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5月18日(星期一)9時1分至15時19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洪申翰 廖婉汝 吳斯懷 邱泰源 徐志榮 王婉諭 蔣萬安 莊競程 張育美 劉建國 黃秀芳 陳 瑩 林淑芬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謝衣鳯 吳玉琴 葉毓蘭 劉世芳 洪孟楷 范 雲 鄭正鈐 邱顯智 陳椒華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鍾佳濱 蘇治芬 楊瓊瓔 李貴敏 李德維 呂玉玲 賴香伶 周春米 何欣純 高嘉瑜 江永昌 (委員列席22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許銘春 常務次長 林三貴 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施貞仰 勞工保險局 局長 鄧明斌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鄒子廉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孫碧霞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謝倩蒨 勞動法務司 司長 傅慧芝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李懿如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變更議程,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由院會交付本會審查,經會議主席徵詢在場委員同意後,決議增列為討論事項第二(三)案。) 邀請勞動部就 「紓困方案之執行狀況」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專題報告與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採綜合詢答,經委員王婉諭【代表時代力量黨團】及劉建國說明提案旨趣,由勞動部常務次長林三貴說明後,委員蘇巧慧、廖婉汝、吳斯懷、邱泰源、洪申翰、徐志榮、王婉諭、莊競程、劉建國、張育美、蔣萬安、范雲、黃秀芳、邱顯智、楊瓊瓔、謝衣鳯、陳椒華、陳瑩、鄭天財Sra Kacaw、楊曜、何欣純、吳玉琴、林淑芬及江永昌等24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周春米、鄭正鈐、蘇治芬及何欣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 1、 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 照案通過: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三條。 (2) 修正通過: 1.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動檢查機構:指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責檢查機構。 二、代行檢查機構: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行政機關、學術機構或非營利法人。 三、勞動檢查員:指領有勞動檢查證執行勞動檢查職務之人員。 四、代行檢查員:指領有代行檢查證執行代行檢查職務之人員。」 2.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審查 (一)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一)審查完竣,第七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第八十條之一照委員劉建國等21人及委員林思銘等24人提案通過,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二)通過附帶決議1項: 為避免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裁處時,常有標準或輕重不一之執行情況,勞動部於2017年8月22日訂定「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作為前述機關依該法規定裁處罰鍰審酌之參據。查勞動部為使該共通性原則更符比例原則,亦曾於2019年4月11日召會研議修正之方向。有鑑於現行共通性原則之內容仍未詳實明確,致使各地方政府之裁量基準無統一之考量準據,勞動部應參照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罰鍰裁罰標準之做法,針對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法次數、事業單位規模與資力、故意或過失、違反行為持續期間、影響勞工身心健康程度等相關量罰輕重之標準,於6個月內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訂定各項裁罰加權倍數與計算公式,以達「當重者不過輕」之原則,有效提升「勞動基準法」裁罰之嚇阻力。 提案人:王婉諭 林淑芬 劉建國 蔣萬安 散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