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4月9日(星期四)9時至14時23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吳斯懷 洪申翰 邱泰源 王婉諭 莊競程 蔣萬安 徐志榮 張育美 劉建國 林淑芬 廖婉汝 黃秀芳 楊 曜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葉毓蘭 李貴敏 鄭天財Sra Kacaw 鍾佳濱 洪孟楷 邱顯智 吳玉琴 劉世芳 李德維 謝衣鳯 陳椒華 賴香伶 高嘉瑜 羅明才 楊瓊瓔 張其祿 邱志偉 (委員列席18人) 請假委員:陳 瑩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許銘春 勞動力發展署 副署長 施貞仰 勞工保險局 局長 鄧明斌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鄒子廉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孫碧霞 勞動保險司 司長 白麗真 會計處 處長 何依栖 文化部 政務次長 蕭宗煌 綜合規劃司 司長 林宏義 文化資源司 副司長 張惠珠 文創發展司 副司長 陳芝儀 人文及出版司 副司長 鄧美容 藝術發展司 司長 張書豹 秘書處 副處長 姜汝玫 文化資產局 組長 林旭彥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副局長 高明秀 財政部 賦稅署 副署長 吳蓮英 國庫署 主任秘書 馬小惠 教育部 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曾新元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組長 陳錫鴻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許嘉琳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葉淑婷 科  員 傅勤文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處理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18案。 (1)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綜合規劃業務」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 (2)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綜合規劃業務」凍結3千元書面報告。 (3)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勞動關係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4)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福祉退休業務」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5)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法務業務」項下「訴願審議」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6)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7)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8)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凍結80萬元書面報告。 (9)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0)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業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 (11)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重要業務效益評估及專案管考」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12)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管理」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13)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14)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 (15)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健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制度」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16)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水準」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17)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業務」凍結1千元書面報告。 (18) 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凍結180萬元書面報告。 決定:除第7案外,其餘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變更議程:報告事項二第7案改列為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1、 處理勞動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 決議: (1) 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2) 通過附帶決議1項: 鑑於「職業災害事故」與「職業病」對罹災勞工而言,不易清楚區隔,例如,滑倒造成的肌腱韌帶拉傷,可能被歸類為傷害也可能被歸類為疾病;外傷之後可能衍生慢性疾病問題,即「由傷轉病」,也會使災害與疾病的區分變得困難。實務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職業病給付申請,僅以表列職業病內容為限,若是「由傷轉病」案件僅要求罹災勞工自行舉證,而未告知可至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評估診斷,導致「由傷轉病」之罹災勞工權益受損。爰要求針對勞保被保險人疑似因職業傷害導致疾病或後遺症,以及非表列職業病之申請案件,涉因果關係認定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於通知補件時一併告知被保險人可至全國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或職業傷病網絡醫院之職業醫學科診斷,並檢附相關連絡資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轉知全國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協助提供診斷、評估、諮詢及轉介等服務,以保障職災勞工權益。 提案人:林淑芬 劉建國 莊競程 邀請勞動部、文化部、財政部就「面對全球疫情,政府如何協助藝文產業,及保障藝文工作者相關權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文化部政務次長蕭宗煌及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報告後,委員蘇巧慧、吳斯懷、洪申翰、邱泰源、王婉諭、莊競程、蔣萬安、徐志榮、張育美、黃秀芳、林淑芬、楊瓊瓔、楊曜、劉建國、葉毓蘭、邱顯智、吳玉琴、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高嘉瑜、廖婉汝、謝衣鳯、陳椒華、賴香伶及劉世芳等25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文化部政務次長蕭宗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曾新元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6項: 一、有鑑於目前與移工權益相關之法規翻譯有不足之情形,勞動部應邀集專家學者與移工團體辦理座談會或其他替代方案,了解移工權益相關法令翻譯之需求,以及目前告知權益的資訊管道需進行改善之處,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邀集座談會或其他替代方案,並於2個月內提出法令翻譯與資訊管道之計畫,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劉建國 二、為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向,讓文化治理的視野融入國家發展,108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也通過附帶決議:「儘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強化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權保障,並盤點法規,於六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惟相關修法建議至今仍未提出。考量藝文工作者態樣甚多,為保障渠等工作者之相關權益,爰此,要求文化部於4個月內,擬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草案,並針對承攬或委任關係之藝文工作者,研議訂定符合勞工保障之定型化契約範本或行政指導原則,以利勞工參考使用。 提案人:劉建國 洪申翰 莊競程 三、有鑑於中國武漢肺炎疫情對藝文產業帶來嚴重衝擊,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減輕營運衝擊補助申請的紓困與振興支應項目中,提供短期受影響之藝文團體與個人給予補助。然而,考量目前可掌握政府公開統計資料中,非典勞動型態的藝術工作者占整體藝術工作者6成左右,與團體有穩定合作關係的非典工作者,如藝術家、演員、樂手等,雖然長期與團體合作,然而因為其非屬於僱傭勞動狀態,並不適用目前屬於受雇者的保障;又,針對部分受託於台灣藝人的台籍藝文工作者,因為演出地點在國外而不適用相關補助。為避免許多藝術工作者在疫情衝擊期間遭遇生活困窘與失業的情況,在本次疫情衝擊期間,如何保障藝術工作者基本生活條件與減少失業問題,是紓困的重點。綜上,爰請文化部持續向業界徴詢相關資訊,並研議相關辦法協助各類型藝文工作者度過疫情衝擊。 提案人:黃秀芳 王婉諭 連署人:莊競程 楊 曜 四、有關現行私立幼稚園教保人員,依據全國教保產業工會2017年勞動調查結果顯示,呈現低工資、高工時、事業單位違法比例偏高之現象。經查,2016至2019年私立幼兒園專案勞檢場次分別為100、104、106場次,顯對於教保人員勞動權益之基本保障有所不足。同時,由於私立幼兒園職員多未滿30人,無法符合我國現行工會法企業工會籌組門檻,導致勞檢實施時,難有工會陪同。為保障私立幼稚園教保人員,維護我國私立幼兒園從業人員勞動條件,俾利我國整體私立幼兒園幼托環境之提升,爰建請勞動部,應將私立幼兒園教保人員納入本年度專案勞檢,並應於2021年底提高執行之專案勞檢到200場次,且應視需要至少20%為原則邀請相關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專家陪同勞檢。 提案人:王婉諭 劉建國 張育美 五、有關文化部「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推介選書之中,含有具不正確知識、性別刻板印象內容的書籍,造成國中小學校及家長為孩童選書之資訊基礎錯誤,顯已與「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推介選書之政策目的不符。爰請文化部,全面檢討「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推介評選之過程,並應建立明確的評選標準;已經評選為「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之書籍,如經查證或反應具有不正確知識之內容,亦應提請委員會討論自推薦名單刪除,以確實保障兒童及青少年能享有優良閱讀環境。。 提案人:王婉諭 張育美 劉建國 六、為確保文化部於行政院「第二階段擴大紓困振興方案」中,所提列之「藝文紓困補助方案2.0」能符合產業現況、確實補助受疫情衝擊之自營工作者,爰請文化部具體評估下列方案之可行性,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一)將未加入勞保,但能檢附從事相關工作證明之藝文工作者納入補助範圍;(二)放寬已加入勞保之藝文工作者之補助範圍,不限於投保第一級數(23,800元)者;(三)針對影像內容製作業,應納入MV、網路短片等類型,而不限於電影或電視製作規格者,並放寬國內資金達一定比例者亦得申請之(即,調整藝文紓困補助方案1.0必須100%國產影片始得申請之規定,以符合藝文工作者所面對之目前產業實況)。 提案人:洪申翰 莊競程 賴香伶 連署人:王婉諭 楊瓊瓔 散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