何欣純 三、目前國內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國人累計已破10萬人,且不可外出、須與家人避免1公尺內接觸。日前有郵務士寄送掛號信,民眾簽收後才告知其正進行居家檢疫中,不只造成郵務士感染風險,同時恐形成防疫漏洞。 經查郵務士每天投遞約100-200個掛號和包裹,倘若與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近距離接觸進行簽收,恐成防疫破口,引起雪球般社區感染。經查衛生福利部已明確表示居家檢疫、隔離者不得簽收掛號信,交通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研擬相關措施。 另交通部已公告109年4月起,民眾進入郵局前要先量測體溫。目前全臺有1,298間郵局,偏鄉郵局甚至只有1到2人,要辦理業務同時量測體溫,人力不足下,造成民眾排隊時間變長,客訴增多。爰要求:(一)請交通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立即研擬相關配套措施辦理並給予明確指令。(二)請交通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研擬採購紅外線測溫儀,優先提供偏鄉郵局使用,並於人次較多之郵局聘用專職人力量測體溫,並於1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俊憲 洪孟楷 何欣純陳椒華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