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 時19分 地  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貴敏 劉世芳 鍾佳濱 賴香伶 鄭運鵬 吳玉琴 鄭麗文 吳怡玎 周春米 林為洲 蔡易餘 柯建銘 委員出席 12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魯明哲 楊瓊瓔 傅崐萁 吳斯懷 高嘉瑜 曾銘宗 洪孟楷 林俊憲 孔文吉 羅致政 陳椒華 廖國棟Sufin.Siluko 呂玉玲 邱志偉 何欣純 羅明才 陳玉珍 廖婉汝 張育美 何志偉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綜合規劃司司長 林麗瑩 法制司司長 賴哲雄 法律事務司司長 鍾瑞蘭 檢察司司長 王俊力 保護司司長 黃玉垣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 蔡秋明 秘書處代理處長 許啟義 人事處處長 游金純 會計處處長 李琇玉 資訊處處長 鄭輝彬 統計處處長 張雲澐 調查局局長 呂文忠 廉政署署長 鄭銘謙 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 行政執行署署長 林慶宗 主  席:周召集委員春米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貴敏、劉世芳、鍾佳濱、賴香伶、鄭運鵬、吳玉琴、鄭麗文、吳怡玎、周春米、林為洲、邱顯智、蔡易餘、傅崐萁、高嘉瑜、邱志偉提出質詢;委員陳明文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 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有鑑於106 年 12 月 27 日公布施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07年5月31日成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8年7月24日公布施行「政治檔案條例」,轉型正義工程的法制化與執行,逐步落實。然實務上,促轉會在徵集相關政治檔案時,如國安局或調查局等機關,時以繼續保密為由,阻礙相關社會關注之政治案件,例如林義雄宅血案、陳文成博士命案等案之還原歷史真相工作。 此外,蔡英文總統於今年二二八事件73週年中樞紀念儀式致詞中表示,「每一個政府機關,都要充分理解轉型正義的內涵,共同參與轉型正義的工作,國安單位更不能例外」。 是以,建請法務部責成一位次長級以上之官員,負責轉型正義相關業務,除符合總統宣示之共同參與轉型正義工作之原則外,更俾利還原威權時期重大政治案件之歷史真相,以促進社會和解。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周春米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鑑於現代社會資訊流通,青少年自主意識逐漸增強,成年年齡之調降屬於各國立法趨勢,民間亦多有修法呼聲。惟因牽涉法令繁多、影響層面廣泛;且據法務部2016年間民意調查顯示,有6成民眾不同意調降民法成年年齡,顯示此一修正恐需更多社會溝通,故相關討論擱置至今。惟查,上開進行之民意調查已逾3年,且期間於2018年底已初次有18歲青年成為公民投票首投族,社會對於成年年齡應否調降之想法應已有所轉變。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完成法規衝擊影響評估及民意調查,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周春米 吳玉琴 賴香伶 鍾佳濱 劉世芳 決議:照案通過。 三、鑑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3項規定協商日期不得逾30日。惟,此規定實務上造成檢察官操作協商程序窒礙難行,往往無法於期日內完成協商。實務上為達成協商,就是否進入法定協商程序,常由法官同意兩造先行洽商,成為協商過程實際進行之先行程序,卻無明文規範,造成各地方檢察署或檢察官各行其是。 為使協商程序之進行應有一致性之規範,避免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利用協商制度之困難性,促成刑事司法分流快速終結案件,以及解決初犯及輕微犯罪行為人短期自由刑之弊端。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3項協商日期予以檢討,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吳玉琴 賴香伶 鍾佳濱 劉世芳 決議:照案通過。 四、中國武漢肺炎防疫期間,對於監所收治犯人的防疫措施,除了依現在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之指導外,亦請對於疑似有隔離或檢疫需求之相關措施,請法務部矯正署提供具體因應方案,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周春米 林為洲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傅崐萁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PAGE 2